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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行为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书面形式,即当事人用书面文字来表达自己意思的形式。如合同书、协议书、电报、电传、书面遗嘱等。

  口头形式,即当事人以语言表达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例如《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形式、默示形式等等。推定形式,指的是行为人既不用书面文字,也不用口头语言,而是以自己的行动作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对方也可以从行为人的行动中推断出行为人的意图。例如,在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继续接受租金就是采用推断形式的。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也不用书面形式表示行为意图,不是通过行为,而是采取不作为的做法。我国《继承法》就规定了默示的含义。当财产分割前,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既未表示继承也未表示放弃继承,即可认为继承人是以沉默方式表达了接受继承的意图。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要件)才能发生法律的约束力,如果缺乏民事法律的条件,就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于缺乏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民事行为,法律上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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