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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宋仁宗嘉祐二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2)

  《纪事本末》卷八一(页2661-2662):四月丁酉朔,并臣拜表上尊号曰奉元宪道文武仁孝。诏答不允,曰:“今灭变屡出,可亟罢此议,虽加虚名,实以浼余。”先是,上谓执政曰:“尊号于朕无益加损,纵有百字亦何益,然受否于人情孰安?”曾公亮曰:“人情固愿陛下受之。”富弼曰:“陆贽劝德宗不受尊号,顾其时与今异。”上曰:“其时在播迁之中。”安石曰:“陛下受尊号,人固以为宜,即缘变异多,谦屈而不受,亦自为美,然受与不受,于理皆可也。陛下能察受与不受,无加损之理,则此事在陛下裁度。”上曰:“三尺童子亦知无加有损也。”遂降此诏。

  二日,公亮与富弼、王安石讨论滕甫、李肃之、孙长卿任职去向。

  《纪事本末》卷五八(页1885-1886)略云:戊戌,权知开封府滕甫知瀛州,甫以父讳,辞改知郓州。知瀛州李肃之为天章阁待制、知开封府。先是,知定州孙长卿岁满,上欲令甫与长卿易任,富弼、曾公亮未对,王安石独以为宜,弼请徐议之。既退,富弼、曾公亮曰:“甫奸人,宜在外。”他日进见,上又欲令肃之代长卿,弼极称其才。公亮曰:“肃之不如长卿。”安石曰:“长卿细密,然两人皆可试府事也。”于是命肃之代甫,而长卿再任知定州。甫性疏达,在上前论事如家人父子,言无文饰,洞见肝膈。上待甫甚厚,时遣小黄门,持短封御札问事,甫往往滉示于人。或见御札用字有误者,因谗甫以为扬上之短,上由是疏焉。安石尝与甫同考试,语言不相能,深恶甫,故极力排出之。甫入辞,言于上曰:“臣知事陛下而已,不能事党人,愿陛下少回当日之眷,无使臣为党人所快,则天下知事君为得,而事党人为无益矣!”上为改容。

  八日,公亮与富弼、王安石讨论中书置属人员。

  《宋会要》职官五之七(页2466)略云:神宗熙宁二年四月八日同天节,太常礼院请如治平四年群臣诣閤门贺。上曰:“治平四年乃先帝灵驾在殡之日,今两宫太后万寿,不可令礼官引用居丧之例。盖朕于人子之情不忍闻也,可止令云同天节日,宰臣文武百僚并当赴东上閤门拜表。”王安石因言:“此诚中书失于省阅。中书事猥并,若不早置属,以众事归之有司,则无可为之理。”上谓富弼曰:“今欲治当自中书省。中书置属,宜精选小官。”曾公亮曰:“丞相府宜用敦朴人,故本朝不用进士,但用学究。”安石曰:“当选在下豪杰之士,令编修条例,点检文字。”

  十一日,唐介与王安石讨论时事,安石强辨,神宗支持安石,唐介不胜愤闷,引疾去世。时人谓中书已有“生老病死苦”之语。

  《纪事本末》卷五九(页1916-1918)略曰:丁未。上初欲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曾公亮因荐之。参知政事唐介曰:“安石恐难大任。”上曰:“卿谓文学为不可任耶?经术不可任耶?吏事不可任耶?”介曰:“非谓此也。安石好学而泥古,议论迂阔,若使为政,恐多所变更,必扰天下。”退至中书,唐介谓公亮等曰:“今日安石之言果用,天下困扰,诸公当自知之耳!”时执政进除目,上久之不决,既数日,乃曰:“朕问王安石以为然,可即施行。”介曰:“陛下比择大臣付以天下之事,此中书小小迁除,陛下尚未以信,虽广询博访,亦宜谨密。今明白如此,使中书政事决可否于翰林学士。臣近每闻陛下宣谕某某事问安石,以为可即施行,某某事以为不可未得施行,如此则执政何所用?必以臣为不才,当先罢免,此语传之天下,恐非信任体也。”安石既执政,奏言:“中书处分事用札子,皆言奉旨,不中理者常十八九,不若令中书自出牒,不必称圣旨。”上愕然。介曰:“太宗时寇准用札子迁冯拯等官不当,拯诉之,太宗曰:‘前代中书有堂牒指挥事,乃权臣藉此以威福天下。太祖朝赵普为相,堂牒重于敕命,寻令削去。今复置札子,何异堂牒?’张洎因言:‘札子乃中书行遣小事,若废之,则别无公式’太宗曰:‘大事则降敕,其当用札子,亦须奏裁。’此所以称圣旨也。今安石不欲称圣旨,则是政不自天子出也,使执政皆忠贤,犹为人臣擅命,义亦难安,或非其人,岂不害政?”上曰:“太宗制置此事极当。”……介数与安石争论于上前,介曰:“此法天下皆以为不可首,独曾公亮、王安石以为可首。”安石曰:“以为不可首者皆朋党耳。”安石强辨,上主其语。介不胜愤闷,居顷之,疽发背而卒。

  徐乾学《通鉴后编》云:介病亟,帝临问流涕,既卒,幸其第哭,以画像不类,取禁旧藏本赐其家。盖介为谏议大夫时,仁宗密令图其像,置温成阁中,御题曰“右正言唐介”,外廷不知也,至是人始知之。时安石锐意变更,帝信任益专,介既死,同列无一人敢与之抗者。曾公亮屡请老,富弼称疾不视事,赵抃力不胜,遇一事变,更称苦者数十,故当时谓“中书有生老病死苦”,盖言安石生,公亮老,富弼病,唐介死,赵抃苦也。

  十二日,富弼、公亮因天旱而上表待罪。

  《宋史》卷一四(页270):戊申(12日),宰臣富弼、曾公亮以旱上表待罪诏不允。

  十二日到十五日间,富弼、曾公亮联名上表,神宗称赞二人的爱国之意。

  《宋名臣奏议》卷九二《上神宗论诞日罢燕雨泽之应》:臣今日与曾公亮以下,议于十五日拜表。陛下御正殿听乐复膳,此实臣子之至意也。臣等不可不请陛下,不可不从。然窃观陛下近日戒惧谦损,深自刻责,虽古之圣帝明王无以过此。陛下答上天不可谓不至,上天报应陛下不可谓不速。夫避殿、减膳、彻乐,此三大事,诚合典礼,然陛下浚发之至,惟于诞日特罢称觞,最为至切者,盖此事谄佞易为进说,上下易为取惑,而陛下聪哲英悟,断然不疑,促降诏书,即日宣布。独此一事,所以遽能感动天地。当日得雨,幽灵降格,如在目前,圣意天心,合如影响,人情欣悦,和气顿生,矧令戎使日睹中国异事,尤为陛下非常之庆也。然臣之极为喜者,又甚于此,何哉?缘累年灾变实为至多,地震朔方,益可惊骇。时览奏报,至今未已。天有常道,必不虚发。臣大为朝廷忧之。今陛下一发至诚,行所难行之事,上天立有报答,明白卓越,昭示天下,乃知天意谆谆,未厌宋德,更俟陛下恐惧修省。常若不及,远离奸佞,亲近忠良,恭畏上天,始终不改,即灾异可弭,而太平可致也。此臣所以为极喜又甚者也。伏愿陛下无以今日雨泽为喜,当以累年灾变为惧,兢兢业业,日谨一日,凡百举动,常为义理之所存,对接上天,近若咫尺,祗畏惕厉,夙夜无忽,如诞日甘泽之应者,自此必常有焉。苟异于斯,渐生逸豫,则天意人事实未可知。盖修德致雨,其速如此,万一于德有损,其灾应岂有缓耶?惟陛下念之不忘,乃天下之幸也。今上表所请,或令再三而允,所贵始末相应也。

