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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汉书》点校商榷

  《汉书》历来号称难读,又经过近二千年的辗转流传,错误之处不少,虽然经过历代史家的注释考订,仍然是二十四史中较为艰涩的一种。因此,选择善本,标点校勘,更为必要。中华书局出版的校点本二十四史,大有益于读者,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这是一件十分浩繁艰巨的工作,难免还有不够尽美尽善之处。特别是其中的《汉书》,值得讨论的地方仍然很多。本文举出下面四例,以奉商榷。

  一

  《宣帝纪》,校点本252页,原文:

  “又曰:‘令甲,死者不可生,(一)刑者不可息。’”

  注(一)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师古曰:“如说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按:注(一)中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标点不对。正确的标法是:“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文颖的注释意在说明律和令的区别,他指出,所谓律是指萧何承秦法所作,后代天子之增损则不在律上,故别称为令。令是律的修订和补充,所以文颖才说:“令,律经是也。”如淳和师古的注释意在说明令有甲乙,承文颖的语气而来,如果把律令合为一词,全注均不易解。

  《刑法志》:“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姦,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刑法志》称萧何所作九章为律,既不称为令,也不称为律令,语意是很明白的。《杜周传》载周语:“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也把律和令分得十分清楚。总之,律和令不为一事,在此处绝不容含混,二字之间不加点断是错误的。

  二

  《诸侯王表》,校点本405页,原文:

  “河间 孝文二年(二)[三]月乙卯,文王辟彊以幽王子立,十三年薨。”

  《校勘记》405页三栏:四格,朱一新说《文纪》作“三月”,汪本亦作“三月”,此作“二月”误。

  按:原文二月并不错,《校勘记》据《汉书补注》,误从朱一新说,改二月乙卯为三月乙卯。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文帝纪》:“(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五行志》:“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在婺女一度。”二处记载相同。另外,《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孝文二年栏有十一月乙亥,乙亥在癸卯前二十八日,如癸卯为晦日,本月当有乙亥,二者吻合。总之,十一月晦日确为癸卯,则十二月朔日当为甲辰。十二月如果是小月,正月朔日当为癸酉,如果是大月,正月朔日当为甲戌。正月朔日为癸酉或甲戌二月朔日必定是癸卯或甲辰,乙卯为二月十三日或十二日。查《二十史朔闰表》,文帝二年二月朔日正为癸卯,乙卯是该月的十三日。《二十史朔闰表》载文帝二年三月朔日是壬申,乙卯为壬申后第四十四日,已经进入四月。因此,既然二月有乙卯是肯定的,则三月不可能再有乙卯,把二月乙卯改为三月乙卯,是把对的倒改成错的了。查本书《颛顼历表新编》文帝二年二月朔癸卯,三月朔壬申,与《二十史朔闰表》同。

  又,《文帝纪》记载文帝二年有“春正月丁亥”,乙卯在丁亥后二十八日,即使丁亥是正月的最后一日,乙卯也只能在二月,绝不会进入三月,这也证明文帝二年三月并无乙卯。

  与辟彊封河间王同日,文帝又封朱虚侯章为城阳王,东牟侯兴居为济北王,皇子武为代王,参为太原王,揖为梁王。据《诸候王表》所载,各王所封的日期,都是文帝二年二月乙卯。《校勘记》单独把河间王的封日改为三月乙卯,其他各王均不改,结果是二月有乙卯,三月又有乙卯,本身即铸成新的矛盾。查《史记·汉兴以来诸候王年表》文帝二年栏所记,城阳王章、济北王兴居、皇子代王武、太原王参、梁王胜(即揖)以及文王辟彊,都是二月乙卯封,与《汉书》所记正同。因此,虽然《文帝纪》有“(二年)三月,有司请立皇子为诸侯王”的记载,但应据此改为二月,而绝不应该把《诸侯王表》中的二月改为三月。

  三

  《天文志》,校点本1304、1305页,原文:

  “(景帝)中元年,填星当在觜觿、参,去居东井。占曰:‘亡地,不乃有女忧’。其(三)[二]年正月丁亥,金、木合于觜觿,为白衣之会。三月丁酉,彗星夜见西北,色白,长丈,在觜觿,且去益小,十五日不见。占曰:‘必有破国乱君,伏死其辜。觜觿,梁也。’其五月甲午,金、木俱在东井。(戊)[戊戌],金去木留,守之二十日。占曰:‘伤成于戊。木为诸侯,诛将行于诸侯也。’其六月壬戌,蓬星见西南,在房南,去房可二丈,大如二斗器,色白;癸亥,在心东北,可长丈所;甲子,在尾北,可六丈;丁卯,在箕北,近汉,稍小,且去时,大如桃。壬申去,凡十日。占曰:‘蓬星出,必有乱臣。房、心间,天子宫也。’是时梁王欲为汉嗣,使人杀汉争臣袁盎。汉桉诛梁大臣,斧戊用。梁王恐惧,布车入关,伏斧戊谢罪,然后得免。”

  中三年十一月庚午夕,金、火合于虚,相去一寸。占曰:‘为铄,为丧。虚,齐也。’四年四月丙申,金、木合于东井。”

