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依暂时停止计算,待该客观情况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客观情况有两种:一是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二是其他障碍,如权利受到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死亡,或者由于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本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等等。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上述情况,才会发生暂停计算时效期间的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使已经进行的时效归于无效。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包括:起诉;权利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断同诉讼中止一样,都是影响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但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生的原因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例如起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等等,而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就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了,如自然灾害、权利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客观现象。其次,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候都可以发生。而诉讼时效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中发生才具有效力。第三,发生的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断,使原已经过的时效全部归于无效,即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止,则是将中止时效的客观情况的存在时间由诉讼时效期间内扣除,等到该客观情况消除后继续计算。这就相当于足球比赛中,把球员受伤所耽误的时间从比赛时间中扣除,然后,再相应地延长比赛的时间。
4、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人民法院查明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酌情延长其时效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