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人与人的性

讨论人的性与性的人, 性与人生,性与社会,性与历史,性与文化,性与生活品质
正文

性权利的概念和现状

(2005-09-14 03:52:41) 下一个
(1)引子 我给贵院邀请演讲的回函中,提出讲两个题目,请选择一个∶Sexual minority (性少数) 和Sexual rights。贵院选择了後者。但在贵院给我的正式邀请信中,说我要“就‘性权力’作一专题演讲”。其实,我今天要讲的是“性权利”(Sexual rights),不是“性权力”(Sex and Power, or Sexual power)。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性权利”是更为新近才提出的、是非常根本而重大的、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带有革命性的概念。所以我先要讲这个题目。 由於“性权利”和“性权力”是如此的不同,今天完全不会涉及到“性权力”的内容。所说的这一个误会,不论发生在哪里,也都表明人们对“性权利”概念的生疏。由於女性主义和两性平等教育在台湾的发达,人们倒是对“性权力”能够脱口而出。假如大家对於“性权力”问题有兴趣,可以安排另一次演讲,我也很乐於再来和大家讨论这个问题。 由於“性权利”和“性权力”是同音词,在口语中难以分辨。所以我建议在口语中把Sexual rights 译为“性权益”以示区别。 (2) “性”是人的一种权利吗? 1971年,在纽约,出版了拉默尔(L.V. Ramer)写的书《你在性方面的人权法案——性抑制有害後果的分析》。这本书共有十章,章名依次如下∶ 性恐惧的後果; 根源於性恐惧的社会问题; 有关人“性”的基本事实; 性驱力是侵略和暴力的中和力; 有关同性恋的基本事实; 青少年和成人性活动的危险被夸大了; 性恐惧的宗教起因; 教士对性的无知; 许多关於“性”的法律是对隐私的违章侵犯; 清除我们的性恐惧。 从书名和章目,便可以看出,拉默尔把“性”看成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他说∶ 大多数性恐惧是没有理由的恐惧。人在根本上是‘性’的,而且性乃是其生活运转的中心。人的心身健康和幸福,有赖於一种没有性的犯罪感和性恐惧的生活。我们称之为”性革命“的,实际上并不是革命,只不过是对於加之”性欲望”的反自然的压抑的反叛。真正的性革命将要包括全新的、现实的性道德标准,确认人生来便是‘性’的,确认‘性’乃是上帝为了人的欢乐和幸福而赋予人的一种自然功能和人的本能;它将对於那些和现代生物学及心理学的事实与原理相冲突的宗教信念、刑法条文加以完全而彻底的修改;它将废除那些把既不损害他人、亦不干扰公众福利的性活动也看成罪恶和犯罪的学说;它将清除所有不自然的羞耻、不自然的性犯罪感,以及不合理的性恐惧;它将确认性紧张得到充分释放,乃是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必要条件;它将确认性驱力乃是整个人类之爱的根源,这种爱将平衡以及中和来自人类天生驱力的侵略攻击行为;它将确认人类在生物学上便造成了是一种‘性’生物,性驱力乃是其生存的核心。 这段话大体上也表明了“性的权利”是什麽。简单地说,性的权利就是一个人在不侵犯他人,也不危害公众福利的条件下,有权表达和满足其性爱和性欲,不必存有任何外加的犯罪感、羞耻感、不道德感和恐惧感。 (3)在确立人类性权利上的激烈冲突 伟大的英国数学家、哲学家、社会活动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卢梭.1872-1970),1950年(诺贝尔奖金五十周年)荣获“诺贝尔文学奖”。根据瑞典学院所发布的简短赞词,之所以将诺贝尔奖颁给罗素,乃“欲以褒扬他的哲学著作,它们不仅丰饶而且重要,同时,它们使他成为人性与思想自由的捍卫者。" 事实上,其中包括他以《婚姻与道德》(1929年)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使他成为世界性教育的先驱者、性革命的启蒙者,和为“性的权利”而奋斗的大无畏者。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牛津大学教授艾耶尔在他所撰写《伯特兰•罗素》一书中所说∶ "这些书在当时被认为具有冲击性的作用,使社会风气发生了变化,是以令人钦佩的精神写作的,而且它们所表述的道德观是合理的与人道主义的。" 