  按:文原注熙宁二年四月上,时神宗皇帝亲批手诏,曰:义忠言直,理正文简,非意在爱君,志存王室,何以臻此?敢不置诸几席,铭诸肺腑,终老是戒。更愿公勿替今日之志,则天灾不难弭,太平可立俟也。

  十七日,曾公亮为西京奉安仁宗、英宗御容礼仪使。(《宋史》卷一四、页270)

  二十六日,公亮奉诏,为太皇太后上尊号。

  《宋会要》礼五三之四(页1564):二十六日,上诣文德殿跪奉太皇太后玉册,授摄太尉、宰臣曾公亮。册文曰:“嗣皇帝臣顼谨稽首再拜言曰:臣闻昔之善为国者,未有不先事亲,以孝治为风化,充扩于区宇之间,生灵之属,罔不悦服,遂格于丕乂之盛,此尤可景也。洪惟皇宋应宝录,开炎历,五圣重光,逾百年于兹,而小子获缵令绪。常惧厥德之弗称,故夙夜寅畏,厉精万务,期措斯世于泰宁之域,不累祖宗昌明之鸿业,盖庶几于孝道者也。顾惟眇躬,荷我圣祖母爱育之厚,慈训之深。比者肇禋圆丘,而上帝嘉飨,海内蒙福,亦惟我圣祖母保佑之力。祗戴恩施,念殚天下之物无可以将美报之意,是用稽参典礼,允协群情,而求其剧隆之徽称,以章懿铄,不胜大愿。谨遣摄太尉、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臣曾公亮,摄司徒、枢密副使、尚书吏部侍郎臣韩绛,奉玉册金宝,上尊号曰太皇太后。恭惟太皇太后淑嘉之质体夫巽顺,静正之性禀于坤元,进升中闱,翊辅仁帝,修阴教以熙内治,杜私恩以全外家。逮我英考嗣统之始,勉从确请,参决繁机,谦不临朝,亟图还政,此其识虑之远,声烈之大,忧出前古而流为万世之轨法。惟末小子,又钦承抚诲之巨赐,宜乎诞受丕册,以符中外之望。于戏!显名之并于日月,永命之参于天地,兹足以慰夫倦倦至养之心。臣顼诚欢诚抃、顿首顿首,再拜谨言。”

  按:此文亦保留在《宋大诏令集》中,文字略有差异。

  《宋大诏令集》卷一一《太皇太后册文(熙宁二年四月壬戌)》:嗣皇帝臣某,谨稽首再拜言曰:臣闻昔之善为国者,未有不先事亲以孝,霈为风化,充扩于区宇之间,生灵之属。罔不悦服,遂格于丕乂之盛,此尤可景慕也。洪惟皇宋,膺宝箓,开炎历,五圣重光,逾百年于兹。而小子获缵令绪,常惧厥德之弗称,故夙夜夤畏,厉精万务,期措斯世于泰宁之域,不累祖宗昌明之鸿业,盖庶几于孝道者也。顾惟眇躬,荷我圣祖母爱育之厚,慈训之深。比者肇禋圜丘,而上帝嘉飨,海内蒙福,亦惟我圣祖母保佑之力。祗载恩施,念殚天下之物,无可以将美报之意,是用稽参典礼,允协群情,而求其剧隆之徽称,以彰懿铄,不胜大愿。谨遣摄太尉、推忠协谋同德守正亮节翊戴功臣、开府仪同三司、行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上柱国、鲁国公、食邑一万一千一百户、食实封三千八百户臣曾公亮。摄司徒、推忠佐理功臣、枢密副使、正奉大夫、尚书吏部侍郎、上柱国、南阳郡开国公、食邑二千八百户、食实封六百户、赐紫金鱼袋臣韩绛,奉玉册金宝,上尊号曰“太皇太后”,恭惟太皇太后淑嘉之质,体天巽顺,静正之性,禀于坤元,进陟中闱,翊辅仁帝。修阴教以熙内治,杜私恩以全外家,逮我英考,嗣统之始,勉从确请,参决繁机,谦不临朝,亟图还政,此其识虑之远。声烈之大,忧出前古,而流为万世之轨法。惟末小子,又钦承抚诲之巨赐,宜乎诞受丕册,以符中外之望。于戏!显名之并于日月,永命之参于天地,兹足以慰夫倦倦至养之心。臣某诚欢诚抃。稽首再拜谨言。

  按:两篇册文,内容相同。但其中称谓略有差异。

  五月十八日,郑獬知杭州。

  《纪事本末》卷五八《吕诲劾王安石》(页1886-1888):五月癸未(18日),郑獬知杭州,王拱辰判应天府,钱公辅知江宁府。獬与滕甫相善,王安石素恶之,目为“滕屠郑沽”。尝言于上曰:“獬极险,不宜使在内。”故事,两制差除,必宰相当笔。时富弼在告,曾公亮出使西京,王安石遽自当笔。议者皆疑安石行其私意,御史中丞吕诲即奏曰:“侍臣者,盖近于尊,实陛帘隆峻之级也,进之以礼,退之以礼,乃君臣之分,邦国之体也。”宣徽使王拱辰言:“陛下执政之初,还其旧官,委寄北都,召入供职,不闻有过,迁谪在外,臣不知陛下用何人荐论而召之,因何人訾毁而黜之。翰林学士郑獬,在三班院皆称公当,权府亦甚平允,不闻寰旷,遽然外补。外传闻见禁罪人喻兴与妻阿牛,谋杀妇人阿李公事,獬不肯用新法理断,将欲论列,故有是逐,虽转官得郡,实夺其权也。知制诰钱公辅先因营救滕甫遂罢谏院,今又被逐,盖甫与王安石素所不足,今无罪被黜,甚伤公议。龙图阁直学士韩贽代还未及两月,亟除知江宁府,复又何名。臣不惜四人之去,所惜朝廷之体,无俾权臣盗弄其柄。以臣言是,乞追四敕;以臣为非,愿并臣斥逐。”又奏曰:“近除陆诜知成都府,就移吴中复知成德军,数日之间,差除特异,况宰相不书敕,本朝故事,未之闻也。传云御批付出,臣窃疑焉。陛下进退近臣必有常理,不应有加膝堕渊之意。如从执政进拟,则是自外制中,尤非圣哲驭下之体也。”上出诲奏示执政曰:“王拱辰等出,外间纷纭知否?”赵抃、王安石曰:“不知。”上曰:“除拱辰宣徽使自为再任,岂是拔擢?”又谓安石曰:“诲为人所使,殊不知卿用心。”安石曰:“此三人者出,臣但愧不能尽理论情,暴其罪状,使小人知有所惮,不意言者乃更如此。”

  五月二十九日,王安石上表认为富弼、公亮不支持变法,神宗表示了同样的担忧。

  《纪事本末》卷五八《吕诲劾王安石》(页1888-1889):五月甲午,(29),安石乃入见,上谓安石曰:“诲殊不晓事,诘问又都无可说。”上又谓安石曰:“吕诲言卿每事好为异,多作横议,或要内批,以自质证,又诈妄希朕意,此必是中书有人与如此说。朕与卿相知如高宗、傅说,亦岂须他人为助?”安石曰:“高宗用傅说,起于匹夫、版筑之中,所以能成务者,以旁招俊义,列于庶位故也。”上曰:“近臣只有吕公著,又与吕公弼相放。”安石曰:“富弼在密院时,妇翁晏殊为相,此亦近例。如吕公著行义,陛下所知,岂兄弟为比,用以负陛下!今富弼、曾公亮大抵欲逆流俗,不更弊法,恐如此难恃以久安,难望以致治。”上亦患之。

