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精要
《布道录》出色地将人性结构中极为关键的部分融会到一个完整的伦理学体系之中,并给出了足够让人信服的理论,使我们看到了一种基于人性论的伦理学所具有的巨大力量。
约瑟夫·巴特勒的名字完全不为国内伦理学界所熟知,甚至在神学领域,中国也没有给他相应的地位。但这并不表示他只是本书所有章节中的一个偶然的插曲。事实上,巴特勒在神学领域的重要性可与牛顿之于18世纪的科学领域相比,而他的道德哲学则被认为是18世纪英国最重要的。
巴特勒的一生贡献给了神学生涯。他1692年出生于英国柏克郡温特吉城,父亲是一位有中等产业的亚麻布商、教会中的长老会成员。巴特勒是其大家庭中最小的孩子,父亲想让他长大后做长老会牧师,送他到一所非国教的学校,先后去了哥拉斯特和德科斯堡。1713年开始,巴特勒开始了和塞缪尔·克拉克的匿名通信,起因是巴特勒对克拉克开设的《上帝存在及其属性》的讲座?克拉克耐心地和这位匿名的年轻人通信,给予巴特勒赏识,他们的通信持续了数年之久。在克拉克影响下,巴特勒改信天主教。
巴特勒继而成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宫殿有合理自由活动权的人,并决定成为圣公会牧师。他说服父亲将其送到牛津大学奥良尔学院,1718年获得学士学位。此后直接成为萨里斯堡的牧师和副主祭。由于自身优点和朋友举荐,巴特勒在基督教会中稳步提升,1719年任伦敦罗拉尔教堂传道士,1721年任萨里斯堡受俸牧师,1722年任霍顿乐斯科里纳教区长,1725年任杜罕教区长。
1736年,巴特勒任罗切斯特受俸牧师及卡洛琳女王议事室执事。卡洛琳女王对形而上学等很感兴趣,她欣赏巴特勒的才华,并推荐他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女王去世后,其丈夫沃波尔仅授予巴特勒以布里斯托的主教,巴特勒虽感失望,仍于1738年上任。1750年他到达杜罕教区领地,但没过多久身体就开始衰退,而此前的十余年里,巴特勒曾有另外一些公职机会。巴特勒退休回到布里斯托和巴斯,1752年于巴斯去世,埋葬于布里斯托大教堂。
巴特勒没有受到他所处时代的世俗影响,而是过着神学家和道德学家的生活。他拥有一些有影响力的朋友,却没有参与政治。关于巴特勒的奇闻轶事并不多,人们只知道如他在遗嘱里要求死后焚毁全部手稿。此外,我们很容易感受到巴特勒对神学的虔诚和对道德事务的热忱。
当时,基督教在英国处于低潮,停滞不前,并受到严厉攻击。而西方世界的各种知名哲学思想也开始纷纷出现。巴特勒几乎是为了反驳自然神论者而于1736年写就了《宗教类比论》(The Analogy of Religion),尽管该书到现在也没有得到完整的解释,但它在神学领域却具有极高的价值,同时也为巴特勒带来了巨大的声誉。在《宗教类比论》中,他希望恢复对上帝的信仰。
在伦理学领域,巴特勒常以一个伦理学直觉主义者的面貌出现。他的伦理学理论体现在《布道录》(Sermons on Human Nature, or Fifteen Sermons)和附录于《宗教类比论》的《德性本质论》(Dissertation on the Nature of Virtue)中。《布道录》出版于1726年,是其在伦敦罗拉尔教堂的讲座。巴特勒是贝克莱和休谟的同代人,在当时,霍布斯对心理利己主义的论证使人们改变了对道德本质的看法,巴特勒激烈地反驳这种学说,并指出其自身具有的根本缺陷。
尽管巴特勒所论述的道德哲学理论看上去显得像是古典的学说,但在他之前,伦理学并没有得到如他所作出的细致描述,而在巴特勒之后,各种伦理学理论纷纷偏于一端,并延伸着巴特勒道德学说中的某一个部分。无论如何,我们不应低估其伦理学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作品内容”
《布道录》又名《在罗拉尔教堂的十五篇布道辞》,许多西方出版物直接辑选并称之为《论人性的布道录》。巴特勒完整的布道录由十五篇弥撒构成,一般认为其中的前言、第一篇(论人性)、第二三篇(论良心的天然权威),以及第十一、十二篇(论对邻里的爱)是最集中的关于伦理学的部分,集中体现了巴特勒的道德哲学理论。其他的数篇布道则谈到了人的无知、对上帝的虔诚、自欺、愤恨等问题。
