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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卦时间(42)——说说Property(3)

(2023-01-02 04:38:59) 下一个

既然Property可以简单被划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那么,非物质的Property都包括那些?如果说是精神层面?那么什么是精神层面?

我想,那不妨用再通俗一点的话解释,就是,所有不可以用质量衡量的property,应该都算——无论工业,科技,和艺术各个领域,只要和creation沾边儿。这件事其实大家都不陌生,比如日常生活里书的版权,产品的专利权。

所以说,“盗版”这个词,真的重点在“盗”。

说到对非物质Property的权限(包括义务),其实在古罗马时期即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有兴趣的可以查一下Roman Law,它被认为是现代欧洲法律的基础)。Roman Law里说,Absoulte ownership of corporeal property by a person subject only tot he power oft he state an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use and enjoy, the right to take profit therefrom, and the right to proposal。和jurisprudence(法学)同源的的德语词,Jura,的意思就是“法律”。

(这个家伙叫Augustus,被认为是颁布罗马法的第一人。这个雕像在梵蒂冈博物馆)

学过初中物理的都知道,压强的单位是Pascal,因一个叫Blaise Pascal的法国人而得名。此君在学术界的贡献包括数学(Probability, Treatise on the Arthmetical Triangle),物理(Pascal’s Law),哲学和神学。不过,我想说的是他的一个叫Jean Domat(1625-1696)的好朋友,他最大的贡献,是法律方面,Domat在精研古罗马法律的基础上完成了一本书叫,the Civil Law in ist Natural Order,其中特别解释了为什么一个个体(人)对非实物的所有权的问题,包括service。

我自己,非常喜欢真实世界里传奇人物的传奇人生的故事,原因很简单,因为精彩,每一个都是世间不一样的焰火,点亮那条叫历史的河里的世世代代。

170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Statute of Anne,它的简称是Copyright Act 1709 8 Anne c.21,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熟的版权法法规。其全称是,An Act fort 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Anne,是当时英女王的名字。

书被写出来,印出来,拿到市场上卖,为什么会想到要对此立法?原因在Statute of Anne里写的很清楚,首先是为了保护书本身,其次为了出版商——出版商除了要在出版过程中支付各种费用,还要对作者付费,他们当然应该拥有某种权利,从而保证他们的投资有回报。

是的,第一个现代版权法,诞生于英国,1709年。紧跟着是法国1793年,德国是19世纪初。接下来的工业革命,科技的迅速发展发生在欧洲,怎么可能是偶然。这样看下来,人类文明社会秩序的形成也不过是一代人一代人的积累和努力。

说到的非物质Property,又要回到John Locke,他说,我是我(完成)的工作的主人。

A man…… removes out of the state that Nature hath provided and left it in, he hath mixed his labour with it, and joined to it 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 and thereby makes it his property. It being by him removed from the common state Nature placed it in, it hath by this labour something annexed to it that excludes the common right of other men. For this “labour” being the unquestionable property of the labourer, no man but he can have a right to what that is once joined to, at least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

一句话,The creation belongs to the creator。不过这种论断,今天来看挑毛病简直是一抓一大把——我仨孩子,我能说他们是我的property?肯定不能啊——我的Master还差不多!

即便如此,也不能不承认,这种白纸黑字的简单明了论述,是改写了人类思想史的。

非物质的property有一个特点,它们是更高一层的非物质property的来源,是innovation的的根基,在(良好社会秩序的国家和地区)毫无疑问会促进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说到这里,想起来在学校刚开始学着写论文的时候,狡猾(聪明)的老板跟我说,简单啊,你就玩儿命读一篇你感兴趣的文章,然后挑他的毛病,然后提出你的结论并给出依据——再然后,就可以拿去发表了!

我拿到绝招儿,好胜心起,一口气连写4篇,发表在同一年,不仅震了我们老板,也被德国人看到……所以我说,我这一路走来,别的方面都很一般,但是有幸遇到的老师同事朋友,都很好,我很感激。

嗯,我特别提到非物质的property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依赖于“良好社会秩序”。公认的是,在这方面不那么完备的地方,非物质的property是有可能阻碍科技进步的。很简单,如果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某种产品得不到专利保护的话,产商是不愿意在那里生产或者销售这种产品的——这个不难理解。你买了我的机器,回去拆拆装装弄明白结构,不是可以自己生产再卖?

所以有学者认为,Patent right是和自由的市场经济相悖的——不是free了哦,不可以无限制被仿造的。例如20世纪初的日本台湾,或者,嗯,还有很多地方。但是当这些地方自己的非物质property也形成产业的时候,他们当然希望自己的Patent right得到保护,代价就是,你也要保护别人的Patent right。

不过呢,这个Patent right也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有个很有名的Diamond v. Chakrabary案,发生在1980年,美国。争执的核心是,whether living organisms can be patented,这件事,被认为是历史上影响美国专利法和生物工业的重大事件之一。网上有很详细的资料,我不多说。

最后再说一点现在争议最大的DATA吧。

当下,恐怕没有人能否认GAFAM(Google, Amazon,Facebook, Apple, Microsoft)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它们几乎掌握了我们所有的社交活动和私人信息(Google knows me about the things that I don’t know about me.)。所以,问题很简单,数据是不是私人property?这些公司利用人们的数据获利,算不算我们的property被盗?如何判定data的被使用被加工是不是合法?

因此,对于数据的所有权是目前关于property rights里最有争议的话题之一。

2016年6月份,欧盟颁布的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一份很详细的关于数据保护的条例。我对这件事印象非常深,是因为当时正好我们部门组织春游,开两辆大BUS去捷克的Krumlov,大家都兴高采烈(带薪休假,包吃包玩当然当然)。我们准备出发,在楼道里遇到一个同事愁眉苦脸令着电脑包上班,我问他怎么回事,他叹气说,哎,我得参加欧盟新的数据保护条款的学习啊,不能跟你们一起。

Krumlov,很值得一去哦。那附近还有一个湖区,叫Lipno,是非常有名的度假地。

(Lipno See)

我太喜欢那里了,再贴一张。

这是我坐过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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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niu 回复 悄悄话 信息时代,data right 就如同 工业时代 cop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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