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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各朝对乌江流域的经营与民族政策

  一、蜀汉对乌江流域的经营

  蜀汉时期统治乌江流域中上游地区的基本策略,是重在安抚和笼络。蜀汉先后任命一些大姓和夷帅为南中诸郡的官吏,见于《华阳国志》记载者有如:建伶令爨习,��郡丞朱褒。大姓、夷帅若有反叛,一般也从宽处理,甚至多方迁就,绝不轻易用兵。例如:朱提郡大姓朱褒攻杀益州巡行官吏常房,诸葛亮诛杀常房诸子,徙常房四弟于越锚地区,目的是“欲以安之”。蜀汉的上述做法,是在对南中统治尚未巩固情况下采取的权宜之策,属不得已而为之。诸葛亮率众南征,平定了南中地区大姓和夷帅的反叛,严重打击了他们的力量,为蜀汉在南中地区建立稳定的统治准备了必要的条件。南征结束以后,诸葛亮认真听取属下的意见并经过周密的考虑,制定了统治南中比较系统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内容是:

  (一)为实现南中地区的长治久安,注意在南中诸族中揽收人心,依法而治,并采取镇抚兼用的统治方法

  诸葛亮是一位比较清醒而务实的封建政治家,他把平定南中与北伐中原进而统一天下的远大目标相联系。安定南中以稳定后方,并从南中汲取北进所需的物资和兵源,是诸葛亮南中治策基本的出发点。为平息反叛并使蜀汉在南中的统治做到长治久安,必须使反叛者心服认输,承认蜀汉的力量和权威,否则如马谡所说:“虽今日破之,明日复反耳。”因此,诸葛亮赞同马谡“心战为上,兵战为下,愿公服其心而已”的建议,并对反叛大姓和夷帅的首领孟获“七擒七纵”,务使其彻底心服。平叛之后,诸葛亮又施行了一系列重在安抚和立法施治的措施。在诸葛亮南征以后统治南中的官吏,大都能领会诸葛亮的意图并遵循其制定的政策。例如,据《华阳国志・南中志》载:�降都督马忠“抚育恤理,甚有威惠”,“为人宽济有度量”,“处事能断,威恩并立,是以蛮夷畏而爱之”。如果背离诸葛亮既定的政策对南中诸族一味镇压,势必造成南中政局的动荡。可以说,蜀汉对南中诸族镇抚兼用依法治理的做法,是在南征以后蜀汉全面统治南中地区的38年间,南中政局基本上能保持稳定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诸葛亮从长远目标出发,对南中诸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尊重,并在不放弃武力的前提下,对南中诸族喻之以理与依法治理,同时注意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制定和施行了这一策略,也正是诸葛亮统治南中超迈前人之处。

  当然,蜀汉在南中地区比较成功的统治,仍是以强大的武力作为后盾。南征时诸葛亮对敌人先施以军事打击,在稳操胜券的情况下,才对孟获进行“七擒七纵”。南征取得胜利以后,镇守南中地区的官吏和军将,对出现的反叛通常也是先诉诸武力,再视情况来决定是否招降。可以说,根据具体情况镇压与抚绥相兼,两者交替使用,是南征以后蜀汉在南中治策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二)对南中地区的各派政治势力,蜀汉根据其对自己的态度和力量强弱的程度,而予以区别对待

