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种法律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民法也不例外。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我国《民法通则》上作了这样的规定:民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二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的内容很广泛。我国民法只调整其中特定的部分,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所有关系、债权关系和合同关系。在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参与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相互之间没有上下级的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在经济交往上要遵守等价有偿原则。其他一些经济关系,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间依照行政命令原则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就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了。例如公民和单位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税收关系、企业的财政拨款关系等即是由经济法或行政法来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