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概念系统论道德与法律兼评儒家(原版与修正)
文章来源: TNEGI//ETNI2012-02-16 19:43:45

重要提示:如果您不曾读过以下重要须知,请在阅读本文之前或之后点击以下文章:阅读本博须知(第二版)  

从概念系统论道德与法律兼评儒家
(原版与修正)
 

[第一自然段原版]这应该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科学的话题,对于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的人来说可能也是难以理论的难题。我作为一个医学和统计学教育背景的人士谈论这个话题似乎有点班门弄斧或装模作样或不知深浅的味道。尽管面临着有可能陷入被所有人笑谈的境地,我还是愿意把自己多年来在这个领域的观察和思考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第一自然段第一次修正版]这应该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科学的话题,对于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的人来说可能也是难以理论的难题。我作为一个医学和统计学教育背景的人士谈论这个话题似乎有点班门弄斧或装模作样或不知深浅的味道。尽管面临着有可能陷入被所有人笑谈的境地,我还是愿意把自己多年来在这个领域的观察和思考呈现在人们的面前。本文的写作未参考任何印刷文献或网络资料,仅凭个人经验以及对常识的理解。 

[第二自然段原版]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这两个基本概念,否则一切进一步的讨论都有可能偏离所讨论的对象或混淆不同的概念从而导致思维逻辑上的混乱和障碍。 

[第三自然段原版]那么,什么是道德?道德这个词语其实是一个人人习以为常司空见惯不以为然随时随地可以朗朗上口却未必知道其准确含义的汉语单词,因而在很多人看来这个问题问得可能有点神经质:除了三岁以下的小屁孩或成年人中的弱智者和精神病患者,谁不知道什么是道德? 

[第四自然段原版](是的,准确地理解这个单词的含义就是我要借此文章讨论这个大题的起点和终点,因而非常的重要。在中文里,这个概念由两个含义相关联的单字组成,它可以用于对所有人的各种行为的描述,例如,遵纪守法、贪赃枉法、助人为乐、男盗女娼、乐善好施、大义灭亲、尊师爱教,阳奉阴违、溜须拍马、阿谀奉承、欺上瞒下、指鹿为马、……,等等,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或道德行为。这里的“道”是从行走的道或路一字的含义引申过来的,指的是一个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行事为人所遵循的一种途径或方式;而“德”在此是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事为人的方式、途径和结果的一种定性评价。两个单字结合起来便形成了双重的含义:道德。在汉语中与这个词含义相近似的就是“品行”,所以在汉语里又有品德、德行、德性等多种说法;而“品”字在此是表示某种东西的“性质”的简称,因此,汉语中又衍生出了“品质”、“品性”、“品行”等单词。由此可见,品德就是对一个人的行事为人的性质的判断或归纳。)
   
[第四自然段第一次修正版](是的,准确地理解这个单词的含义就是我要借此文章讨论这个大题的起点和终点,因而非常的重要。在中文里,这个概念由两个含义相关联的单字组成,它可以用于对所有人的各种行为的描述,例如,遵纪守法、贪赃枉法、助人为乐、男盗女娼、乐善好施、大义灭亲、尊师爱教,阳奉阴违、溜须拍马、阿谀奉承、欺上瞒下、指鹿为马、……,等等,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或道德行为。这里的“道”是从行走的道或路一字的含义引申过来的,指的是一个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行事为人所遵循的一种途径或方式;而“德”在此是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事为人的方式、途径和结果的一种定性评价,或者说指的是这个人的行事为人的方式、途径和结果的某种性质或品质,也即德在此是一个狭义的“品质、性质”的含义,仅用来指称或修饰人的“行事为人”或“行为”的性质,是一个中性含义,并无褒贬之意。因此,两个单字结合起来便形成了双重的含义:道德,即人的行为的性质或品质,也就是说,道德是人类行为本身的本质属性。在汉语中与这个词的含义最相近的词是“品行”,也即行为的性质,所以在汉语里又有品德(品 = = 质)、德行(= 品行 = 道德)、德性(德 = = 质)等多种说法,因为“品字在此是“性质”的简称,因此,汉语中又衍生出了“品质”、“品性”、“品行”等单词。由此可见,品德也是特指人的行为的性质,其含义是中性的。) 

[第五自然段原版](理解了道和德在上述“道德”一词的构成中各自的含义,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何中国人常说“某某人品德不好”或“这家伙的德行很差”,但不会说“某某人的品道或道品不好”或“这家伙的道行或道性很差”,但我们可以综合起来说“某某人道德品质不好”或“这家伙做人没道德”,因为“德”已经是对“道”的性质的判断了。其实,当我们说“这家伙做人没道德”时是一个语义表达很不清楚的说法。精确一点应该说“这家伙做人没好的道德”或“这家伙做人的道德品质不好”,其中,“品质不好”是对其所显现的个人“道德”的性质的判定。)
    
