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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投资主体的国际比较

  经过近30年的改革,我国传统计划投资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相比金融体制、财税体制等其他领域的改革,投资体制改革依然显得相对滞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如何加快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新的挑战。在投资体制方面,世界各国尤其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点的体系,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具备普适性的规律,这些都值得我们在深化投资体制中加以借鉴。本章将从投资主体、投融资渠道、投资的宏观调控及政府投资管理等方面对有关国家的投资体制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中外投资体制特点、差异及规律进行总结分析,以期为我国投资体制的现状提供一个横向的参照,为促进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进行投资主体的国际比较之前,有必要将本节涉及到的投资主体相关概念予以区别和界定。首先,投资本身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本书谈到的投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书中的投资(活动),从宏观上讲,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等形成实物资本的行为和过程;从微观上讲,指的是具有价值创造特征的直接投资行为。至于证券投资、理财等意义上的投资,其本质只是微观主体的一种财务安排。这种财务安排在宏观上可以看做是储蓄转换为投资的各种具体途径和机制,不妨称之为间接投资行为,不属于本书的讨论范围。投资主体是指在上述投资活动中具备独立决策权、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主体,包括各类法人或自然人,可称之为决策主体。它至少应该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它是投资方向、投资方式、投资规模以及资金筹措方式的决策者;其二,它必须为其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其三:对其投资行为所形成的收益享有支配权。但在投资体系当中,除了上述决策主体外,还包括投资的宏观调控主体,这主要是指政府;在投资过程中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投资过程中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各类中介机构。这些主体,共同构成一个经济体中的投资主体体系。

  本章将以包括美、日、欧在内的发达经济体、韩国等新兴市场经济体以及其他经济体作为考察对象,分析各国投资决策主体及其他投资相关主体的构成格局。

  一、决策主体的国际比较

  (一)各主体投资比重的国际比较

  根据前面的相关概念界定可知,决策主体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的“投资主体”,是参与投资活动的最主要主体。从各国的投资实践而言,投资的决策主体无非就是企业和政府。但就两类投资决策主体在整个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或结构)来讲,各国之间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中,企业作为投资决策主体所占的比重应越大,在整个投融资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而政府作为投资决策主体,其份额相对较小。

  有关企业和政府投资份额的直接数据很难获得,但是通过国民收入核算及财政支出的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大体倒推出政府投资占投资的比重。具体推算如下:收集“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政府消费占GDP比重”这三个数据。将“财政支出占GDP比重”减去“政府消费占GDP比重”,大体可以得出“政府投资占GDP比重”。将前面计算所得“政府投资占GDP比重”除以“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便能大体推算出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利用世界银行及《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我们将有关国家近年来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进行推算整理。

  各国在投资的决策主体结构上似乎并没有呈现出前面所述“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在投资决策主体中所处地位越发重要”的局面。具体来说,北欧及中欧(含德国)各国,其政府投资占投资中比重普遍较高,所占比重基本都在50%以上,相比私人投资具有明显优势。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典型市场国家以及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其政府投资比重也维持在较高水平。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转型经济体,其政府投资比重与典型市场国家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准。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亚洲新兴市场国家以及印度,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明显偏低。中国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政府投资比重反而是表中所列国家中最低的。近年来,各国政府投资比重大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政府投资比重较大且呈上升趋势,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从资金角度来看,近年来各国财政占GDP比重都呈现上升趋势。政府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相应地也越来越大。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失灵的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大,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主导的事务也日益增多,政府的边界也因此而不断拓展。与之相应,政府投资的领域和比重也不断增加。

  中国及东亚经济体素有政府干预和主导经济发展的传统,实际数据似乎无法支撑上述事实,这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释:发达国家政府投资比例高于新兴市场国家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上述政府投资比重呈上升趋势的横向体现。因为发达国家的市场体系更为成熟和完善,其出现失灵和缺陷的领域也已逐步为政府和公共财政所覆盖,因此,发达市场经济体的公共投资范围相对来说会更大,其政府投资比重更大也在情理之中。政府主导与政府的直接参与并不能完全画等号,强势的政府可以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但在统计上并不表现为政府投资。各国在政府投资方面的统计口径也存在差异。发达经济体与新兴市场经济体本身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发达经济体的投资占GDP比重相比新兴市场经济体要低,这样就愈发提高了发达经济体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

