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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问题

  一、犯罪特点

  研究印度独立后三十年(1947—1977年)的社会犯罪,可以看出一些明显的特点。

  第一,犯罪率免曲线上升趋势。印度1948—1977年独立后最初几年除1919年偏高外,大体上保持稳定,犯罪率为10万分之180左右;1952年下降幅度较大,为10万分之166.7;1955年降至最低点,为10万分之137.5;1956年便开始回升,至1974年达到最高点,为10万分之203.4;1977年仍有10万分之202.5.

  第二,犯罪率远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国际警察组织1976年对几个发达国家与印度犯罪率的统计如下表:

  上表显示,印度的犯罪率比发达国家低得多。应当补充说明,印度的犯罪统计不包括特别法与地方法,犯人的统计数因而不完全。如果把全部人犯部统计在内,1976年印度的犯罪率可达10万分之572.3.即使这后一个数字,也同样大大低于上表中的发达国家。

  第三,犯罪率城市高于农村。以1971年为例,城乡犯罪的比例是,城市63.5%,农村36.5%。另据1978年的统汁,犯罪率最高的邦是中央邦,为]0万分之3]9.3;最低的邦是旁遮普,为10万分之84.1.城市中犯罪率最高的,如班加罗尔为10万分之1369,德里为10万分之806.1.但是应当注意,印度的这种城市型高犯罪率却不同于发达国家。印度农村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流入城市,加重了城市的各类社会问题,但农村的贫穷落后依然如故,并未得到缓解。

  第四,偷盗在刑事犯罪中占很大比重。如以70年代为例,包括掏腰包、撬门锁在内的各种说盗犯罪,占犯罪总数的百分数为:1971年52.6%,1973年52.1%,1975年51.7%,1977年49.4%。这说明盗窃案保持在一半左右。

  第五,按五项社会-经济指标考察犯罪率显现出犯罪的复杂性。五项指标为人均收入、识字率、人口密度、失业情况及表列部落和种姓的百分数。取五个犯罪率最高的邦,按犯罪率之多少的顺序排列,则]971年时的情况有如下表。

  上表显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并非收入多、文化水平高犯罪率就低,反之也一样。因此,对社会犯罪的研究,除考察经济、文化因素外,还必项全面考察社会、心理、宗教、民俗与风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研究,以求探知其真相,从而为与犯罪现象作斗争提供可行的建议。

  二、刑事犯罪种类

  刑事犯罪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现撮其要者分别简述如下:

  (一)酗酒与吸毒

  定时或周期暴饮酒精饮料(Alcohol),危害身体或社会者是为酗酒。吸食可卡因(Cocain)、巴比妥酸盐(Barbitur-

  nte),大麻(Cannahi)、海洛因(Heroin)和幻觉剂(Halluci-nogenes)者是为吸毒。

  饮洒之在印度,可以追溯到古代。《梨俱吠陀》咏苏摩的诗共有120首,详细地用各种比喻描绘如何从植物中榨取苏摩酒,饮后又多么使人兴奋。在莫卧儿时代,皇帝贾汉吉尔嗜饮,他的一些大臣甚至酗酒而死。但《摩奴法论》禁饮,把酗酒列为国王的“由欲乐造成的十恶习”之一,还指出:“他应该知道,在由欲乐造成的那一组当中,最有害的四个为酗酒,掷骰子、好色和打猎。”应受严厉惩治。莫卧儿皇帝奥朗则布作为一个虔诚的穆斯林,亦严格实行禁酒。

  大约在公元8—9世纪时,印度大麻风行一时,因为它能给人以幻梦般的快感。同时,鸦片传入印度,罂菜种植迅速发展。吸食鸦片和大麻便逐渐成为上等社会的时髦风尚。

  英国统治时期,殖民者为走私鸦片,牟取暴利,更在印度扩大种植,垄断贸易,获取不义之财。其中,部分在印度囯内市场销售,榨取印度人的血汗,毐害一代人。然而应当指出,酒与毒品消费的大增,主要是在英国人统治时期。正如印度禁销调赴委员会的报告所指出:“在整个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时期,群众一般均未受饮酒与吸毒之害——这为不同时期访问印度的外围旅游者,包括法显、瓦斯科·达。伽马、贝尼埃和塔韦尼埃等人所证实。”