  于对立面和盟友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是诸葛亮一贯的策略思想。南中平定以后,诸葛亮在对南中各派势力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治策。对拥护蜀汉的大姓,诸葛亮总的方针是积极扶植,增强其经济实力,提高其社会地位,吸收他们参加蜀汉政权的统治。对坚决拥蜀的大姓和“夷帅”,诸葛亮委以重任。而对孟获等叛而后降的大姓,诸葛亮亦委之以官,但调离南中至成都任职,与坚决拥蜀大姓和“夷帅”相比,受信任的程度要低得多。诸葛亮在迁南中“劲卒青羌”(叟族)万余家入蜀为军的同时,又分青羌羸弱者配焦、雍、娄、爨、孟、量、毛、李诸大姓为部曲,并设五部都尉对之进行训练,战时随军出征。又“劝令”大姓出金帛聘“恶夷”为家部曲,得部曲多者许其“世袭官”。自此以后,大姓活动地区的夷族“以渐服属于汉,成夷、汉部曲”。诸葛亮说服或命令大姓吸收夷人为部曲,对大姓经济实力的壮大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大姓力量的增强,与蜀汉借助大姓来统治南中的设想是合拍的。少数民族充当大姓的部曲,其生产方式由原来的奴隶制改变为封建领主制,对郡县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意义。由记载观之,诸葛亮对大姓的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南征结束到曹魏并蜀的38年间,南中地区的大姓没有发动过较大的起事。对主要居住在山区的叟和昆明诸族,诸葛亮认为其“失意则相攻,居洞依山,或聚或散”,官府很难约束,因此,蜀汉对叟和昆明一类的山地民族,实行重在防范和分化瓦解的政策。对归顺的夷王和叟帅,蜀汉沿用秦汉以来的羁縻之策封其为王、侯、邑侯和邑长。诸葛亮还颁给南中诸夷绘有示意图案的“图谱”,形象地告诉他们官府与天地、日月、君长一样应受崇敬和服从,郡县官吏在巡视夷族居住地区时,夷人有牵牛负酒迎接并进献金宝的义务。对归顺朝廷的少数民族,诸葛亮还发给“瑞锦铁券”,令其在蜀汉刺史、校尉巡至其地时呈上,表示自己为恭顺良民。南中诸夷对蜀汉赐予的“图谱”和“瑞锦铁券”,也十分珍视看重。对出现的反叛,蜀汉的做法是迅速镇压,有时把反叛者的首领迁往其他地方安置。《三国志・蜀书・李恢传》说:诸葛亮南征归蜀后南夷复叛,李恢平定反叛后“徙其豪帅于成都”。

  (三)在南中地区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同时征收赋税和汲取兵力

  南征以后,在官府的组织下参加屯田生产,这不仅有利于南中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加强边疆与云南腹地各民族居民间的联系,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在蜀汉积极的经营下,南中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此基础上,蜀汉广泛收取赋税以供军需。《三国志・蜀书・李恢传》言:南征以后,“蜀汉赋出叟、濮,耕牛、战马、金银、犀革,充继军资,于时费用不乏”。《华阳国志・南中志》说:南中诸族“出其金银、丹漆、耕牛、战马,以给军国之用”。从此类记载来看,蜀汉在南中地区收纳的物资,主要有金银、牛马,以及盐、布、丹漆等3大类,收赋的对象既有大姓,也有濮、叟和昆明等少数民族。而且纳赋的性质,已不是封建王朝向边疆民族象征性少量征收的贡赋,实质上是经济剥削,即为增加蜀汉军储和国库收入正式征收的“官赋”。

  二、吴国对乌江流域民族的策略

  因为三国争战的需要,亦为了稳定后方,吴国统治时期对境内乌江流域少数民采取了以征伐为主,辅以安抚的统治策略。

  (一)注重征伐,招降少数民族,以解兵源与生产之需

  分布在今湘、鄂、川、黔交界地带沅水上游的武陵蛮,吴国时期曾多次遭到讨伐,例如《三国志・吴书》载:建安中“武陵蛮夷反乱,攻守城邑”,孙权以黄盖为武陵郡太守,“诛讨魁帅,附从者赦之”。黄龙三年(231年)吕岱屯军长沙,“会武陵蛮夷蠢动,岱与太常潘浚共讨定之”。永安六年(263年)武陵太守钟离牧率兵讨伐武陵蛮,“斩恶民怀异心者魁帅百余人及其支党千余级”。吴国将征伐俘获的少数民族,“强者为兵,羸者补户”,让他们参与军队和种植作物,来弥补军队开销。如,建安中,陆逊征“山寇”后,“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得精卒数万人”《三国志・陆逊传》。《三国志・吴书》卷55载凌统以“山中人尚多壮悍,可以恩威诱也,权令东占且讨之……得精兵万余人”。

  (二)分封酋领,进行拉拢

  吴国为了拉拢少数民族首领,稳定国内局势,减少少数民族的反抗,集中力量对付外敌。采取了分封、拉拢的政策。如保留“夷王”、“侯”、“君长”的称号。《三国志・吴书》卷55载:建安中,武陵郡“蛮夷反乱,攻守城以邑,乃以盖领太守”,黄盖“诛讨魁帅,附从者赦之”,同一年“自春讫夏,寇乱尽平,诸幽邃巴、醴、由、诞邑侯君长,皆改操易节,奉礼请见,郡境遂清”。

  三、两晋南朝对乌江流域民族的治理

  (一)西晋时期

  西晋王朝除了继承以前朝代实行的羁縻、怀柔政策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采取了一定政策。