  另外,中国数据表现出的与常识及直觉相违背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统计口径方面的问题。我国财政收支分类改革尚未完成,财政支出中的分类并非按照“政府投资”和“政府消费”进行划分,在进行转换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将“投资性支出”划为“消费性支出”的情况。通常在财政支出项目中,“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地质勘探费”、“城市维护建设支出”可看做“投资性支出”。以2004年为例,2004年这5项支出总额为5858.8亿元,而当年“财政支出”减去“政府消费”推算出的政府投资为5287.5亿元,这意味着其他项支出基本都划作“消费性支出”。然而诸如国防支出、公检法司支出、政策补贴支出等,其中也会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地方政府掌握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则不会反映在统计数据上。政府主导投资决策与统计上的政府投资是有区别的,政府主导的投资很多情况下仅仅有少部分政府资金,其余都是银行贷款,但整个投资行为却是由政府控制。因此,由政府直接决策的投资数要远大于统计局公布的“投资资金来源”中的“国家预算内资金”数。政府参与决策的投资规模虽然没有系统的数据支持,但从前几年的情况看,由政府决策的项目投资总量一般占全社会投资总量的25%左右。因此,政府仍然是我国投资领域中重要的决策主体。

  (二)企业依然是各国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主体

  对比中得出的结果似乎与我们观念上的判断有所差异,但无论是典型市场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在各国投资决策中都是最为重要的主体。

  美国是最为典型的市场国家,“自由竞争”的观念和制度深入到经济的方方面面。作为市场经济逐利行为的具体体现,投资活动大多是由市场主导,由企业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及收益多寡而自发完成的。美国企业的产权形态主要有三种:一是个人独资企业,这类企业的数量在全美企业总数的70%以上;二是合伙制企业,这类企业的数量在15%左右;三是公司制企业,数量约在10%左右。但就销售额而言,公司制企业约占整个销售额的90%左右。在美国,政府作为另外一个重要的投资决策主体也主动参与具体的投资活动。然而,由于美国政府很少设立公营企业,政府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于非市场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科学技术、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这是由这类领域的公共产品性质所决定的。政府投资于上述领域正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整个经济体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而且即便是对这些领域的参与也会引入私人企业、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因此,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此类领域投资的共同决策主体(关于具体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在本章后续部分会有更为细致的介绍)。

  英国是古典经济学的发源地,受亚当·斯密经济自由思想的影响,英国政府历来主张尽量避免干预经济,反映在投资领域,自然也是以私人企业自主投资决策为主。在英国的企业中,国有企业数量不到千分之一,其余均为私有制企业。企业的产权形态与美国类似,也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这使得它的经济体制与美国等典型市场经济国家有所不同。但企业依然是德国投资体系的基础和主要主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也是由市场引导的自发逐利行为。对于企业的投资行为,政府采取的原则是“既不指导,也不干预”,只是在特定的领域和政府认为必要的时候给予企业一定的帮助。政府自身作为投资决策主体,其参与的领域同样限于市场失灵的公共服务领域。

  日本企业在其投融资体系中同样处于基础性地位。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日本企业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拓展生存空间,对于投资都非常重视。企业投资完全围绕市场需求进行,以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从所有制性质来讲,日本企业都是私有制企业,因此企业在投资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政府也充分尊重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在日本的企业中,绝大多数是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大企业的数量不足1%。从企业的组织形态来讲,中小企业大多为独资企业,而大型企业集团都是股份制。这与美国的企业组织形态基本相似。日本政府作为另外一个重要的投资决策主体,其投资领域也主要集中于各项公共事业领域,以弥补市场的失灵和缺陷。当然,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都与政府的产业政策相配合,特定阶段的重点发展产业也是政府投资领域。

  韩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与韩国选择“政府主导的增长政策”(Government-led Growth Policy)的发展模式,强调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参与和市场的影响有着密切关系。这意味着企业不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中运行,而是在一个受到政府相当程度控制的市场中运行。尽管如此,在韩国的投资体系中,企业依然是投资决策最为重要的主体。只是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因素除去市场机制外还包括政府的强力干预。就企业性质而言,韩国的企业中虽然私营企业数量占有绝对优势,但是其国有企业仍占有较大比重,这一点不同于其他更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体。韩国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公路、铁路、邮电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部门,其增加值一度占此类行业增加值的60%左右。此外,在制造业部门也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拥有决策权,在企业经营中拥有管理权。当然,韩国政府自20世纪末就已经开始分步骤地对公共企业实行私有化改革,向私营企业及社会公众出售股份,但在电力、通信、钢铁等关键产业,政府仍有控股权。