在《我们的性道德》(1936年)一书中,罗素劈头就对“性”问题的现状作了深刻的揭露∶"许多人,也许大多数人,对性的看法,仍然比对人生其他要素的看法不合理。杀戮、瘟疫、精神错乱;黄金和宝石--事实上成为热切希望和恐惧物件的这一切事物--过去是被人们透过一层魔法或神话般的云雾去看待的;而现在,除个别情况外,理智的阳光已把云雾驱散,剩下最黑暗的乌云笼罩在性的领域内 ”。使人感到惊讶的是,在罗素写这段话的 70年之後,台湾还发生了被称为“十大性权事件”的种种情况,还处在“最黑暗的乌云笼罩在性的领域内”这种倒退之中。 罗素曾经猛烈地抨击宗教和迷信对性教育的阻碍作用。他写道∶“我相信在我们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别的邪恶,像传统的性态度这样成为人类不幸的强大源泉,因为它不但直接造成一连串罪恶,而且还压抑仁慈和人类的感情。”(《新的一代》,1930)。 自然,罗素的这些“合理的与人道主义的”抨击,受到了一些宗教狂分子的猛裂反击。例如,1940年美国纽约市学院邀请罗素作哲学教授,一位圣公会主教发动,并由一些天主教会所附和的、一场美国历史上罕见的诬蔑和恐吓运动指向罗素和纽约市学院,妄称罗素是“反宗教、反道德的宣传家”。当时,许多大学校长和著名教授站出来支持罗素。例如,爱因斯坦就此发表评论说∶"伟大人物都曾遭受庸人的剧烈的反对。当一个人并不轻率地顺从沿袭的偏见,而是诚实地、无所畏惧地运用他的聪明才智时,庸人是不能理解的。"然而,庸人们在教会和法官的支持下,终於阻止了纽约市学院对罗素的聘任。这就是有关人类性权利问题上的一次著名的较量。当然,美国的学术界教育界并未向宗教保守势力低头,更有世界声誉的名牌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旋即聘请罗素当教授。 宗教保守势力最痛恨的罗素的一句话,便是他的名言∶假如不导致生小孩的话,两个成年人的性行为只是这两个人的私事,社会、法律、宗教和任何他人无权干涉。所以,罗素被保守势力攻击为∶"好色的、贪欲的、纵欲的、色情狂的、不虔诚的、思想狭隘的、虚假的、使人失去道德感的。" 然而,正是罗素的这些主张,使他获得诺贝尔奖“人性与思想自由的捍卫者”的殊荣,并成为西方性革命的启蒙导师。 有关人类性权利问题上的其他著名的较量,例如∶ 20世纪另一位伟大人物玛格丽德•桑格夫人(Margaret Sanger ), 她出生於1883年。1910年,桑格夫人和她的先生带著三个孩子迁居纽约城。1910年代初期的纽约是政治和文化骚动的集中地,世界工人组织在那里搞组织工会运动,左派份子很活跃。桑格夫人在此时到达纽约,立刻投入左派份子的活动中。1912年,桑格夫人开始写一个专栏,标题是∶“每个女孩子都应该知道的东西”。她所写的题目涉及怀孕、生育过程、堕胎、手淫、处女膜的失去等。1913年,桑格夫人在她的“每个女孩子都要知道的东西”的专栏中,写了数篇有关性传播疾病的文章,终於引起保守舆论和法律的干涉。在她的专栏被禁止刊登, 在停刊的那天,报纸在专栏的位置只刊出一个空白方格,上面的大标题是∶“每个女孩子都应该知道的东西 -什麽都不知道!邮局的命令。”原来是当时的”风化审查员”考姆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出来找喳。1914年,桑格夫人自己创办一份杂?,取名为“反叛的女人”,认为懂得避孕是女人走向解放的第一步,采用“节育(Birth Control)”为其口号。但第一期杂?刚出版就遇到法律的干涉。考姆斯托克就控告桑格夫人在邮递中传送猥亵刊物,没收她的杂?;并警告她,若她再次犯法,将会受到刑事诉讼。在1914年的8月,桑格夫人被捕,起诉官控告她四项罪名,如果四项罪名都成立,最大的处罚是45年的有期徒刑。1916年的年初,桑格夫人以殉难者的身份出庭受审,她的辩护很动人。例如,她气概昂然地说∶“节育不是什麽新奇、什麽激进的主张。亚里斯多德提倡它;柏拉图提倡它;我们所有的伟大思想家都曾经提倡过它!”又如∶“能够控制自己的生育能力,是女人在婚姻、做母亲、私人发展各方面达到实现自我才能的钥匙。”报子日继一日的报导不但使桑格夫人变成一位名人。她在美国越州旅行,在东西南北各大城市举行演讲会,宣传节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她一共举行了119次的演讲,每次都座无虚席。