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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毛泽东笑谈秦灭楚!共和国宪法开新篇(3)

  在七届四中全会上,邓小平针对高岗攻击刘少奇所散布的流言蜚语作了尖锐的批评;对刘少奇为顾全大局在全会上作的自我批评,则说了一席公道话。他说:

  我们常常闻到这样一些味道,例如有的人把某些人或者把他自己夸大到与实际情况极不相称的地步,不愿意受检查,不愿意受批评,自以为是,听不进别人的意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空气稀薄,不注意集体领导,不注意团结,对犯错误的同志不是采取治病救人的态度,不大照顾别的地区、别的部门等等。尤其严重的是,有些同志不注意维护中央的威信,对中央领导同志的批评有些已经发展到党组织所不能允许的程度。毛泽东同志提倡对党的任何负责同志(毛泽东同志经常说,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批评,但是这种批评必须根据党的原则在一定场合下进行,或者向他本人提出。这样的批评是应该的,不可少的。中央的主要负责同志过去经常讲到这一点,他们是欢迎别人批评的。但是不能允许这样的言论发展到党的组织所不能允许的程度。

  我们常常遇到,某些同志对中央几个主要负责同志的不正确的言论,常常是不经过组织、不合乎组织原则的。全国财经会议以来,对少奇同志的言论较多,有些是很不适当的。我认为少奇同志在这次会议上的自我批评是实事求是的,是恰当的。而我所听到的一些传说,就不大像是批评,有些是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或者是夸大其词的,有的简直是一些流言蜚语,无稽之谈。

  邓小平着重指出:

  比如今天少奇同志在自我批评里讲到的对资产阶级的问题,就与我听到的那些流言不同。对资产阶级问题,虽然我没有见到1949年初少奇同志在天津讲话的原文,但是据我所听到的,我认为少奇同志的那些讲话是根据党中央的精神来讲的。那些讲话对我们当时渡江南下解放全中国的时候不犯错误是起了很大很好的作用的。虽然在讲话当中个别词句有毛病,但主要是起了很大很好的作用的。当时的情况怎么样呢?那时天下还没有定,半个中国还未解放。我们刚进城,最怕的是“左”,而当时又确实已经发生了“左”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采取坚决的态度来纠正和防止“左”的倾向,是完全正确的。我们渡江后,就是本着中央的精神,抱着宁右勿“左”的态度去接管城市的,因为右充其量丧失几个月的时间,而“左”就不晓得要受多大的损失,而且是难以纠正的。所以,我认为少奇同志的那个讲话主要是起了很好的作用的,而我所听到的流言就不是这样的。

  事隔40年之后,重读邓小平这一席话,可以看出,他在这里不只是对刘少奇的天津讲话作了客观的公正评价,而且阐明了一条真理,即: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以后,各项政策的正确、错误、利弊得失,其基本立足点,就是看是否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当时,突出反映在是否有利于迅速恢复和发展城市的工业生产。遗憾的是,这一点在当时远未成为党内的共识。

  对高岗饶漱石的结论

  中共七届四中全会,是以通过《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载入史册的。决议不点名地批评了高岗、饶漱石,向全党,特别是中央委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强调了增强和维护党的团结的极端重要性。重申党的团结的重要保证之一是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决议明确规定:

  全党高级干部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政治意见应该经常向所属的党的组织报告和反映,其关系特别重大者则应直接向党中央的政治局、书记处或中央主席报告和反映;如果避开党组织和避开中央来进行个人的或小集团的政治活动,避开党的组织和避开中央来散布个人的或小集团的政治意见,这在党内就是一种非法活动,就是违反党的纪律,破坏党的团结的活动,就必须加以反对和禁止。这就不只重申了党的纪律,而且划清了党内组织是非的界限。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然而,在这次全会上,尽管对高岗、饶漱石采取了团结的方针,但高、饶却执迷不悟,不作深刻检讨,痛改前非。为全面查清他们的反党阴谋活动,中央书记处在2月中旬分别召开了关于高岗问题和饶漱石问题的两个座谈会。经毛泽东修改批准,2月25日,周恩来在高岗问题座谈会上作总结发言说:“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高岗虽有其正确的有功于革命的一面,因而博得了党的信任,但他的个人主义思想(突出地表现于当顺利时骄傲自满,狂妄跋扈,而在不如意时,则患得患失,泄气动摇)和私生活的腐化欲长期没有得到纠正和制止,并且在全国胜利后更大大发展了,这就是他的黑暗的一面。”“高岗在最近时期的反党行为,就是他的黑暗面发展的必然结果。”高岗在事实面前拒不悔改,于1954年8月17日再次服安眠药自杀身亡。饶漱石也拒不彻底认错。