  在今日印度,不管人们的年龄、性別、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收入情况如何,总有相当一部分饮酒、抽烟,甚至酗酒与吸毒。“瘾君子”何许人也呢?昔日的封建王公及其子弟,他们权势尽失,却拥有财富,因而生活奢侈,烟酒便成为须臾不可缺少的宝物;文人雅士,他们雅兴所至,风流不羁,或饮酒赋诗,或吞云吐雾,这便是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劳苦阶级的人们,如苦力、车夫或贱民,他们苦中作乐,或借酒消愁,或吸烟解闷,不惜把辛劳之所得掷入酒壶或烟枪中,以求得一时的解脱。更令社会关切的则是学生,特别是大学生,他们中也有些人染上这些坏习惯。由印度教育和社会福利部支持,在全印医学科学研究院指导下,对德里大学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査,抽查了该校如4000名学生(其中男生2000人,女生1991人)。他们分属几个学院,来自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不同年级。结果发现,被调查学生中吸烟者占11%,饮酒者占12%,服镇静剂者占3%,吸大麻者占1.3%。多数学生的家长对此则一无所知。

  烟酒过度的危害是严重的。社会学家概括为八个字:伤身、毁家、犯罪和误国。烟酒伤身,不言自明。烟酒无度而造成家庭的不幸,屡见不鲜。烟酒还往注伴之以嫖赌,诱发更严重的犯罪,故被称为犯罪的“孪生姊妹”。在述及“误国”时他们引用法国元帅贝当的话,“我国士兵因痛饮而无法作战”,或者引用英国劳埃德·乔治的话,“我国正与德、奥和酒作斗争。在我看来,酒是这三个死敌中最大的敌人”。这些话未免言过其实,但如果作为对烟酒危害的告诫,则也未尝不可。

  因此印度政府主张禁销。《印度宪法》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中规定,除了药用之外,国家对损害健康的烈酒和毒品实行禁销。然而关于酒的禁销却碰到困难。独立之初各邦曾先后颁行禁销令,但由此而产生一个非法酿酒、地下销售与偷饮的社团,人数多得惊人;同时各邦政府金库急需的收入(资金)来源也受到威胁。这使邦政府在实行政策时摇摆不定。1977年印度中央禁销委员会建议,在四年内分阶段完全禁销。中央政府为此答应,对各邦因禁销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补贴,其办法是以1977—1978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补偿其数的50%。

  (二)赌博

  在上古时代赌博已很流行。《摩奴法论》将赌博与酗酒列为一类,亦应受到惩罚。然而古印度已有许多嗜赌之徒,掷骰子便是那时通常的设赌方式。早在《梨俱吠陀》时代,掷骰子便在社会生活中十分盛行。《阿达婆吠陀》中有一首祈求赌运亨通的诗,它吟道:

  “骰子啊!请你让我赌运通,

  象母牛挤奶永不穷。

  请用胜利系住我,

  好象弓弦系住弓。

  然而赌运并非对所有的赌徒都好,赌博也决不会总是吉星高照。因赌运不佳而输得精光,以至倾家荡产,家庭离异,甚至输掉整个王国者也不乏其人。《摩诃婆罗多》中般度人的英雄坚战,被他的堂兄难敌设赌局赌输,结果输掉整个王国,并使他们兄弟五人和共同热爱的一个妻子都沦为奴隶。《那罗传》中的国王那罗,与其兄弟以掷骰子为赌,输光了国土和一切财产,夫妻二人只得逃亡。后来他学会了赌博,又以赌术赢回了他的国家。这些要算是极端的例子。

