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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周“人本”文化特征的体现

  西周“人本”文化特征最主要的体现是宗法制的完善和周礼的制作,它们所表述的完全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在其中几乎看不到人与神交往的痕迹。

  一、宗法制的完善

  宗法,即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统(即血族的族系,凡同一祖先的人为同一血统)远近区别亲疏的法则。宗法制就是围绕着这种法则而建立起的一整套等级制度。

  宗法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公社末期的父系家长制。在父系氏族公社阶段,每个父系氏族中都有一个享有越来越大权力的最高领袖———父系大家长,氏族的血统依其而定,氏族成员依照与他的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亲疏尊卑关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逐渐演变为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等级制度。宗法制在世界各民族历史上都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但没有哪个国家、哪个地区的宗法制发展得如中国这样细密、完善和影响深远。在中国,宗法制影响达3000多年之久,一直及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所以有人称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观”。

  中国的宗法制度成型于商代后期,西周时达到完备。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有三,即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和宗庙祭祀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政治基础,它规定权力地位和财产由嫡长子继承。这项制度是在殷商末期确立起来的,西周正式确定下来。在此之前,殷商君主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交互使用的继承制度。由于继承人的不确定,造成权力交接时往往出现剧烈动荡,影响政权的稳固。有鉴于此,西周确定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宗法制原则,将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定下来,从而避免了殷商时期的政治弊病。按照这一原则,君主只以正规迎娶进门的妻子为嫡妻,也即正妻,其他嫔妃不管有多贤惠也不能取代嫡妻的地位,而嫡妻所生的长子即为嫡长子,被确认为君位继承人,其他嫔妃所生的儿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也不能继承君位。这一原则实际上在殷商末期已经实行了,如商纣王与其哥哥微子启为同一母亲所生,但微子启出生时其母尚未被立为嫡妻,而纣王出生时母亲已被立嫡,所以微子启虽为长,但身份只是庶长子,而纣王虽小但为嫡长子,因此继承王位。

  西周时,周王自称天子,为姬姓宗族的“大宗”,其权力、地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周天子既是姬姓贵族的最高家长,同时也是全国贵族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大权。周天子的庶子有的被分封为诸侯,对于周天子来说,诸侯的血统属“小宗”,但在本国内则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世袭继承。他们以国为氏,如鲁、晋、卫等。再往下,诸侯的庶子有的被分封为卿大夫,他们的血统对诸侯来说为小宗,但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世袭继承,他们以官职、邑名、辈分等为氏。以官职为氏如司马、司空、司徒等,以邑名为氏如城、郭、园等,以辈分为氏如伯、仲、叔、季等。最后,卿大夫的庶子有的被分封为士。士是西周最低级的贵族,其血统对卿大夫来说为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他庶子则降为庶人。这样,从周天子到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些世袭的嫡长子,亦称宗子或世子,他们掌握本族的财产,负责本族的祭祀,管理本族的成员,同时代表贵族统治和剥削民众。

  (二)分封制的实施

  分封制,亦称封建制,它既是西周的地方行政制度,同时也是宗法制的政治体现。西周时的行政区划是:国都镐京(今陕西西安西南)周围1000多里的地区划为王畿,由周王直接统辖;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分封给各级诸侯,由诸侯分统,但他们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而无所有权。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周天子,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周分封是从周武王开始的,周公时扩大分封,以后周成王也分封了一些,据说他们一共分封了71个诸侯国。诸侯主要有3类:第一类是周王的同姓亲属,共53个,其中武王辈分的15个,成王辈分的10个,如鲁国(在今山东,始封君为周公子伯禽)、卫国(在今河南,始封君为武王弟康叔)、晋国(在今山西,始封君为成王弟叔虞)、蔡国(在今河南,始封君为武王弟叔度)、曹国(在今山东,始封君为武王弟叔振铎)、毛国(在今陕西,始封君为文王子叔郑)、蒋国(在今河南,始封君为周公之子)等;第二类是帮助周武王克商的功臣,如齐国(在今山东)的始封君吕尚,又称姜子牙,他辅佐了周文王、周武王两代国君,为克商贡献了很大功劳;第三类是古代先王圣贤之后,如陈国(在今山东,始封君胡公满,传为舜的后裔)、薛国(在今山东,任姓,传说中车的发明人奚仲的后裔)、申(在今河南,传为商末孤竹君长子伯夷之后)、宋(在今河南,始封君为商纣王庶兄微子启)等。分封制要求,诸侯对周天子必须保持臣属关系,必须承担各种义务,比如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等。如果诸侯不承担义务,将会受到惩罚,如一次不朝,削地;两次不朝,降低爵位;三次不朝,将遭军事讨伐等。

