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是指权利人实际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
“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出于本身的过错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只要在客观上存在着他应当知道的条件,就可以推定其为“应当知道”。
例如,甲向乙借了2000元钱,甲向乙保证在93年3月31日还,并写了借据。但到了还钱的日子,甲仍未向乙偿还。那么,从3月31日的次日起(即4月1日)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即使乙因疏忽大意不知道,也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由于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各有差异。
1、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应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应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的事实和侵害人之日开始计算。因为只有从这时起,受害人才能行使请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利。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如果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时伤害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事实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2、合同关系中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如商定了还钱的日期),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提出覆行期限的次日起开始起算。例如,甲向乙借了1000元,二人没有约定还钱的日子,乙就可以随时向甲提出还钱的要求,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从乙向甲提出还钱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另外,如果权利人在一直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了。但如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