  这恶习延续至今依然存在,只是更加花样翻新而已。在权势者的俱乐部里,阔人们以很高的赌注玩纸牌,从来无人过问。在赛马场上,任何人都可以押上一宝,去碰碰运气。还有一种为政府所独占的赌局,在印度各邦几乎都无一例外存在,即发行彩票。这种赌博的赌注一中彩其金额有时竟高达百万卢比之巨。事实上,这是被社会认可和鼓励的一种赌博。

  赌博的危害显而易见。一些赌徒或通宵达旦,或倾其所有地狂赌,结果往往是一贫如洗,家破人亡;更有的赌徒不惜铤而走险,引发恶性犯罪,如凶杀、抢劫等。印度政府颁布《(禁止)赌博法》以禁赌。但该法在某种程度上承认,这一被禁止的行为是民众的要求,并为社会所接受;而只是在公开聚赌,或通过设赌而赚钱时,才被认定其为犯罪,彩票也是一种赌博,《印度刑法》却以一个莫明其妙的附带条件,使各邦部可以组织发行彩票。因此,虽然每年部有成千上万的人因赌博罪而被捕,但这种惩罚太不合逻辑,以致既不能真正控制赌博,又不能实现立法的福利目标。

  (三)偷盗与抢劫

  在各类传统的刑事犯罪中,偷盗最为普遍且为时久远。偷、窃、盗都有专门的技艺,并且为某些人拥或社团所保持与传授,从而形成印度社会的“偷盗部落”或“偷盗种姓”。古印度有所谓《偷经》的著作,论述偷窃之道。小偷似乎被认可为一种社会职业》还有自己的神祗——“贼神”的庇佑。据说贼神名叫斯干陀,是湿婆神的儿子,有六个头十二只手,骑着孔雀,又是天界的兵马大元帅。这样看来,小偷似乎还颇为神气。古典文学作品中也有描写小偷的,例如首陀罗迦的戏剧《小泥车》,其中有一个重要角色即是一个侠盗,名叫夜游,出身婆罗门种姓,为了替情人赎身,曾在夜晚挖通入室内行窃。剧中的夜游上场后有几句念白道:哈哈!怎么兔儿爷(指月亮)也落了下去,这才是——

  巡夜的更夫看不见俺的行踪,

  打家劫舍,俺且称英雄。

  星儿暗淡乌云遮天空,

  深夜如慈母庇护俺这顽童。

  在今日印度,偷盗依然是一种主要的刑事犯罪。与往昔不同的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所偷的物品已不是小铧及农具与耕牛,而是大件、高档商品,如收录机、电视机和摩托车、汽车等。盗窃的手段和技术也日趋现代化,因之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后果也更严重。印度官方的统计资料显示,偷盗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一直居第一位,占犯罪总数的约一半。以1978年为例,这一年的定罪人犯总计为127.3万人,偷盗犯为59.6万人(占46.8%)。1974年窃案发案较多,被偷盗各类物品的总值达6.9亿卢比。

  抢劫是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抢劫犯有单个的,也有成群结伙的。他们劫掠财货,伤害人命,危害社会。在印度历史上,“汰旗人”(Thug或Thugee)即属于这一类。他们以特殊方式招纳徒众,其成员有印度教徒也有穆斯林,但崇奉迦利女神;他们化妆旅行,在公路上绑票,杀害(勒死)无辜的、孤独无援的旅客,却妄信落入其毒手的牺牲是神假人之手处死的;他们往往得到一些酋长、地主和商人的支持,其组织几乎蔓延到全印各地。随着莫卧儿帝国的衰微,汰旗人一度十分猖獗。英印政府曾采取严厉镇压措施,于1826—1835年派兵进剿;捕杀近二千人,其余都送到拘留地严加管束。1848年又在贾巴普尔为他们建立居留地,教之以织毯等手工工艺,使他们自食其力。

