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遗产规划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资产和负债,其中资产可以包括所有的现金、证券、公司股权、不动产和收藏品等,负债则包括贷款、应付医疗费用和税收支出等。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
2.遗产是公民个人的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公民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应属该公民所有的份额。
3.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民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二)遗产规划的概念
遗产规划是将个人财产从一代人转移给另一代人,从而实现个人为其家庭所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种合理财产安排。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投资者高效率地管理遗产,并将遗产顺利地转移到受益人手中。
二、为什么要进行遗产规划
人总不免一死,怎样才能使财产最大限度地留给后人呢?当重病的时候,又怎样来保证后续的治疗费用呢?又有谁来安排好配偶和子女的未来呢?遗产规划可以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为一生的财产规划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遗产规划是个人理财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又是一个家庭的财产得以世代相传的切实保障。西方国家对公民的遗产传承有着严格的管理和税收规定,所以其国民对于遗产规划有着很高的需求和认识。我国虽然还未正式开征遗产税,但已经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会正式颁布实施,所以学习遗产规划的知识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着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的遗产;(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四)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七)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应征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不动产以及附于不动产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
(二)车辆、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
(三)除着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着作权按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四)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五)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所在地为准;
(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七)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位地为准。
第十五条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遗产税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价值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规定计算中的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二个月内,依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及计算应征税额,向纳税义务人发纳税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于特殊原因在二个月内无法核实应征税遗产总额及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于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死亡人的户籍注销手续后,应在五日内将死亡人的姓名、户籍所在地等情况书面通知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人民法院在进行涉及遗产继承案件的审理以及公证机关在办理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后,也应在五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了解公民死亡情况,向人民法院了解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以及向公证机关了解遗产继承的公证情况时,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公证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下列机构(部门)在办理被继承人财产的转移及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履行以下义务,在办理以下手续时,应要求当事人附呈税务机关发给的遗产税款清缴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
1.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时;2.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资产提取、支付、转证等有关手续时;3.车辆、船舶及航空器的使用证照发放机关在办理车辆、船舶及航空器的使用证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4.专利管理机关在办理专利权人的变更手续时;5.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变更营业执照时;6.文物管理机关办理文物所有权的变更时;7.其他财产管理机关在办理公民财产的登记、遗产的转移或遗产过户登记等手续时。
第二十四条遗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级别应纳税遗产净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500000元1002超过500000元至2000000元20500003超过2000000元至5000000元302500004超过5000000元至10000000元407500005超过10000000元501750000合理的遗产规划可以减少遗产转移过程中的费用。首先是遗产税,很多国家对遗产制定了很高的税率,另外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是在进行遗产处理的时候仍然需要缴纳公证、判决等费用。如果事先有周密的遗产计划和善后安排,就能尽可能多地将财产遗留给自己愿意分配的对象。