  (三)企业投资决策过程的国际比较

  企业作为各国投资决策的最重要主体,其投资活动基本都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但由于各国的经济环境及经济传统有所差异,在具体的投资决策过程中,各国企业对投资决策各环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德国企业的投资项目决策通常都严格遵照既定的内部程序和标准进行,这或许也是德意志民族“诚实严谨、服从纪律”的体现。一般来说,德国企业的投资都是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事先拟订投资计划,然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则必须由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由资方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公司内部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公司所属行业工会代表;资方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有时也会包括工商会、银行及社会名流。监事会的构成覆盖了与企业相关的方方面面,使得企业的重大投资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接受监督,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大失误。

  除了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外,德国企业在投资项目选择时通常都严格执行技术、社会、环境、财务等方面的标准。其中,财务标准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为此,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长期投资收益率是最为重要的指标。通常,企业会在剔除政府补贴、临时性优惠等因素后计算项目的可能收益,以确保公司股东能够以尽可能低的风险获取更大收益。

  日本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集团,其投资项目审批同样有着相当严格的程序。通常,大型企业集团设有开发部和投融资委员会,专门从事投资的前期工作。由公司总部组织实施的项目一般由开发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经研究部论证后再提交董事会审批;成员企业提出的项目,则由成员企业提出项目计划,经总公司审核后再提交董事会审批。在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除了像德国企业那样实施严格的法律、环境、安全及财务标准外,日本企业还特别注重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尽可能争取参与国家倡导的开发计划,以便充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

  相比德国、日本企业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标准,美国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更注重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的投资决策围绕发展战略来实施,充分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企业从事什么行业。目前生产经营环境和状况。企业要达到什么目标。主要采取什么对策和措施。

  (四)政府投资的国际比较

  在投资决策主体中,政府始终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前面第(二)部分中已有叙述。作为投资决策主体的政府,其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共投资领域,这是由政府的职能边界和市场失灵所共同决定的。当然,有的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等原因,还有一定比重的国有企业分布于竞争性领域。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来看,政府对公共领域投资的具体管理和运作模式大体可以分为“英美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内容在本章第三节将有更为细致的国际比较,这里仅简要介绍这两种模式的基本情况。

  英美模式是由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或公司进行投资,在项目建设中普遍采取业主责任制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的筹建、融资、建设实施直至建成后的生产经营、维修和偿还债务等全面负责,承担相应的风险并获取投资收益。英国是英美模式的典型代表。英国政府在公共工程项目建设中,为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效率,会通过一定的优惠条件让私人企业参与到项目的具体建设和经营中,具体的方式包括BOT(Build-Operate-Transfer)、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私人部门与国有部门合营等。

  欧洲大陆模式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直接参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法国是欧洲大陆模式的典型代表。在法国,政府主张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的网络,这种网络应该由国家而不是私人来经营,因此只能由国家垄断。事实上,法国的公共服务领域基本上是由一个或几个国有大型企业进行垄断经营。政府除了任命这些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之外,还通过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管理。计划合同通常4~5年签订一次,在合同中会规定合同期内的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数量,等等。

  当然,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欧洲大陆模式,政府投资领域最终的具体实施者通常还是要落实到各类所有制属性的企业或经济实体。除了公共服务领域外,包括由政府控制的其他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其名义上的投资实施主体也都是企业本身。只是由于政府在这些领域有着较为直接的控制力,所以将政府看做此类投资的最终决策主体。

  由于政府作为投资决策主体时必然涉及到财政资金的投入问题,因此,这部分投资也被称为财政性投资。财政投融资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各国尤其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如日本、韩国等,在这方面都有一些特殊的安排,相关情况将在本章第三节中进一步分析。

  二、融资服务主体的国际比较

  现代社会中,企业进行投资活动通常需要从其他渠道融通资金,金融机构作为企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渠道,在整个社会的投融资体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能够为企业投资提供融资服务的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既可能是国有的,也可能是私营的;既可能是政策性的,也可能是商业性的;既可能是地区性的,也可能是全国性的。本部分将主要介绍有关国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组成状况以及在企业投资中的作用。

  (一)美英的银行及金融机构

  美国和英国都属于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自由贯彻于两国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同样也体现在其银行体系的构成和运作中。

  1.美国的银行及金融体系

  自由主义是美国人的普遍信仰,对任何类型的强权机构美国人都存在着厌恶情绪,基于此他们对于银行系统也就存在强烈的非国有化倾向。

  美国的银行体系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即美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组成。美联储由全国4000多家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通过会员制形式组成,其股东就是作为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上述私人商业银行,因此从产权性质上讲,作为中央银行的美联储也属于“私营公用事业的股份机构”。美联储在12个联邦储备区各设有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分别管辖全国不同地区。在12家储备银行中,纽约、芝加哥和旧金山是最大的3家,它们的资产合计约占整个联邦储备体系资产的50%以上,其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约占整个联邦储备体系资产的30%以上,是所有联邦储备银行中最重要的一家。美联储产权的私有性质使得其相对于政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作为中央银行,美联储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间接影响和调控企业的投资行为。

