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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南诏的社会性质

  关于南诏社会性质的问题,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歧义颇多。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是奴隶制论和封建制论二种观点。还有的则认为,南诏社会“既有掠夺人口财物的奴隶制色彩,也能看到农村公社成员农奴化的封建部分,同时,还保存着原始社会痕迹。又丽水、开南二节度辖区及永昌节度部分辖区内的各民族大抵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因此,是奴隶制,抑或是封建制,大局未定。走向何方取决于其后的发展。因此,过渡无疑是南诏前期社会的基本特征”。

其实,无论是奴隶制论还是封建制论,均是从社会形态的角度对南诏的生产关系进行考察,并且受社会发展单一直线运动思维模式的影响较深,而争论和分歧的产生,也往往基于对史料的掌握和理解角度的差别上。但是,争论的产生,也从反面印证了南诏多种经济因素并存的事实,如果仅仅是单一生产关系的话,也就无所谓奴隶、封建之说。由于南诏境内各部族、各部落的社会形态不同,南诏不可能建立一种统一的生产关系模式,在南诏统治较为稳定的地区亦是如此。在本书第六章第二部分有关洱海十区的论述中,我们就看到了南诏既有突破部落界限的社会组织结构,也看到了对原始部落残余的适应,如有关南诏中后期的历史记载中,有关“管诸赕大首领”、“诸部落首领”的记载,决不当是一般的语言描述,而是透露了即便在处于国家化进程中的洱海地区,仍有部落残余的情形。这一切,与南诏国的横空出世有莫大关系。因为,南诏是在唐朝与吐蕃外力挤压下催生的产物,在政权组织形式从部落联盟迅速向国家转化的过程中,南诏国新的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受内地封建王朝影响而建立的这种制度,不可能脱离原有的社会经济基础,而对唐朝制度实行简单模仿。所以在南诏统治中心区域,我们确实看到奴隶制因素的存在,也看到封建因素的表现。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是南诏社会发展的特点,以“过渡”一词作为对其特点的描述,当是妥当的。

早在南诏出现之前,远溯至青铜时代,云南不但广泛盛行和发展着奴隶制经济,而且奴隶制庄园普遍盛行奴隶集体耕作制度。及至南诏建国前期,洱海地区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记载依然有据可寻,并且,例如唐睿宗景云年间(公元710~711年),邓赕诏及其附近的部落叛变,姚州都督李蒙于开元元年(公元713年)率兵进讨失败,判官郭仲翔等即被俘为奴隶,并先后被转卖四次,经十年最后被其友吴保安重金赎归,吴保安在回嶲州时还购得女奴隶十人。南诏建国后,又有大量人口掠夺的文献记载。公元756年南诏进兵越巂,“都督见擒,兵士尽虏”,俘掠的“子女玉帛百里塞途”,连西泸县令郑回也被俘。同期前后“西开寻传”(今保山以西之地),所获当地各族人口亦“系颈盈贯”。大和三年(公元829年),南诏攻入成都,“掠子女工伎数万引而南”,乃至“自成都以南,越巂(今西昌)以北,八百里之间,民畜为空”。公元832年(大和六年)进攻骠国,俘虏三千人。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攻破弥臣国,又俘获三千人。大中十二年(公元856年)至咸通七年(公元866年)间,先后进攻和占领安南都护府,“所杀掳且十五万”。上述史实说明,南诏社会流行掠俘虏为奴。《册府元龟》卷一六八说:“元和十三年四月,剑南西川奏:南诏请贡献助军牛羊奴婢等。帝发诏褒美,不令进献。”把奴婢等同于牛羊进献,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南诏奴隶人口的存在。

对于奴隶的劳动情况,《蛮书》卷七载:“蛮治山田,殊为精好。悉被城镇蛮将差蛮官,遍令监守催促。如监守蛮乞酒饭者,察之,杖下捶死。每一佃人,佃疆畛连延或三十里。浇田皆用源泉,水旱无损。收刈已毕,蛮官据佃人家口数目,支给禾稻,其余悉输官。”这是一条能说明南诏农业区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典型材料。首先,奴隶在奴隶主的监督下进行艰苦的劳动,所得劳动产品除留下满足生存必须的一部分外,其余的全部归南诏统治集团所有。其次,佃字未必是农民向地主或官府租种土地之义,“佃字应是赕或甸字的音写,赕或甸意为平坝,故佃人不宜做佃农解释。”

但是,对南诏奴隶的来源,目前较为可信的记载,也仅限于“掠俘为奴”之类,对于奴隶其他的来源,尚无更进一步的材料。有学者认为奴隶制在南诏,是“作为战争附属物的极端形式”,并“由于战争在地区范围的扩展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从奴隶大量被用于官府所经营的各种农业与手工业事业的情况来看,奴隶在南诏的使用当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由于史料原因,我们无法确切估算出奴隶劳动在南诏社会生产中的具体比重。因此仅就南诏有奴隶制存在的现象就认定南诏属于奴隶社会性质,似乎略过于匆忙。

因为,《新唐书·南诏传》又记载了南诏的另一种生产方式:“然专于农,无贵贱皆耕。不徭役,人岁输米二斗。一艺者给田,二收乃税。”与之相应的,《蛮书》卷九说:“南俗务田农菜圃;战斗不分文武;无杂色役;每有征发,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尅往来日月而已;其兵仗人各自赉。”“每出军征,每蛮各携粮米一五升,各携鱼脯,此外无供军粮料者。”“专于农”的信息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所描述的是固定从事农业生产的村社农民的生产情况,他们“不徭役”,即不承担杂色役;“人岁输米二斗”,因此有剩余的粮食可携带着从军作战。可见,村社作为南诏最基层的单位,是集行政、军事、经济于一体的社会组织,村社成员则成为拥有个体家庭经济的农民。

这种生产关系是南诏实施授田制所产生的结果。南诏的授田制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的基础上的,南诏以征服获取了土地的所有权,再由官僚的等级决定土地分配的多少。“上官授与四十双,汉二顷也。上户三十双,汉一顷五十备。中户下户各有差降。”从而建立起封建依附及其义务的关系,形成各部族和村社“皆为南诏总之,攻战亦召之”的封建社会结构。在土地依附关系的扩展中,原来的部落共同体和村社组织尽管得以保留其躯壳,但内部仍保留“无贵贱皆耕”的状态,并已固着于土地而深陷于封建的依附网络之中。“一艺者给田,二收乃税”的政策优惠更进一步把手工业者也固着于土地之上。学者们因此认为,“封建依附关系的扩展在南诏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经济的封建化进程是其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向。”

所以,对南诏社会性质的认识,并不能仅仅以“奴隶制”或“封建制”进行片面的概括。由于南诏社会发展进程的过渡性特征,以及南诏建国前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导致了诸多社会性质特征的同时并存。南诏社会的发展既受奴隶制经济因素的影响,又受封建制经济因素的影响,但总的来说,是向封建制的方向发展,随着南诏社会经济的进步,“贞元以后,即南诏后期,封建领主制似乎在南诏社会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换言之,后期的南诏没有走向奴隶社会”。

  §§第六章 南诏境内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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