世界各国遗产税概况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74个。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
美国美国的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当中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只须将在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目前最高的是48%,但会逐步降低,到2009年约为45%。到了2010年,遗产税便会取消,但到了2011年便会恢复遗产税,届时遗产税将高达55%!
日本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意大利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英国英国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遗产均需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国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目前的遗产税率是40%。
德国德国实行分遗产税制,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从7%到50%不等。
中国香港中国香港立法会于2005年11月2日通过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正式生效,遗产税将被取消。2006年2月11日零时以后去世的香港人,其遗产将不再被征收遗产税。
三、遗产规划工具介绍
遗产规划的工具很多,如保险、亲人借贷、年金、信托等。有些很容易做,有些代价非常昂贵,但因为有些可以节省巨额遗产税,所以还是应该了解。如果遗产完全免税,这些节税工具都失去效用,如果合约不能废除,那么损失是很大的。所以在做遗产规划时,要把规划工具的成本和废除条款都列入考虑。
(一)遗嘱
遗嘱是遗产筹划中最重要的工具,但也常常被我们所忽视。许多人由于没有制定或及时更新遗嘱而无法实现其目标。我们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订立遗嘱文件,明确如何分配自己的遗产,然后签字认可,遗嘱即可生效。一般来说,需要在遗嘱中指明各项遗产的受益人。
遗嘱给予了个人很大的遗产分配权力。遗嘱可以分为正式遗嘱、手写遗嘱和口述遗嘱三种。正式遗嘱最为常用,法律效力也最强;它一般由当事人的律师来办理,要经过起草、签字和见证等若干程序后,由个人签字认可,也可以由夫妇两人共同签署生效;手写遗嘱是指由当事人在没有律师的协助下手写完成,并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的遗嘱。由于此类遗嘱容易被伪造,在相当一部分国家较难得到认可;口述遗嘱是指当事人在病危的情况下向他人口头表达的遗嘱,除非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否则多数国家也不认可此类遗嘱的法律效力。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一般应该建议采用正式遗嘱的形式,并及早拟订有关的文件。
(二)遗产委任书
遗产委任书是遗产规划的另一种工具,它授权当事人指定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当事人指定其遗嘱的订立人,或直接对当事人遗产进行分配。通过遗产委任书,可以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安排和分配其财产,从而不必亲自办理有关的遗产手续。被授予权力代表当事人处理其遗产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在遗产委任书中,当事人一般要明确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后者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遗产规划涉及的遗产委任书有两种:普通遗产委任书和永久遗产委任书。如果当事人本身去世或丧失了行为能力,普通遗产委任书就不再有效。所以必要时,当事人可以拟订永久遗产委任书,以防范突发意外事件对遗产委任书有效性的影响。水久遗产委任书的代理人,在当事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后,仍有权处理当事人的有关遗产事宜。所以,永久遗产委任书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普通遗产委任书。在许多国家,对永久遗产委任书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三)遗产信托
遗产规划中可以考虑的最为重要的信托包括:
(1)生前信托;(2)根据遗嘱所创建的信托(遗嘱信托);(3)保险信托。生前信托是在赠与者活着的时候创建的信托,为赠与者或其他人提供受益金,包含在生前信托的条款是在赠与者还活着时一直要执行的信托契约。遗嘱信托根据一个人的遗嘱所创建,该遗嘱在赠与者死亡时才生效。遗嘱信托的条款是赠与者遗嘱的一部分。保险信托是一种特殊的生前信托,其部分或全部本金,在被保险人活着时是寿险保单,而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则是保险收入。
(四)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在遗产规划中也有很大作用,在遗产规划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可以用身故保险金支付个人企业和其他不动产的遗产税,防止因无钱支付遗产税而被迫廉价出售企业或不动产;二是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身故保险金属于免税资产,终身寿险具有规避遗产税的功能,能减少遗产转移的成本。
我们举一个简单例子说明一下,人寿保险是怎样规避遗产税的。
王总,40岁,男性。现有的资产在进行遗产税可扣除项目计算之后,进行缴税的资产刚好10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超额累进的税率表来看,适用的税率是50%,也就是说,如果其本人身故,家人要缴纳高达500万元的遗产税。
我们帮助他购买500万元的终身人寿保险,保费每年是7.76万元。
假设在第10个年头,王总因意外身故。
如果资产总值没有变化仍然是1000万元。那么交费基数变为:
1000万元-7.76万元×10=922.4万元。查表可得适用的税率是40%。
由此可以计算出应缴纳遗产税:922.4万元×40%=368.96万元。
同时,获得保险公司500万元的赔付。
此时,家庭总资产为:1000万元+500万元-77.6万元-368.96万元=1053.44万元,不但没有缩水,反而增加了53.44万元。
(五)赠与
赠与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将某项财产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而使该项财产不再出现在遗嘱条款中。采取这种方式一般是为了减少税收支出,因为很多国家对于赠与财产的征税都要远低于对遗产的征税。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一旦财产赠与他人,则当事人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控制,可能无法将其收回。
四、遗产规划策略
通过各种遗产规划工具可以帮助我们减少遗产传承过程中的成本,在进行遗产规划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制定一些有效的策略。
