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发展和人的成长过程中的普遍问题,也是人生价值观的核心问题。当代中国大学生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应当确立这样的指导思想:人是社会的人,人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基础,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过程;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的发展为人的发展创造着客观条件,而人的发展又反过来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向前进步。当代中国大学生只有全面理解和遵循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总原则,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和侵蚀,才能为思想道德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建功立业。
一、个人是社会的细胞
个人,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在社会地位、能力和作用上互有差别的个体的人,依其对社会历史影响的大小可分为普通个人和杰出人物。个人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的存在的一种基本方式。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体的人具有以下特征:(1)现实性和具体性一任何个人都生活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是社会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的具体承担者;(2)社会性——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并具备所处社会的最一般的、本质的特点;(3)阶级性——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中,个人的思想和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体现着本阶级的性质。
个人依赖于集体和社会,任何个人都不能离开集体和社会而独立存在;而集体和社会则是由许许多多个人结合而成的有机体,没有个人,也就无所谓集体和社会。个人是社会组成不可缺少的细胞,也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但个人并不等于社会,它与社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历史唯物论承认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但个人的作用只有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才能表现出来。个人参与着社会历史的形成,在社会的变革发展中发挥着影响。特别是杰出人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一定时期的社会发展起着重大的推动或阻碍作用。正确认识和评价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是科学处理和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础。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找准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前提和条件。
二、集体是社会主义社会最主要的组成细胞
集体的概念,一般说来,是指拥有一定机构、具有一定目的和一定数量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合体。一个集体的形成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有共同的利益、目的和活动过程以及各种组织管理形式;集体的成员必须遵守集体的原则、服从集体的权威并承担对集体的义务与权利;集体成员之间是一种平等、团结、友好与协作的关系。
在个人与集体的这一对矛盾中,在集体主义原则中,我们使用的“集体”的概念与“国家”、“社会”、“整体”的概念相同。
个人同集体的关系,如同细胞与生命有机体的关系。生命有机体的存在是每个生命有机体细胞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而只有当每个有机体细胞健康生长而不是恶性膨胀才能保证生命有机体的蓬勃发展。正如马克思深刻指出的那样“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同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人都生活于一定的集体中,个人是集体的一份子,任何时候个人的发展都不能离开集体的发展,所以个人服从集体是一个普遍的法则。集体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最主要的组成细胞,是建立在生产力一定水平和全体人民目的共同性、利益一致性以及社会协作原则基础之上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概念,在其他社会形态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集体概念。因为当社会集体建立在生产力极其低下(如原始社会)或是建立在人剥削人、人压迫人以及经济利益对抗基础上时,对于一般社会成员和广大劳动阶级而言,这种集体不能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因而是不真实的或是虚假的集体。
在集体基础上产生的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指导性原则,是衡量个人品质和行为的最高道德标准。集体主义代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整体体现。在推翻了剥削阶级的统治、消灭了剥削制度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代表着全中国绝大多数成员利益的真实的“集体”。在这个集体中,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个人发展与服从社会需要是统一的。尽管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原因,我们“集体”的某些局部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和不足,但不应该就此怀疑我们社会主义“集体”的真实性,更不能因为局部的以权谋私和腐败消极现象而否定集体主义原则以及它在维护和保障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上的作用。相反,它从另一方面说明,为了保持我们“集体”的纯洁性和完善性,我们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原则,因为建设一个没有剥削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集体”,需要“集体”中每一个成员做出不懈的努力。
三、社会是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关系的总体
1.什么是社会