  首先是“征收”和“役使”。总体说来,这种征收较之汉族内地还是比较少的,如,《晋书・食货志》说:“及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其内容是:“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这就是说在一个成丁男子(十六岁以上)为户主的家庭里,每年要缴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没有丁男,而以妇女或次丁男(十三至十五或六十一至六十五岁)为户主的家庭,按丁男之户减半交纳。少数民族每户缴布一匹,边远地区可只缴一丈。而所谓“役使”则是将少数民族征发为兵,以巩固王权、补充兵员,同时满足贵族豪强对奴隶和劳动力的需要。

  其次是设置军事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军事管制。如泰康三年(282年)设置南夷校尉,《华阳国志・大同志》载:罢宁州置南夷府,以天水李毅为校尉,持节,统兵镇南中,统五十八部夷族,都监行事。并且将��、越�、朱提三郡划出,由新建的南夷府统辖。又如设置蛮夷中郎将,管理西南部地区的众多民族事务,设置护蛮夷中郎将,其中郎将者“或领刺史,或持节为之”。泰始九年(273年)王戎为“荆州刺史、杨烈将军,领南蛮校尉”,管制的蛮夷有山越、湘州蛮、武陵蛮夷等。

  (二)东晋南朝时期

  东晋南朝时期,今乌江流域在军事上分属南蛮校尉、平蛮校尉、镇蛮校尉和三巴校尉管辖。在行政上,设置了一系列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以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管理,南朝最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都是一些规模小、人口少的小郡县,它是以各族氏族部落的居住地域来建立的,由于氏族部落经济文化落后,又时常迁徙,故郡县设置很不稳定,变化也比较频繁,是故南朝所设立之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具体地域尚待考证。南朝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和作用,它是秦汉时期设置的“道”和唐宋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羁縻州、县、洞”的一个过渡阶段,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左郡左县隶属于州,《宋书・州郡志》和《南齐书・州郡志》等相关志书的记载,涉及到乌江流域的州有荆、湘、雍、郢、司等五州。对此《南齐书》卷58载:“蛮,种类繁多,言语不一,咸依山谷,布荆、湘、雍、郢、司等五州界。宋世封西阳蛮梅虫生为高山侯,田治生为威山侯,梅加羊为�山侯。太祖即位,有司奏蛮封应在解例,参议以:‘戎夷疏爵,理章列代;酋豪世袭,事炳前叶。今宸历改物,旧册勺降,而梅生等保落奉政,事须绳总,恩命升赞,有异常品。谓宜存名以训殊俗。’诏:‘特留。’以治生为辅国将军、虎贲中郎,转建宁郡太守,将军、侯如故。”如对现鄂、渝边区的“夷”人首领,东晋王朝赐以王、侯、将军名号。史载:“晋太兴三年,建平夷王向弘、向�等诣台求拜除,尚书郎张亮议:‘夷貊不可假以军号。’元帝诏特以弘为折冲将军、当平乡侯,并亲晋王,赐以朝服。宗头其后也。太祖置巴州以威静之。”

  东晋南朝为了巩固民族地区的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不仅封赐民族酋领的爵位,而且还维护民族酋领的王位传袭。如齐高帝时,武陵酉溪蛮王位被篡夺,豫章文献王嶷,史载:“酉溪蛮王田头疑死,其弟娄侯篡立,头疑子田都走入獠中。于是蛮部大乱,抄掠至郡城下,嶷遣队主张英儿击破之。田都自獠中请立,而娄侯亦归附。嶷诛娄侯于郡狱,命田都继其父,蛮众乃安。”《南史・齐高帝诸子列传上》。

  东晋、南朝政权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故还大量从少数民族中迁徙人口,迁往较富庶地区,以为营户。如东晋初,益州李氏,由于战乱,人力、物力匮乏,从��郡迁徙了大量僚人,《益州记》载:“晋康帝建元元年,蜀李寿从��引僚入蜀。李雄时,常遣李寿攻朱提,遂有南中之地。寿既篡位,以郊甸未实,都邑空虚,乃役旁郡户三丁以上以实成都。又徙��引僚入蜀境,自象山以北尽为僚居。蜀本无僚,自是始出巴西、渠川、广汉、阳安、资中、犍为、梓潼,布在山谷,十余万家。僚遂挨山旁谷,与土人参居,居家颇输租税,在深山者不为编户。种类滋蔓,保据岩壑,依林履险,若履平地。性又无知,殆同禽兽,诸夷之中,难以道义招怀也。”又如南朝时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445年)“雍州刺史武陵王骏讨缘沔蛮,移一万四千余口于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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