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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情人被诉盗窃 法院判决无罪

  “案情回放”

  2002年8月,某地农民王俊在网上聊天时结识一位自称已离异的外地中年女子李燕,二人聊得非常投机,并互留联系方式。不久,李燕就约王俊前去见面。见面后,两人互有好感,李燕遂将王俊带到其所住公寓同居数日。其间,李燕得知王俊炒股颇有心得,而自己炒股常被套住,便将自己的股票卡、账号、密码告知王俊,委托其操作。几天后,王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李燕借钱,但李燕说已被股票套住,只拿出5000元送给其用。次日,王俊拿上李燕放在桌上的身份证及委托其管理的股票卡等在证券公司取款6万元,然后将李燕的身份证、股票卡等用信封封好后交公寓保安还给李燕。事实上,李燕并未离婚,其丈夫在外地办公司,得知了此事,李燕向丈夫认了错,并于同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次年春节后,王俊到李燕所住地谈生意时,又与李燕同居数日,并将3万元还给李燕,同时,还向李燕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余款。不久,王俊即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王俊的行为系超越代理权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三。

  1.王、李二人存在委托炒股关系:王俊为李燕炒股,将管理其股票卡、账号、密码。

  2.王俊的行为非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发觉的方法,取得其财物。而本案中,王俊取款时出示并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又将李燕的身份证等通过保安还给李燕,不存在不被发觉和窃取。

  3.王俊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之行为:王俊从代为管理的股票中提款借给自己使用,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系超越代理权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俊无罪,并作出无罪判决。

  “法理评说”

  本案王俊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应从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表现这两方面分析。首先,王俊从代为管理的股票中提款的目的是借款,且出具了借条并归还了部分款项,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次,盗窃罪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不在其控制之下财物据为己有,而本案中王俊所提款项系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存在秘密窃取的客观表现。因此,本案王俊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本案中,李燕委托王俊代为管理股票卡,应认定为委托代理。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超越代理与其他无权代理相比有显著的特征:①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②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王俊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其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委托关系王、李二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李燕委托王俊为其炒股,并管理其股票卡、账号、密码。

  (2)非秘密窃取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发觉的方法,取得其财物。而本案中,王俊的行为属于非秘密窃取行为。王俊取款时出示并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又将李燕的身份证等通过保安还给李燕,不存在不被发觉和窃取。

  (3)超越代理行为王俊从代为管理的股票中提款借给自己使用,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系超越代理权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

  因此,本案王俊的行为应认定为超越代理权与自己订立借款合同的民事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1998〕4号》)

  根据《法释〔1998〕4号》文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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