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指的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一般可以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类型。人格关系是指因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姓名、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类人身关系不具有财产内容,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它所体现的主要是社会价值。但当它受到侵犯时,也会发生一定的财产后果。例如,当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就形成了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关系。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另一类是与财产关系有一定联系的人身关系,即身份关系。如因发明、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而发生的关系。例如,一项发明与发明者是分不开的,但是发明者本身并不具有财产内容,但其发明一经社会承认或被采用,发明者就会得到相应的报酬,因而就会发生一定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由于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它往往会成为一定财产关系的前提。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