  在现代印度,由于阶级压迫、经济不平等及其他一些社会原因,抢劫案时有发生。偏僻地区案情更重。印度官方的统计资料显示,抢劫案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高(70年代为1.8%),但案犯的人数迅速增加,增长率已跃居刑事罪犯的首位,如劫犯的人数从1961年的608人增至1974年的22286人,增长2如%。若以1978年与1968年相比较,十年间增长率最高的要算抢劫案,为112.8%;其他案件的增长率均低于此数,如谋杀案增加34.7%,绑架与诱拐案增加36.9%,偷盗案增加36.1%,诈骗案增加48.2%

  等。

  对抢劫案显著增加的调查研究表明,第一,武装抢劫银行及其下属机抅的案件日增,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务扩大,银行哄随之扩至穷乡僻壤。第二,武装抢劫案的劫犯不再使用原始凶器,更多地使用了枪械和炸弹等现代火器。第三,有些青年、甚至大学生,也卷入抢劫案,令人怵目惊心。他们往往在火车上,或者在偏僻公路行驶的长途汽车上作案。在一些省份,如联合省就常发出有关大学生行劫的报告。据报道,在马哈拉施特拉的普恩,就曾有四个大学生因结伙抢劫和谋杀而被送上绞刑架。

  (四)贪污腐化

  贪污腐化劣习在印度植根很深。古代经典如吠陀、两大史诗都述及贪污行为,《政事论》更辟有数章,述及整个官僚机构,从卑微的乡村小吏到中央大臣的贪污恶行,莫卧儿朝廷的贪污更是声名狼藉。英国统治时期的情况更糟,公司政权的官吏和雇员无人不贪,整个殖民统治制度本身则浸透贪污腐化风。克莱武·黑斯丁斯的被弹劾仅是几场闹剧,当代的研究更暴露出那个体制是一个贪污腐化网。

  印度独立之后贪污也无处不在。首先是各级各类官吏,甚至包括某些高层人士都以权谋私,成为金钱的奴隶。他们以提供一些帮助为交换条件,例如颁发执照,核准申请,给予优惠等,从对方捞取现金、佣金、礼品、分红、奖金和财产。更严重的是有些官吏竟然贪赃枉法,这包括以出卖经济情报而大赚其钱;以政治讹诈迫使别人提供政治支持和经济资助;插手选举,或恐吓威逼、或小恩小惠收买选民;以及利用个人地位为自已、亲友、本教派或本种姓谋利,如果取职位、出国访问、从商致富、升迁发迹等。

  贪污腐化之风不仅在政界发展,而且还渗透到各个领域,甚至连学校和宗教圣地也未能幸免。学校本是培养人的地方,然而这里道德的沉沦却令人惊异。学位证书已成商品,花上数千卢比就可买得一纸文凭。其他的劣行也不少,如窜改成绩,私分基金,以伪造证件入学,为权势者的子女在补考、升级等方面提供方便,从要求入学或考试及格的学生家长处捞赠礼,把考题洩漏给付得起钱的家长的子女换大钱。

  至于各个宗教圣地,那里本是善男信女顶礼膜拜的圣堂,如今有些却已变成贪心的管理人捞实惠的猎场。这些人贪婪成性,攫夺大量珍宝和地产,并把朝圣者的祭品、供物尽数装入私囊。他们使用的手法也很多,如滥用和私吞“神宅”基金,控制并私分寺庙的供奉和资产,把寺庙的珍品和财物低价出售给亲友;偷盗寺庙的珍贵之物,以赝品偷换价值连城的国宝,并走私出国卖给外国的博物馆或古董收藏家而赚钱。

  印度政府亦曾采取措施预防和惩治贿赂与贪污。早在1947年,印度政府即已颁布《预防贪污法》,1964年又颁布《反贪污(修正)法》,此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与社会上的营私舞弊作斗争。当局还发动反贪污运动,力图阻止曰趋严重的腐败风气。然而由于当局失检,运动大多疏于形式,被捕受惩处的只是一些雇员、仆役之类的“小人物”,那些“大人物”则逍遥法外,依然故我。难怪印度学者称贪污为社会的“血癌”,视之为不治之症。

