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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百年长梦今宵圆!火树银花广场夜(1)

  第一节 蓦然回首阑珊处,紫荆花环冠香江

  英国仍然梦想着凭借不平等条约续租“新界”。

  “一国两制”史无前例,基本法的起草也没有先例可循。

  基本法的诞生为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绘就了蓝图。

  中国在港驻军正式写入了中英联合声明。

  彭定康的“三违反”方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和广大港人的强烈批评。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首长,代表特区政府。

  1996年12月11日,是一个载入香港史册的重要日子。

  香港平稳过渡已成定局,人们普遍预期,“回归”这一历史性机遇必将进一步推动香港经济发展,并成为日后香港经济更加繁荣的主要因素。

  “一国两制”开创香港历史新纪元

  一代伟人邓小平逝世后,海内外在称颂他对中华民族作出的重大贡献时,无不提到他为实现祖国统一,创造性地以“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妥善处理了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

  实现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和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解决这三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的独立完整,而且关系到国家、民族的近期和长期发展利益,关系到港、澳、台同胞的切身利益。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港澳问题也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几乎与此同时,英国人有感于“新界”的“租期”离届满渐近,国际投资者对香港的长远投资出现犹豫踌躇,也派出有关人员前来中国“投石问路”。

  中国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和坚定的。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19世纪,英国殖民者为了贩卖毒品,多次发动侵略战争,强迫清政府先后签下了《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三个不平等条约,极不光彩地侵占了香港,并在香港实行殖民统治。中国政府从来不承认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1979年3月,邓小平会见前来北京访问的港督麦理浩时明确表明: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我们在解决香港问题时,会把香港作为一个特殊地区、特殊问题来处理,请投资者放心。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指导下,中国政府开始着手按照“一国两制”构想拟订解决香港问题的方针政策。

  自1982年以来,邓小平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就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问题作了全面、深入的阐述,对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起了根本的指导作用。1982年修改宪法时,邓小平指出,要对香港、澳门和台湾留有余地,可以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当年12月,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祖国统一后可以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一国两制”由此正式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署,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指出,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讲保持香港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不是随随便便、感情冲动而讲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一国两制”能不能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基本法至少要管50年,50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一系列对港政策,可以16个字来概括:“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繁荣稳定。其中,“一国两制”是根本性的,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允许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同时并存。拥有12亿人口的国家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可以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可以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开展不涉及国家主权性质的各种联系和往来等。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是制定“一国两制”方针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则是“一国两制”的体现,是实现“一国两制”的途径。

  “一国两制”方针对香港过渡时期保持繁荣稳定已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进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建工作进展十分顺利,并已基本完成。由港人自己选举产生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第一任行政长官,以及由港人选举产生的临时立法会,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特区正式成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人们相信,“一国两制”方针必将继续指引香港实现平稳回归,继续指引回归祖国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践“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进一步促进香港的全面发展和长期稳定繁荣,开创香港历史的新纪元。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确定香港回归祖国

  当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签署时,海内外中国人无不欢欣鼓舞,奔走相告,欢呼中国政府即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感慨150多年来,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为之不屈奋斗的这一天终将到来,切盼“一国两制”取得成功,最终和平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英帝国主义在19世纪通过肮脏卑鄙的鸦片战争等手段,强迫清王朝先后签订三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割占香港岛、九龙半岛;强行租借九龙半岛以北的大片土地和附近的200多个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期满。

  腐朽的清王朝被推翻后,旧中国历届政府都否认英国对香港拥有主权,但也都未能收回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多次申明香港是中国领土,三个条约是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将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1972年,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重申了中国政府的立场,指出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畴。这一年的联合国第27届大会,通过了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接受中国意见后提出的报告,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确认了中国对香港、澳门的主权。

  70年代末,英国看到“新界”租期所剩无多,不断试探中国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态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时机已经成熟。

  但英国仍然梦想着凭借不平等条约续租“新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一再公开鼓吹“三个条约有效”论。1982年9月撒切尔夫人访华时,邓小平向她严正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中国和英国就是在这个前提下来进行谈判,商讨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和办法。”

