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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本书精要

  《伦理学》在对元伦理学的反思和扬弃中实现了对规范伦理学的肯定和回归,它突出强调了规范伦理学的重要地位,重新梳理了规范伦理学的脉络,并完成了对于20世纪以来伦理道德发展态势的整合。

  威廉·弗兰克纳(William K。Frankena,1908—1944),美国现代著名的伦理学家,长期执教于美国密执安大学,是密执安大学哲学系杰出的教授,并同时受聘为哈佛、哥伦比亚、普林斯顿、华盛顿及东京等大学的客座教授,对理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教育哲学等,都有专门的研究。

  弗兰克纳1908年6月21日生于美国蒙大拿州。他于1930年在卡尔文学院获得学士学位,1931年在密执安大学获得硕士学位,1935年在哈佛大学获得第二个硕士学位,并于1937年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同年进入密执安大学成为一名教员,一直到1978年退休。1934年,弗兰克纳与塞迪(Sadie Roelfs)结婚,他的妻子于1978年逝世。他们生有两个儿子——卡尔和马克,并有四个外孙。弗兰克纳还有一个兄弟。弗兰克纳于1994年10月22日在当地医院逝世,享年86岁。

  弗兰克纳在密执安大学哲学系从事了41年的教育工作。自1947年,直到1961年他担任系主任的职务。当他于1978年光荣退休时,当时的密执安大学的校长曾如此评价他:“他是一个在伦理学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他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和见识相信要比世界上的任何其他人都要多。”在退休之后的16年间,他也从不间断对哲学研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后来的哲学系主任路易斯·洛布曾说过:“弗兰克纳是在研究道德哲学及其历史发展方面最具权威的人物,他的研究涉及教育哲学和社会哲学。他为人真诚、富有勇气、直率待人,他对于基础价值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弗兰克纳在1965—1966年间曾担任美国哲学协会西部分会会长,1974年为该协会递交了著名的Carus报告。与此同时,弗兰克纳在1965—1972年间担任美国哲学研究委员会的主席,此外,他还是美国人文科学学会的成员,以及行为科学尖端研究中心的研究员。

  弗兰克纳在现代伦理界是一位相当有影响力的人物。他的这本著作《伦理学》,首次出版于1963年,并于1973年修订后再版,已被译成荷兰、日本、德国、西班牙、瑞典、中国等多个国家的多种语言,并在今天仍然广泛地被应用和推崇。此书出版后,长时期来,一直被西方公认为是伦理学界最具有权威性的著作之一。《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和《美国百科全书》均是将此书列为伦理学必读教科书。除了《伦理学》之外,他还写有许多重要的科研论文,这些基本被收集在《道德展望——弗兰克纳文集》内。

  “作品内容”

  《伦理学》总的说来是一本道德哲学大纲,主要是对道德哲学问题、道德哲学家的见解及所涉及的重要范畴所进行的介绍和分析。本书共有六个大章内容,大部分篇幅都是对规范伦理学的探讨。首章是对伦理学这一学科的总的概述和思考,围绕“道德”和“道德哲学”两个范畴展开讨论,并对后面几章的内容作了逻辑纲要。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第五章,均是在对规范伦理学进行一般的讨论,包括分析和解释。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道德义务的规范理论,作者在此提出他的混合义务论;第四章研究道德价值的规范理论;第五章研究非道德价值的规范理论。本书的最后一章讨论了元伦理学的中心问题及其理论。

  道德和道德规范判断

  在第一章“道德和道德哲学”中,弗兰克纳开篇以苏格拉底在《克力同篇》中是否要逃跑来避免死亡的处境为范例来引出对道德原则和伦理学本质的思考,得出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它是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道德问题和道德判断的一种哲学思考,并在此基础上以道德的不同思考方式为依托,将道德哲学划分为三种类型:描述的或经验的类型、规范的思考类型、分析的或判断的元伦理学思考类型。

