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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不注明出处引发的冤案记

(2011-11-04 08:20:13) 下一个

我家是《读者》的钢丝,20多年前在国内上大学时我就开始订,参加工作后也一直订。出国后,每次回国我都买合订本。现在多伦多也有卖的,三加元一本加税,但我通常都买过期的,过期半年以上的一刀一本,反正《读者》的可读性比较强,也不是那么快就过时了。

前几周到多伦多买菜时,顺便买了27本,分放到家里的三个洗手间,我家的习惯是《读者》到手直接翻到第34页看漫画与幽默。我觉得好玩的,就转抄给朋友,我以为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上周五到了周末,想让文学城的城民们轻松一下,我也没多想,就把我发给朋友的幽默俺就是农民(几则小幽默)从我的邮件里拷贝到我的博客,忘了注明出处。晚上下班回家,走进书房,打开电脑,看见有网友留言:这不是原创,是国内读者的幽默,请注明出处,免有剽窃之嫌。我把这事说与老公听,我说:我感觉自己就像个小偷,被便衣警察逮了个正着,我无地自容,我今后还怎么在文学城里混啊?。。。。。。老公听后,一言不发,沉思片刻,起身离开书房。只听见他上楼下楼的脚步声,过了会,他返回来一本正经地告诉我说: “老婆,我刚刚到楼上楼下三个洗手间去查看了我们家的读者杂志,那几个幽默都还在《读者》里,它们原封未动,一字不少,网友怎能说你剽窃呢?你被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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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微波仙子 回复 悄悄话 回复杂家的评论:非常赞同。我看这个小天使的照片好陶醉,他能给人带来好心情。
杂家 回复 悄悄话 其实你老公这一段才应该上“读者”的幽默专栏,而且这一段绝对是原创,因为像你老公这么认真的书呆子,天底下到哪里都找不到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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