  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决议结论说:高岗、饶漱石反党活动的特点“就是他们始终没有在任何党的组织或任何党的会议上或公众中公开提出过任何反对党中央的纲领,他们的惟一纲领就是以阴谋手段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遂决议开除高岗、饶漱石的党籍。

  1980年,在拨乱反正中邓小平谈到高饶问题时说:“揭露高饶的问题没有错。”“高岗想把少奇同志推倒,采取搞交易、搞阴谋诡计的办法,是很不正常的。所以反对高岗的斗争还要肯定。”“总之,高饶问题不揭露、不处理不行的。现在看,处理的也是正确的。”

  40年后的评说

  1954到1994,整整过去了40年。对七届四中全会在历史上的地位,可以看得更加清楚一些了。

  从组织上解决高饶问题来说,如邓小平指出的,不揭露、不处理是不行的。处理得也是正确的。

  全会通过的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对于防止党内出现类似高饶那样的地下宗派活动,也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但是,今天看来,四中全会没有在政治思想上解决好问题,即未能如邓小平在发言中指出的,鉴别党内的思想是非、政策是非的基本点,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不是什么超越时空的、抽象的所谓政治立场。正是在高岗攻击刘少奇的这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上,全会留下了空白。

  于是,事隔十几年以后,在“文革”动乱开始不久,高岗攻击刘少奇的“炮弹”又被重新搬了出来。1967年3月,戚本禹在《爱国主义还是卖国主义?》的批判文章中,断章取义地大肆攻击刘少奇1949年的“天津讲话”,诬蔑刘是“为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而奔走呼号”。到1969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全上,竟然把刘少奇关于和平民主新阶段的讲话和天津讲话作为“修正主义”的罪行,写进了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林彪在报告中说: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正当美帝国主义武装蒋介石反革命军队,准备向解放区大举进攻的时候,刘少奇适应美蒋反动派的需要,抛出了所谓“中国走上了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投降主义路线,反对毛主席提出的“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的总路线和对美蒋反动派的进攻采取“针锋相对,寸土必争”的方针。1949年4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准备渡江,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刘少奇却跑到天津,一头栽进资本家的怀抱。他疯狂地同刚刚开完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所决议的对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相对抗,他大肆鼓吹“今天中国资本主义还是在年轻时代”,要无限制地“大发展”,“今天资本主义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厚颜无耻地吹捧资产阶级“剥削的越多功劳越大”,大肆吹嘘修正主义的唯生产力论,妄图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道路。

  “文革”这场灾难,当然与七届四中全会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但是,毛泽东先是要高岗找刘少奇谈清问题,继之要刘少奇在四中全会上作自我批评,以及全会根本没有批评高岗在政治上对刘少奇的诬蔑,这就实际上确认了刘少奇在对待资产阶级问题上,犯有右的错误。显然,这与“文革”又是有着潜在的联系的。

  第二节 勤政殿主席挂帅亿万人民论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经过“十月的怀胎”就要“一朝分娩”了。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实行宪法的每一条、每一句。

  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决策

  1953年初,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实行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之时,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也开始了新的起步。实行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制定国家宪法以取代过去的《共同纲领》的时机业已成熟。于是党和政府在制定颁布《选举法》,实行普选制度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时,着手起草宪法并在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了,它是我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