层级的人性论
人性是巴特勒在道德学领域所论述的根本问题,也是巴特勒伦理学理论体系中最重要和有突出特色的一个部分。诸多论者在谈及巴特勒的伦理学时,总是从他的人性论着手。也有人认为巴特勒是在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对人性和道德进行深入的考察。巴特勒对伦理学的探讨是经验主义角度而非先验论角度的。关于人性这一概念,哲学领域充满着各式各样的理解,这些理解都具有模糊性。在很多时候,人性是对某个伦理学论域与主题的概括,不同的人对人性有其各自的理解。巴特勒认为,人性在伦理学中具有根本的地位,任何观点都需要建立在对人性的正确理解之上。虽然伦理学史上论及人性的作者不在少数,但像巴特勒这样紧紧扣合人性来谈伦理学的也并不多见。
层级的和系统的人性论是巴特勒的主要观点。系统的人性论意味着人性是有不同的元素和类型的,而层级的人性论则为这些不同的人性类型划分了不同的级别层次。按照这样的思路,巴特勒的伦理学实际上区分了三种不同层次的人性结构,最底层的是特殊的激情和欲望,第二层是自利与仁爱的动机,第三层也就是最上面的一层是具有最高判断能力的良心。
人性的系统化观点很容易等同于集合的人性论。但巴特勒的人性论却不是集合式的,集合式人性论仅意味着人性具有不同的元素,但巴特勒还认为,这些不同的人性元素和层次应当具有不同的地位。我们需要区分一种人性类型具有的相对力量与它们应当具有的相对力量,后者代表了一种人性类型的权威(authority)。例如,虽然良心和欲望都是一种元素,而且良心具有强得多的应有权威地位,但欲望却可能是实际上占据主导的元素。除此之外,巴特勒进一步认为,需要仔细辨别这些不同爱好和原则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不能算真正掌握了这些原则。巴特勒明确地举出著名的钟表例子作为类比。
按照本性行事的反面是与本性逆反,在巴特勒这里,按照本性行事就是在人性的系统层级结构中合理地平衡各种级别的原则爱好,并按照它们理所应当具有的不同权威来实施这些原则。这也使其观点在不同于人性的集合论外,也不同于另一种人性论,那样的人性论认为,人性结构系统应当按照某个最强的原则来行事。显然,巴特勒的人性论比它们都要精致和周到。
权威的人性原则在种和本性上具有相比于其他层级较低方面的根本优越性。理想人性就是由恰当服从于自爱和仁爱的特殊冲动、以及恰当服从于良心的自爱与仁爱原则所构成。对巴特勒来说,人们会赞同他的人性论和关于人性论的权威原则的说法,只要人们具有那些普遍的常识与思考能力,并通过冷静与仔细的内省,这些道德哲学的理论就将被人们接受。而且,人们对它们的感知理解与接受是源自内心的。
内部交互的人性等级虽然精致,而且巴特勒本人也为构造该理论付出了大量努力,但该理论仍在许多地方表现出了或多或少的模糊与自相矛盾之处,为此不同的解释者提出了各种解释。这些不同的级别间的关系因此也就并非完全清楚,下面具体介绍巴特勒伦理学体系中的三种不同层次。
特殊的激情与自爱
处于最底层的是冲动、激情和欲望,它们是朝向外在对象的直接而简单的人性,不管被获得的途径方法是什么。第一层次是巴特勒人性论中最模糊的部分,一些解释者甚至不提及这一方面。特殊冲动的清单有嗜好、食欲、性的欲望、愤怒、嫉妒、恐惧等。这些各不相同的欲望追求着互不相同的特殊目的,重要的是,他并没有想从道德心理学上区分激情、欲望与情感,但这三者却在上述冲动中各有所代表,而且它们所付诸的对象是不同的。对巴特勒来说,这些非常不同的欲望事实上处于同一个级别之上,它们典型地构成了非道德内容,以作为巴特勒真正想在后续提出他心目中道德内容的对照和铺垫。
这些特殊冲动相比于更高级别的人性有着重要差别,它们是从原始本能的角度非常自然地出现的,没有经过反思与预先构想。由于这个原因,也就不存在对这些特殊冲动的有意识控制,因为它们本来就在自身属性上不属于理性控制的范围。巴特勒所设想的人性原始层次是温和的,即使在论及恶的时候,也仅指出了一些温和的恶的天性,而没有看到一些真正的恶,这促使他更加认为这个部分是一个不值得更多谈到的部分。此外,巴特勒认为除了考虑到自身外,几乎任何特殊冲动的对象都是外在的,当欲求某物时,人们想到的并不是这种欲望将带来的效果,而更是一种自发自然的需要。由于存在诸如外在对象是否总能被找到等疑问,人们似乎在同意这一观点上具有某些困难。巴特勒并未更细致地划分如当下冲动与持续冲动等不同的欲望状态,这也带来了问题。