  美国有一万家以上的挂牌银行(不含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的运营资金总量约占整个金融市场的1/3,是企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之一。美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政府禁止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证券交易以及直接投资和跨地区经营,但在商业银行既定的信贷业务范围内鼓励竞争,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业务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中央银行贴现率,自主确定各类贷款利率,但企业破产或投资失败产生的坏账损失也需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

  除了银行体系外,发达的资本市场是美国企业投融资的另外一条主要渠道。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来源稳定、数额巨大的社会资金以及居民个人的闲散资金,通过进入股票、债券二级市场的方式,也能有效地转化为企业长期投资的资金来源。

  2.英国的银行体系

  英国的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和大小500多家银行组成。除英格兰银行外,其余均为私人银行,包括英国本土的股份制银行和在英国注册承办业务的国外银行。

  除了像其他中央银行一样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制定实施相应货币政策外,英格兰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协调和监管。一方面,英格兰银行在英国的银行体系中承担了准备金中心和结算中心的职能。英国商业银行的大部分准备金都必须存在英格兰银行的活期台账上,存款银行之间的货币结算也须由伦敦票据交易所以非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并最终通过英格兰银行实现。另一方面,英格兰银行有权要求任何一家银行提供有关情况,检查英国各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除中央银行外,英国的银行体系从业务类型上可以划分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不办理储蓄信贷业务,主要帮助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直接融资,其业务范围与美国资本市场上的各类金融机构类似;商业银行则从事传统的储蓄、信贷业务。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存在相互渗透、交叉的情况。

  对于商业银行的放贷行为,英国政府除通过利率进行间接调控外,基本上也是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但商业银行自身对于发放贷款有一套较为严格的程序,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访谈等。在确定贷款金额时,商业银行依据的主要是企业的净资产而不是项目总投资,以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二)德法两国的银行及金融体系

  美英两国的银行及整个金融体系基本由私营机构组成,这与两国奉行的自由主义有着密切联系。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同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德国和法国,其银行及金融体系的所有制结构则具有多元化特征。

  1.德国的银行体系

  德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综合性银行和专业银行三部分组成。德意志联邦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性质属于国有机构,资本归联邦政府所有。与其他各国央行一样,德意志联邦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而且与联邦银行监管委员会、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一道构成德国银行监管当局。

  综合性银行是指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全能银行。事实上,“全能银行”和“混业经营”是德国银行体系最为显著的特征。综合性银行又可以划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类。

  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全能银行,是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中介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混合体,进行的是混业经营。德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区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私人银行等。在德国,最有代表性的大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国工商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科麦茨银行这四大商业银行。这四大银行都是股份制全能银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使自有资本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大银行的特点是设施完备、业务量大,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地区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各自的规模、形式和业务不尽相同。有一些较大的地区性银行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比如巴伐利亚统一抵押银行、BHP银行及BFG银行。

  综合性银行的第二大支柱是储蓄银行系统。储蓄银行系统是德国最大的银行集团,由德意志汇划中心银行、地区储蓄银行及乡镇储蓄所三级体系构成。德国几乎所有的地区储蓄银行都归当地城市所有,因此从产权性质上,储蓄银行属于公共法人银行,储蓄银行的经营地点通常有区域限制。储蓄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家庭的储蓄,其业务在最初也被严格局限于为中小客户服务,针对中小客户经营存贷款业务。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金融业的发展,储蓄银行也逐步发展成为全能银行。

  德国综合性银行的第三大支柱是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模式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工商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同样由三级架构组成: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初级信用社。合作银行对促进中小型商务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服务对象为手工业者、零售商、农场主等。合作银行的信贷业务只局限于为其成员提供中长期贷款,并吸收储蓄存款。目前,这一限制已经被取消,德国合作银行也已经发展为具有公共法人性质的全能银行。

  除了综合性银行外,德国还有各种各样的专业银行。德国专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立法加以明确限制。比较重要的专业银行包括:抵押银行,它的主要职能在于通过发行有固定利息的长期债券以筹集资金来进行不动产抵押放款,如巴伐利亚抵押汇兑银行。建房储蓄银行,其主要职能是帮助居民购买住房,促进住宅私有化政策的实施,它在发放建房、购房贷款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从事中长期出口融资的专门机构,包括出口信贷银行和复兴信贷银行。

