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与有生命的公民不同。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相比是有区别的。
首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则要受到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它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并不是同时的。
其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业务范围的限制,因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区别的。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是一致的,是没有区别的。
再次,法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所以它的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公民除需要代理外,大多数是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公民的行为能力应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的。
法人的民事活动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进行的。那么,什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呢?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例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单位的经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