  是月,苏轼上奏,得到神宗认可。神宗欲重用苏轼,遭到王安石阻挠。

  《长编拾补》卷四“宋神宗熙宁二年五月”条:是月,并臣准诏议学校贡举,多欲变改旧法,独殿中丞、直史馆、判官告院苏轼云云。上得轼议喜曰:“吾固疑此,得轼议释然矣。”即日召见,问:“何以助朕?”轼对曰:“陛下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人太锐,愿陛下安静,以待物之来,然后应之。”上悚然听受,曰:“卿三言,朕当详思之。”他日,上问王安石以轼为人何如?安石知轼素与己异,疑上亟用之也,因问上曰:“陛下何以召见轼?”上曰:“见轼议学校贡举异于诸人,故召见之。且道轼对语曰:‘陛下何以召见臣?’朕为言:‘见卿议事有所喻,故召问卿。’对曰:‘陛下如此错矣,人臣以得召见为荣,今陛下实未知臣何如,但以臣言即召见,恐人争为利以进。’又谓朕与人官太速,后或无状,不能始终。此说何如?”安石曰:“陛下与人官,患在不考实,虽与何害!”上曰:“轼又言:‘兵先动者为客,后动者为主,主常胜客,客常不胜,治天下亦然。人主不欲先动,当以静应之于后,乃胜天下之事。’此说何如?”安石曰:“轼言亦是,然此道之经也,非所谓道之变,圣人之于天下感而后应,则轼之言有合于此理。然事变无常,固有举事,不知出此,而圣人为之倡发者。譬之用兵,岂尽须后动然后能胜敌!顾其时与势之所宜而已。”上曰:“卿言如此极精。”又言:“轼宜以小事试之何如?”安石曰:“臣已屡奏试人当以事,此言诚是也。”安石因极称吕惠卿。其后,上复谓曾公亮曰:“苏轼奏对明敏,可试也。”公亮曰:“京师无可试者。”王安石曰:“轼亦非久当作府推。”上曰:“欲用轼修中书条例。”安石曰:“轼与臣所学及议论皆异,别试其事可也。”又曰:“陛下欲修中书条例,大臣所不欲,小臣又不欲。今轼非肯违众以济此事者也,恐欲故为异论,沮坏此事。兼陛下用人,须是再三考察,实可用乃用之。今陛下但见轼之言,其言又未见可用,恐不宜轻用。”

  六月四日,公亮从西京返回,参加垂拱殿宴会。

  《宋会要》礼四五之一四(页1454):六月四日,宰臣曾公亮西京应天禅院会圣宫奉安仁宗、英宗神御回,宴于垂拱殿。

  八日,朝廷欲添差弓手,富弼、公亮不同意。(《长编拾补》卷四“宋神宗熙宁二年五月”条)

  七月一日,公亮上表进《英宗实录》。

  《宋大诏令集》卷一五〇《政事·经史文籍》:曾公亮表进英宗实录答诏(熙宁二年七月乙丑):帝王之兴。尧舜为盛。不有二典。岂垂亿年。英宗皇帝齐圣在躬。神机周物。大德中蕴。丰功四施。卿等摭实成书。传信终古。讨论至悉。钦尚不忘。

  公亮上奏,请求提举修完《两朝实录》不推恩。

  《宋会要》职官一之一(页2330):熙宁二年七月,宰臣曾公亮、韩琦并预言:臣等提举《两朝实录》,乞不推恩。上以为有例,而公亮奏:“臣当迁司空,琦太保,三公非赏劳之官。”从之。

  二十五日,韩琦上《仁宗实录》,曾公亮上《英宗实录》。

  《宋史》卷一四(页271):熙宁二年秋七月乙丑朔。已丑(日),韩琦上《仁宗实录》,曾公亮上《英宗实录》。

  八月九日,侍御史刘琦、御史知杂刘述因批评王安石、公亮而遭贬。

  《纪事本末》卷五八(页1891-1892):八月癸卯(9日),侍御史刘琦监处州酒税,御史里行钱觊监衢州盐税……御史知杂刘述及琦、凯等言曰:“臣窃见陛下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未逾半年,中外人情嚣然不安。盖以其专肆胸臆,轻易宪度,而无忌惮之心也。”时述坐判刑部,缴敕札,被劾未伏,故琦、凯先贬。

  《东都事略》记述此事略云:熙宁初,(刘)琦自通判歙州召为侍御史,(钱)觊自知乌程县召为侍御史里行。王安石初得政,专恃胸臆,轻易宪度,侵夺三司利柄。而曾公亮依违固宠,畏避不言。琦、觊与刘述上疏以为:“安石自应举历官以来,莫不尊尚尧、舜之道,以倡率学者,故天下士人心无不归向,谓之贤。陛下亦闻而知之,遂正位公府。今遭时得君如此之专,当以平时所学仁义之道,启沃上心,以广圣德。今乃首以财利之议,务为容悦,言行乖戾,一至于此。刚愎自任,则又甚焉。不知安石之心待陛下为何如主也?陛下天资英悟,不世而出,尧、舜郅治,指日可复,今反以霸国诸侯之术,唐室衰世之事,诱惑上听,何不恭之甚也!臣等愿陛下运乾纲之断,夺安石重任,以慰安天下元元之心。曾公亮位居丞弼,被遇三朝,当悉虑竭忠,以身许国,反有畏避安石之意,阴自结援,更相称誉,以固宠荣。致安石奏对之际,唯肆强辨,多生横议,岂执政大臣之体乎!况公亮久妨贤路,无补时政,亦宜罢免。”

  按:关于刘琦、钱觊被贬,同见《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纪》,页271.

  十二日,同修起居注范纯仁因指责王安石、曾公亮,罢为同知谏院。

  《纪事本末》卷五八(页1893-1895):丙午(12),诏同修起居注范纯仁罢同知谏院。初纯仁以言薛向不可为发运使事不合。又申中书曰:“今日忽闻诏令,以台官刘琦等言多失实,事辄近名,擅去官曹,动喧朝听,各落御史,降充监当者。闻命之际,中外震惊。盖人臣以率职为忠,人君以纳谏为美。是以仁宗皇帝开广言路,优容谏臣,执政不敢任情,小人不能害政,以致太平日久,亿兆归心。先皇帝容纳直言,未尝变色。是时吕诲等与纯仁为御史,亦尝擅纳告身,皆蒙慰谕。主上思绍先烈,而因二三执政不能以道致君,教化或失其后先,刑赏或乖于轻重,中书藏其本末,但致外议喧腾。凡居言责之,臣敢不即时论奏。既许风闻言事,即是过失得原,而柄臣遂捃摭其罪,主上将何所赖?且参政以文学自负,以议论得君,专任己能,不晓时事,而又性颇率易,轻信难回,举意发言,自谓中理。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鄙老成为因循之人,弃公议为流俗之语,异己者指为不肖,合意者即为贤能。所以荐薛向为周才,指吕诲为无用,主上无从谏之美,时政有揠苗之忧。曾相公年高不退,廉节已亏,且欲见容,惟务雷同,苟且旧好拘文守法,今则一切依随;赵参政心知其非,而辞辨不及,凡事不能力救,徒闻退有后言。此皆朝廷大臣所为,安得政令无失?”公亮等以纯仁状进,又落起居舍人、同修起居注。

  按:原本欲用《长编拾补》中的内容,但对比《纪事本末》中同样内容后,发现后者纪事要全且内容更为准确。

  关于范纯仁之贬时间,见《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纪》,页271.