  德国银行体系的全能化特征以及产权结构多元化特征同样也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传统下逐步形成的,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德国的市场经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起步较晚。为了尽快追赶上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的初期,德国实行了国家主导型的资本主义制度,政府通过实施赶超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对经济活动进行了广泛干预。在工业化初期,德国本土企业实力远不敌英美企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盈利能力和盈利预期较低,因此难以通过以定向私募为主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为了有效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政府大力推动和扶持包括私人银行、公共法人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的发展,由此奠定了其银行体系产权多元化格局。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工业的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和吸收能力很大,迫切需要大型的银行机构能吸收小额存款,同时又能方便地调动和融通资金,将短期小额存款转变为长期信贷资本,并随时按照要求为大型工业企业及时提供创业投资资本和长期资本保证。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德国的银行开始既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备全能银行的特征。

  2.法国的银行及金融体系

  法国银行及金融体系的形成以1800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银行为标志,与美国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基本在同一时期。之后,法国相继建立了大量类似英国股份制公司的商业银行,如国家工商银行(建于1859年)、里昂信贷银行(建于1863年)、兴业银行(建于1864年)、巴黎贴现银行(建于1869年)等,奠定了法国银行体系的基础。但是法国的银行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并未沿着私有化道路继续发展。同德国类似,法国的银行体系及金融体系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其国有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突出表现为其拥有一套完备的政策性金融体系。这一点与美英银行业私有化为主的产权结构大相径庭。

  法国的银行及金融体系总体包括监督管理层和各类金融机构,除了比较常见的商业银行外,法国有一套独具特色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金融监管层由经济财政部、中央银行(即法兰西银行)、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管理委员会以及银行同业公会共同构成。在1993年法国中央银行独立之前,经济财政部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领导部门,居于主导地位。法兰西银行确立独立地位后,可以根据对通货膨胀的估计和货币的投放,完全自主地决定利率的高低,这样整个金融体系就在经济财政部部长和法兰西银行总裁的共同领导下运作。这种财政部门主导金融体系运作的格局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是不多见的。

  根据法国的银行法,其金融机构注册可以分为商业银行、互助与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城市信贷银行、金融公司和转移金融机构六大类。

  法国的商业银行经营集约化程度很高,巴黎银行、里昂信贷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少数大银行几乎垄断了全部银行业务的一半。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除了为企业投资提供贷款外,近年来商业银行通常还会参股企业,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这与德国的全能银行有相似之处。从产权结构来讲,“二战”后国有银行在法国的商业银行中曾经占有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几大商业银行都是国有控股,直到80年代末期才开始较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

  当然,法国银行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还在于其庞大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法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由国家投资,面向特殊领域和特殊部门,从产权性质上讲属于国有公共金融机构。目前,法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开发银行、法国开发银行、法国地区信贷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地区开发公司、社会住房担保银行、法国证券交易公司、海外开发银行等29家金融机构。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普遍具有较长的历史。例如,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创立于1852年;国家信用银行创立于1919年;地区开发公司也是在1955年组建的;近年成立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等实际上也是在一些历史悠久的专业金融机构的基础上经过分拆、组合、兼并而成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较为明确的行业分工和地区分工: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主要是针对全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等服务;法国开发银行主要面向非洲、亚洲等国家;社会住房担保银行主要任务是为低租金住房(HLM)开发服务;国家信用银行成立之初主要任务是支持进行战后重建工作,后与法国对外商业银行合作(现在名称为Natexis),主要为一些大型企业服务;地区开发公司主要进行地区性的金融服务;法国土地信贷银行主要业务是在住房建设领域;地区信贷银行进行地区开发信贷业务;海外开发银行主要是针对法国海外省的开发业务。

  从产权结构来看,尽管近年来银行业私有化进程有所加快,但国有银行(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而这种格局的形成与法国的经济结构、历史传统都有密切关系。从历史上看,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将市场缺陷暴露无遗,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介入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无疑是国家干预调控宏观经济的有力工具。“二战”后,为医治战争创伤,更加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这又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新的契机。事实上,法国在西方国家中是国家主导经济发展的典型,国有金融机构的大量存在恰恰为其干预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三)日韩两国的银行及金融体系

  日本、韩国的银行及金融体系中政府主导的特征更为明显,国有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整个融资体系中占有很大比重,有别于英美私有产权为主的金融体系。

  1.日本的银行及金融体系

  日本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大体由中央银行、官方政策性银行和民间商业银行共同构成。

  日本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主要负责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向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从业务上对民间银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在行政上,日本银行受财务省(即财政部,以前称为大藏省)的监督和管理。许多金融政策都是由财务省、企划厅及中央银行一道制定,通过中央银行具体贯彻执行。

