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EB类换工作的
(2006-11-22 07: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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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EB类换工作的
EB1A/NIW是自己作为主申请人和申请受益人的,原则上可以在任何时候换工作,CIS只要求在相同的领域工作,"相同的领域工作"是指在I-140申请中工作性质分类属于同一分类号的工作. 我主张最好在相同的大类里工作. 这类换工作可以不主动给移民局联系,一般会在485审批的最后阶段REF个offer letter,要求证明:1)你在工作, 2)你在自己擅长的/自己(移民)能给美国带来巨大利益/也是I-140申请中描述的领域工作,3)即使工作性质有差异也要在RFE中描述跟140申请中描述近可能相同.最忌讳的是在REF时处在待业或part-time的工作状态.
EB1B(C)/Perm/EB3(LC)等雇主支持下的GC申请: 申请的主体是雇主,你是受益人. 这类申请原则上是不容许在申请期间换工作的.但由于排期和申请的时间的拉长,这项不人道的规定有了改进: 即485 file 180天后可以有条件换工作,新工作在同一领域,仍属于"永久性位置",新雇主愿意为你申请sponser. 如果原单位能继续sponser你最好,他们不sponser你你也无话可说,但最好不要跟原雇主关系搞翻,如果他们要取消对你支持,找理由说你违反相关规定和和约,你的申请case可能会被彻底取消(甚至有的拿到GC就走,都会有问题的),我的建议是要在合适的时间提前告诉你的雇主(老板)你换工作意向,许多不愉快来源于,"今天通知雇主,明天就走人,让雇主相关工作突然中断无法继续",至少让原雇主不要"闹"到CIS去要求撤销case.
另外对CIS也要有交待,因为老雇主可能在任何你离开后的时间退出对你的sponser,所以我建议具体的作法应该是新雇主除了重新给个工作性质的offer letter, 雇主还要主动去信说明你离开原雇主原因;你符合485 pending 180天转工作条件;雇主意愿sponser你继续申请. 只有这样主申请人才能转到新的雇主名下,而不影响你的GC进程.
(radiology)
我看没有问题
How to let "原单位能继续sponser I-140/I-185?" if I switch job when my I140/I-485 are pending more than 180 days? Let 原单位 not revoke the case? or write letter to USCIS?
通常移民局要求所有H1等外籍雇佣劳工的雇主在外籍劳工离开30天内(是以内),通告移民局,不然属于违法行为,GC spansor要求退出spansorship.个别雇主(特别是大的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并没有按时报告,甚至没有报告移民局,就造成了移民局不知道雇佣人员情况,许多情况并没有仔细查你,比如你H1转申请批准,你可以继续在原雇主那里工作,这样就造成雇主继续支持GC申请的事例.
这靠的是雇主的"疏忽"或故意,如果雇主愿意(对你特别友好)就可以"故意疏忽",即使是CIS查到你离开了该雇主,也有该雇主理直气壮地告诉移民局,你的位置是留给你获得GC后的你,要拿到GC后你会回去在那个"永久位置"上工作,从而让你通过R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