  西周分封制改变了夏、商两族基本聚族而居的传统,将姬姓贵族分封各地,将本族的血缘关系拉长,使姬姓血缘像一张无形的大网一样牢牢罩住了整个周人统治的地区。这样,不仅有效地控制了比夏、商王朝大得多的国土,而且改变“王室独占天下”为“诸侯共治天下”的新的政治统治格局,因此有人称西周的分封制为“分权式的民主制”。事实证明,这种统治方式是奴隶制时代最好的、最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

  在对待异姓贵族问题上,西周统治者一改殷商野蛮压迫的做法,采用了积极与之通婚的办法,将他们也纳入到周族人的宗法体系当中来。西周时,坚持“同姓不婚”的婚姻原则,规定凡姬姓男女百代不得通婚,姬姓女子必须嫁给异姓贵族,姬姓男子也必须全部娶于异姓。“同姓不婚”婚姻原则的实行,一方面是周族人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藩”,即近亲结婚会导致后代的不繁盛;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笼络异姓贵族,即所谓的“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如此一来,同姓贵族之间是兄弟叔伯的关系,异姓贵族与姬姓贵族之间则是甥舅关系,大家全都被划归于一个血缘宗法体当中。由此,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等级结构。这一结构既表达了血缘上的亲疏关系,又展现了政治上的上下级关系,同时还标明了等级上的不平等关系。

  (三)宗庙祭祀制度的完备

  宗庙祭祀制度是宗法制的第三项重要内容。“宗”的意思是“尊贵”,“庙”的意思是“颜面”。当时祭祀祖先是对着祖先的画像施礼,所以宗庙祭祀就是见先祖尊貌的意思。这项制度虽与鬼神有关,但实际上也是为人事服务的,因为举行宗庙祭祀活动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宗族的团结,即所有同血缘的人都是来自一个始祖,定期祭祀始祖和列祖列宗,可以增强宗族本身的凝合力;二是为了加强嫡长子的地位,维护宗法制的政治基础,因为只有嫡长子才有权祭祀始祖。所以,西周的宗庙祭祀制度带有强烈的等级制的色彩。如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无庙等。天子七庙,即周天子可以祭祀7个祖先,他们是后稷、文王、武王和“四亲”(即当朝天子的高祖、曾祖、祖父和父亲);诸侯五庙,即诸侯只能祭祀5个祖先,他们是始封君和诸侯自己的“四亲”;大夫三庙,即大夫只能祭祀3个祖先,他们是始封君和祖父、父亲;士一庙,即士只能祭祀祖先神主。庶人无庙,即庶人不得有专门的场所祭祀祖先,要想祭祀只能在嫡长子的寝室中。

  西周灭亡以后,这种“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没有了。春秋战国时期,有着血缘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各个诸侯国不再为此有所顾虑,相互之间不断发生血腥的战争。他们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其他利益,不再讲究血缘亲情,也不再理会作为天下大宗和共主的周天子的权威,从而瓦解了“家国同构”的政治格局。但是,宗法制度中强调伦常秩序、注重血缘身份的原则和精神,却经过春秋战国儒家的宣扬而维系下来了。不仅如此,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正统理论,这些精神原则逐渐渗透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之中,并深深植根于我们的民族性格和民族习惯之中,从而使中国文化具有显著的宗法制的特征,这是世界上其他民族所没有的。

