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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甲戌、前167)

  前十三年(甲戌,公元前167年)

  [1]春,二月,甲寅,诏曰:“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供祭服;其具礼仪1

  [1]春季,二月,甲寅(十六日),文帝下诏说:“朕亲自率领天下臣民进行农耕,供应宗庙祭祀的粮食,皇后亲自采桑养蚕,供应祭祀的祭服;制定有关此事的礼仪1

  [2]初,秦时祝官有秘祝,即有灾祥,辄移过于下。夏,诏曰:“盖闻天道,祸自怨起而福繇德兴,百官之非,宜由朕躬。今秘祝之官移过于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弗龋其除之1

  [2]当初,秦朝的祝官中有秘祝,一旦出现了灾异,就把造成过失的责任从皇帝身上移到臣子身上。夏季,文帝下诏书说:“朕听说天之道,祸从怨而起,福由德而兴,百官的过失,都应该由朕一人负责。现在秘祝官员把过失的责任推给臣下,是显扬了朕的失德,朕很不赞成。应予废除1

  [3]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3]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当处以肉刑,被逮捕拘压在长安诏狱。他的小女儿缇萦向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赎我父亲该受的刑罚,使他得以改过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1

  文帝很怜悯和同情缇萦的孝心,五月,下诏书说:“《诗经》说‘开明宽厚的君主,是爱护百姓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还没有加以教育就处以刑罚,有的人想改变行为向善,也无路可走了,朕很怜惜!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这是多么残酷和不合道德!难道这符合为民父母的本意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惩罚去代替它;此外,应规定犯罪的人各依据罪名的轻重,只要不从服刑的地方潜逃,服刑到一定年数,就可以释放他。制定出有关的法令1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髡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制曰:“可。”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原来应判处髡刑的,改为罚作城旦和城旦舂;原来应判处黥髡刑的,改作钳为城旦、钳为城旦舂;原来应判处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原来应判处斩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崐判处斩右脚以及杀人之后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了应判处笞刑的,全都改为公开斩首。罪犯已被判处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数后赦免。”文帝下达批准文书:“同意。”

  是时,上既躬修玄默,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

  这一时期,文帝自身谦逊自守,而将相大臣都是老功臣,少文采而多质朴。君臣以导致秦灭亡的弊政为鉴诫,论议国政讲究以宽厚为本,耻于议论别人的过失;这种风气影响到全国,改变了那种互相检举、攻讦的风俗。官吏安于自己的官位,百姓乐于自已的生业,府库储蓄每年都有增加,人口繁衍。风俗归于笃实厚道,禁制法网宽松,有犯罪嫌疑的,从宽发落,所以,刑罚大量减少,甚至一年之内全国只审判了四百起案件,出现了停止动用刑罚的景象。

  [4]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为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1

  [4]六月,文帝下诏书说:“农业,是天下的根本,没有什么事情比农业更为重要。现在那些辛苦勤劳的农民,还要缴纳租税,这样做,使从事农耕本业和从事工商末业的人没有区别,说明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不完备,应当免除农田的租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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