  建国初期,由于“人民解放战争还没有结束,各种基本的政治社会改革工作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也需要一个恢复时期。”因此,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当时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暂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替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而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则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政协的组织法又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

  自全国解放后,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经过了3年努力奋斗,艰苦创业,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伟大胜利,顺利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任务。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都达到了空前的统一,人民的组织程度、觉悟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种状况下,要使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革命成果巩固下来,使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更快地发展,也为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更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制度更加完备,这就非常有必要,也有可能结束由政协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由共同纲领替代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使人民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走上正轨。

  就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1952年,一届政协即将到期。这时,是接着开政协二届一次会议,还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宪法,就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经过党内的几次酝酿,中共中央决定向全国政协常委会提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了第43次扩大会议,就中共中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交换了意见。这次会议由李济深主持。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大会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提议。他指出,鉴于这种过渡时期已经过去,我国即将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国家的任务,就必须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求进一步地巩固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今天,这一条件已经具备。为此,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所规定的职权,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周恩来报告之后,参加会议的各委员相继发言,各抒己见。李济深代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许德珩代表九三学社,马叙伦代表中国民主同盟和中国民主促进会,彭泽民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章乃器代表中国民主建国会,赖若愚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章蕴代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议表示完全赞同。大家一致认为,在3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基础上,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进行的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完全正确的、适时的,是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要求的。

  1953年元旦,《人民日报》的社论将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宪法和国家建设计划作为全国人民全年的三项基本任务之一。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举行第20次会议,就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周恩来在会上对将要讨论的问题又一次作了说明。他说,关于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已向全国人民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提出建议,并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讨论一致同意。兹特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通过决议: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报告之后,会议进行了细致、严肃而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李济深、章伯钧、黄炎培、张治中、傅作义、陈叔通、马叙伦、彭泽民、乌兰夫、陈嘉庚、李章达、何香凝等先后发言,对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所提出的提议表示极大的赞同,讨论结束时,毛泽东作了简短的结论。他指出:“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战争。”最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决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何香凝、沈钧儒、沈雁冰、周恩来、林伯渠、林枫、胡乔木、高岗、乌兰夫、马寅初、马叙伦、陈云、陈叔通、陈嘉庚、陈伯达、张澜、郭沫若、习仲勋、黄炎培、彭德怀、程潜、董必武、刘少奇、邓小平、邓子恢、赛福鼎、薄一波、饶漱石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周恩来为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延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决议责成两个委员会尽快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开始工作,做好全国人大召开的筹备事宜。

  但因1953年若干省份灾情严重,为集中力量战胜自然灾害,发展农业生产,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9月18日召开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迟到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这就使宪法的起草工作及各项准备工作,获得了更加充分的时间。

  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宪法

  1952年12月,以政务院内务部为主组成了办公室搜集有关制定宪法的资料。1953年底,中共中央成立宪法初稿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亲自领导。1954年1月7日,起草小组在杭州开始工作,在毛泽东主持下首先制定起草宪法的工作计划,并就此于1月15日致电刘少奇等中央同志征求意见。刘少奇于翌日复电称:“此间同志同意主席所定宪法起草工作及讨论的计划。即将来电印发给在京各中委及候补中委,并要他们阅读所列参考文件。”

  1953年2月11日,将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批。

  会上,邓小平对《选举法》草案作了详细说明。他指出,选举法草案贯穿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主要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所谓普遍性就是,按选举法草案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那些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几种分子所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所以,我国的选民,将占全国人口很高的比例。我们的选举将是名副其实的普选。所谓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选举法草案规定,男女选民在选举上是完全平等的,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草案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及名额,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顾一定的地区和单位。在此思想指导下,对城市和乡村,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代表人数,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

  关于选举的方法,邓小平指出,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实限条件所决定,选举还不可能是完全直接的。选举法草案规定,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本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的选举。另外,投票方法也不能是完全无记名的。只在县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而在基层政权单位,则一般采用举手表决式的投票。这种选举方法是当前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当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选举制度还要逐渐完备。

  邓小平最后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通过和公布,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它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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