  十八日,公亮举荐亲侄孝广为官。

  《宋会要》职官六一之一二(页3760):八月十八日,宰臣曾公亮言:亲侄、右班殿直孝广颇习文业,乞依例换调一官。诏与堂除初等职官。

  九月四日,朝廷行青苗法。(《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纪》页272)

  按:《宋史》对于此事论述作“丁卯,立常平给敛法。”

  十月三日,富弼罢相,公亮为首相,陈升之为次相。

  《宋史》卷一四(页272):熙宁二年冬十月丙申(3日),富弼罢为武宁军节度使,判亳州,曾公亮、陈升之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曾公亮进昭文相制曰:

  《宋大诏令集》卷五六:王者揽髦杰以尽天下之谋,总神几以济天下之务。故君臣同力,相得益彰,阴阳并和,以至大治。适登硕辅,庸告群伦。推忠协谋同德守正亮节佐理翊戴功臣、开府仪同三司、行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上柱国、鲁国公、食邑一万一千一百户、食实封三千八百户曾公亮,德应中孚,道经皇极,躬清慎之一守,历险夷之百为,巫咸之义商家。虽载六臣之列,留侯之安汉祚,未膺上宰之荣。朕拂龟而见祥,端扆而定志,稽用师言之锡,进居台路之元。若股肱之辅予躬,若垣墉之保予室,顾于倚用,维以蒙成。于戏!览前载之文,考名臣之事。盖创业之佐其迹易,而守成之相其功难。宜勉辑于盛猷,庶共恢于远御。可特依前行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兼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鲁国公、加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四百户。

  按:同见《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七。

  曾公亮进封鲁国公,加食邑、实封功臣制:

  《宋大诏令集》卷第六十一:门下:夫物生本夫天,人道始于祖,故有天下不可不严大报,为人子不可不怀孝思。朕肇禋紫坛,光荐清庙,诞举合祛之事,遹骏定配之彝。继资显相之臣,有若元勋之考,宜告烈位,以涣丕谟。具官某,躬咸德之良,履上宰之任,运理群物,人厚衣食之原。镇抚四夷,时无兵革之气,乃候景初至,因丘自圜始。朕既执祼玉以见宗祖,又将涤牲币以事天地,而上下莫不有嘉德,内外莫不有欢心。高灵鉴观,休应显见。兹庸加尔以太常之功号,锡尔以东鲁之大邦,而复益以爰田,衍之真赋,并躐宠名之异,以彰贤业之隆。于戏!考越绋之文,知尊祀之不敢废,修归脤之礼。顾神惠之不敢专,往承天休,更起予治。可。

  五日,神宗与公亮、陈升之、王安石等商议减兵事宜。

  《纪事本末》卷六六(页2143-2144):十月戊戌,上问节财如何,王安石对以减兵最急。上曰:“比庆历数已甚减矣,惟别有措置乃可耳。”安石曰:“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百姓习兵,则兵可省。”先是,陈升之建议卫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量减请受,徙之淮南。吕公弼上言,以为:“既使之去本土,又减其常廪,于人情未安,且事体甚大,难遽行也。”于是上问升之:“退军事,当时二府与密院众商量否?今却皆争论以为难,此乃是合退作剩员优假之,故别立等有何所伤?”公弼言:“臣不比他人立事取名,恐误陛下事;若二十万众皆变为之,奈何?”升之具论祖宗旧法,曾公亮曰:“为之当有渐。”王安石亦云,上曰:“但执政协心,不煽动人情自无事。”安石曰:“公弼来陛下处言,止是临事而惧,固无所害;若退以语众,乃为煽动人情。”上曰:“柴世宗如何得兵精?”安石曰:“亦止是简汰。然柴世宗精神之运,威令之加,有在事外者,乃能济事而无侮败。”龙图阁直学士陈荐言:“大臣建退军之议,损禁兵月廪,使就食江、淮,禁兵在京师,祖宗之制。所以重内轻外,其来已久。人情既安习,一旦辇徙去国客食,卒伍众多,非所以安之也。宜如旧。”上从之,卒罢退军议。

  十一月二日,陈升之与王安石分道扬镳。

  《纪事本末》卷六六(页2137-2140):十一月乙丑(2日),命枢密副使韩绛同制置三司条例司。初,陈升之既拜相,遂言制置三司条例司难以签书,欲以孙觉、吕惠卿领局,而升之与王安石提举。安石曰:“臣熟思此事,但可如故无可改者。”升之曰:“臣待罪宰相,无所不统,所领职事,岂可称司!”安石曰:“于文反后为司,后者君道也,司者臣道也,臣固宜称司。”升之曰:“今之有司、曹司,皆一职之名,非执政之所宜称。”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执政,有司马、司徒、司空各名一职,何害于理!”曾公亮曰:“今之执政,乃古三公;古之六卿,即今之六尚书也。”安石曰:“三公无官,惟以六卿为官,如周公即以三公为冢宰,盖其他三公,或为司马,或为司徒,或为司空。古之三公,犹今三司;古之六卿,犹今两府也。宰相虽云‘无所不统’,然亦不过如故冢宰而已。冢宰惟掌邦治,至邦教、邦政、邦礼、邦刑、邦事,则虽冢宰,亦有所分掌矣!”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条例则可,今但制置三司一官条例则不可。”安石曰:“今中书支百钱以上物及补三司吏人,皆奏得旨乃施行,至于制置三司条例司,何故乃以为不可?”上曰:“乃者陈升之在枢密院,今俱在中书,并归中书何如?”……特置一司于时事宜恐不须并,升之以为并之无伤。安石曰:“令分为一司,则事易商议,早见事功。若归中书,则待四人无异议,然后草具文字,文字成,须遍历四人看详,然后出于白事之人,亦须待四人皆许,则事积而难集。陛下既使升之与臣执政,必不疑升之与臣专事而为奸。况制置司所奏请皆关中书审复,然后施行,自不须并入。”争于上前,日高不决,乃皆退。他日又对,升之固以为不可置司,上欲使安石独领,安石以为非便,曰:“陛下本置此司,令中书、枢密各差一人,今若与韩绛同事甚便。”上曰:“朕有是命。”升之深狡多数,善傅会以取富贵。为小官时,与安石相遇淮南,安石深器之。安石时为扬州签判,有《送升之序》。及安石用事,务变更旧制,患同执政者间不从奏设制置条例司,引之共事,凡所欲为,自条例司直奏行之,无复龃龉。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赞助,或时为小异,阳若不与安石皆同者。安石不觉其诈,深德之。安石推升之使先为相,升之既登相位,于条例司事遂不复肯关预,安石固以请,升之曰:“兹事曷归之三司,何必揽取为己任也!”安石大怒,二人于是乎始判。

  七日,神宗催促司马光等确定宗室改革的方案。

  《宋会要》帝系四之三五(页110):十一月庚午(7日),迩英讲读毕,上留司马光,问以变更宗室法。光对曰:“此诚当变更,但宜以渐,不可急耳。”

  十一日,在神宗主导下,公亮等确定宗室改革的具体方案。在宗室改革的具体方案上,公亮与王安石有一定的不同之处。

  《宋会要》帝系四之三五(页110)略云:甲戌(11日),中书、枢密院等确定方案,大体而言,依照亲疏关系,可以确定为:

  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令世世封公,补环卫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属尽故杀其恩礼。

  祖宗袒免亲将军以下愿出官者听,仍先令经大宗正司投状上闻,委大宗正选择本官尊长,同大学教授结罪保明才行堪与不堪任使,复委大宗正审察闻奏。就试武官者,试读律、写家状。就试文官者,试说一中经,或论一首。将军换诸司副使、太常丞,正率换内殿崇班、太子中允,并与州郡监当一任,无败阙,与亲民。副率换西头供奉官、大理评事,监当一任满,如职事干集,操守修饬,即委本州岛长吏及监当同罪保明,与亲民差遣;无保明,即依外官条例。

  祖宗袒免亲赐名授官者,除右班殿直,年十五与请受,二十许出官。愿文资者与试衔知县,并令监当考试,及任满有无保明准上条。以上出官,并特与支赐。愿锁厅应举者,依外官条例。

  其非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只许令应举。应进士者止试策、论,明经者止习一大经,试大义及策。初试,考退不成文理者,余令覆试,取合格者,以五分为限,人数虽多,毋过五十人。累经覆试不中,年长者当特推恩,量材录用。以上出官者,虽在外,俸钱依在京分数,许依审官三班铨法指射差遣,仍许不拘远近差注。授文官者,与进士出身同。