在1916年的10月16日,由桑格夫人创办的世界第一间节育诊所在纽约的布鲁克林区开门,给贫穷妇女提供避孕的指导。桑格夫人的第一间节育诊所开门後,极受欢迎,衣衫褴褛的女人天天在外面排长龙。可是,诊所开门只有10天,1916年的10月26日,桑格夫人和她的姐姐被员警从诊所里拉上警车。她们在肮脏的拘留所过了一夜才被放出来,等待审判。桑格夫人这次被控告的罪名是∶组织扰乱治安的处所,散发猥亵刊物和做罪大恶极的安装猥亵品的工作。1917年的1月29日,桑格夫人出庭被审。她被判有罪,法官给她两个选择∶罚款5000美元或者是坐牢35天。桑格夫人选择坐牢。1917年的3月6日,桑格夫人出狱。监狱外面有一大群的支持者和记者在等著她。出狱後她继续经营她的节育诊所,并且出版了一份杂?∶“节育评论”,作为她提倡节育的论坛。1921年11月,桑格夫人在纽约最高尚的大酒店举办首届美国节育会议,著名的社会科学家、医生、社会改革家、争取女权的人士、上流社会的女人都纷纷前来参加。这个会议奠定了桑格夫人是美国和世界节育运动的先驱和发言人的重要地位。 再如,一些著名的性学研究著作和一些带有性描写的著名小说,都曾经被谴责、禁止、以至治罪。例如,霭理斯(H.ELLIS,1858~1939),对二十世纪的文化和社会有重要影响的英国学者,在性压制最甚、清教徒作风盛行的维多利亚女王(在位1847~1901)时代,开始了他爲人类性心理学的著名研究,成爲“性心理学”的鼻祖。从1896年到1928年先後出版了他的巨著《性心理研究》(Studies in the Psychology of sex)7大卷。霭理斯首先收集了数以百计的性科学个例研究资料,在33例个案研究的基础上,他激情地请求人们容忍同性恋。那时,同性恋或是当成犯罪,或是当成疾病。他所招致的是人们的狂怒。霭理斯遭到起诉,扬言要逮捕他。在起诉书上谴责霭理斯的著作是“淫荡、下流的、邪恶的、可耻的、猥秽的诽谤”;法官指斥霭理斯在“正当的科学研究”的藉口下,旨在推销淫秽猥秽的出版物。 著名心理学家华生华生(J.B.WATSON,1878~1958),行爲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对美国和世界的心理学发展有过很大影响,是心理学的一个重要派别的主要代表人物,在1915年他就被选爲美国心理学会主席。华生实际上是美国第一个对性反应的生理学加以实验研究的人。华生认爲心理学是研究行爲的自然科学,自然地他就认爲应该对人类的性行爲进行自然科学的研究,他想观察人在性交时到底有哪些生理变化。他试图自己以身相试。他开始请求他的妻子参与实验,和他一起作受试者,他妻子断然拒绝。无奈,他只好求助於他的女助手,他们描记了性交时各种生理变化,收集了好几箱子也许是最早的关系人类性反应的可靠材料。最後,他的妻子终於发现了爲什麽丈夫和女助手在实验室呆那麽久时间的“秘密”,於是雷霆大发,不仅起诉要求离婚,而且弄走了全部科学记录,华生功改垂成。这位名牌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的名牌教授,声誉扫地。巴尔的摩的报纸大肆渲染,审理案件的法官大肆侮辱和申斥,称华生爲“不良行爲的专家”,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辞退了他,其他的大学也不敢问津,华生处於失业之中,他在离婚之後和女助手结了婚,最後终於在一家大广告公司找到一个职位以渡馀生。虽然他後来还写了不少书,对心理学的发展仍有建树,但这位被毁了的具有世界声誉的名教授,不得不借酒消愁以解郁闷之苦。不仅他的研究成果被劫一空,未能发表而不爲世人所知,这也许是科学史上“被迫流産”的典型事例;而且,他本人也因而“身败名裂”,受累终生。 在中国,张竞生博士(1888-1970)是现代性研究、性教育、和节制生育的先驱,1920年代任北京大学和暨南大学教授,1926年他以“性育社”的名义出版了他主编的《性史》(第一集),在社会上产生了轰动效应,他反对把性问题神秘化。大胆地主张对性问题应公开研讨,激烈地反对对妇女实行的性压迫,主张光复人性,不应以“处女”、贞洁来压迫女性,提出“婚姻自由”以至“情人制”、“性交自由”。他认为“性书”和“淫书”有本质上的不同,勇敢地和当时的封建保守势力宣战,开中国性教育之先河,这些主张太超前於社会当时可接受的程度,虽然得到一些学者和许多读者的支援,但是駡名也遍天下,迫使他於1932年在家乡服毒自杀未遂,此後一生多经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迫害,於1970年贫病交迫而死。 (4) 确认“性权乃是基本人权”进程中的一些重要成果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著西方性革命的展开和人权运动的高涨,人们也致力於性权是基本人权的确认。 例如,前已引用的1971年拉默尔(L.V. Ramer)《你在性方面的人权法案——性抑制有害後果的分析》的出版,便是一个证明。 1976年,在美国三藩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政府承认的可以授予三种博士学位的性学专业高等院校,"高级性学研究院”(IASHS, 网址 http://www.iashs.edu)。这个与传统方式有别的研究生院,获加州政府的批准(美国的高等院校全部由所在的州政府审批管理),招收研究生,可授给“性学硕士”“性学教育博士”、“性学博士”、“性学哲学博士”等高级学位。最近,又新开了“性公共卫生学硕士”学位。这所以性学为唯一专业的研究生院,至今在全世界仍然是独一无二的。但从这里开始的性学方面的硕、博士学位,後来在纽约大学等十多所美国大学开设了,说明这一学术领域已得到广泛的承认。 这个专门研究人类“性”方面的高等学府,有一些伦理学上的信念,是基於确认“性权利”乃“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这个研究院提出的“基本的性权利”(基本的性别的权利),共十条,可以看成是一个“性权利”奋斗纲领,全文如下∶ 基本的性权利 高级性学研究院的伦理学原则,是基於“性权利”乃“基本人权”的信念。(该院的创办人和院长 Ted Mc Ilvenna教授,曾任世界性学会人权委员会主席。在三藩市市高级性学研究院的正门上方,曾多年写有巨幅口号∶“性权利乃是基本人权”。) 1.享有任何有关性的思想、幻想或欲望的自由。 2.享有得到性娱乐的权利,可在市场上自由地得到包括直接显示性行为全部情节的性商品物资。 3..享有免於看到性商品或性行为的权利。 4.享有性自决权。 5.享有寻求并参与相互同意的性活动的权利。 6. 享有进行不论什麽类型的性行为或性活动的权利,只要这些性行为或性活动不包含非相互同意的行动,没有暴力强迫、没有强制约束、没有 虐、没有欺诈。 7. 享有私人性行为不受迫害、责难、岐视和社会干扰的权利。 8. 社会应确认∶每一个人,不论是有配偶的或是无配偶的,都有权利追求满意的、相互同意的社交-性生活,不受政治、法律或宗教的干预;并且,社会应有一定的安排,使下列各种人均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机会∶残疾人、慢性病患者、处於监禁中的囚犯、住在医院等设施中的病人、因年纪而在性生活中处於不利地位的人、缺乏身体吸引力的人、缺乏社会技能的人、穷人、孤独的人。 9. 所有性功能有障碍的人,都有得到不受指责的性保健的基本权利。 10. 享有控制生育的权利。 这十条“性权利”,看来有些是某些社会或某些个人所难於接受或做到的。但是,可以认为,这些“性权利”确实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似乎也可以说是反映了“性革命”所要达到或已达到的成果;并且,也可以说它是公平的,例如它既反映了色情品的赞成者的权利(第2条),也反映了色情品的反对者的权利(第3条)。 这一档案的中译本,由我译出,最早刊於在美国发行的中文报纸《世界日报》,後收入1987年在台北由巨流出版社出版的《性的社会观》(1990年再版)一书中。台湾教育部发行的《性教育》(主题辅导工作坊研究手册)一书(郑玄藏教授主编,1994),全文引用。 说明关於“性权利”的明确表达,至少在1987年已在台湾的出版物中完整出现,并受到注意。 1997年,世界性学会(W.A.S.)发出 西班牙瓦伦西亚“性人权宣言”,进一步提出全面的性权力诉求,并和性健康权紧密连在一起.中译全文如下∶ 世界性学大会瓦伦西亚“性人权宣言” (1997,西班牙) 性是人类富变化及动力的一个层面。是经由个体和社会之互动所建构。透过一个和谐 的人生历程,性表现在营造和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关联。 性满足,包含自我愉悦,是人类身体、心理、智慧及灵魂健全的源头。性满足与性当中矛盾冲突及焦虑的解除相关,爲社会中个人的发展所需。 