  (五)“白领”犯罪

  “白领”犯罪指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社会一经济犯罪。罪犯往往是一些富商大贾,或者是一些“有身份”、“有地位”的人。这里仅举几例以说明之。

  1.偷税漏税商业界人士常犯,不少专业界(医务、法律、文艺等)人士也有这方面的劣行。偷漏的税款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资产税、销售税、遗产税、消费税、田赋、房地产税、土地房建税,以及地方当局征收的其他一些地方税。

  逃税使纳税人的精力从生产活动转向非生产方面,如帘改账目、制造假象,千方百计逃避纳税义务使社会道德水淮下降,造成不诚实、粗俗、夸富,败坏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产生平行经济,妨碍经济增长,加剧通货膨胀,增殖“黑钱”,使整个经济政策归于失败。

  2.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摻假以上商品的纯度、质量和色泽、防腐剂剂量等,虽然部有明确规定,而且违者必究。但是掺假现象却有增无已,似乎已成为制造商、零售商和配售人的经营“信条”。常被掺假的商品有粮食、油料、饮料、肉、鱼、蛋、水果、香料、药品及化妆品等。商品掺假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时还伤害人的身体,甚而致人于死命。

  因此无异于谋财害命,且是一种“狡猾的谋杀”。

  3.敲竹杠、投机、囤积与黑市交易这些犯罪兴起的社会一经济原因是生活必须品匮乏,流通渠道不畅,管理不善。国家虽有立法措施,并通过调节商品的生产、分配与消费,以保证正常供应,但是却经常不能奏效。敲诈钱财,打通关节,千方百计搞紧俏商品,大量囤积,然后在黑市成交赚不义之财。

  4.走私和违反外汇条例国家以限制进口与扩大出口来保持外贸平衡,并实行外汇管制,尽管限制进口的是奢侈品与非必需品,如电动小玩具、收录机、照相器材、化妆品等;制止出口的则有艺术珍品、金银玉器、现钞、邮政汇票和外币兑换券等。但是-些不法商人则以走私从事非法交易,逋过陆路、海运以至航空运输,以各种方式成交。他们还以虚构的机关、伪证以及收买手段搞执照。

  走私涉及处国,有时还伴之以间谍与破坏活动。因此它不仅败坏经济、使道德沦丧,而且有碍政治稳定与国家安全,是危害颇大的一种经济犯罪活动。

  5.买卖执照和定额许可证、执照和定额制,是国家管理工商业的一项措施。这方面的违法活动,一是未经授权、或非法越权出售执照和定额,更有盗窃或政府官员私自提供出售牟利者;一是伪造商号或个人名字骗取执照和定额,或苕虽用真名却又伪造证件者,还有的执照使用者愿给付一大笔额外费用的入“借用”其执照。这些犯罪活动使许可证和执照形同虚设,使定额毫无作用,破坏了管理制度,危害国民经济,败坏民风。

  6.破坏度量衡标准国家法定的皮量衡标淮,对内用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外用以维护国家的信誉。但是不法之徒使用的或是假度量衡器,或是粗制滥造的传统度量衡用具。他们置国家法规于不顾,以短斤少两、或者以不可捉摸的数量单位蒙骗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7.专业人员的违法年利几乎所有专业领域都有违法牟利者,而医疗、政法、工程建筑等专业更为突出。医务人员违法牟利的手法,如未经授权而堕胎,出卖酒精和麻醉剂,出具假病请假条,把医院的药品卖给外人,不必要的治疗,出具假报销单据,敲诈病人等。法律顾问违法牟利的手法,如在接手有关案件时向当事人作逃税方法的咨询,曲解证据,在事故案件中提出过分要求,从事帮诉和对诉讼一方的非法资助,办理转让证书、估定现金财产文件时起草或证实假文件,敲诈当事人等。工程师、建筑师和评估商的咨询商号违法牟利的手法,如与承包人和拍卖者勾结,在房地产估价、建设中作假报告与评估,在珠宝与资产评估中搞欺骗等。

  另外,还有卖淫的犯罪活动,有关内容已在本编妇女问题中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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