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能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未成年公民所接受的是基础教育,即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教育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学校教育的方式。
二、受教育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神圣的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为7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作为现代家长,应当遵守法纪,让适龄孩子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
让孩子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家长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或让其辍学,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近些年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初中生辍学现象比较多,一些家长见孩子升学无望,或因为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就让孩子辍学去打工。此种现象必须纠正,因为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打工是违法行为。不完成义务教育,对国家而言,不利于民族素质的提升;对个人而言,不具备起码的文化科技素质,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就业的强大资本,即使就业也容易被替代或淘汰。有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与经济收入紧密相关,受教育程度高,收入相应也高。完成义务教育,确实是利国利家利人之举。
四、家长不可默许或迁就孩子的辍学行为
还需要强调的是,有的家长不能履行好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家长迁就孩子,孩子说“不想读书了”、“念不进去”,家长就默许孩子的辍学行为,这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表现。未成年人年龄小,认知能力低,自控能力差,他们意识不到辍学的危害或潜在危害,这就需要家长加以教育管束,因为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