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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股票被盗窃 法院催公告

  “案情回放”

  1988年5月,农民李长庆从某证券公司购得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股,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号码从9115至9174.1991年9月,李长庆陪妻外出看病时,家中被盗,上述股票全部被盗。李长庆发现家中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事后,公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而此时正值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要求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因李长庆原持有的股票因被盗销毁灭失,证券公司不给其办理股票输入电脑手续。1993年2月,李长庆向某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6月,李长庆向人民法院申请股票被盗灭失公示催告。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原则规定,决定受理了李长庆的申请。同时,经向证券交易所登记部查验,李长庆名下确有上述号码、数额的A股股票。1993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该公告并刊登在6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催告期间届满后,李长庆于8月1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之规定,某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2日判决如下:

  1.宣告申请人李长庆灭失的号码为9115至9174的某股份有限公司60股A股股票失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长庆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法理评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保护票据正常流通的程序。

  目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记名股票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所失股票无效,在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本件公示催告案所涉及的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所指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其具体属于“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但就当时而言,本案审结时,并无股票灭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明文法律规定。但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出发,有必要依据法理,在实践中先行办理股票的公示催告案件,为立法取得成功的实践经验。

  某区人民法院的这次实践,在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得到肯定。该法第150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而后在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再次得到肯定。某区人民法院这种根据客观需要,依据法的基本原理,大胆实践的做法,是符合法制原则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本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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