有鉴於此,我们极力主张社会应营造出能满足个体全然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并尊重下列性的权利∶ 1、自由的权利∶需排除在生活中不管任何时间及地点,所有对性强迫、剥削及虐待的形式。对抗性暴力的努力,是社会的先决条件。 2、对身体完整及安全的自主权利∶在戒绝任何类型的折磨、损毁及暴力的情形下,有对自我身体的支配及享乐的权利。 3、性平等的权利∶免除任何形式的差别待遇。不论在性、性别、年龄、种族、社会阶层、宗教或性取向等方面,均应对性的的差异性给予合理的尊重。 4、性健康的权利∶确保发展、研究及必备知识所需要的资源不至於匮乏。在防治爱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方面,需要开发更多的研究和诊断与治疗的资源。 5、有获得充足、客观、正确的人类性资讯的权利,提供有关性生活中决择的指引。 6、完整性教育的权利(从出生至整个人生历程)∶所有社会制度与机构必须参与此一过程。 7、自由结合的权利∶有选择结婚、单身、离婚或建立其他形式性结合的权利。 8、做出自由及负责任的选择权利(关於生育史方面)∶对生孩子的数目、时间间隔及控制生育力方式均有选择的权利。所有的孩子都必须处在被爱与期待中。 9、隐私的权利∶在个人背景与社会道德规范下,对性生活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合理与满意的性经验,对人类的发展乃属必要。 人类的性,是人们彼此间最深切联结的起源,亦是个体、伴侣、家庭与社会健全的要素。因此,对性的人权的尊重,必须透过一切的方法来确保与发扬。 (引自∶《世界性文化图考》,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1月第一版,北京,四卷一函,第2309-2312页) 1999年,第十四届世界性学会在香港召开。这是世界性学会第一次在华人社会举办大会,香港大学精神医学系教授吴敏伦学医学博士担任该届世界性学会议会长,他是香港性教育促进会及亚洲性学联会创办人及首届会长。第十四届世界性学大会,对西班牙瓦伦西亚“性人权宣言”进一步加以扩充,提出更为全面的性权力诉求(由9条增为11条), 通过了正式的最後文本。中译全文如下∶ 世界性学大会性权宣言 (1999,香港) 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於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於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 1.性自由权。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无论何时,亦无论出於何种情况。 2.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与享用我们的身体使之免於任何的虐待、伤残与暴力。 3.性私权。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只要他们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权。 4.性公平权。此权利指免於一切形式之歧视,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碍。 5.性快乐权。性快乐,(包括自体性行为),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 6.性表达权。性表达之内容多於性快乐与性行为。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 7.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著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8.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该权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 9.