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并不是由公民自身决定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含着两方面的意思,一是通过自己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如为了满足自身住房的需要而同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二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损坏了他人的财物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为公民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能性,而要真正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需要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把可能变为现实。所以,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身心发育的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两类:一是成年人,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二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还可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因此,对于已年满十六周岁,并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来说,他们在日常的劳动和生活中已经能够独立取得财产的收入,并且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去使用个人的财产。所以,法律也视他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独立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人。依照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部分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虽然具备了初步的认知能力,但其智力发育还很不完善,社会经验也不够丰富,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还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但为了家庭或个人日常生活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学习用具、购买日用品等。《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与他的年龄有关,而且与他的健康状况也有密切的联系。有些人虽已成年,但因其精神上存在病理缺陷而不能像正常的成年人一样辨认自己的行为。鉴于精神病人的病情有重有轻,有一些精神病人虽不能完全辩辨认自己的行为,但对于某些简单的行为还是能够辩认的。为此《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两部分:一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前者因为年龄幼小,智力尚未开化,后者因严重的精神障碍,缺乏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以及自身保护的意识。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从稳定社会秩序出发,其民事活动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