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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民政事务

  婚姻登记

  新中国建立前,区境男婚女嫁惯由父母包办,媒约说合,自由选择少之。妇女地位低下,幼小时被送到婆家当“童养媳”、“望郎媳”的有之。丈夫压迫司空见惯。

  1950年5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及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等均在禁止之列。”当年结合土地改革和各种社会改革进行贯彻,开始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凡结婚、离婚、恢复婚姻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是,农村到乡人民委员会、郊区到区公所、城区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城区离婚和恢复结婚的则由市民政局办理。

  1955年,婚姻登记除遵照《婚姻法》规定进行外,具体作法按内务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麻疯病未曾治愈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均禁止结婚。并要注意防止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及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发生。结婚、离婚、复婚登记都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且须具备规定的各项证件才予办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波阳县因严重“派性”斗争,其辖地贴鱼山、荷塘的婚姻登记工作曾一度停顿,公社、场革命委员会建立后,婚姻登记工作随之恢复。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境内开展大力宣传新婚姻法,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1984年,根据省政府赣发〔1984]11号文件精神,对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婚姻登记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婚姻,都一一按法律进行了补办手续或动员他们分居。同时,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了婚姻登记专用图章和收费标准。1986年7月5日,省政府发布《江西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后,1987年底,区民政局为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执法水平,举办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培训班。经过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上岗。全区实行省政府统一的《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和《婚姻状况证明》,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工作日趋正常、制度健全。未婚早育、早婚早育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婚姻登记率和婚姻登记合格率逐年提高。

  涉外婚姻登记,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省婚姻登记处办管理。

  地名管理

  1981年,成立昌江区地名管理委员会,挂靠区民政局。1983年,全区开展地名普查。1985年,以地名普查资料为基础,进行补调考证。经多方调查,反复考证后,根据国家1986年I月23日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江西省1987年2月25日《地名管理规定》和景德镇市1988年4月8日《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写出各类地名词条610条。词条对地名的由来含义,历史现状及其演变,作了详尽的介绍。同时,为有助于社会各方面人士准确地了解本区的地理特征,历史状况、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的发展,建设成就,写出了《昌江区概况》和各乡、镇、场、街道概况。

  1988年12月,《景德镇市地名志》收录昌江区境各类地名词条610条。其中行政村(居委会)词条72条,自然村(弄、巷)词条390条,林点词条1条,农点词条1条,革命纪念地词条3条,山体词条50条,风景名胜词条5条,河流词条3条,水库词条47条,好堤词条3条,渠化工程词条1条,公路词条6条,桥梁词条4条,渡口词条14条,地片名词条10条。《昌江区概况》和各乡、镇、场、街道概况同时编人此书。

  1997年,吕蒙乡和鱿鱼山镇根据省民政厅、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在国道两侧500米内村镇设置统一地名标志的通知》,在乡镇所在地设置国道瓷质地名标志。标志为钢筋水泥构架、主体瓷质部分面积3.2平方米,汉字和汉语拼音用瓷砖彩绘制成,顶端采用工艺造型琉璃瓦,是省统一规定的国道村镇地名标志样品。

  城区门牌号码由市统一制发。农村自然村、交通道口、纪念地及居民户均未设置地名标志和门牌号码。

  区界勘定

  昌江区的边界勘定,于19%一2000年进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勘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划定习惯线、核定法定线、解决争议线。经过5年工作,完成3条边界线的勘定。全长152.4公里,占预测长度的82.65%。勘界工作的过程即内业(制定方案、调查、收集资料、核图、座谈)一外业(实地踏勘、埋桩、测绘、调绘)一内业(座谈、签定协议、资料汇总、上报资料、整理归档)。昌江区的边界线原核界4条,即昌(江)乐(平)线,昌(江)波(阳)线,昌(江)浮(梁)线,昌(江)珠(山)线。前3条均埋界桩测绘。昌(江)珠(山)线难以埋设界桩故未勘定。

  殡葬改革

  新中国建立前,殡葬惯用棺木土葬。棺木由丧葬之家自备木材,请工匠上门制作。棺木土葬延续至1986年,全区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取缔棺木的暂行规定》和省、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林区取缔了棺木加工销售,荷塘垦殖场取消了对职工棺木木材供应指标,区政府规定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要求一律火化。国家职工亡故,不实行火葬的不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发给其家属丧葬费、抚恤金、遣属补助,由此而产生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或救济。但是,由于旧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殡葬改革的推行仍然缓慢。

  1992年,区民政局与竟成镇创办南山公墓,10月动工、1993年3月建成。座落在竟成镇银坑坞南山,占地面积700余亩,墓型有单、双墓、分高、中、低三档次,还设有特殊墓区。按国家有关政策,可为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少数民族已故先人遗体、骨灰安葬提供方便。同年4月1日正式开放。

  收容遗送

  1954年6月洪水,邻县灾民大批涌人市区。7月3日,市政府在区内官庄设立灾民工作站,进行紧急收容安置。安排在建筑、运输部门工作的青壮年灾民3167人,免费医疗779人。洪水过后动员遣送灾民11760人安全返回家园,资遣过往人员2918人。

  1960年,因受自然灾害和“左”的政策影响,各地流人区人口剧增。同年9月,市政府在区境南山下,茅家坂和马鞍山设立临时安置站,遣送外来人口返乡15100人。

  1981年以后,收容遣送对象发生新的变化,大致有四种情况:1、以乞讨为职业的流浪乞讨人;2、家庭遗弃的老人和儿童;3、家庭管教不严而外流或被遗弃的精神病人,痴呆人;4、游惰成性的人员。昌江区未设立收容遣送站,这项工作由区民政局协助市民政局承担相应职责。

  社团登记

  1997年至1998年,根据上级要求,对全区社会团体进行清理登记,注册8个,保留7个,限期改正2个。至2000年底,全区共有社会团体6个。

  §§第七章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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