  在宗室改革上,同意宗室成员参加科考《宋会要》帝系四之三五(页110):锁厅应进士、明经举,有出身人至员外郎,与迁左曹。

  在此次确定的方案中,涉及方面众多,还有如宗室赠官、置产等方面的规定:

  《宋会要》帝系四之三五(页110):宗室不出官者,祖宗元系磨勘,至正观察使止,袒免亲至遥郡防御使止,非袒免亲至遥郡刺史止。袒免亲见任官合奏荐子孙者,许依外官例奏荐。袒免亲以下,见任官不出官、父祖俱亡者,许在京置赁居第,仍许随处置产业;其出官者,置田宅如外官之法。袒免女嫁,赐钱减半,婿与三班奉职;非袒免女,即量加给赐,更不与婿官,婿有官者与免入远,依审官三班院流内铨法指射差遣,班行仍免短使。其袒免亲娶妻,量加给赐。以上嫁娶,官司更不勘验管勾。其非袒免亲嫁娶,即依庶姓之法,毋得与非士族之家为婚姻。袒免亲以外两世,贫无官者量赐田土,其孤幼无依及尤贫失所者,不以世数,所在具名闻奏,当议特加存恤。今所降新制内合具条件者,令所司议定闻奏。”

  对于由神宗亲自主持的宗室改革,神宗阐明了改革的意图:

  《宋会要》帝系四之三五(页110):“自我祖宗惇叙邦族,大则疏封于爵土,次则通籍于闺台,并留京师,参奉朝请。然而世叙寖远,皇枝益蕃。属有亲,则恩有隆杀;才有贤否,则禄有重轻。今而一贯于周行,是亦奚分于流品?虽敦睦之道诚广,而德施之义未周。故廷臣数言,宰司继请,谓宜裁定,限以等夷。朕惟亲戚之间,经史有训;汉唐之世,典故具存。或以九族辨尊卑,或以五宗纪远近;或听推恩而分子弟,或许自试而效才能;或宗子之贤得从科举,或诸王之女自主婚姻。尽前世之所行,顾当今之未备。况我朝制作,动法先王,岂宗室等衰,乃无定著?因俾群公之合议,将为一代之通规。载览奏封,具陈条目。以谓祖宗昭穆,是宜世世之封;王公子孙,抑有亲亲之杀。若乃服属之既竭,洎于才艺之并优,在随器以甄扬,使当官而勉懋。至于任子之令、通婚之仪,凡曰有司之常,一用外官之法。佥言既久,朕意何疑?告于将来,用颁明命。

  宜依中书、枢密所奏施行。”

  而此次改革,也是为了改变自吕夷简在仁宗时期的冗滥赏赐弊端。

  《宋会要》帝系四之三五(页110):吕夷简在仁宗时,改宗室补环卫官,骤增廪给,其后费大而不可止。至韩琦为相,尝议更之而不果。

  改革宗室,是宋神宗即位之初就确定的事,他经过了广泛的调查,也经过深入的讨论,最后才确定方案。

  《宋会要》帝系四之三五(页110):及上即位,遂欲改法。于是王安石为上具道措置之方,上曰:“祖宗之后,择一人为宗,或者曰,若立嫡则人不服。朝廷法制,苟当于礼,岂患不服?”曾公亮、陈升之曰:“立子可也,不必分嫡庶。”安石曰:“今庶长得传封爵,则嫡母私其子以害庶长者多矣。母害其子,法之所难加,而政之所难及。若嫡子得传爵位,则庶长无祸。盖于今立嫡,非但正统,亦所以安庶长也。”上曰善。

  按:关于此次宗室改革,在《纪事本末》(卷六七,页2177-2187)中设专题作《裁定宗室授官》,来记述。

  十三日,颁布农田水利法。

  《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纪》(页272):“丙子……颁《农田水利约束》。”

  是年,在公亮鼎力支持下,王安石参知政事,但在许多政见方面,二人有很大分歧。

  《宋会要》职官一之一八(页2338):二年,宰臣曾公亮欲知州皆选于中书。上曰:“中书数人所总事已多矣,知州材否何暇尽详,且中书三公,职事在于论道经邦。”公亮曰:“今中书乃六卿冢宰之职,非三公也。”上曰:“冢宰固有冢宰之职。唐陆贽言宰相当择百官之长,知审官是也。今不择知审官人,而但堂选知州,所选人不精,徒令中书事更烦冗,非国体也。”王安石对曰:“诚如陛下所谕。”

  按:此条内容同见《文献通考》卷三八。

  是年,公亮有《上神宗乞不宣取瑞木》奏文。

  《宋名臣奏议》卷三六:臣准降到建州崇安县草泽杨纬进状,称今年三月所居之西空中有黄龙蜿蜒于晦冥之间,于其下获一瑞木,厥状犹龙。至七月风雨晦冥如初,复有飞龙腾骧,见木龙之尾翼连足在焉。画到图一面,乞宣取奉圣旨,可指挥福建转运使,令指挥建州于杨纬本家取索上件。所陈木龙看验,若实非伪造,如所图样即差赍擎赴阙进呈,并图样降下。臣等窃详,南方山木偶?鸟兽状者颇多,不足以异。伏睹真宗至道三年诏书节文,以刑清俗阜为嘉祥,以岁稔时和为上瑞,至于毛羽表异,草木效灵,岂凉德之所堪,亦前圣之不取。诸州今后不得以珍禽异兽及诸瑞物等来献。又睹仁宗庆历四年诏曰诸珍禽奇兽及诸瑞物等不得进献。臣等欲望践行,累诏更不宣取。

  按:依照注文“熙宁二年上,时为昭文相”,可知此奏之上在此年,且一定在十月三日公亮为首相以后,但不得具体时间,存此待考。

  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72岁。

  正月二十一月,青苗法实施中出现问题,朝廷力图解决。

  《纪事本末》卷六八(页2202):三年正月癸丑,诏诸路常平广惠仓给散青苗钱。(青苗钱)本为惠恤贫乏,并取民情愿。今虑官吏不体此意,追呼均配抑勒,翻成骚扰,其令诸路提点刑狱官体量觉察,违者禁止,立以名闻。敢阻遏愿请者,案罚亦如之。

  二十三日,因青苗法实施中出现问题,曾公亮和陈升之欲废除新法未果。

  《纪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页2217):安石之在告也,上谕执政罢青苗法,曾公亮、陈升之欲即奉诏,赵抃独欲俟安石出,令自罢之,连日不决……安石既视事,持之益坚,人言不能入矣。安石之求分司也,御史王子韶、程颢,谏官李常皆称有急奏,乞登殿,言不当听安石去位,意甚惧。及安石复视事,子韶等乃私相贺。先是,诏诸路提点刑狱体量觉察提举常平官抑配人户青苗钱并州县抑遏不散者。及王安石在告,曾公亮、陈升之等举行前诏,乃删去“毋得抑遏不散之语”。安石复视事,志气愈悍,面责公亮等曰:“为宰相当有职守,何得妄降札子?今体量抑配青苗又辄去当日诏语”。公亮等不敢抗。

  二月一日,韩琦提议罢免诸路提举常平官。

  《纪事本末》卷六三《王安石毁去正臣》(页2059):韩琦言青苗事,乞尽罢诸路提举官只委提点刑狱官,依常平旧法施行。

  二日,公亮与王安石辩论坊郭俵钱事。

  《纪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页2209-2210)略云:上亲袖出琦奏,示执政曰:“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乎!”王安石勃然进曰:“苟从其所欲,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曾公亮、陈升之皆言坊郭不当俵钱,安石曰:“坊郭所以俵钱者,以常平本钱多,农田所须已定而有余,则因以振市人乏绝,又以广常平储蓄。”升之曰:“但恐州县避难索之,故抑配上户耳。”安石曰:“抑配诚恐有之,然俟其行此,严行黜责一二人,则此弊自绝。”