  二、周礼的制作

  周礼是周人的另外一项人本文化创新。“礼”起源于原始氏族公社时期的氏族习惯,经过夏商的发展,到西周时发展完善起来。据史载,周礼是周公制定的,他依据周族人的习惯,结合夏商以来有利于贵族统治的礼仪规范,将他们厘定补充,并规范化、系统化,从而制定出一套对各个等级的人们产生强烈约束力的礼制。周礼的形式是“仪”,即各种礼节仪式。

  西周的礼十分庞杂,就数目而言,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等说法。就类型来说,有所谓“五礼”之说,即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其中吉礼又分为12种、嘉礼分6种、宾礼分8种、军礼分5种、凶礼分5种;有所谓“六礼”之说,即冠礼、昏(婚)礼、丧礼、祭礼、乡礼、相见礼;有所谓“九礼”之说,即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宾主礼、乡饮酒礼、军旅礼。就内容来说,周礼囊括社会的一切方面,包括国家的政治与外交、战争与媾和、兵役与贡赋、教育与刑罚、宗教与祭祀、生产活动和经济关系、社会交往与人情往来、家庭生活与婚丧嫁娶,等等。周礼实际上是当时一切行为规范准则的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都要受到礼的约束和支配。正如《礼记· 曲礼》 所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周礼表现出的是强烈的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性,它要求各级贵族及庶人在祭祀、政治、军事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严格按照合乎自己等级身份的礼节仪式来行事,严禁有任何僭越行为。比如,军礼规定:天子设六军,诸侯大者三军、中者两军、小者一军;乐礼规定:天子的乐队排列在东南西北四面,诸侯为三面,大夫为两面,士只一面,这叫“正乐县(悬)之位”,而乐舞则实行“天子八佾、诸侯六佾、大夫四佾、士二佾”,即天子观赏六十四人的乐舞规模、诸侯三十六人、大夫十六人、士四人。据 《论语· 八佾》记载,春秋鲁国的权臣季氏“八佾舞于庭”,孔子称:“是可忍也,孰可不忍也?”意思是:如果这种事情都能忍受的话,难道还有什么别的不能忍受的事吗?为这事,孔子恨死作为大夫的季氏了。

  还有,关于仪仗扇(用雉羽做成,以显示高贵和权威)的使用,规定:天子八扇,诸侯六扇、大夫四扇、士二扇。至于象征权力的鼎更是不能随意使用。西周用鼎的制度称“列鼎制度”或“升鼎制度”,规定天子九鼎,诸侯七鼎,大夫五鼎,士三鼎。春秋时,楚庄王曾陈兵东周边境,炫耀武力,并向前来劳军的大夫王孙满询问周之九鼎的“大小轻重”,企图取周而代之,结果被王孙满严厉地教训一番。王孙满告诉楚庄王:“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弄得楚庄王灰头土脸的,十分没趣。

  另外,关于穿衣戴帽规定:贵族穿丝织品并可以戴冠,庶人则只能穿麻织品和戴头巾。关于不同人的死亡,说法上也必须尊卑有别,分别为:“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还有,只有天子才能封禅泰山———登泰山筑坛祭天曰“封”,在山南梁父山辟基祭地曰“禅”,以及前面所述宗庙祭祀制度,等等。

  西周运用这些礼仪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君臣、父子、兄弟、夫妻的上下尊卑关系。它所贯彻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亲者,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也包括男女有别,核心是“孝”,它贯彻的是血缘宗族的原则。尊尊,即尊其尊者,要求臣对君、小宗对大宗、下级对上级,都必须绝对服从,核心是“忠”,它执行的是政治关系的等级制原则。可以看出,周礼的主旨就是“别贵贱,序尊贵”,它是与宗法等级制度相配套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一、周礼是不成文法;二、现在我们所谓的“周礼”是经过儒家学者充实和完善过的,不一定是西周时的。西周时的礼绝对不如后世描述得那样完备、细密。

  西周灭亡以后,一方面儒家学者们对周礼进行了补充和加工,另一方面又发挥了其中的精神原则,从而使之一直以强劲的力量规范着后世国人的生活行为、心理情操、价值观念及是非善恶的判断等,并使礼文化成为中国文化“人本性”特征的突出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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