  本书所探讨的伦理学包括刚刚提到的三种类型。弗兰克纳对本书之所以在规范的类型之外还涉及到元伦理学以及第一种类型的简要讨论,所作的解释是这样的:“事实上,我们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提供一种规范理论的一般框架……。至于我们对元伦理学的问题感兴趣,主要是因为在一个人能够对自己的规范理论完全满意之前,他似乎必须回答这类问题……然而,由于某些心理学和人类学理论对回答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问题有所影响,因此,我们的讨论也包括第一种思考类型。”

  接着对道德进行了探求。弗兰克纳在进行了一般探讨之后,提出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上的确定目标以及指导这些目标实现的准则;它或多或少是外在于个人的,是强加给个人或作为习惯灌输给个人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目标和准则可以、并且总是‘内在化’或‘深入人心’的,也就是说,个人把它们当成了自己的东西,并用它们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从而他产生了一种‘良心’或‘超我’”。(15—16)这个内在化的过程也许完全不依赖于理性,道德的典型特征是伴随以少量理由说明的反复灌输。关于道德体系的要素,弗兰克纳在本书中所集中讨论的主要是一定的判断形式,一定的准则、原则、理想和德性,某些制约力或其他动力。

  既然道德规范是道德哲学的核心类型,而一定的判断形式又是道德体系的首要要素,那么道德规范的判断种类将显得尤为重要,弗兰克纳在此把规范判断分为四个大类:道德义务判断或道义判断、道德价值判断或品德判断、非道德价值判断以及非道德义务判断。前两者属于严格的伦理或道德判断,后两者属于非道德规范判断。在我们的一些道德判断中,我们说某一或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尽义务的或违背责任的等等,这就是第一大类型的判断形式;而另一些判断中,我们谈论的也许只是个人的动机、意图和品质,认为他们是善的或是恶的,有德的或是无德的,崇高的或是卑劣的等等,这是第二大类型的判断形式;而为了很好的谈论这两大类型,就不得不涉及到这种非道德意义上的“善”和“恶”,所以,弗兰克纳在本书的探讨中也包括了第三大类型,这种判断只是评价客观实在的东西,如汽车、绘画、经验和政府等等东西,我们会说它们是好的或是坏的,值得追求的或不值得追求的;而非道德义务判断,只是为了归类的完整才提及,如“你应该买件新的衣服”,这样的判断就属于此类,无特别的理论意义,所以讨论并没有涉及它。

  目的论、义务论和混合义务论

  弗兰克纳指出:“义务理论的基本作用,是指导我们针对不同情况,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判断行为是否正当……。由此,得出我们义务理论的基本问题: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针对某个特定的行为者,自己或他人,集团或社会,我们可以或应该怎样作出道德上的决定或判断?换句话说,该行为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道德的呢?”(24—25)紧接着的二、三两章均是在讨论道德义务问题和观点。

  首先,弗兰克纳提出实际知识和概念清晰的重要性,强调不能因为愚昧和混乱而不了解相关事实,导致不能明了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譬如有关毒品、战争和污染的问题。而作为一种标准的流行准则,在现实的文化生活中会弊端重重,它的严格性、适时性、文化差异性可能存在着问题,往往是道德哲学家们所批判的。他们则会提供给我们可供选择的两大标准——义务论和目的论。

  目的论是作为一种非道德价值规范出现的,它认为,判断道德意义上的正当、不正当或尽义务等等的最终标准是行为的结果,行为的结果使得善超过恶,那么就是正当的,反之,则是不正当的。所以,目的论使正当、尽义务或道德的善依赖于非道德的善,从而也使道德义务和道德价值理论依赖于非道德价值理论。而对于什么是善或恶,是否是快乐或痛苦,目的论者往往有着不一致的看法。根据对于人应该促进的是谁的善?目的论可有两大派——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前者也叫伦理利己主义,即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对选择者来说,它在长期内所促成的善至少超过恶。后者也叫伦理普遍主义,即对整个人类来说,它所促成的最大限度的善超过恶。这种最大的善也许是快乐、幸福、知识,甚至是权利和自我反省,或是由它们的整体来表达。功利主义者有些是享乐主义者,如边沁和密尔,有些是理想主义者,如摩尔。