  同日,李常上言,引发公亮与王安石关于青苗法激烈争论。

  《纪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页2218-2220):右正言李常言:“其尤甚者,至使善良备给纳之费,虚认贯陌以输二分之息。”上阅常奏,曰:“常平事皆经中书行遣,今人言纷纷如此,乃因执政议论不一故也。”公亮曰:“臣本以为不可。”升之曰:“臣本不欲如此,今已书奏,更不敢言。”上曰:“若以为不可,当极论之,何以书奏?既书奏,何以至今乃议论不一?”上问李常疏如何处置,安石曰:“可令分析,是何州县如此?”公亮、升之皆曰:“谏官许风闻言事,岂可令分析?”公亮曰:“王安石但欲己议论胜耳。”上正色言曰:“岂有此耶!”公亮曰:“此言若诬,天实临之。”安石曰:“始与升之言此法,升之以为难,臣即不强;升之既而以吕惠卿、程颢亦责,升之畏流俗,遂肯同签书。当时若升之不同,臣亦岂敢强?升之为此奏天下可行之事,至众但议论未合,即无强行之理。及至朝廷已推行,则非复是臣私议,乃朝廷诏令也。大臣为朝廷诏令,自当以身徇之,臣非好以议论胜,乃欲朝廷法令尊,为人所信,不为浮议妄改。”而已上乃卒令常分析,常乃王安石所引用者,既除谏官,言青苗取息非便。安石见之,大怒,遂曰:“上使明出二分息。”吕惠卿谓常曰:“君何得负介甫?我能使君终身不如人。”及安石分司,常虽言安石不当去,又言青苗不当取二分息,乞罢之。安石既出,面责常曰:“君本出条例司,亦尝预青苗议,今反见攻,何以异于蒋之奇也?”

  三月一日,因与王安石论青苗法不胜,公亮、陈升之称病不上朝。

  《纪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页2222):三月壬辰朔,曾公亮、陈升之皆称疾在告,与王安石争青苗钱不胜故也。

  按:同见《宋会要》食货四之二六,页4859.

  五日,张戬、程颢、李常上奏要求停止变法,李常更批评公亮“首鼠厥议,曾无职守。”

  《宋会要》食货五之三、五之四(页4862):御史张戬言:“自朝廷变法至今,众意乖戾,天下骚然,而王安石犹欲饰非,所持甚隘,信惑憸人,力排正论,臣所以在于必诤,虽死辄为,义或难从,势无两立也。”程颢言:“伏见制置条例司疏驳大臣之奏,举劾不奉行之官,徒使中外物情愈致惊骇,是乃举一偏而尽沮公议,因小事而先失众心,权其轻重,未见其可。乞检会臣前所言,早赐施行。”右正言李常言:“王安石不本仁以出号令,考义以理财赋,而佐陛下为此病民敛怨之术,党蔽掊克小人,宣言取利分数,小大惊疑,远近腾沸。曾公亮、陈升之、赵忭皆位冠百僚,身辅大政,首鼠厥议,曾无执守。台谏官或以执事隔绝,或阴窃符同,四海万里,蒙毒莫诉。臣于安石虽有旧故之义,苟怀私而不言,谁复为朝廷言者。今不思强恕改过、舍己取人之为君子之道,而遂非喜胜,日与其徒吕惠卿等阴筹窃计,欲文厥过,思以颊舌,力夺公议,宁复为社稷安危虑者!窃闻其以公论者为同乎流俗,忧国者为震惊朕师,以百姓愁叹为出自兼并之言,以卿士佥议为生乎怨嫉之口,而又妄取经据,傅会其说,谓周人国事之财用取具于息钱。上以惑陛下之聪明,下以欺天下之耳目,而贻笑后世,可为太息,可为痛悼……”

  二十一日,公亮、王安石论苏轼。

  《纪事本末》卷六二《苏轼诗狱》(页2043-2044)三月壬子(21日),上御集英殿,赐进士第。叶祖洽以阿时置第一,轼奏欲别定等第,上不许。初,轼为国子监考试官,时二年八月也。安石既得政,每赞上以独断,上专信任之。轼发策云:“晋武平吴,以独断而克;符坚伐晋,以独断而亡。齐桓专任管仲而霸,燕哙专任子之而灭。事同功异,何也?”安石见之不悦。上数欲用轼,安石必沮毁之。轼又尝上疏曰:“陛下自去岁以来,所行新政,皆不与治世同道。”又作拟《进士对御试策》,上以轼所对策示王安石,安石曰:“轼材亦高,但所学不正,今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荡至此,请黜之。”曾公亮曰:“轼但异论耳,无可罪者。”他日,安石又白上曰:“陛下何以不黜轼,岂为其才可惜乎?譬如调恶马,须减刍秣加閧扑,使其贴服,乃可用。如轼者,不困之使自悔,而绌其不逞之心,安肯为陛下用?且如轼辈者,其才为世用甚少,为世患甚大,陛下不可不察也。”

  二十九日,神宗欲罢免司马光,公亮反对。

  《宋会要》食货四之二六(页4859):(熙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翰林学士司马光言:“近尝上疏,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及追还诸路常平仓使者……庶使是非不至混淆,微臣进退有地。”……初,上有旨用光,王安石曰:“如光者,异论之人倚以为重,今擢在高位,则异端之人气势日倍。光虽不能合党,然朝夕所以切磋琢磨者,乃刘攽、刘恕、苏轼、苏辙之徒而已。观近臣以其所主者如此,则其人可知也”及是,上遂欲罢光。曾公亮持之不奉诏,曰:“青苗事,臣等亦数论奏。”上曰:“此事何预于枢密副使?光不当以此辞职。”公亮乃已。

  四月八日,吕公著罢,公亮竭力改正其罢官制文,因神宗反对而未成功。

  《长编》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宁三年四月戊辰”条(页5095-5098):四月戊辰……(吕公著以言事罢)上欲明言公著罪状,令曾公亮等以旨谕当制舍人。公亮谕宋敏求草制但言引义未安而已。安石曰:“圣旨令明言罪状,若但言引义未安,非旨也。”敏求草制如公亮所教。翌日再取旨,公亮、陈升之、赵抃等皆争以为不可。上曰:“公著有远近虚名,不明言罪状,则人安知其所以黜,必复纷纷矣。”公亮等以为,如此则四方传闻大臣有欲举甲者,非便;且于韩琦不安。上曰:“既黜公著,明其言妄,则韩琦无不安之理;虽传闻于四方,亦何所不便?”公亮等犹力争,至日旰,上终弗许,而面令升之改定制辞行之。

  十二日,欧阳修判太原府。(《长编》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宁三年四月壬申”条,页5099)

  十九日,因反对新法,参知政事赵抃出知杭州。(《长编》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宁三年四月己卯”条,页5101)

  同日,公亮反对任用李定为谏官,李定后改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

  《宋会要》食货五之四、五之五、五之六(页4862-4863):(四月)十九日,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定素与王安石善,孙觉归自淮南,荐定极口,因召至京师。定初至,谒李常,常问南方之民以青苗为如何,定言皆便之,无不善者。常谓曰:“今朝廷方争此,君见人,切勿为此言也。”定即日诣安石白其事,曰:“定惟知据实而言,不知京师不得言青苗之便也。”安石喜甚,遂奏以定编三司岁计及南郊式,且密荐于上,乞召对。谓定曰:“君上殿,当具为上道此。”及见,上果问常平新法,定对如安石所教,上悦,批付中书,欲用定知谏院。曾公亮、陈升之以为前无此例,乃改命焉。

  《长编》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宁三年四月己卯”条(页5103):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上悦,批付中书,欲用定知谏院,曾公亮、陈升之以为前无此例,固争之,乃改命焉。