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意指性资讯必须经由不受限制但科学的伦理调查而产生,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之社会阶层。 10.全面性教育权。该过程始於出生,终於死亡,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 11.性保健权。性保健须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 (武汉大学小李飞砖译,引自中国教育线上论坛 > 我的大学 > 武汉大学版 > 性∶权利与自由) 世界性学会成立於1978年。该会自创立伊始,一直致力於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性权利,促进性健康,维护性的多样性,推动性学研究与发展。截止到1999年8月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召开之前,世界性学会的成员已包括欧、亚、北美、南美、澳5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组织和无数的个人,是一个世界性的团体。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是世界范围内多年性权与性自由运动的一项伟大成果与结晶。世界范围内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有可能依此为凭据对国内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种程度的积极影响。《性权宣言》的发表,明确地显示出确认“性权乃是基本人权”的努力,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进步潮流。 (3) 病人的性权利问题 这当然也是一个新问题。过去,通常是忽略的。 对於处於休克、危重的急性病人,性需求自然可以暂时不予考虑。然而,住院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以上的慢性病人,他们的性需求和性权利,就应该加以考虑了。例如,IASHS“基本的性权利”中,便已提出∶ 社会应有一定的安排,使下列各种人均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机会∶残疾人、慢性病患者、处於监禁中的囚犯、住在医院等设施中的病人、因年纪而在性生活中处於不利地位的人、缺乏身体吸引力的人、缺乏社会技能的人、穷人、孤独的人。 从更广泛的观点来看,这里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性的治疗意义。新兴的“性疗法”。 "性疗法"(Sexnal healing)是一个新词,不是常说的"性治疗"(Sex therapy)。性治疗是指导对性功能障碍的治疗,就像"糖尿病治疗"是指对糖尿病的治疗;而"性疗法"(性疗)则是指通过良好的性生活达到预防、治疗疾患和延年益寿,就像"物理疗法"(理疗)是指通过一些物理因素对人体的作用而达到医疗的效果。近年美国性学家在"性疗法"这新领域有不少引人瞩目的研究成果。 2, 临床治疗中的性因素。 3, 对长期住在医院等设施中的病人,应有一定的安排,使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机会 4, 对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的性生活的咨商和指导 5, 防止有精神障碍或其他行动受障碍的病人受到性侵犯 6, 对病人的性权利问题的客观调查与研究。 (4) 台湾的性权利问题 近年来,「人权」俨然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主化的指标。除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典之外,至今已有接近一百多个条约。除了联合国以外,在区域的和国际的层次上,也设立了许多促进与保障人权的机制。因此任何国家都无法逃避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公开检视,可以说我们是生活在所谓的「人权的世纪」。