[第五自然段第一次修正版](理解了道和德在上述“道德”一词的构成中各自的含义,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何中国人常说“某人品德不好”或“这家伙的德行很差”,但不会说“某人的品道或道品不好”或“这家伙的道行或道性很差”,但我们可以综合起来说“某人道德品质不好”或“这家伙做人没道德”,因为这里的“德”已经是关于“道”的性质了。其实,当我们说“这家伙做人没道德”时是一个语义表达很不清楚的说法。精确一点应该说“这家伙做人没好的道德”或“这家伙做人的道德品质不好”,其中,“品质不好”是对其所显现的个人“道德”的性质的判定。由此可知,当我们说“做一个有道德、有理想的人”时,是一个不确切的说法,因为人人有道德,无人无道德。如果人们不能接受我的这个说法,也即“德”不是一个中性的含义,而是褒义即“好”的含义,那么,当我们说“某人品德不好”或“这人的道德低下”时,就是在说“某人‘品好’不好”或“这人的‘道好’不好”。这就是自相矛盾了。)
   
[第五自然段第二次修正版](理解了道和德在上述“道德”一词的构成中各自的含义,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何中国人常说“某人品德不好”或“这家伙的德行很差”,但不会说“某人的品道或道品不好”或“这家伙的道行或道性很差”,但我们可以综合起来说“某人道德品质不好”或“这家伙做人没道德”,因为这里的“德”已经是关于“道”的性质了。其实,当我们说“这家伙做人没道德”时是一个语义表达很不清楚的说法。精确一点应该说“这家伙做人没好的道德”或“这家伙做人的道德品质不好”,其中,“品质不好”是对其所显现的个人“道德”的性质的判定。由此可知,当我们说“做一个有道德、有理想的人”时,是一个不确切的说法,因为人人有道德,无人无道德。如果人们不能接受我的这个说法,也即“德”不是一个中性的含义,而是褒义即“好”的含义,那么,当我们说“某人品德不好”或“这人的道德低下”时,就是在说“某人‘品好’不好”或“这人的‘道好’不好”。这就是自相矛盾了。可是,为什么“德”字又常常被认为是一个褒义字呢?这是因为我们总是期望着一个“好的”道德状态。) 

[第六自然段原版](其次,我们需要对人类的一般行为的性质进行简单分类。由于道德一词的语境可以涵盖一切人的一切行为,那么,在所有人的各种行事为人的方式和后果之中,究竟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什么是理所当然的或恰当的或可以被认可的,什么是高尚而值得被表彰的;什么是失当但可以被接受的,什么是失当但不可接受的,什么是失当而必须受到惩罚的,什么是失当但不必受惩罚的,……,等等。为了区分上述各类不同的行为,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符合时代和环境的准则以便指导、规范、表彰、约束和惩罚每个人在其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和后果。根据人类普遍的经验,我们似乎可以把一切人的行为或“道”按照善恶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高尚、崇高)
    
二、(善举、善义、义举、正义)
    
三、(恰当、正当、适当、得当、妥当)
    
四、(不当、失当)
    
五、(恶行、罪恶、邪恶或极度恶行)
为了下文叙述方便,我们不妨称第三类为原点,第一和第二类为对原点“恰当”的正向偏离,而第四和第五类为负向偏离。)
   
[第六自然段第一次修正版](其次,我们需要对人类的一般行为的性质进行简单分类。由于道德一词的中性含义,其语境可以涵盖一切人的一切行为,那么,在所有人的各种行事为人的方式和后果之中,究竟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什么是理所当然的或恰当的或可以被认可的,什么是高尚而值得被表彰的;什么是失当但可以被接受的,什么是失当但不可接受的,什么是失当而必须受到惩罚的,什么是失当但不必受惩罚的,……,等等。为了区分上述各类不同的行为,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符合时代和环境的准则以便指导、规范、表彰、约束和惩罚每个人在其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和后果。根据人类普遍的经验,我们似乎可以把一切人的行为或“道”按照其本质属性的好坏或善恶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高尚、崇高)
    
二、(善举、善义、义举、正义)
    
三、(恰当、正当、适当、得当、妥当)
    
四、(不当、失当)
    