  政策性银行是日本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媒介,包括两家政策性银行和6所金融公库,即国际协力银行、政策投资银行(DBJ)、国民生活公库、中小企业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公库、公营企业公库、冲绳振兴开发企业公库。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多是战后为完成产业开发、振兴进出口、扶植中小企业、促进住宅建设等政策性任务而设立的。日本政府是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出资人,其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资本金、财政无息借款、贴息、经营利润流出、保险金以及外债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没有存款业务,其职能主要是通过低利率和贴息等手段推行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投资。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是引导企业投资的主要金融机构,其前身是日本开发银行,1999年与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合并,更名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其在该国金融体系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贷款一度高达GDP的2%左右。作为综合性政策银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产业开发、发展社会经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行长由财务省官员兼任,其职员通常来自财务省和通产省。其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长期贷款和风险较大的贷款,贷款业务须符合通产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财务省编制的预算。在具体运作上,政策投资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程序自主进行,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贷款数量方面,政策投资银行也只承担企业项目投资的一部分,其余所需资金由企业向民间银行借贷。

  尽管政策性银行在日本金融体系和企业融资中占据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就资金规模来说,民间商业银行依然是企业投融资贷款的主要渠道。民间商业银行在对企业发放贷款时,完全按照市场原则独立进行,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要受政府金融政策的规范和约束。主体银行体制是日本商业银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主体银行体制下,特定企业和特定银行之间建立了长期交易关系,主体银行不仅为企业提供贷款,而且还持有企业的股份,并在企业发生危机时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

  日本银行和金融体系上述结构的形成与其战后政府主导的经济赶超有着密切关系。上述金融结构能够很好地适应政府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为日本战后的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韩国的银行及金融体系

  韩国金融体系的形成以1950年6月韩国银行的成立为标志。韩国的银行及金融体系构建借鉴了日本模式,因此其银行体系与日本类似,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突出表现为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直接控制和干预银行体系及整个金融体系,而金融部门则是政府实现产业政策的一项工具。从构成来讲,韩国的银行体系主要也是由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及民间商业银行共同构成。韩国银行在银行和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但作为中央银行其独立性较差,在本质上是依附于财政部的。

  在政府的主导下,韩国同日本一样也建立了发达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韩国现有5家被称为“特殊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是产业银行、进出口银行、企业银行、农协金融公库和鱼协金融公库(农协金融公库和鱼协金融公库基本商业化,2004年新成立的住房银行尚未正式运行)。扣除两个金融公库,3家政策性银行资产占韩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高达16.9%。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韩国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机制上借鉴了商业银行模式,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系统风险管理体系。目前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与商业银行大体相当,资本充足率为13.51%,高于商业银行10.84%的平均水平,经营相当稳健。但从资本收益率指标来看,产业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类机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特性。在经营范围上,政策性银行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要求的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的重点。

  在民间商业银行中,韩国与日本类似也普遍实现了主体银行制。在主体银行制度下,企业与银行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信用关系,银行也能够较为有效地对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政府通过对主体银行的监督和控制又间接控制了企业,于是在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准组织关系。事实上,韩国的民间商业银行除了进行日常的信贷活动外也要承担一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这也是韩国政策性金融的特点之一。

  同日本一样,韩国现有银行及金融体系的形成也是其战后实施赶超型工业化战略的结果。对于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要在短时间内实现经济的起飞和赶超,实施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和政策,通常都是行之有效的。这一点从日本、韩国及德国、法国的发展经验可以看出。关于金融结构与发展战略等因素间的关系,本节第四部分和本章第四节还将有更全面的阐述。

  三、投资中介机构的国际比较

  在投资活动的相关主体中,投资中介机构虽然既不参与投资决策,也无法为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但投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对于投资决策主体和融资服务主体的行为能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投资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本部分将对主要工业国家投资中介机构方面的情况进行比较。

  (一)美国的投资中介机构

  美国的投资中介机构从其属性来讲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营利性中介机构和非营利性中介机构。

  营利性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这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面向金融市场,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强投资决策主体和资金供给方之间的沟通。目前,营利性中介机构已成为企业从资本市场筹集投资资金的重要桥梁,也是规范金融市场的重要环节。从业务范围来讲,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职能包括:对股份公司进行上市辅导,设计发行方案、承销买卖股票等。帮助企业组织银团贷款。评定包括企业和银行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等级,为公众提供投资决策信息支持。