  接着,在中方的建议下,中英两国通过外交途径就如何解决香港问题展开谈判。从1982年到1984年,谈判共进行了22轮。谈判中,英方先是坚持“三个条约有效论”,后来又提出“主权换治权”,声称香港的繁荣离不开英国的管治。英方还不断玩弄“经济牌”“民意牌”“信心牌”,对中方施加压力,致使谈判进行了半年多仍没有进展。在这样的情况下,邓小平在1983年9月会见英国前首相希思时指出,如果英国不改变态度,将难以避免到1984年9月,中国不得不单方面公布解决香港问题方针政策的局面。

  中国政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的严正立场,使英方不得不面对现实。1983年10月,英国首相来信提出,双方可在中国建议的基础上探讨香港的持久性安排。这样,谈判纳入了以中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基础进行讨论的轨道,进入了如何使香港平稳过渡、保持稳定繁荣的主题。但英方仍不甘心放弃它在香港的殖民利益,企图实现所谓“英式港人治港”,把未来的香港变成英国能够影响的某种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只是在几经较量之后,英国才不得不接受中国关于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问题的构想,中国政府对香港的12条方针政策写入了中英联合声明。1984年9月18日双方就全部问题达成协议,并于9月26日草签了中英联合声明和三个附件。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中英联合声明及三个附件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联合声明附件一对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得到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欢迎和支持,也在国际社会上产生极大影响,受到广泛的赞扬和欢迎。人们普遍认为,中英联合声明为香港的平稳过渡、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提供了保证,对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争端树立了一个里程碑。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香港进入了为期13年的过渡时期。

  制定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象征着香港历史的一个新的开始。香港基本法是中国政府对香港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既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施政依据和根本大法。

  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一个重大步骤。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中国政府对起草香港基本法极为重视。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中国政府立即根据“一国两制”方针着手制定基本法。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批准中英联合声明生效的同时,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6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基本法起草委员名单。

  “一国两制”史无前例,基本法的起草也没有先例可循。中国政府对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极为慎重。邓小平同志多次会见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指导性、原则性意见。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香港同胞参与香港回归祖国事务的开始,也是培养未来治港人才的开端。起草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内地委员中包括有关部门负责人15人、各界知名人士10人、法律界人士11人;香港委员中,有工商、文化教育、法律、工会、宗教等界人士,以及以个人身份参加的香港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和香港法院的按察司,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985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并召开首次会议。委员会下设5个专题小组,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小组负责起草相关条文送交总体工作小组从总体上进行调整和修改。每个小组均选出1位内地委员和1位香港委员担任小组召集人。

  基本法的起草过程是一个民主、开放的过程。在起草过程中,为便于及时咨询收集香港各界的意见,起草委员会由香港委员负责,于1985年12月18日在香港成立了180位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从1985年7月起草工作开始,到1990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基本法的制定共历时四年零八个月。在这期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及100多次小组会、专题会,“三上三下”多方征求意见,包括通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征询英方意见。每一条文从草拟到成形,均经过小组会多次讨论,获得小组2/3委员的通过,提交大会讨论后也需获得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才写入草案。起草工作刚开始,起草委员会秘书长鲁平就带领委员们到香港进行了23天的社会调查,听取咨委和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与香港各界人士1000多人举行了110多次座谈,广泛收集意见;草案形成后先公布“征求意见稿”,在内地和香港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大规模社会咨询。广泛听取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100多处的修改;1989年2月形成“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后,全国人大又通过决议公布基本法(草案),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解放军各总部间广泛征询意见,征询期长达8个月。各专题小组将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后,提出了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24个,对草案再次作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正式颁布后,这部经过内地和香港有关专家、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几上几下征询意见、博采众议反复研拟的法律,受到了广泛的称赞和认同。

  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2月17日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高度赞扬说:“你们经过近5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香港基本法将于1997年7月1日实施。这部法包括序言、9章,共160条,还有3个附件。主要内容规定,香港回归祖国后,设立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由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和基本法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享有香港特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特区各级法院行使特区的审判权,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自行决定本身的财政政策,并根据自身的需要管理和支配财政资源,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区征税。香港特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可自行制定适用于香港的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政策。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为单独的关税地区,港元为法定货币,自由兑换。特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及民用航空管理制度。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规定了1997年7月1日后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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