  义务论否定目的论所肯定的东西。一个义务论者认为,对个人、社会或人类来说,即使一种行为或其准则不可能使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它仍然可能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尽义务的。正当和尽义务仅仅是因为与之相关的某些其他事实,或它自身所具有的性质。根据对普遍准则的不同看法,义务论也可分为不同的类型。行为义务论主张,关于义务的基本判断完全是特殊的判断,某一个行为应该在它发生的特殊情况下来进行具体的判断;极端的行为义务论者更是强调在每一种情况下进行当时的判断;而判断的根据或是某种“直觉”,或是某种“决定”,而不是准则。准则义务论则主张,正当与否的标准由一种或多种准则组成,它们或者是具体的,如“我们要永远相信真理”,或者是非常抽象的,如“正义原则”;他们确信一个人在判断时,至少是在不自觉地使用着某些准则或原则。而所有的准则义务论者大概都难逃固有的准则之间的冲突困境,弗兰克纳论证了即使是在相对完美的罗斯体系里,情况依然如此,除了一元论的准则义务论。神命论是一元论的准则义务论的第一个代表,正当与否的标准就是上帝的意志和法则,正当或不正当,只是意味着上帝的命令或禁止。需要指出的是,理论界同样存在着一种神学目的论。

  功利主义又可分为行为功利主义、一般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弗兰克纳将它们放在第三章的开篇来讨论。功利主义的唯一的基本标准就是功利原则。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一般来说,或至少在适当的情况下,人们将直接使用功利原则来说明具体情况下什么是正当的、尽义务的,它只是针对“这种情况”,而不是“这类情况”;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不过是这种伦理学的一种。一般功利主义认为人们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询问哪些行为具有最好的结果,但这种行为也不涉及准则,它针对的是“这类情况”;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一个人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那么任何人处于类似情况下的行为也是正当的,这在辛格那里得到了很好表达。准则功利主义是密尔提出的,它强调以准则作为道德的核心,主张我们总是首先考虑对所有人来说,哪些准则会促进最普遍的善,据此来作出我们的决定。如果一个人对于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仅仅诉诸于某些特定的准则,那么他是一个准则义务论者;但是如果他的坚持实际是认为依此准则行事才符合于最普遍的善,进而才捍卫这些准则,那么他最终也只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即准则功利主义者。弗兰克纳在此对三种形式的功利主义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分析和驳斥,并且认为,道德必须包括一些准则,并把这些准则看得比经验准则更为重要。

  在所有这些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功利原则与正义原则,弗兰克纳提出了他的义务理论——混合义务论。在这里,正义原则要优越于功利原则。弗兰克纳认为始终不能将功利原则直接作为混合义务论的前提,于是他找到一个与功利原则相类似又可以克服功利原则本身弊端的原则,即“仁慈原则”,它体现在一个人不应该作恶、应该制止和防止恶、应该避恶、应该行善和促进善。正义原则的全部体现是公平分配,即公平地分配善与恶。混合义务论以仁慈原则(而非功利原则)和正义原则为基础,并与平等对待相一致。弗兰克纳认为可以从这两条原则中导出所有的希望被当作责任的东西。他进而提出他的义务论所面临的有待讨论的问题,一个是原则间可能冲突的问题,一个是实际应用的问题,以及对“自我责任”的存在与否和“道德责任与道德权利”的有关理论进行了阐释。弗兰克纳否认了绝对准则的存在,这一点上与康德是对立的。

  除了目的论和义务论,弗兰克纳还提到了第三种道德哲学的规范理论——唯爱论,即爱是唯一的道德命令,所有其他一切的规定都取之于爱。这里又涉及到对基督神学的一些分析和观点。至此,弗兰克纳已经用最重要的篇幅讨论了规范伦理学的中心问题,即规范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尺度或标准的问题,凭借它们,已经可以决定在道德上我们应该做什么,何为正当,何为不正当。但是,弗兰克纳认为必须要有一种道德价值的规范理论来补充道德义务的规范理论,道德价值判断用来表明个人、品格、动机、企图等,也包括“行为”在道德上的善恶和美丑。接下去的第四章正是简单地讨论了这个问题。

  道德的善生活和非道德的善生活

  善,分为道德意义上的和非道德意义上的。道德的善生活和非道德的善生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区分的,弗兰克纳将后者简称为善生活。