爱好包含着发展为利己与利他的可能。根据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同指向,爱好可以发展为利己主义的自爱与利他主义的仁爱两种更高级别的原则。其中,爱好与仁爱的关系是需要介绍的第一个关系。巴特勒鲜明地指出在爱好和自爱之间不存在分歧。心理利己主义的自爱被巴特勒典型地称为冷酷的自爱、冷静和合理的考虑、合理的自爱等等,自爱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爱好,虽然与爱好在某些特征上一致,但自爱是属于更高层次的原则。
与其他一般特殊爱好不同,心理利己主义的自爱具有对达成目标的仔细考虑。它的目的是个人的长远福利,为此甚至可能做出短时间内违反爱好的行为。自爱的更强大的动力使其自然权威超过了爱好,并要求特殊冲动构成的爱好对其的服从。另一方面,爱好的行动也促成了自爱的目的达成。在这里,巴特勒激烈反驳霍布斯式的利己主义,霍布斯将利己主义的自爱视为人性和道德的最终根源,人们追求任何事物都是为了最终满足自己的利益。巴特勒虽然给自爱以极高的地位,甚至认为恰当自爱指引下的人生是完满的,但他仍然未将自爱看作道德的根本。除了积极的人性观这样的原因,巴特勒之所以承认自爱,是因为他看到了利己主义伦理学所具有的合理性,但他也认为,自爱虽然可以在良心的伴随下构成美好的道德价值,但它并不是道德内容中的真正闪光点。在比自爱更高的原则中,仁爱占据着重要地位。
仁爱
巴特勒对仁爱的论述比自爱清晰一些,但仁爱仍然是模糊的。在一些地方仁爱被解释为特殊感情的一种,另一些地方则被解释为普遍原则。仁爱基于同情论,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吸引原则,例如共同在土地上生活、结识等原因,人们的内感觉是可以相应的,痛苦、耻辱和爱慕对象都是可以被共同地感受到的(28)。仁爱不像自爱原则那么强大,是人类天性中一种较弱的原则,但巴特勒反复强调仁爱在人类天性中存在的真实性。仁爱和同情的例子可能是相当隐秘地存在着的,但它们的确存在,而且表现出了巨大的道德价值。
就像为了每个人自己的生活健康的自爱一样,为了社会和人类共同福利的仁爱也是天性的一种。世界上许多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表现出对同类的天性仁爱和同情,对这个反仁爱的观点,巴特勒仍然坚持用人性元素的天然权威来论证。理解人性不能凭借特殊情形,而应当凭借大部分人在一些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同情和普遍仁爱的事实(34)。
与自爱相比,仁爱虽然在真实地位上要微弱,但仁爱的天然权威高于自爱。正是仁爱的无可置疑的存在使心理利己主义被彻底击败。虽然自爱和仁爱看似有许多冲突,但巴特勒认为它们两者不仅不会有分歧,而且是完全可以达成一致的,具体表现为它们的追求目的是内在一致的,如果自爱得到恰当的引导启迪,它的指导行为将与仁爱符合。除此之外,自爱和仁爱都体现了上帝对人类种属的安排,只不过自爱倾向于直接顾及私人福利,而仁爱则旨在促进公众福利。自爱和仁爱作为指导原则,位于人的各种特殊情感之上。这也正是巴特勒人性论的复杂结构:自爱是特殊情感的一种,却在权威上高于它们,仁爱和自爱也同属于理性原则,但仁爱的权威高于自爱。
自爱与仁爱的区分并不是为了制造更复杂的麻烦,实际上巴特勒对此的用意反而是为了更清晰地澄清这两种不同的指导原则。在判断特殊激情对人们道德行为的影响之时,理解自爱和仁爱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掌握人类理性原则的这两个方面,虽然在每个具体的道德行为例子中,它们都是彼此混合着的。同时,要判断某一行为中仁爱与自爱的具体程度是困难的,尽管我们有可能分辨两者中哪个更占优势。人性在道德价值上更有重要性的是引导他去获得所处世界的最大幸福、为社会德性而设计的,有少部分人忽略了仁爱从根本上所能增长的真正利益与幸福,而有意无意地追求眼前幸福,这是短视行为,也实乃是对自己的不义。我们应当慎重考虑自己的福利与公众福利之间的关系,并依靠仁爱所具有的权威来指导行为。