  非营利性中介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商会、行业协会。它们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机构,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企业的会费和捐款,以服务会员企业为宗旨。各个商会和行业协会都有自身的服务范围,它们的功能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通过定期公布数据、出版刊物等形式为企业提供商情,为政府提供相关信息。研究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并采用发表公开信、拜会议员等方式,代表企业与政府、国会进行对话。协助政府实施扶植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帮助企业组织贷款,支持企业有前景的投资项目,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会员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非营利中介机构是美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工作成效也已为美国政府和企业界所普遍认同,并成为促进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有效途径。

  (二)英国的投资中介机构

  英国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同美国一样也有一套完备的中介组织体系。英国投资中介服务基本是围绕金融服务业,以融资为目标展开活动的。投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即投资银行)、财务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行等。这些中介机构直接服务于银行、企业和其他用户。

  英国中介机构的运作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服务领域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评估、项目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具体的项目管理以及为企业采用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提供咨询。英国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通常一个投资项目往往由几家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客户从中选择最佳方案。激烈的竞争也使得各中介机构都非常注重自身的信誉。在项目咨询、企业资信、投资管理等服务过程中,各机构普遍能够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认真完成客户的各项委托。对于提供的咨询服务,一旦出现差错,中介机构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直接服务于融资领域的中介机构,英国还有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它们在企业投资过程中也起到了提供信息、促进沟通等桥梁作用。

  在英国的投资中介体系中,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管理局扮演着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管的角色。1986年以前,英国投资中介服务一直由英格兰银行直接管理,由于投资中介活动的日趋活跃,管理难度日益加大,英格兰银行已显得力不从心。1986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据此设立了独立于政府部门序列之外的专门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监管各类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及投资中介服务等。FSA作为政府授权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日常工作与国家财政部、贸工部、中央银行密切协作,但无隶属关系。FSA吸纳了各类专业人才,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会员管理,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各金融服务机构必须按月报送活动报表,FSA对报表进行审查,并定期派员实地抽查,以保证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

  (三)德国的投资中介机构

  在德国的投资中介体系中,工商会、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中介机构非常发达。这些中介机构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对其降低经营成本、开拓业务、寻找投资项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国的工商会是代表公共权益的公共法人中介机构,它们按照行政区划及工业区域分布于德国全境。根据1956年颁布的《德国工商会法》,工商会作为独立的自我管理机构,是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利益代言人。任何企业一经注册便自动成为注册所在地工商会的会员,并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工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最高执行机构为“德国工商会”(DIHT),各地工商会独立运作,但在业务上接受DIHT的指导。德国工商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两方面: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工商会通常是所在地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的中心,服务范围主要是为区域内企业办理各种手续、联系业务、物色人才、提供信息资料、开办各种讨论会、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调节劳资纠纷等。代表企业同政府进行沟通,影响政府经济决策。工商会董事会每年都会召开4~5次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相关决议,然后通过各种渠道将决议相关内容传递到政府当局,以防止政府由于政治目的而做出可能有损于工商界利益的决定。

  虽然工商会对企业投资没有直接影响,但是通过咨询服务、进入企业及银行监事会等方式能够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活动产生间接影响。

  德国的行业协会同工商会在性质和功能上基本相同,也是企业与政府沟通的一座桥梁,并且也能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协会实行统一的会员制和会费制,成员可以自愿原则加入或退出协会。协会按照行业门类和工业区进行划分,不同于工商会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划分。

  (四)日本的投资中介机构

  日本的投资中介体系包括各类行业协会、专门的研究咨询机构以及专业调查机构。它们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咨询服务,是企业投资决策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也充当了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日本的产业(行业)协会是企业依据国家法律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协会和非社团法人协会。前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组织和章程,成立须经通产省批准;后者则采取理事会形式进行运作,成立无须通产省批准。理事会由协会成员企业组成,下设事务局作为协会常设机构处理日常事务,事务局由招聘的专职人员组成。协会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和作用主要表现为:代表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企业对投资方面的要求可以通过协会向政府提出,政府对投资的指导性意见也可以通过协会贯彻到各成员企业。协会内部企业间进行交流、协调的平台。收集整理企业的各种经营信息,研究技术动态、产业发展趋势,承担政府或企业指定的研究课题,为企业的投资决策和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信息参考。

  研究咨询机构在日本企业界和政府部门中有着重要影响。目前,日本的研究咨询机构大致有三种运作模式:一是政府支持成立的研究咨询机构,如“产业技术研究所”等;二是大企业集团内部的产业投资研究机构,比较著名的有“三菱综合研究所”;三是独立的信息研究机构,如“东京商工调查所”、“帝国资料银行”等。上述三种研究机构都集中了大量的研究人才,其提供的报告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准和权威性,被广泛用于指导企业资金投向。此外,研究机构还会参与产业政策的制定。

