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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刑法

  刑法是国家机器所拥有的有效暴力手段之一,它能够保证国家机器对民众的约束。洪迈懂得这种作用,他从历史的角度探讨过刑法与礼义的关系,试图从源头上寻找二者的交汇点:

  虞书:“象刑惟明。”象者法也。汉文帝诏,始云:“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武帝诏亦云:“唐虞画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着其衣,犯髌者以墨蒙其髌,犯宫者?$,?$,草屦也,大辟者布衣无领。”其说虽未必然,扬雄法言,“唐、虞象刑惟明”,说者引前诏以证,然则唐、虞之所以齐民,礼义荣辱而已,不专于刑也。秦之末年,赭衣半道,而奸不息。国朝之制,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习熟而无所耻也。罗隐谗书云:“九人冠而一人鎝,则鎝者慕而冠者胜,九人鎝而一人冠,则冠者慕而鎝者胜。”正谓是欤?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可谓至言。荀卿谓象刑为治古不然。亦正论也。

  寻找的结果是古人不用刑法治天下。洪迈认为古圣治国,齐民以礼不专于刑。而秦朝好用刑法,因此速亡。到宋朝时采用刑法过滥,结果使得刑法失去警恶锄奸的作用。最后他引老子的话说,刑法是表象,礼法才是根本。礼法能够使人民重视生死,才能发挥作用。在这种观点的引导下,洪迈对历朝历代谨慎用刑的史事极为赞赏:

  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芥,唐明宗颇有仁心,独能斟酌援救。天成三年,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习战斗之事。帝即传宣令付石敬瑭处置,敬瑭杀之。次日枢密使安重诲敷奏,方知悉是幼童为戏。下诏自咎,以为失刑,减常膳十日,以谢幽冤;罚敬瑭一月俸;浑公儿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儿骨肉,赐绢五十匹,粟麦各百硕,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诸道州府,凡有极刑,并须仔细裁遣。此事见旧五代史,新书去之。

  五代刑法之滥由此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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