  德性是一种品格特征,它所关心的是特定的品质的培养。事实上,弗兰克纳讲到,很多人认为道德应该被看作主要是与这种品质的培养相关,而不是与我们所假定的准则或原则相关。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似乎都是这样看待道德的,他们主要谈论的并不是正当与尽责的问题,而是德性与美德的问题。认为道德必须是一种品格准则,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拥护一种德性伦理学,而前几章弗兰克纳所批评或辩护的伦理学理论大概都可以称为某种责任伦理学。但这些责任伦理学也都是可以转变成为德性伦理学。

  德性伦理学坚持以道德作为一切的基础,这里对应于三种责任伦理学,弗兰克纳提出三种德性伦理学——品性利己主义、品性功利主义、品性义务论,前两者均可以称为品性目的论。品性利己主义认为美德是最能导致自身善或幸福的品质,为自身善的审慎和细虑是最基本的品质;品性功利主义者认为美德是那些最能促进普遍善的品格,仁慈是最根本的品质;而品性义务论认为,某种品格在道德上是善的或有道德的,仅仅因为它们自身的缘故,而不是因为它们所具有的或促进的非道德价值,即是说,除了审慎和仁慈之外,应该还有更基本的品质,如上帝的命令、诚实或正义。那么,我们应该把道德理解为对某种原则的服从?还是理解为对某种品质的培养?我们是否必须作出选择?道德是存在还是行为?弗兰克纳就此对道德品质和道德原则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进行了阐释和分析,认为如果一种品质没有发展到与原则相结合的行为,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借用康德的一句话,没有品质的原则是软弱的,没有原则的品质是盲目的,美德作为基本应该被任何伦理学所重视。道德理想与道德原则是不同的,前者是以“是”的方式存在的,而不是以“做”的方式存在的。特定的道德理想的形成,成为一个人自我存在的类型定位,是对善的理解和追求。那么,除了正义和仁慈,还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品质?弗兰克纳在这里区分了第一命令的美德和第二命令的美德。前者如诚实和忠诚,后者如思维清晰和重视事实。道德上的善是什么?很简单,道德上的善并非是由于行为的结果带来的利益,也并非是原则和准则,而是产生行为的动机和意念。一个事实上正当的行为并非一定是一个道德上善的行为,因为它的动机也许是恶的;相反也成立,一个坏的结果也许是一个善的动机,这样它就不是道德上的不善。弗兰克纳在这里引出了道德责任的讨论,以及自由意志与责任之间的关联,以及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的介绍和分析。

  之前所有的问题都是严格意义上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即什么是道德上的正当、不正当或尽义务?什么是道德意义上的善的、恶的?以下弗兰克纳开始讨论虽然不是道德问题但与道德有关的问题,即非道德价值问题。在这里,他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呈现,内容涉及到在生活中,什么是值得向往的、善的或有价值的?什么是与道德的善生活相区别的善生活?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价值?弗兰克纳在这里总结了“善”的多种用法,介绍了作为目的的善的享乐主义和非享乐主义,提出了它们之间争论的两条线索。而快乐和幸福在这里是最为重要的论述范畴。活动和体验是构成善生活的主要内容。

  意义和证明——元伦理学

  正如弗兰克纳在本书最前所介绍的那样,伦理学不仅包括以上这些规范伦理学及与其相关的内容,它还包括其他的研究内容,在最后的一章里,探讨的内容转向了元伦理学。事实上,在之前很长的时间内,甚至当今西方伦理学领域,道德哲学所关心的大多是元伦理学分析。