这自然也就涉及到对性权的尊重与保护。 「性权」这个概念在台湾的历史很短。台湾社会迈入90年代之後,妇女解放运动已经进行了十几年,起初仅仅为争取平等权、工作权的「先当人,再当女人」性角色革命(the sex-role revolution),直到1994年何春蕤以《豪爽女人》一书开启的性论战,将性权论述注入女性主义政治,引发了「解放」之争,「性革命」(the sexual revolution) 才正式浮出台面,不管是对传统性学界,以及妇运内部都产生极大的冲击,妇运并因此分化为妇权派和性权派两条路线。性权派以解放女性情欲为号召,并同时提出性少数、边缘性的概念,强调相对於主流异性恋之外的大众,即使实践开放性行为或性关系(如一夜情、外遇),即使大量性商品及书籍论述充斥市场,仍不代表性少数具有正当的位置,因为他们还是被主流压迫、处於性压抑风气底下的一群人。而这些「少数」并非由人口的多寡区分,而是强势与弱势的差别,因为公权力正以不同的形式干涉性少数(也是没有权力的大多数)的性权利。 在性权方面,固然台湾也作出过很好的贡献。突出的一个例子,是教育部批准树德科技大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人类性学研究所,设立了性学的高级学位,开始是硕士学位,现在又有博士学位即将开办。 然而,这些年来,台湾社会,甚至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频频发生侵犯公民性权的事件,大有逆流而反动之势,令人忧心。 一般来说,当前性权利与性解放运动的内容包括∶同性恋运动、爱滋人权、全面的性教育、性工作除罪化、色情言论自由(反对查禁)等。另外,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性运动,像双性恋、S/M、跨性别与变性、代孕者权益、残障情欲、天体运动等,还有一些和女性情欲相关的运动(如胖女人情欲、女人拍色情片等)。此外还有性的偏好(脚鞋恋与各类恋物、屎尿恋、尸恋等等),虽然未必形成运动组织,但都至少有宣传的活动,过去是以刊物书籍,现在则以网路为宣传方式。 例如,2002年台湾性别人权协会、日日春关怀互助协会等机构列举的台湾社会侵犯性权的十大表现,包括通奸有罪、桃园县政府规定槟榔西施穿著不得下流、员警在网上有诱扑作援交、员警用保险套作为性交易的证据、员警白嫖、员警侵犯个人隐私、领国民身分证相片人貌应与真实性别相符刁难变性者、国防部和教育部歧视同性恋者、不认可同性婚姻等,都是和这些方面有关的。 性暴力就是对性权利的侵犯。性暴力一般都只被当作「强奸」的代名词。这其实窄化了性暴力的真正意涵,只把性暴力局限於个人私领域内,而忽略制度的社会性暴力。最大的性暴力机制来自宗教与政治的权威机构。社会性暴力是性压迫社会常见的现象。 国家机器,特别是司法、员警、教育与媒体等对於性的管制,靠的就是暴力。除了身体的暴力(例如殴打监禁)、心理的暴力(例如威胁歧视),还有物质与财产的暴力(例如剥夺生计)、否认正当性的性暴力(例如法律不认可同性婚姻的正当性)。将性工作视为非法犯罪加以取缔,就是性压迫社会的性暴力之直接表现,此外还有同性恋与通奸的刑事化、管制色情等。 台湾大部分的涉性法律都是迫害性权的,如人权和性权团体指控的「三恶法」(刑法第235条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9条、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27、30、55、58条等几个法律),「本质上根本是以道德-或者说得更为精确一点,是和开放社会的容忍原则背道而驰,内涵极为武断狭隘的道德─做为立法指导原则的立法,只执著於某些未经充分辩论和社会共识凝聚过程的价值,偏执地追求稳定社会秩序的假像,扼杀社会往开放文明方向去发展的可能性,同时立法还用尽各种国家机器所提供的资源,在执法层面出现许多甚至已经违背母法授权范围的高密度控制现象。」 。 掌握国家公权力的警方、检方,也可能侵犯个人性权。如网路上流行的贩卖「原味」内衣裤,买卖双方约定地点之後,卖方当场脱下自己穿著的内衣裤、丝袜(甚至也有卫生棉、护垫或体液小瓶子)达成交易,在二手拍卖网站如此盛行的现在社会,这个交易也就如同一般的二手交易,只不过它牵涉了恋物癖的性模式。警方却对这种另类交易虎视眈眈,前阵子某高中女生就因为在网站的留言版写下「面交」、「电爱」等字,附带条件是购买超过千元即免费赠送「电爱」,警方便认为上述字眼具有「性暗示」意味,以「妨害风化罪」逮捕高中女生。