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除了具有生命的公民以外,还有另一个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就是法人。法人不是具有生命的个人,而是以一个组织实体出现的。并不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合法的程序,这是为了加强国家对法人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不经过一定程序的批准或认可,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法人,不能从事民事活动。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就将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是为了把自己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有组织机构,是为了能够在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有自己的场所,是为了组织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以上即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区别的最基本的活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