  二十二日,因草吕公著制文事,宋敏求罢知制诰。

  《长编》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宁三年四月壬午”条(页5105):壬午(22日),宋敏求罢知制诰,以上批敏求“文字荒疏,旷其职业,不能者止,于义可从”也。于是王安石曰:“敏求草吕公著制,臣谕圣旨,令明著罪状,反用曾公亮语,止云‘援据匪宜’而已,此是自违圣旨,已幸朝廷不问,乃更辞职。”上乃令从敏求请罢职。及呈敏求诰词,上又令因著其前者失职之罪。曾公亮以为无罪可著。上曰:“令作公著诰辞,初不依旨明言罪状,乃宣言于外,以为朝廷改诰词须当乞免知制诰。改诰词亦常事,何致如此?此乃挟奸,见朝廷前者不加罪,故令敢如此尔。”安石曰:“敏求作公著诰词,曾公亮虽云‘但言援据失宜’,而臣即谕圣旨,令明著罪状。敏求不用臣所谕旨,而从公亮之言,此岂得无罪?”公亮曰:“舍人是中书属官,止合听宰相处分。”安石曰:“舍人乃行圣旨,岂是行宰相处分?”上曰:“若止一人说与则可,缘王安石又说圣旨,既所传不同,即合覆奏,如何即草制?”公亮不肯从。上曰:“但止说‘文字荒芜,失其职守’罢之可也。”公亮曰:“若失守,即是臣致其如此。”时已日旰,安石曰:“改作‘旷其职业’亦可。”上从之。公亮因请罪,上曰:“不须尔。”公亮曰:“不敢更上章。”拜谢于上前而退。

  张戬、王子韶因反对新法而并落职知县。

  《长编》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宁三年四月壬午”条(页5107-5108)略曰:上批:“监察御史里行张戬侵侮柄臣,诬罔事实;王子韶外要守正之名,内怀朋奸之实,所入章疏,与面奏事前后反覆不一。”并落职知县……戬屡言青苗不便……子韶尝乞追孙觉、吕公著谪命,及言台谏方论青苗,乞罢兄子渊管勾京东常平差遣……戬、子韶皆以知县资序为御史,至是,曾公亮请皆以为通判,王安石不可,上从安石议。戬既上疏,又诣中书力争,辞气甚厉。公亮俯首不答,安石以扇掩面而笑。戬怒曰:“参政笑戬,戬亦笑参政所为。岂但戬笑,天下谁不笑者?”陈升之解之曰:“察院不须如此。”戬顾曰:“只相公得为无过耶?”退即家居待罪,其日遂与子韶同黜。

  右正言、秘阁校理李常落职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

  《长编》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宁三年四月壬午”条(页5106)略云:右正言、秘阁校理李常落职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常言:“散常平钱流毒四海,又州县有钱未尝出而徒使民入息者。”……前此,上谓执政曰:“李常终不肯分析,朕再三谕以此止是欲行遣违法官吏,常坚云体不合分析。”曾公亮曰:“台谏官自前许风闻言事,难令分析也。”上曰:“欲令说是何人言,或以所言不实罪谏官,即壅塞言路。今令说违法官吏是何人,因何却不肯?”王安石曰:“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今所令分析,止欲行遣官吏,何妨风闻?”及是,上令改常正言为博士,仍明著常罪曰:“言事反覆,专为诋欺。”

  二十八日,韩琦乞徐州养病,神宗不许,遣内侍李舜举开谕。

  《长编》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宁三年四月戊子”条(页5116)略

  云:四月戊子……韩琦乞徐州养疾。上曰:“琦必缘吕公著事也。”

  曾公亮曰:“琦当乞相州,今乃乞徐州,意或在此。”上曰:“何故?”

  公亮曰:“相州实屯重兵处。”王安石曰:“琦意未必然。”上曰:“须开谕令无自疑。”安石曰:“彼初无此意,何用开谕,但如常批答可也。候琦以人言为辞,开谕未晚。”上从之。琦章四上,上卒遣内侍李舜举开谕,琦乃止。

  五月九日,神宗有罢公亮之意。

  《长编》卷二一一“宋神宗熙宁三年五月戊戌”条(页5122):五月戊戌(9日)……是日,上问王安石,条例司可并入中书否?安石曰:“待修中书条例有端及已置属,则自可并为一,今尚有合与韩绛请间奏事,恐未可。”上曰:“岂防曾公亮异议乎?”又问陈升之如何,安石曰:“升之犹可与共事,公亮多用机巧,又专欲守其故态,自吕公著龃龉以来,及得升之协助,益难与议事。”上曰:“公亮老,亦且去矣。”

  十一日,神宗下诏,修订宗室改革措施。(《长编》卷二一一“宋神宗熙宁三年五月庚子”条,页5122-5123)

  十四日,李大临、苏颂落知制诰。

  《长编》卷二一一“宋神宗熙宁三年五月癸卯”条(页5124-5128)略云:五月癸卯(14日),上批:“近以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知制诰李大临、苏颂累格诏命不下,乃妄引诏中丞荐举条,绝无义理。而颂于中书面乞明降特旨方敢命辞,洎朝廷行下,反又封还,轻侮诏命,翻覆若此,国法岂容!大临、颂可并以本官归班。”大临及颂时皆为工部郎中。先是,宋敏求封还定辞头,诏送别官,而颂当命辞。颂言:“本朝旧制,进补台官皆诏中丞、知杂与翰林学士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员外郎以下,互举曾任通判者,其未历通判者,即须特旨,方许荐为里行,倘非其人,或至连坐,所以重台阁之选也……其除官制,未敢具草。”诏再送舍人院,次至大临,大临亦封还。乃诏颂依前降指挥撰辞。……既而安石进呈举御史新条,并录初立条时奏对语白上曰:“胡宗愈以此为臣私意,盖不知陛下立此法时德音故也。”上曰:“李定诰须令草之。”安石曰:“陛下特旨,虽妨前条亦当施行也。”曾公亮曰:“特旨固不当以条限,但不知定何如人,恐非常人,乃当不用常法耳。”于是上批:“检会去年七月六日诏,今后台官有阙,委御史中丞奏举,不拘官职高下令兼权,如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自后别无续降条贯。”颂、大临等又言:“……臣等所以喋喋有言,不避斧钺之诛者,非它也,但为爱惜朝廷之法制,遵守有司之职业耳……朝廷名器有限,焉得人人而满其意哉!前世所以爱重爵赏,不以假人,虽有奇材异伦,亦须试以职事,俟有功效,然后超擢者,以此也。”……上即欲黜颂,别除知制诰令草制。安石乞且降旨令草,如更执奏乃施行。于是曾公亮乞批付大临等同草。韩绛曰:“止是颂建白,难付大临等。”公亮曰:“颂意欲如此。”安石曰:“恐大临不肯草,即便稽留圣旨。”乃直付颂。而颂复辞以不当日,遂再送大临,大临又缴还,故有是责。

  二十八日,王广渊为河东转运使。

  《长编》卷二一一“宋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丁巳”条(页5138):丁巳(28日),京东转运使、工部郎中、直龙图阁王广渊为河东转运使。曾公亮初欲差权,王安石以为广渊在京东宣力,当正除。且曰:“广渊与周孟阳俱侍读,孟阳已得修撰,广渊不应但权转运使。”上从安石言,遂正除。