  除了作出某种暗示,元伦理学并不提供任何道德原则或行为目的,就它本身而言,它完全由哲学分析构成,它所感兴趣的在于说明和理解,而不在于规范与原则。通常认为,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在于伦理学的概念或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的意义和定义是什么?判断中使用了以上的或类似的概念或术语,那么这些判断的本质、意义或功能是什么?伦理判断和价值判断能够被证实、证明,或显示其有效性?如果能,怎么证明?在什么意义上证明?或者,什么是道德推理的逻辑?什么是价值推理的逻辑?……这是一系列有关伦理的意义和证明的问题。弗兰克纳把关于伦理或价值术语和判断的意义的所有理论加以分类,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即定义论或自然主义理论、直觉主义或非自然主义理论、非认识主义或非叙述主义理论。前者用“是”定义“应该”,用“事实”定义“价值”;中者认为所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是直觉或自明的,因为它们是自我证明的,不需要任何逻辑或心理论据的证明;后者认为伦理判断并非是叙述行为、个人或事物的性质的断言或陈述,并断定它们具有一种不同的“逻辑”、意义或用途。而相对主义则反对任何这样的观点,它断言可以通过公正而有根据的考察来驳倒一切对手,并在此意义上客观、合理地证明其是正当有效的。弗兰克纳在这里分析和批驳了所有这些观点,并且触及到了一种关于伦理判断的意义和证明理论的开端。

  关于道德观点,弗兰克纳认为,正如科特?拜尔所提出的,一个人如果不是自私的,而是按照原则行事,希望使自己的原则普遍化,并且在行为中考虑到是所有人的善时,他才是采取了道德观点。休谟认为道德观点就是同情的观点,弗兰克纳基本上同意了他的观点。在全书的最后,弗兰克纳提出问题,人为何要生活得有道德?为何要过有德性的生活?为何要采取道德观点?这是人生观理论问题,这里给道德的存在提供了思考的开端和方式。社会必须记住,道德是用来帮助人们的善生活的,而不是要对他们进行不必要的干涉,道德为人而存在,不是人为道德而存在。这个是本体论的问题。

  “简要评述”

  弗兰克纳的《伦理学》最重大的意义在于——在对元伦理学的反思和扬弃中实现了对规范伦理学的肯定和回归,并完成了对于20世纪以来伦理道德发展态势的整合。《伦理学》突出强调了规范伦理学的重要地位,这在20世纪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有着不可取代的意义,弗兰克纳也就此成为西方伦理学发展与转型的主要代表,成为“新自然主义”伦理学的重要代表。古德帕斯特是弗兰克纳的研究者,他指出:“弗兰克纳的著作……颇为戏剧性地提出了元伦理学反思应与规范伦理学相关联的要求。……他关于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讨论清楚地表明,对他来说,归根到底,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伦理学》有着自身深刻的背景。

  西方社会进入20世纪后,由休谟发现的两大领域在区分之后进一步裂离,从而演变成伦理学领域的重大变革,即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开始向“科学的伦理学”转变。摩尔首次把伦理学划分为“规范伦理学”与“分析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主要分野在于:规范伦理学为人们的道德行为确立各种原则和规范,并力图从理论上或经验上证明这些原则和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尔以及边沁和密尔,各种伦理学都以此为自身使命。元伦理学则立足于“严密的科学逻辑基础”,分析伦理学的概念、判断及命令表达的逻辑关系和功能,研究伦理学语言、语辞的意义和用处及其证明。就此而论,有学者将规范伦理学称为实践的或行为的伦理学,把元伦理学称之为“伦理科学的科学”。

  于是20世纪上半叶,西方伦理学领域掀起一股元伦理学的热潮,所研究的对象仅仅局限于一些逻辑学的、认识论的或语义学的问题,成为一种纯粹语言分析上的逻辑形式。摩尔的直觉主义伦理学是“认识主义”元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他提出要创立“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伦理学导论”,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从而把伦理学归入经验事实领域,使伦理学成为形式主义的科学理论。维特根斯坦以及艾耶尔同样通过语言分割了事实与价值,站在了元伦理学这一边。

  至此,事实与价值、科学与道德之间的界限演变成为难以逾越的鸿沟。由于元伦理学脱离现实的道德生活,无法解决现实中的道德冲突及为人们行动提供指导,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西方社会的道德危机和伦理学自身的危机。人们要求重建道德,返回规范伦理学。因此,到了60年代,备受冷落的规范伦理学再次返回伦理学的主殿堂。弗兰克纳的《伦理学》正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诞生的,其意义由此显现。