五、(恶行、罪恶、邪恶或极度恶行)
为了下文叙述方便,我们不妨称第三类为原点,第一和第二类为对原点“恰当”的正向偏离,而第四和第五类为负向偏离,而无论是正向偏离还是负向偏离都是一种“过当”。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孔孟之道或儒家学说所阐述的是其中的第一、二、四和五类,即“过当”类,却恰恰忽略了其中的第三类,即恰当、正当、适当、得当、妥当的行为,而第一和第二类与第四和第五类构成了道德体系的两个对立面。儒家的这一忽略显示出其学说体系的严重缺陷,它试图把善举(即它所谓的仁义)作为一切人的恰当或正当的道德形态,这就导致了中国人从古到今总是处于一种人格在两极之间挣扎的状态,因为一个人的道德是其内在人格的外在表象。因此,一旦人们找到了那个原点或恰当态,便可以彻底摆脱这种两极间的挣扎状态以及由此而可能导致的人格分裂。(本段内以下文字添加于2012/02/17/12:41所以,每个人应该自由地选择做一个正当的自我以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而无需承受来自外部的任何非难,例如在儒家文化环境中由于未能践行仁道或舍身取义而受到的外部非难。当这种外部非难不再是一种文化习俗,则任何正当行为也就不会引起行为人自身内在良知的折磨。)
   
[第六自然段第二次修正版](其次,我们需要对人类的一般行为的性质进行简单分类。由于道德一词的中性含义,其语境可以涵盖一切人的一切行为,那么,在所有人的各种行事为人的方式和后果之中,究竟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什么是理所当然的或恰当的或可以被认可的,什么是高尚而值得被表彰的;什么是失当但可以被接受的,什么是失当但不可接受的,什么是失当而必须受到惩罚的,什么是失当但不必受惩罚的,……,等等。为了区分上述各类不同的行为,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符合时代和环境的准则以便指导、规范、表彰、约束和惩罚每个人在其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和后果。根据人类普遍的经验,我们似乎可以把一切人的行为或“道”按照其本质属性的好坏或善恶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邪恶)
   
二、(恶行、罪恶)
   
三、(缺当、失当、不当)
   
四、(恰当、正当、适当、得当、妥当)
   
五、(善举、善义、义举、正义)
   
六、(高尚、高贵)
   
七、(崇高)
为了下文叙述方便,我们不妨称第四类为原点,第一、第二和第三类为对原点“恰当”的负向偏离,而第五、第六和第七类为正向偏离,而无论是负向偏离还是正向偏离都是一种“过当”。上述分类法也可以用一个坐标图来直观地展示如下: 

 

1. 人类道德水准分类树
 

《圣经》创世纪“始祖被诱惑”:耶和华神所造的,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吗?”女人对蛇说:“园中树上的果子,我们可以吃;惟有园当中那棵树上的果子,神曾说:‘你们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蛇对女人说:“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
 

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孔孟之道或儒家学说所阐述的是其中的第一、二、三、五、六和七类,即“过当”类,却恰恰忽略了其中的第四类,即恰当、正当、适当、得当、妥当的行为,而第一、第二和第三类与第五、第六和第七类构成了道德体系的两个对立面。儒家的这一忽略显示出其学说体系的严重缺陷,它试图把善举(即它所谓的仁义)作为一切人的恰当或正当的道德形态,这就导致了中国人从古到今总是处于一种人格在两极之间挣扎的状态,因为一个人的道德是其内在人格的外在表象。因此,一旦人们找到了那个原点或恰当态,便可以彻底摆脱这种两极间的挣扎状态以及由此而可能导致的人格分裂。(本段内以下文字添加于2012/02/17/12:41所以,每个人应该自由地选择做一个正当的自我以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而无需承受来自外部的任何非难,例如在儒家文化环境中由于未能践行仁道或舍身取义而受到的外部非难。当这种外部非难不再是一种文化习俗,则任何正当行为也就不会引起行为人自身内在良知的折磨。) 

[第七自然段原版]我在这里提出的上述分类受到了1988年暑假期间我在成都参加的《伦理学讲习班》上来自中国社科院的王润生博士的演讲的启发。在那次的演讲中,他着重讲了人们的行为的恰当性,并区分了恰当、高尚和失当之间的关系。在获得了这个分类系统后,法律体系便可以从中诞生,从而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体系有了明确的划分界限。在讨论法律概念之前,让我们以一个简单例子来看看在同一事件上一个人的不同行为选择及其分类学意义。 

[第八自然段原版]假设一个小孩失足跌落水中呼叫救命,此时恰好有一个人从水边路过并听见了呼救声,那么,他该选择如何做呢?
   