  调查机构是独立的民间法人组织,主要是在企业投融资活动中,根据银行、企业的委托,对相关企业的人、财、物以及其他经营方面的信息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对企业信誉等级、投资能力等进行评价,以减少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日本的这些投资中介机构虽然组织方式、业务范围都有所差别,但它们的共性也是很明显的:这些机构的产生都是顺应日本产业结构调整和微观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并服务于政府和企业。这些机构在运作中保持良好的独立性,不受政府和企业的干预,因此其建议和意见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由于基本采用全市场化运作方式,因此,这些机构普遍具有很强的服务意识,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

  四、投资主体结构与发展模式

  本节前面三部分从决策主体、融资服务主体及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对投资相关的主体进行了国际比较。对比各国情况不难发现,投资相关主体结构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奉行的发展战略和采取的发展模式有着密切关联。

  (一)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主体结构

  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国家或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奉行的是有限干预经济的原则,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灵。这种职能定位决定了作为投资决策主体,政府的涉足范围通常仅限于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等领域,而对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领域则很少直接参与。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美英两国。从前面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美英两国的投资决策主体中,投资的决策主体主要是企业,政府对于投资的介入仅限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而且在政府投资的具体实施中,政府部门很多时候也仅仅是安排相应的支出预算,具体的实施则由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或公司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

  自由市场模式同样也影响到融资服务主体和投资中介机构的运作模式和组成结构。在美英等奉行自由市场原则的经济体中,融资服务主体和投资中介机构非常发达,包括商业银行、投资基金、投资银行、会计师行、律师行等。作为微观主体,上述机构都以逐利作为其生存的基础和终极目标。只求收支平衡、微利保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其生存空间则显得非常狭窄。

  (二)国家干预模式下的主体结构

  政府干预自凯恩斯革命以来已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同,但在干预的程度和方式上,各国却不尽相同。除了美英等自由市场经济体奉行政府有限干预原则外,“二战”后很多国家,包括德国、日本、韩国等较发达经济体都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以国家主导为特点的发展战略,政府在投资决策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投资涉足的领域也不仅局限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以日本为例,作为企业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投资决策主体,日本政府的投资领域同美英等自由经济体一样也主要集中于各项公共事业领域,以弥补市场的失灵和缺陷。这事实上是各国政府的职能共性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日本在战后实施了以赶超为目标的发展战略,为了实现战略目标,日本政府对于投资领域的涉足通常还与产业政策相配合,特定阶段的重点发展产业也是政府投资领域所在。

  事实上,后发国家要加快发展实现赶超,必须进行大量的资本积累,而后发国家的禀赋优势通常在劳动力要素。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完全按照自由市场原则发展,则很难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为此,国家主导型的发展模式通常会成为必然选择。国家主导模式意味着国家对投资的直接介入和干预。为配合政府投资目标和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除了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用于投资支出外,政府还会采取各种措施、成立相应的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这样一来,在融资服务机构方面,由政府扶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就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日本、韩国以及法国等国家都有着非常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它们的形成恰恰可以看做是配合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和政府投资活动的必然产物。

  投资中介机构同融资服务机构一样,也需要承担服务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产业政策的实施、服务政府投资等职能。这样,在国家和政府的支持下,商会、行业协会等致力于协调政府与企业间关系、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各种组织便成为投资中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发展模式与主体结构间的作用机制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投资相关主体的组成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奉行的发展理念以及实施的发展战略。

  对于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的发达经济体,如美国、英国等而言,一方面这些国家发展起步较早,成熟的市场体系本身已证实了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优势;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传统已成为这些国家奉行的发展理念。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的职责范围仅限于弥补市场失灵。

  这就决定了在投资领域,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其涉足范围也被限于公共领域。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通常还可以委托给企业以市场方式进行运作。这样全社会的投资活动最终都基本由企业在市场原则下具体承担。在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融资服务机构和投资中介机构同样根据市场原则,为投资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对于后发国家来说,尽管市场原则也可能被普遍认同,但是,政府的职能并不能也不会仅仅被定位于弥补市场缺陷。因为加快国家发展步伐、实现赶超无疑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从古典及新古典的角度来看,资本积累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因此,政府全面介入投资领域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而政府在实现战略目标、介入一般投资领域的过程中未必能够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原则行事,这就需要一些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融资服务机构、投资中介机构与之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投资相关主体结构,与自由市场条件下形成的结构肯定有较大差别。

  有关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及发展战略与投资相关主体结构间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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