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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须程序正义才得成全—-—也聊辛普森案与程序正义之2

(2024-04-29 16:12:29) 下一个
也聊程序正义与辛普森案之2

查拙文第一部分后的留言,可知确有网友把程序正义视为实体正义的对立面, 殊不知程序正义原则的意义恰在于它是实现实体正义最佳通径, 好有一比, 程序正义就是交通路口的红绿灯,无视红绿灯而追求交通安全,即使是出于一片好心,  结果也一定会像《韩非子》笔下 游少海的齐景公, 闹出“欲速则不达”的笑话。

红绿灯当然不能保证绝对的交通安全, 程序正义原则也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出现逍遥法外的罪犯, 比如辛普森这类的判例就无法杜绝,但即使如此, 只要坚持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在更广泛的社会法律意义上,它仍有利于公众的利益。

完全可以说 ,辛普森案审判等于给作为公权力的警察和法医等执法部门,上了教科书式的、堪称经典和残酷的一堂课。 因为毫无疑问, 无法按照程序正义原则有效起诉罪犯, 首先是执法系统的重大失职。谁能说美国司法系统在这之后,从严控犯罪现场到训练有素地有效采集各种犯罪证据等若干方面的进步, 没有从该案的教训中获益的影子呢。

 相反, 如果不尊重这个原则, 则不公平、非正义现象、 罪犯逍遥法外的情况只会更多。

而且, “程序公正”实现后,“实体公正”还可以另找机会弥补。因为,即使是程序正义下的误判漏判,也并不影响其司法过程对于公众社会的透明,以辛普森案为例,  人人心里都有一杆秤,辛普森杀妻是绝大多数美国人的共识 (在2015关于该案美国广播公司新闻/华盛顿邮报所作的最后一次民意调查证明,  57% 的美国黑人和 83% 的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后来辛普森因盗窃罪被判刑33年,从年龄上看等于死在监狱里的终生监禁,跟杀人犯的待遇差不多。这符合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原理,是美国历史上不多的“事实不公正”案件在“程序公正”之后最终得到了“事实公正”的例证。与之相比, 公权力一家独大的所谓司法,必然会衍生司法过程不透明的黑幕,而隐藏在那些黑幕中的错审乱判, 才是最可怕的实体不公正。 

坚持程序正义原则的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 这个原则让警察在执法的时候必须对公众的尊严有潜意识的警觉, 美国法律强调, 即使政策允许采取行动,并不总是意味着警官应该采取这些行动。这是警察执法工作中应该强调的一个重点。  警察部门绝不能采用零容忍政策,否则, 必将助长许多警察部门的隐性偏见。  比如2022年中国警察禁止苏州女孩穿和服事件。这完全就属于警察出于无知和隐性偏见的没事找事。 人家在日本风情街穿凸显日本文化风情的和服关你屁事, 你有什么资格那样趾高气扬地摆出一幅圣崽脸训斥那位女孩, 这就是不受制约的公权力的傲慢! 如果警察用这种充满隐形偏见的零容忍态度“执法” (其实是违法), 那老百姓们会动辄得咎, 永无宁日!

从另一方面说, 不尊重程序正义原则, 司法过程不透明,  就算判刑上有法律名文可依, 刑罚判定后也常常因不被民众认可, 而引起公众对于公权力的不信任和对抗情绪。 比如说, 曾经引起极大争议的张扣扣为母报仇杀人案, 法院判定张扣扣死刑, 这个判定至今众议纷纷。 支持者认为, 张扣扣虽为母报仇,但他母亲被杀是撒泼之后, 且张扣扣连杀3人, 属于残忍滥杀, 判死刑罪罚公平。反对者认为, 当年张扣扣母亲被杀, 公权力裁定赔偿过少, 对杀人者量刑过轻, 而且只判了一个人, 另一个帮凶和教唆犯逍遥法外, 很不公正。 张扣扣饮恨20年, 激情之下杀人, 且被杀三人都是杀害其母的当事人, 不算滥杀无辜。还有人说公权力袒护被杀家族,不允许律师提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 反而让村民去证明张扣扣没有精神病。

还有人提出了一个更奇葩的观点: 如果这就必须判死刑, 那么当年许世友将军 因为一头牛就杀了地主的儿子, 后来又因不堪忍受老兵欺负打死2人该怎么算?

如此等等, 各种议论不一而足。

 很显然, 如果张扣扣案件审判过程中, 也坚持透明、公平、合法的程序正义原则, 如果张扣扣的律师有与公权力同等的话语权, 如果对张扣扣的审判不是法官一个人说了算 , 而是有像美国这样有决定性影响的陪审团, 那么这个案例的判定就一定更有公信力,  富于公信力的审判, 才是体现法律公平的最佳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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