一、不顾自己的安危下水救人。不论他是否会游泳且受过良好的水中救生训练,也不论他是否获得成功,他的行为都可以被称得上是善举、义举和正义;如果他确实不会游泳更未受过任何水中救生训练,特别是如果他因为救起了落水小孩而自己不幸失去生命,那么,他的行为可以称得上属于高尚之列而值得大力表彰,但这个表彰本身并不意味着向其他人推荐此类行为,更不意味着要求他人在同类情形下必须如此行。
   
二、如果他意识到自己不会游泳,更未受过水中救生训练,由于担心自己下水救人时自己的生命有可能受到危险甚至失去生命,他可以选择不救人但积极呼叫他人帮忙或报警求助。这都是恰当、正当、适当、得当和妥当的行为。
   
三、如果他既不救人,也不呼叫他人帮忙或报警求助,而是悄然离开,那么就是不当和失当。但如果他发现即使呼叫也不会得到除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他人的回应,自己手中也没有可资报警的工具和途径,那么,他选择离开现场也只能被认为是恰当和适当的行为。
   
四、排除了上述各项选择后,如果他恶意加速落水小孩的死亡,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恶行、罪恶甚至邪恶。 

[第九自然段原版]有时救人一命并不体现善举或高尚,而是职责使然,这样的行为只能被认为是恰当和正当。例如,如果那个小孩是在一个游泳池对外开放的时间里在水中发生了危险,执行现场监督和救生的工作人员将小孩从水中救起。 

[第十自然段原版]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法律?这个单词也是由两个单字组成。前者即法指的就是恰当、正当、适当和得当的行为方式,因此,它是一种狭义的,是基于人类直观而普遍的经验和社会活动而确立的一套行为系统。那么,什么是恰当呢?根据上述小孩落水的例子,我的简单理解是不好不坏,或者说恰当、正当,适当、得当、妥当等是一个最佳平衡点。在这个点上,一个人的行为将以能够保护其自身的最大(而不是最小)利益并且不会由于他的行为造成任何它人的任何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为衡量标准,或者说,他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的行为不是导致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受损或进一步受损的根本原因。由此可知,法是定义“恰当的”行为准则的文字系统,或者说它定义了每个人在其所属社会形态中的最大或最根本的权利。因此,当恰当的行为被从普遍的道德衡量中剥离出来后,它就有了明确的定义,可以严格地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方式和后果。由此不难理解,普遍的道德系统不可以被法律化,只有恰当的行为准则才能成为法的条文,而负向偏离恰当的行为就构成了律的基础。 

[第十一自然段原版]后者即律指的是负向偏离了这个“恰当的道”所要受到的来自行为主体或行为人的外部的惩罚。这是对一切不当、失当、恶行、罪恶直至邪恶的外部约束,或外在的它律。这个约束将仅仅依据负向偏离的程度不同而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保护或补偿因为这种偏离而导致的他人任何权利的受损,并因此而为整个社会提供一个公平正当的环境,进而体现出更高的正义价值观。 

[第十二自然段原版](因此,简单地说,法规定了社会行为人的权利,律则规定了由于对法的破坏而必须接受的惩罚。不难看出,在从普遍的道德系统中剥离出了恰当的部分并因此而形成了法律条文后,人们对法律条文的依从性便构成了一个行为人的内在的自律机制。由此,整个社会系统就是在人们的内在自律和法律体系的外在它律的相互作用的机制下平稳运作。)
   
[第十二自然段第一次修正版](因此,简单地说,法规定了社会行为人的权利,即一个人在当前法的环境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律则规定了由于对法的破坏而必须接受的惩罚。不难看出,在从普遍的道德系统中剥离出了“恰当的”部分并因此而形成了法律条文后,人们对法律条文的依从性便构成了一个行为人的内在的自律机制。由此,整个社会系统就是在人们的内在自律和法律体系的外在它律的相互作用的机制下平稳运作。) 

[第十三自然段原版]最后,让我们简单讨论一下法律的修订。这是必然的而且非常的重要,因为一切人类活动都随时间和场合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而任何个人或群体对其自身及其外部世界的认识都是有限的因而包含着错误的。当发现某个或某些法律条文已不再与所处时代相吻合甚至相背离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平正当的丧失,从而导致法律本身对一切人的正当权益失去保护意义,更有甚者会成为破坏公平正当的元凶。因此,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变以及整个社会在认识上的进步而作出修订,以便使之回归当前的“恰当”态。

备注:
   
初稿写作于2012/02/16550分起笔,于2012/02/161040分止笔,其中7点至750分为教琴时间,曾中断写作。
   
第一次修改于美国东部时间2012/02/17早上745分开始,截止于1008分左右。
   
第二次修改于美国东部时间2012/02/26下午452分开始,截止于610分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