  六月七日,公亮与神宗、王安石讨论边事。

  《长编》卷二一二“宋神宗熙宁三年六月丙寅”条(页5144-5145):六月丙寅(7日),殿前都虞候、邕州观察使、秦凤路副总管窦舜卿知秦州,李师中于永兴军听旨。王韶之议开边也,师中赞成之,及韶改提举蕃部兼营田、市易,师中始言其不便。向宝言:“蕃部不可以酒食甘言结也,必须恩威并行,且蕃部可合而不可用。”议与韶异。朝廷更命宝兼提举,王安石恐沮韶事,亟罢之。韶及高遵裕并为提举,两人共排宝,数有违言。时宝方为师中所信任,安石雅不喜师中,尝白上曰:“师中前后论奏多侮慢,今于韶事又专务龃龉。陛下若欲保全,宜加训饬,使知忌惮。当云:‘付卿一路,宜为朕调一将佐,使知朝廷威福。今用一王韶,于向宝有何亏损,遂欲怨望不肯尽命?若果如此,朝廷岂无刑戮以待之?卿为主帅,亦岂免责?韶所建立,卿皆与议,事之成败,朝廷诛赏,必以卿为首,不专在韶。’”上遣使谕师中如安石所陈。于是师中亦奏:“宝在边无由得安,乞罢宝,专委韶及遵裕。”会托硕、隆博二族相仇,董裕以兵助托硕。遵裕乃言于师中,乞使宝还讨之。师中复奏:“蕃部非宝不能制,臣已令将兵讨托硕族,乞依旧留宝,仍敕韶等令协和。”曾公亮拟从其请,枢密院又请责韶等戒励状。安石曰:“韶等岂可但责戒励,当究见情状虚实、道理曲直行法。”及进呈,上怪师中奏事前后反覆,欲遣使体量如安石议。文彦博曰:“韶、遵裕得专奏事,不由主帅,主帅反奉韶等。”上曰:“韶所措置事皆关白主帅。”安石曰:“若韶措置有害,师中自合论奏。师中素无忌惮,专侮慢朝廷,何至奉韶等?”因请罢师中,上欲移郭逵代之。曾公亮言:“延州不可阙人。”上又欲复移蔡挺,众谓不可。安石曰:“若用挺,不如用逵。”文彦博曰:“王安石不知陕西事,延州乃重于秦州,逵不可移。”安石曰:“臣固不知陕西事,然今秦州蕃部旅拒,夏国又时小犯边城,或遂相连结,则秦州事岂不甚重?且陕西诸路皆与夏国对境,苟一处有隙,夏国来窥,则来窥处即是紧切要人处。逵若不可移,盍使窦舜贼摄领?”韩绛亦谓舜卿可使,上以为然,故有是命。

  十八日,公亮与王安石在判案方面有分歧。

  《长编》卷二一二“宋神宗熙宁三年六月丁丑”条(页5154):六月丁丑……诏大理寺详断官李达、胡泽充替,权少卿蔡冠卿降小处差遣,权判事许遵、审刑院详议官朱大简韩晋卿赵文昌冯安之并移差遣,坐失入秦州民曹政死罪未决也。曾公亮引银砂案失入例会赦,王安石曰:“银砂已是失引,定例宜有特旨。”故有是诏。

  二十七日,公亮救助胡宗愈。

  《长编》卷二一二“宋神宗熙宁三年六月丙戌”条(页5159-5160):六月丙戌(27),贬秘书丞、集贤校理、知谏院胡宗愈通判真州,仍落馆职。前此,上谓执政曰:“胡宗愈至沮败朝廷政事,又论不当置西审官分枢密院权,非所以体貌大臣;且令大臣有所施恩,有害于政。此言乃倾中书,以为排沮枢密院。盖枢密院论议已是如此。又言张若水者,其意盖欲倾韩绛耳。朕尝面责以方镇监司事可言者众,略不为朕作耳目,专沮败朝廷所欲为。宗愈甚愧怍,云‘陛下许臣,臣乃敢言。’明日即言李复圭事。”曾公亮曰:“宗愈止是书戆,不晓朝廷事耳。”上曰:“宗愈似戆,然察事情甚精。所言皆有含蓄,务在中伤,非戆也。”公亮又言:“数逐台谏非是。”上曰:“此非所谓谏争,乃谗慝尔。”绛白上姑务包容。王安石曰:“大臣当以国为体,不可以形迹之嫌苟容此辈。”……上令检出前后章疏行遣。安石请御批著其奸状,于是上批付中书曰:“宗愈气焰奸慝,自领言职,未尝存心裨补朝廷治道;凡进对论事,必潜伏奸意,含其事情,旁为邪说,以私托公,专在破坏正理,中伤善良。所为如此,而置之左右前后,岂非所以自蔽聪明?故贬。”仍限一月,令两制各举升朝官二人,补谏官员阙。宗愈为谏官,遇事必言,然不肯出姓名,辞多微婉,故御批有“潜伏中伤”等语。或曰御批乃吕惠卿笔也。初欲与知县,曾公亮不可,始除通判。

  二十八日,公亮替李师中解释事由。

  《长编》卷二一二“宋神宗熙宁三年六月丁亥”条(页5160-5162):六月丁亥(28)……上既罢李师中,后十日……又曰:“韶孤立,才领职,威信未能使……上以为然。及是,上与曾公亮等曰:“用向宝要战,用王韶要和,用师中要节制此两人。朝廷于向宝何所亏损,而师中言乃如此?”公亮又为师中解释,上曰:“姑候体量到别议之。”

  七月四日,因反对新法,枢密使吕公弼罢。

  《长编》卷二一三“宋神宗熙宁三年七月壬辰”条(页5166):七月壬辰(4日),枢密使、刑部侍郎吕公弼罢为吏部侍郎、观文殿学士、知太原府。王安石变法,公弼数言宜务安静,又与韩绛不协。从孙嘉问窃公弼论事奏草以示安石,安石辄先白上,上始不乐公弼。及胡宗愈攻绛,上疑公弼使之,于是谓执政曰:“公弼屡反覆,朕以其务沮李复圭边事尝戒之,而公弼乘间乃云复圭但忌陈升之、韩绛耳,此乃以枢密院事卖中书也。今并州阙人,宜即使公弼往。”安石请明著其罪,上曰:“太原重地,不欲显斥之。”曾公亮请自内批出,又言公弼先朝两府,欲与转两官,上曰:“陈升之出时,乃不曾转官。”然卒从公亮言,又以手札谕文彦博曰:“太原重地,须谙知边事之人乃可寄委。早来已指挥中书差吕公弼,见是枢臣,故不及与卿议,要卿知耳。”

  在讨论枢密使人选时,公亮举荐司马光。

  《长编》卷二一三“宋神宗熙宁三年七月壬辰”条(页5168):于是,吕公弼将去位,上议所以代之者,曾公亮、韩绛极称司马光,上迟疑未决,始欲用京,又欲用蔡挺,既而欲并用京及光。安石曰:“司马光固佳,今风俗未定,异议尚纷纷,用光即异论有宗主。今但欲兴农事,而诸路官司观望莫肯向前,若便使异论有宗主,即事无可为者。”绛徐以安石所言为然,公亮言:“不当以此废光。”固请用之,上弗许,乃独用京。明日,又谓执政曰:“京弱,并用光如何?”公亮以为当,安石曰:“比京诚差强,然流俗以为宗主,愈不可胜,且枢密院事光果晓否?”上曰:“不晓。”安石曰:“不晓,则虽强,于密院何补?但令流俗更有助尔。”上曰:“寇准何所能,及有变,则能立大节。”又论金日磾都无所知,然可托以幼主。安石曰:“金曰磾与霍光不为异,乃可以济;寇准非能平心忠于为国,但有才气,比当时大臣为胜而已。”公亮曰:“真宗用寇准,人或问真宗,真宗曰:‘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安石曰:“若朝廷人人异论相搅,即治道何由成?臣愚以为朝廷任事之臣,非同心同德、协于克一,即天下事无可为者。”上曰:“要令异论相搅,即不可。”公亮又论光可用,安石曰:“光言未尝见从,若用光,光复如前日不就职,欲陛下行其言,则朝廷何以处之?”上遂不用光。

  九日,公亮与王安石参与宗室改革措施的讨论。

  《长编》卷二一三“宋神宗熙宁三年七月丁酉”条(页5172-5173):七月丁酉……诏:“宗室袒免婿与三班奉职,已有官者转官、循资,堂除免选及听就文资并锁厅举进士者,悉如治平二年十月五日诏书。”先是,大宗正司奏:“缌麻婿有官者,京朝官与转一官,职官与循资。袒免婿止云与奉职,乃无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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