  《校勘记》1304页10行:其(三)[二]年正月丁亥,王念孙说中三年在下文,则此“三年”当作“二年”。

  按:此处原文上面有二个景帝中三年,《校勘记》据《汉书补注》,从王念孙说,把前面的中三年校改为中二年。校改以后,虽然年代已顺,但却使《天文志》所述前后几年的天象,均皆抵牾。例如:“(二年)五月甲午,金、木俱在东井”,“四年四月丙申,金、木合于东井”,木星从二年五月到四年四月共二年间,一直停留在东井。木星的恒星周期今测值为11.86年,每年运行30度强,而东井的黄道广度为30度,即木星通过东井的时间不会超过一年。现在,木星在东井停留二年,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王念孙说不可据。

  实际上,前面的中三年并不误,后面的中三年应改为中二年,并移至中元年和中三年之间。这样一改,木星在东井的停留时间只有一年,符合木星运行情况。

  近年来,在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出土了大批帛书,帛书中有一种关于天文的著作,名为《五星占》,其中排列了从秦始皇元年至汉文帝三年间,木星、土星和金星的运行表。《五星占》记载木星的恒星周期为十二年,按十二年一个周期顺沿推算,景帝中三年时,木星的位置和秦始皇四年相同。木星古称岁星,岁星每85.7年超过一辰,从秦始皇元年到景帝中三年共93年,木星已超过一辰有余,所以在实际上,景帝中三年时,木星的位置应当和秦始皇五年大致相同。按《五星占》记载,秦始皇五年,木星“与东井晨出东方”,即木星在井宿,《天文志》记载前面的中三年,“五月甲午,金、木俱在东井”,二者是吻合的。这证明前面中三年所描述的天象真正是景帝中三年的情况。另外,再以金星为例。金星的五个会合周期与八年密近,所以,《五星占》即以八年为一个周期描述金星的运行。按此推算,景帝中三年时,金星运行的情况,应当和秦始皇四年相同。《五星占》记载,秦始皇四年,金星“以十一月与箕晨入东方”,即该年十一月,金星应在箕宿。但《天文志》记载后面的中三年,“十一月庚午夕,金、火合于虚”,即金星十一月在虚宿,与箕宿相去52度。可见,后面中三年的天象,根本不是景帝中三年的情况。

  此外,按《二十史朔闰表》,与本书《颛顼历表新编》,前面中三年的纪日干支和景帝中三年完全相符,改二年后,即变得完全不符。后面中三年的纪日干支和景帝中三年本来不相符,改二年后,即相符。这也可见《校勘记》所改不对,应改二年的不是前面的中三年,而后面的中三年。

  四

  《韩彭英卢吴传》,校点本1890页,原文:

  “(英布军)遂西,与上兵遇蕲西,会。[一]”

  注[一]师古曰:“会音工外反。音丈瑞反,解在《高纪》。”

  按:点校本在字旁划一专名号,误。会是一个地名,不是“相会于”的意思。颜师古注“会”音工外反,不作黄外反,显然他没有把会字当作相遇讲的动词。这里正确的标点法是:“(英布军)遂西,与上兵遇薪西会。”会两字旁加专名号。颜师古的注释,“会音工外反”之后应为逗号,不应作句号,因为解在《高纪》的不仅是字,也包括会字。

  《高帝纪》:“十二年冬十月,上破布军于会缶,布走,令别将追之。”会缶下颜注:“此字本作,而转写者误为缶字耳。”又说:“《黥布传》正作字,此足明其不作缶也。”于此可见,会缶即会,是一个地名,如把缶字作地名,会字单解,就不成文理了。《高帝纪》在行文上是十分清楚的。此处会缶两字旁加专名号是正确的。

  《汉书·高帝纪》本于《史记·高祖本纪》,文作:“十二年,十月,高祖已击布军会甀,布走,令别将追之。”会甀两字旁加专名号,表示是一个地名。集解引《汉书音义》:“会音侩保,邑名。甀音直伪反。”索隐:“上音鲙,下音丈伪反,地名也。《汉书》作‘缶’,音作保,非也。”据此,会甀即会缶,亦即会,是蕲县的一个地名,本来并无疑问。问题出在《史记·黥布列传》上,文作:“遂西,与上兵遇蕲西,会甀。”此下,索隐引韦昭云:“蕲之乡名”。而《汉书·地理志》沛郡蕲县下有本注“乡。高祖破黥布”,与韦昭注合。《史记》标点者可能见有乡,便把会字和甀字分开,《汉书》也相沿不改,以致和《本纪》相矛盾。其实,会是一个邑名,乡是一个乡名,二名可以并存。不应当因为有乡,就把会两字拆开强解。汉时,县下有乡,乡的得名有的就来源于某些著名的邑里。《汉书·地理志》载江夏郡竟陵县有郧乡,本注“郧乡,楚郧公邑”,又《续汉书·郡国志》载陈留郡己吾县有首乡,刘昭注:“《左传》僖五年齐侯会于首止,杜预曰在襄邑东南,有首乡。”邑,是指一个具体的地点,乡,是指一片地方。乡可以由管辖范围内的某一邑得名,也可以取邑的一个字得名,如郧乡取郧公邑的郧字,首乡取首止的首字,那末,乡正是取会的字,是可以理解的。

  又,上引各条,字有别写、缶、垂瓦 等字。《水经注》淮水条:“涣水又东南迳蕲县故城南,《地理志》曰:‘故垂瓦 乡也。汉高帝破黥布于此。’”郦道元所见《汉书》,字仍作垂瓦,所以、缶诸异文,当以《史记》作垂瓦 为是。

  (原载《史学史资料》198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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