1.审查遗嘱和财产规划,以确定需要采取哪些调整,从而可以受益于遗产税、赠与税方面的变化,并避免代价高昂的潜在陷阱。尤其要考虑是否需要改变或取消现有的免税信托之安排。
2.利用可以最大限度节省遗产税的资产所有权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的股权。
3.审查对合资企业所有权的利用情况。确保配偶中每一方的名下都有足够的资产放在免税信托或其他遗产避税工具中。
4.不要浪费政策中规定的每年免税赠与(如美国2006年为每人12000美元)。
5.将预期能够增值的资产赠与子孙辈,因为他们的收入税率较低(如在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这样资产的长期增值部分他们只需按5%缴纳收入税,不过要小心儿童税法)。
6.为受赠者直接向教育机构支付学费或直接向保健提供商支付保健费。如果合适的话,可以考虑多年学费赠与方式。
7.将现有的寿险保单转换成寿险信托。购买任何寿险保单都通过寿险信托来进行。
8.将迅速增值的资产放入让渡人持有的年金信托,或将这类资产出售给一个有意缺陷信托。
9.重新考虑信托资产的组合情况,以利用较低的股利和资本收入税率。
10.利用资产所有权的估值折价。
五、遗产规划的步骤
遗产规划的步骤包括计算和评估个人的遗产价值、确定遗产规划的目标、制定遗产计划和定期检查和修改四个方面。
制定遗产规划的步骤
(一)计算和评估个人的遗产价值
进行遗产规划的首要工作就是计算和评估自己的遗产价值。通过计算和评估遗产价值,可以帮助其了解自己拥有资产的种类和价值,了解与遗产有关的税收规定,为制定遗产计划奠定基础。
(二)确定遗产规划目标
在了解了个人的遗产价值之后,就要根据个人的目标、价值取向、投资偏好等确定遗产目标了,以下因素会影响遗产规划目标的确定,包括:
(1)年龄;(2)家庭成员和其他受益人的年龄;(3)受益人的需要;(4)遗产的现值;(5)受益人的其他资产;(6)受益人自己处理财务的能力。
具体的遗产目标包括:
1.确定谁是遗产继承人,以及各自的遗产份额;2.确定遗产转移的方式;3.在与遗产的其他目标不冲突的情况下,尽量降低遗产转移的成本;4.为遗产提供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偿还其债务;5.保持遗产规划的可变性;6.确定遗产清算人员的构成以及遗嘱执行人等;7.计划慈善赠与。
遗产规划目标的特别之处在于:这一目标只有在当事人去世之后才能实现,而且必须通过相应的遗产清算人员和遗嘱继承人的帮助才能完成。
(三)制定遗产计划
制定遗产计划是遗产规划的关键步骤,一个合适的遗产计划既能确保未来的意愿得以实现,亦能继续满足目前的需要,让人安枕无忧。遗产计划的作用在于:
1.确保妥善分配资产。
2.尽量减低遗产税与其他开支。
3.避免遗嘱认证以及监护权聆讯所导致的费用、资料公开及延误。
在制定遗产计划时,应该针对不同个人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遗产规划工具组合。一般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要保证遗产计划的可变性,其次要确保遗产计划的现金流动性,最后是尽量减少遗产纳税金额。
(四)定期检查和修改个人的财务状况和遗产规划
目标不会一成不变,遗产计划必须能够满足其不同时期的需求,所以对遗产计划的定期检查是必需的,这样才能保证遗产计划的可变性。一般而言,应该每年或每半年对遗产计划进行重新修订,下面列出了一些常见的事件,当这些事件发生时,遗产计划常常需要进行调整:
1.子女的出生或死亡;2.配偶或其他继承人的死亡;3.结婚或离异;4.本人或亲友身患重病;5.家庭成员成年;6.继承遗产;7.房地产的出售;8.财富的变化;9.有关税制和遗产法变化。
本章小结
1.退休规划就是为保证将来有一个有尊严、自立、保持水准的退休生活,而从现在起就开始实施的财务方案。
2.安排好退休生活将是达到财务自由的最终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的个人理财规划,最终都是为富足养老服务的。忽略退休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来可能会陷入严重的困境,晚年生活将不得安宁。如果想晚年活得有尊严,过上高品质的生活,那么应该从现在开始有规划地设计自己的人生理财规划。
3.退休规划的总原则是:本金安全,适度收益,抵御生活费增长和通货膨胀。
4.退休规划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预期寿命、性别差异、退休年龄、经济运行周期、利率及通货膨胀的长期走势以及其他不确定的因素。
5.个人退休收入的来源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主要包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二是年金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保险;三是个人为退休准备的资金,包括储蓄、保险和基金等。
6.社会保障是指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四大部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对于个人退休规划而言,要关注的是其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7.年金是指保险公司每隔一定时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一次保险金的保险。退休年金保险是在年金受领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给付年金的一种年金保险。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计息或不计息)或现金价值,以金额大者而定。在积累期内,年金受领者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在到期开始给付年金时,年金受领者有权选择年金给付方式,即可选择一次性给付或选择分期给付。因为年金的领取是分期的,而且每次领取的只是部分,避免了一次领取全部之后容易造成的不善管理结果,因此特别适合退休费用的支付。
8.自筹退休金的来源,一是运用过去的积蓄投资,二是运用现在到退休前的剩余工作生涯中的储蓄来累积。
9.退休规划的一般步骤包括确定退休目标、预测资金需求、预测退休收入、计算退休资金缺口、弥补退休资金缺口这五个环节。
10.遗产规划是将个人财产从一代人转移给另一代人,从而实现个人为其家庭所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种合理财产安排。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投资者高效率地管理遗产,并将遗产顺利地转移到受益人手中。
11.遗产规划的工具包括遗嘱、遗产委任书、遗产信托、人寿保险和赠与。
12.遗产规划的步骤包括计算和评估个人的遗产价值、确定遗产规划的目标、制定遗产计划和定期检查和修改四个方面。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退休规划,为什么要进行退休规划?
2.退休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3.退休规划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4.退休收入的来源有哪些?
5.你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了解多少?
6.应如何进行退休规划?
7.为什么要进行遗产规划?
8.遗产规划的工具有哪些?
9.应如何进行遗产规划?
10.你考虑过自己的退休目标吗?你有什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