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1)没有代理权就是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也未经他人委托,擅自为他人代理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虽然有代理权,但他擅自超出了被代理人委托的权限,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其中超越代理权限的这一部分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期限已满;代理人所代理的事项已经完成;被代理人撤销了原来的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了委托;被代理人恢复或取得了行为能力等等。在代理关系终止以后,如果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自然就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事后同意),就可以成为有效的代理。也就能够对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既不加以制止,又不作否认的表示,也应看作同意。
无权代理必然要涉及到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后果应由第三人自己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滥用代理权。这是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例如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八、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