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纪二十四汉成帝永始四年(戊申,公元前13年)
[1]春,正月,上行幸甘泉,郊泰;大赦天下。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
[1]春季,正月,成帝前往甘泉,在泰祭天。大赦天下。三月,又前往河东,祭祀后土神。
[2]夏,大旱。
[2]夏季,大旱。
[3]四月,癸未,长乐临华殿、未央宫东司马门皆灾。六月,甲午,霸陵园门阙灾。
[3]四月,癸未(十一月),长乐宫临华殿和未央宫东司马门都发生火灾。六月,甲午(二十三日),霸陵墓园门阙发生火灾。
[4]秋,七月,辛未晦,日有食之。
[4]秋季,七月,辛未晦(三十日),出现日食。
[5]冬,十一月,庚申,卫将军王商病免。
[5]冬季,十一月,庚申(二十一日),卫将军王商因病免职。
[6]梁王立骄恣无度,至一日十一犯法。相禹奏“立对外家怨望,有恶言。”有司按验,因发其与姑园子奸事,奏“立禽兽行,请诛。”太中大夫谷永上书曰:“臣闻礼,天子外屏,不欲见外也;是以帝王之意,不窥人闺门之私,听闻中之言。《春秋》为亲者讳。今梁王年少,颇有狂病,始以恶言按验,既无事实,而发闺门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辞又不服,猥强劾立,傅致难明之事,独以偏辞成罪断狱,无益于治道;污蔑宗室以内乱之恶,披布宣扬于天下,非所以为公族隐讳,增朝廷之荣华,昭圣德之风化也。臣愚以为王少而父同产长,年齿不伦;梁国之富足以厚聘美女,招致妖丽;父同产亦有耻辱之心;按事者乃验问恶言,何故猥自发舒!以三者揆之,殆非人情,疑有所迫切,过误失言,文吏蹑寻,不得转移。萌牙之时,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按验举宪,宜及王辞不服,诏廷尉选上德通理之吏更审考清问,著不然之效,定失误之法,而反命于下吏,以广公族附疏之德,为宗室刷污乱之耻,甚得治亲之谊。”天子由是寝而不治。
[6]梁王刘立骄横放纵,没有节制,甚至一天之内犯法十一次。梁相禹奏报说:“刘立对外戚抱有怨恨,恶言相加。”主管机关追查验证,由此揭露出刘立与姑妈刘园子通奸乱伦的丑事。奏报说:“刘立有禽兽行为,请求处以死刑。”太中大夫谷永上书说:“臣听说,依照礼仪,天子要在门外修建屏障之墙,是不想直接看见外面的情景。帝王的本意,是不愿窥视别人的闺门隐私,窃听人家在内室的谈话。《春秋》为亲者讳言过失。而今梁王年少,疯癫病颇厉害,最初追查验证的是对外戚恶言相加的事,既然无事实证据,却又转而揭露闺门隐私,已不属原本指控的内容了。梁王的诉辞又不承认,用鄙陋的手段勉强弹劾刘立,附会罗织一些难以查明的事,仅仅以片面之辞定罪,对国家的治理是无益的。玷污宗室,把内部淫乱的恶行,披露宣扬于天下,这不是为皇族掩饰过失,为朝廷增加光彩,彰明圣德之风化的作法。我愚昧地认为,梁王年少,而姑母年长,两人年龄不相当;以梁国的富裕,足可以用金钱厚聘美女,罗致妖艳;姑母也有耻辱之心,追查者本来是追问诟骂外戚的事,她为什么胡乱揭发起自己的乱伦之事呢?从这三点揣测,通奸之事,恐怕不合人情。我怀疑供词是在逼迫的情况下,讲错了话,文吏抓住不放,顺此穷追,使供词没有回转的余地。在事情还处于萌芽之时,请陛下开恩,不要处治,这才是上策。既然已对此事进行了追查验证,打算依法处理,那就应以梁王对罪状不服为理由,下诏命令廷尉挑选道德高尚、通情达理的官员,重新审理,详加讯问,公布查不属实的结论,确定当初审理的失误,反过来将梁王清白的情况交给有关官员处理,以推广使疏远的皇族亲附的美德,洗刷宗室被诬蔑的耻辱,从而符合处理亲属关系的原则。”成帝于是把此案搁置,不予处理。
[7]是岁,司隶校尉蜀郡何武为京兆尹。武为吏,守法尽公,进善退恶,所居无赫赫名,去后常见思。
[7]这年,任命司隶校尉、蜀郡人何武为京兆尹。何武做官吏,奉公守法,引进良善之人,斥退邪恶之辈。在位时虽没有赫赫名声,但离开后,常常被人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