卖二手衣裤不犯法,但是加上这些字眼就构成有罪?事实上侵犯了买卖双方的性权利。 2003年发生一件震惊台湾以及全世界学术圈的关於性权的大新闻,亦即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的「人兽交」超连结网页事件,在性/别研究室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个「动物恋」(zoophilia;beastphilia;animal-love)连结网页。此连结引发一些团体抗议,认为该网站,尤其是以学术研究之名「违法」张贴色情图片,教育部因此要求网站撤销超连结。这是一个挺复杂的事件,其中涉及保守妇运团体长期以来对性解放派的不满、刑法、儿少法对「猥亵」的定义、学术工作者的性权言论自由、动物恋与动物权的论战等。法院最後对该案作出无罪判决,法官认为就网站的整体属性而言,动物恋网页只是其中的一部份,猥亵的定义应就出版品整体特性及目的而为观察,这是学院的、教育的、艺术的情色/色情与「商业色情」的差异,因为前者最起码能以此作为反驳,并且法官也认为网站负责人并没有「意图」散播猥亵图片,宣判无罪。 希望这一有利於性权的判决,在未来会减弱反性权团体的活动力和其影响范围,使台湾社会能在推动和保护公民的人权和性权方面,不断进步和发展。 (5) 倒行逆施者将被写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证明,反对人类性权利的倒行逆施者,都以不光彩的角色而失败地退出历史舞台。 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把1940年纽约市学院拒绝罗素作哲学教授的事件,严重地称为是“美国历史上的污点”。当然,使美国历史受污的黑点点,就是那些保守的教会人士和“道德维持家”。罗素立即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其讲义就是後来出版的两卷《西方哲学史》,直到现在还被称为是“20世纪最畅销的著哲学著作”而不断再版(左岸“”人类的经典“39-40, 2005)。最被保守人士攻击的《婚姻与道德》则在二十多年後戴上了“诺贝尔奖”的桂冠。 “不可一世”四十年的考姆斯托克去世後,书刊审查制度被废除。而在1965年,桑格夫人去世前的一年,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给予结了婚的女人实行避孕的基本权利,1972年,扩大到包括未婚的女人也有避孕的权利,这是桑格夫人50年节育运动的最终胜利。 霭理斯并没有屈服,他接二连三地出版了更多的著作(他大部分著作不得不在国外出版)。他对自己工作的崇高价值从不动摇,在他的自传(《我的生活∶霭理斯自传》,波士顿,1939)中,他充满自信地写道∶ 我没有创作伟大的艺术品。然而我曾完成了人类所需要的一种服务,看来,那个事业正是适合於我这个人去完成的。我曾通过解放人们的心灵帮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一些。 华生在1957年79岁时,美国心理学会颁他金质奖章,正式恢复了名誉,次年与世长辞。 1985年我首先撰文为张竞生翻案 ,到1988年,10月15日至19日,在张竞生的故乡广东饶平县隆重举行他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及学术思想讨论会,充分肯定了张竞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勇於探索的精神,对他研究性科学所起的积极作用给予了重新评价。大会认为,张竞生是中国现代的一位著名的哲学家、文学家、性心理学家、教育改革家、社会学家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验家。 历史证明最终胜利是属於人类性权利的提倡者和开拓者。 我们相信,台湾人的性权,也将在世界日益注重人类性权的大环境下,通过不断的努力,得到承认、保护、扩大,人们将享受到性自主、性自决、性自由的权利,拥有更高的性生活品质和更幸福、和谐、满意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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