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日报》2006年2月25日报道:就霍元甲本人在现代社会是否还享有名誉权,电影《霍元甲》是否侵犯了名誉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民商法博士赵芳芳。
记者:霍元甲去世那么多年了,他在现代社会还享有名誉权吗?
赵芳芳:霍元甲尽管已去世多年,但仍享有名誉权。现在法学界关于死人名誉权问题的争议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死亡人的名誉权到底是一种权利,抑或是一种利益?我认为无论为何者,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应是确定无疑的。因为,死者的名誉是一种对死者的客观评价,这种评价并不随着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对死者的名誉进行侮辱或诽谤无疑对生者,尤其是死者的近亲属有或多或少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对受其影响的人来说会造成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保护死者的名誉实质上是对其活着的近亲属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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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果能认定霍元甲的名誉权被侵犯了,谁可以当原告呢?
赵芳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是侮辱与诽谤。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诽谤的言词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而侮辱则是将他人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他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就媒体资料看,本案涉及诽谤居多,如“满门遭屠”的故事情节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但是否构成侵害霍元甲的名誉权,还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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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霍元甲的7个孙子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曾孙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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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果电影构成对霍元甲后人的侵权,相关被告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赵芳芳:原告可以向法院请求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侵害死者名誉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