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是权利人行使这项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将予以保护。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就丧失了以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除非有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正当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同时也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其次,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促使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便于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分清是非,迅速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某些案件就会因年代久远而难于取证,从而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种。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也称特别诉讼时效。它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这里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