在谈及仁爱时,巴特勒的观点表现出明显的同情论和功利主义的倾向,尽管巴特勒的根本着眼点与目的并不是这两种伦理学理论。对巴特勒来说,虽然对同类的情感体验以及对社会公众福利的内在要求是道德领域的重要原则,但它们仍然不具有伦理学中最高的地位,具有这种地位的是更靠近义务论性质的事物,它就是良心。
良心
良心很可能是巴特勒想要在其道德哲学著作中表达的最重要的内容,同时,良心的表述最没有歧义。它是人性层级中最高的层次。缺少了良心的人类本性是不完整的,只有当每一个内在本能和偏好之外再加上良心这一调节、管理、支配的最高级机能,并同时认肯良心的天然优越权威,人性的理念才算完整。虽然良心和自爱、仁爱等一样,同属于人类天性中的一种,而且它们在实际地位上处于理论上相同的地位,但良心却并不像自爱仁爱原则一样是一种道德感情或者理性原则,良心的性质更靠近一种反省的判断能力(31)。良心的独特性在于它判断行为的正确与错误,通过反省行为的独特视角审视行为对错。它是我们得以勘察脾性和行为的原则,它内在于每一种具体情欲之中,在权威上却高过它们。良心的强力支配秉性使它的地位相当崇高。
巴特勒对良心的论断完全是严格的义务论式的,律法强制要求对义务的服从,良心对此的裁决本身就构成了一个义务。良心构成了义务的根源。它是自然而然地成立的,巴特勒以人体外在形态为例说明了良心的天然性。
良心无需是实际情况中最强烈的动机,因为巴特勒完全看到了在大多数条件下,人们会屈从于那些更强烈的动机,但这完全不能否定良心在天然权威上的至高无上性。不仅如此,人们的行为一旦没有遵从良心的善恶正当判断,那么这样的道德内容就成了巴特勒所说的不相称的人性与行为。就像一个拙劣作品让技艺精湛的工匠的才智蒙羞和变得不相称一样,一个本来能够在良心决断和调节下作出符合道德举动的人却因其他冲动或原则,作出不义之举,这样的行为就是人性与行为的不相称。它并不是从后果论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也不单纯是从行为本身来看待,而应该说是从行为与行为者的本性之间关系的比较来看的。另外,没有良心之权威的后果是糟糕的,那样一来,善恶就无法得以区分,而行为的道德高下和内在差异也就都一并消失了。
良心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并不与自爱相矛盾,相反,巴特勒认为良心和自爱也是内在一致的。他再一次地要求一种和谐的道德结构。实际上,巴特勒所认识的自爱、仁爱和良心都是内在一致的,它们的恰当本性运用,由于都符合着人类天性而超越了低层次的禽兽属性,因此不可能有理论上的冲突。当它们被恰当发挥时,人们就能够在私人福利的基础上也追求公众福利,这构成了一种至善的景象,同时,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上,良心的决断功能使每个行为都能得到最妥当的完成。
“简要评述”
神学与伦理学是巴特勒在其论著中探讨的主要领域,但我们不应当被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所干扰,而认为在神学与道德学说之间存在着某些根本的差别。在巴特勒这里,这样的差别并不存在。对上帝的观念和人类自身的道德生活之间具有某些根源上的一致性,这是巴特勒最终所能告诉我们的。此外,巴特勒对曼德维尔的自爱说与莎夫茨伯利的利他说的正确整合在经典伦理学中具有着重要价值。
不过,巴特勒最主要的伦理学贡献在于他的人性论。正如上面的内容概要所表达的那样,巴特勒提出了层级化、系统化的人性论,这一独特的学说是巴特勒伦理学的起点,也是其归宿。今天,人们的道德生活、道德观念和道德理论都变得越来越后现代化,后现代伦理学以一种相当复杂和微妙的形式影响着人们在这些方面的认知判断。站在后现代哲学的立场,巴特勒的伦理学理论并不能经得起推敲,人们将会发现特殊激情与自爱、自爱与仁爱、仁爱与良心以及自爱与良心之间存在着无数种不同程度的矛盾。正如人们可能感觉到的那样,上面的每一对人性原则都在许多具体的方面相互冲突,但巴特勒却像是无视这些似乎是根本对立的进一步冲突。