在中国古代,“社”指祭祀地神之所,“会”是众人之聚合。“社”与“会”联用,意为志趣相同者结合而成的团体,并且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聚集在一起进行某种活动。在西方,英语的society,法语的siciete,德语的Gesellschalf,都有“结合”之意,一些社会学家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法国早期社会心理学家塔德认为社会是具有共同心理的人们的集合。美国社会学家派克认为社会是一种包括人类行为习惯、情操、民俗等在内的遗产。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克姆认为社会就是集合意识,是一种建立在个人意识之上的独立实体。以上这些解释只是从现象上把社会描述为人群或人的集合,却没有表达出社会这一概念最主要的本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科学地揭示出社会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人们在特定物质资料生产基础上相互交往的产物,是人们在共同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机系统,是物质运动的最高形式。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所以,社会的基础和本质就是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则构成了社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2.人类社会的起源
人类社会的存在,至少有50万年的历史。然而,古往今来关于人类社会起源问题的猜测,却莫衷一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资产阶级早期思想家们相继提出的自然状态说、社会契约说和社会有机体论。
自然状态说,是一种流行于欧洲的唯心主义社会历史观。它从抽象人性论出发,设想所谓原始社会的“自然秩序”,脱离社会性和阶级性谈论所谓人的“自然权利”,企图寻求一种合乎“自然秩序”的理想的社会法则。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采取一切手段去追求个人利益和权利是每个人具有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他把那种尚无公共权力压服一切、人们完全按自然本性而生活、人人都享受“自然”的自由和平等、对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的状态叫作“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力图实现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而这种权利从来就是一种神圣的自然权利。很显然,自然状态理论是想通过美化人类童年时代的传说来论证财产私有是永恒的自然法则。
社会契约说,是一种宣称国家和法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唯心主义政治学说。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以及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需要,在17和18世纪,社会契约说经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发展成为完备的形态。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和不平等,人类脱离了自然状态而开始竞争和倾轧。于是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人们就用缔结契约、制订法律的形式保证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并牺牲个人的一部分“自然”的权利和自由,以换取国家对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保障。这样就产生了公民社会和国家,出现了掌握权力的君主和享有平等权益的臣民。社会契约说与自然状态说是紧密相连的,即认为由于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或由于人类天性中的社会性有组成国家的倾向,人们才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建立起了国家,并以此规定了君主和臣民间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契约说实际上是把国家和社会描绘成人们理性和意志的产物。
社会有机体论,是一种用生物学规律解释社会历史,把人类社会等同于生物有机体的社会理论。19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斯宾塞将达尔文生物进化论中有关生物遗传变异、物竞天择、弱肉强食等原则引进社会学中,认为社会机体同动物机体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支配生物机体的规律同样适用于社会生活。人类社会就是一种高级的生物有机体,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犹如生物体与细胞的关系一样,生物有机体的不同器官有不同的机能,彼此相互协调从而维持机体的稳定,与此相似,社会的不同阶级也是自然分工原则的体现;正如生物的器官有营养、分配和调节三个系统,社会的工人阶级、商业阶级和工业资本家阶级分别承担着生产、分配与调节职能,而政府则是中枢神经系统。不同社会职能的阶级之间的协调与均衡使社会处于稳定状态,社会中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资本家和工人的存在和差别是生物学规律作用的自然结果。社会有机论把人类社会生物学化,把生物运动与社会运动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运动形式混为一谈。它的本质是为西方列强的殖民主义政策服务。
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唯物史观,才为人类科学认识人类和人类社会的起源找到了正确答案。
人类社会是整个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自然界发展的一定阶段上随着人类的产生而出现的。有了人,就有了人类社会。社会和人不仅在起源上是同步的,而且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后仍然并且永远处于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人类社会的形成主要不是人的生理组织与机能进化的生物学过程,而是以劳动为基础的人类共同活动和相互交往等社会关系形成的过程。劳动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的活动。不仅如此,人类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直接或间接地适应劳动生产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劳动是使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也是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社会”的根本标志。
人类社会是本质上不同于生物有机体和生物群体的社会有机体。它除遵循自然规律外,还有它自身特有的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社会规律,如生产方式发展规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规律,等等。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都是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但它们的内容不同,实现的形式也不同。自然规律表现于无意识的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而社会规律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人的活动来实现的。其中社会的基本矛盾规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贯穿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并推动人类社会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