  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一方面肯定了元伦理学发展的不可忽视的作用,指出其基本概念、判断分析对伦理学研究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坚持伦理学要指导实践,应该为行为提供道德准则。《伦理学》较早地揭示了元伦理学本身有限的地位和固有的脱离实际的局限性,重新梳理了规范伦理学的脉络,倡导给予它首要的地位,阐释了它的核心意义,并在整合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混合义务论”,这既是对西方传统道德哲学的总结,也是对20世纪以来伦理学发展态势的新的综合。而综合性正是弗兰克纳伦理思想的一大特点,也是他在伦理思想史上地位的最大象征。

  本书篇幅不长,内容却相当丰富,探讨了伦理学领域内许多重大范畴和重大理论问题。弗兰克纳用自身特殊的方式和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细致以及富有清晰逻辑性的论述,完整展现了他在分析过程中所具有的高度明晰性和精辟性的文风特点。他往往总是先举出事例,列举不同伦理学家们对这一主题的多重看法和论点,运用概括或演绎、归纳或分类,接着根据事实或推理,让它们在相互诘难中显现各自的弱点,弗兰克纳进而或分析,或解释,或直接批驳,或完全否定,或部分赞同,必要时提出不同的观点,作出自己的阐释,明确自己的立场。整部著作还呈现出伦理学史论的高度统一性,弗兰克纳认为探讨伦理道德的理论问题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全面审视历史上伦理学家们已有的有关理论学说,于是在本书中,我们便可以看到一个对从古希腊到中世纪直至近现代整个伦理学体系谙习熟识的弗兰克纳。全篇论著通俗易懂,脉络清晰,有理有据,又处处透露着著者的深度考究和成熟探论。

  而在弗兰克纳看来,《伦理学》所进行的大量的分析和探证最终只是手段,决不是目的。《伦理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给读者介绍伦理学这一门学科的基本常识,最终还在于让读者学会用哲学的方式进行思考。他在本书的前言中说到:“……这么做,原因在于这种介绍的本意不仅是要提供一些知识,更是要推动和帮助读者对伦理学问题进行更充分、更清晰的哲学思考”。“这并不是让人们教条地对待这些问题……。人们能够明确地、在严格推理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的见解,才真正符合本书的意图。对这样一种思考方法的介绍,就是我所理解的道德哲学”。“让我再重复地说:问题不在于他是否同意,而在于他是否能够提出一种更为充分的伦理学说。”(前言1—4)

  《伦理学》不失为道德哲学界内优秀的导论性著作,不失为初涉者的指航灯。而它本身所存在并留下来的问题,成为伦理学家们以及道德问题爱好者们思考的基础与出发点。

  弗兰克纳最为重要的个人理论观点——混合义务论,他力图使它超越已有的目的论和义务论,力图使它成为最为完善及合理的道德规范理论,却最终不免留下诸多问题,显示难以克服的局限性。首先,他的两大基础原则——仁慈原则和正义原则,反复强调应该把它们看成是“自明原则”,不免使得弗兰克纳的“道德”成为脱离社会现实的、抽象的、自生永恒的东西,一切时代都适用的东西;其次,他的公正理论也实际上显得空洞,没有太多实践的可能性和成果性;再者,两条原则间的冲突问题,他表明“我认为这是无法避免的”(109);最后,在两大原则的优次地位问题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弗兰克纳伦理思想的一个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正确地说明道德原则与道德价值的客观根据和社会本质,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地指出道德的社会作用。对于道德的存在意义,弗兰克纳仅限于人生观领域内的考究,认为道德有助于或应当有助于实现一个人的好的生活。不仅如此,弗兰克纳同时还指出,道德更应该有助于实现他人的好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看,弗兰克纳的道德的特点正是在于认为道德不能脱离社会生活,要指导社会生活,他的道德理论或许在实际的意义上倡导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胡弋弋)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纳。伦理学[M]。关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2]W。K。Frankena。Ethics[M]。Prentice-Hall, Inc。,1973.

  [3]石毓彬、程立显、余涌。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卷四)[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4]〔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Perspectives on Morality—Essays of William K。Frankena[C]。

  edited by K。E。Goodpaster。Notre Dame: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76.

  [6]石毓彬、杨远。20世纪西方伦理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

  [7]〔英〕沃诺克。1900年以来的伦理学[M]。陆晓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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