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个人资料
正文

中小学生轻易购烟里的法律困境

(2023-01-02 13:32:03) 下一个

中小学生轻易购烟里的法律困境

                              2006年6月1日

何必

……有六成青少年表示在买烟时,商家没有任何的提示……(略。)

今年,端午节、儿童节和国际无烟日都赶到了一块,让媒体好一通忙活。央视直播汨罗畔的赛事,凸显出目前中国意识形态方面的模糊化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光是靠着仨代表八荣八耻和共产党员先进的性已经无法挽救精神上彻底的没落,只能以所谓中华传统文明借尸还魂,从去年中国官方高调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到现在的对儒家的尊崇、以及对传统节日不遗余力地弘扬,都体现出治理方面的色厉内荏。

可恰逢当天,还是国际无烟日,媒体资源如何分配当然就成了个问题,央视这样人模狗样的媒体当然要向政治负责,至于国民健康与生命嘛,去他妈的:你死不死啊!

可这国际无烟日还是受到噢那些“非主流媒体”的密切关注。而且,国外新近研究结果也表明,未成年人时期只要接触过吸烟行为,其成年后吸烟的比例比其他人要高出三倍。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情。老潘也是有着30多年烟龄的老烟鬼了。想起最初在烟草面前失身时,还是在青海上小学的时候,看到周围的同学神气活现地抽烟,感觉很威风英勇洒脱,从哪儿弄了根烟回家偷偷抽,结果彻底醉倒,连炉子上煮的粥都整个糊了。上中学后,抽烟就成了体现反抗精神和对待所寄居家暴力的行为表征。到现在,我也在抽烟方面属于冥顽不灵者,每天没有烟卷就无法存活。

大概这是典型的烟草的受害者。联想起美国有肺癌患者起诉美国烟草企业,竟然获得胜诉,烟草企业面临上亿元的赔偿,并且这种判例的示范效应可能会引发凡是抽过烟的人前赴后继接二连三地起诉烟草企业,如此诉讼将使得烟草企业债台高筑直至彻底完蛋。老潘一直琢磨着,与生俱来至今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赤身裸体迎接世间苦难和风险,如果能弄这么个诉讼骗点子钱花花也还是个不错的勾当。可惜的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决然不允许对于企业的损害,只能是消费者活该倒霉。

老潘大半辈子也就这德行了,可那些乳臭未干的孩子们,太不应该继续如此悲惨而无人负责的命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也就是说,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早在差不多7年前就已经付诸实施了。其中明文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想想看,如果老潘风华正茂冥冥中也具有歌德所谓钟情怀春德行样时要是有这么个法律,也许会健康得多,脑袋的水土流失不会如此严重到好几年前在公交车上就有年轻人给让座位的程度,还可能使得此生之路坦荡得多。

不过,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这个法律简直就是个狗屁,一纸空文形同虚设,随便什么未成年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购买到烟草。

如果法律落得如此傻乎乎的境地,这种法律要他娘的这劳什子作甚?还不如没有。什么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见鬼去吧。

其实,这种法律被当作狗屎的情况比比皆是。随便看看,法律规定城市市区道路上机动车禁止鸣喇叭,可现在看看哪儿不是喇叭噪音?法律规定禁止对居民形成噪音,可现在污七八糟的晨练哪儿没有?法律规定40小时工作制,可过劳死状况还不是愈演愈烈?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现在赢家通吃状况又何尝少了哪怕些许?法律规定维护作为基本人权的健康权,可无论苏丹红还是碘超标,谁见过肯德鸡、亨氏等等国际巨掣们对中国人有过丁点赔偿?……

与此同时,对于贫苦大众和弱势群体的执法却显示出铁面无私的威风凛凛,查黑车没收无照摊贩货物强制执行没交物业费的业主……人们说这叫做选择性执法,说穿了,就是柿子拣软的捏,中国的法律弄不了富人和权贵,还弄不了你们丫无权无势手无寸铁的穷光蛋?整不死你!

众所周知,法律的本质是保护弱者,但在中国,法律却成了以强凌弱的暴力工具,成为劫贫济富的社会手段。那个意大利的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是怎么说来着?“法不在定,而在必行”。这丫挺的和老孟(德斯鸠)不约而同地合着伙挤兑咱们现在的中国(虽然他们都已作古),甚至说由法律引起的腐化是更为可怕的,人们被法律所腐化,法律成为彻头彻尾的腐化剂。

就这样,还法治呢,瞎掰去吧。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