不仅这些不同的原则相互冲突,而且,即使是在良心这个单一的方面自身,人们也将在道德事务领域发现它的重重矛盾。虽然巴特勒对良心的角色和地位作出了清晰的说明,但在具体的道德事务中,良心的出现很可能不具有巴特勒所设想的那种权威地位可能,人们非常可能难以让良心控制不同的原则冲突,这也许真的不是一个道德理性原则的权威程度问题。而且,良心本身也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简单的良心,因为巴特勒本人并没有对良心的更具体的特征进行更多描述,在这个问题上,巴特勒像对待其道德哲学理论的其他部分一样,并未对今天人们所疑惑的给予想像中的更多解答,他对人性元素的描绘不够细致,而且常常重复,更可能让读者和解释者失望的是,巴特勒在他的论述中前后经常出现不一致的状况。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之一和前提是将巴特勒放到他的时代中,我们需要知道他所面对的论敌以及所处教区的读者,甚至需要完整地了解那个时代的基督教情况,才有可能用最合理的立场去看待和理解其伦理学理论。当然,这是不够的,既然我们身处当代,就不仅难以做到这一点,而且人们有可能提出进一步的质疑,这样的质疑将会是:即使我们做到了对巴特勒的理解,它的道德哲学也帮不了我们。
但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是的,在巴特勒之后,虽然人性论的伦理学有过许多流行,然而今天的人们却几乎不愿意从人性角度来看待道德,人性显得是一个过时的词汇。今天的流行道德观念被那些规范义务论所占据,那样的伦理学理论强调对每一个道德事件的行为角度分析而不是人性分析,即使人性偶尔在人们的道德思维中出场,它也很可能被判断为是否是符合进化论生物规律特征的,而不是巴特勒式的人类天性特征。这正是我们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从它也可以看出,在最基础的地方,我们与巴特勒存在着多么大的差异。
巴特勒对人性的描绘不仅是经典的,而且他还对人性进行了过于乐观的想像。我想,这也许是我所能感到的极少的问题之一。但在这一点上,巴特勒本人的文本确实很难提供更强有力的回应。
义务论(道义论)、功利主义、德性论、同情论这四种具有无比重要性的伦理学理论同时被巴特勒所提出,这或许是巴特勒在有层次的人性论之余,所表现出的足以让所有人吃惊的地方。他的同情论直接影响了休谟和斯密,他的义务论在道德义务的律法规范性等许多方面与康德的著名理论如出一辙,关于公众福利的观点完全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巴特勒以人性为基点的伦理学则非常像是一种特别的德性论。
正如曾经说到的那样,巴特勒本人却并不是意在论述上述理论的任何一种,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再一次回到他的层级的人性论。巴特勒实际上看到了人性中分裂的部分,各种特殊的原始欲望与自爱、自爱与仁爱以及在它们之外的良心,他出色地将这些人性结构中极为关键的部分融汇到一个完整的伦理学体系之中,并给出了足够让人信服的理论,这显然是对其伦理学来说最重要的一点。也正是通过从人类天性的诸角度,巴特勒让人们的道德评价和道德内容获得了足以成立的根基,它让我们看到一种基于人性论的伦理学所具有的巨大力量,同时,它很可能成功地击中了那些最符合道德内容的真正部分。
在18世纪,巴特勒拥有广泛的读者。今天,他的著作并没有获得同样程度的阅读。不过,大众和伦理学家也许都将越来越发现,为了让道德与道德哲学更好地被理解与实践,回到巴特勒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林航)
参考文献:
[1]J。Butler。Fifteen Sermons[M]。Virginia:Lincoln。Rembrandt Publishing,1993.
[2]A。Duncan。Jones。Butlers Moral Philosophy[M]。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52.
[3]〔英〕布劳德。五种伦理学理论[M]。田永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