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陪审团对中国女访问学者章莹颖被害案的判决震惊了海内外华人的心。一个无端残忍杀害章莹颖的白人凶犯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审判竟然最终如其所愿逃过死刑判决。而这一切居然是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的作为。这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判决不得不令人深入思考,什么是美国的陪审团?为什么是这样?是否藏有深层次的丑恶与不公?
通常,观察法律制度对刑事案件尤其是对死刑的判决是司法观察的焦点。因为刑事或死刑案例牵扯的各方干系重大,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例多是杀人凶案且手段极端残忍。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及联邦法院都还保留死刑判决。观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就是要看这种关键节点上,在美国司法审判中处于重要位置的陪审团是怎么做的。
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制度大致如下:
1- 陪审员的遴选资格门槛极低:公民,能说写英语,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没有犯罪前科。法官及律师有再次筛选的权利。尤其是律师,据称经常把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找其它理由筛除。因为这些人往往素质更高,独立思考能力更强,不易被忽悠。
2- 对于死刑案例,陪审团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罪或无罪的裁决权;死刑或终身监禁的判决权。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陪审员的投票是秘密的,除了那12个陪审员,谁也不知道具体每个陪审员的实际操守。因为被要求保密。
3- 一票否决制。只要12人中有一个人不同意,罪名即无法成立;死刑也无法判决。
稍懂历史都知道,美国陪审团制度最初是从英国“山寨”来的。美国独立前北美大陆为英国管辖的殖民地。最初的殖民地居民没有司法陪审权,也没有司法审判的裁决权。为此殖民地居民为了自身的利益与英国当局抗争,终于得到陪审资格以及更重要的司法裁决权。所以,最初的司法陪审制的建立是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殖民当局的为自身利益的抗争结果,具有时代的针对性及目的性或者说利益性。也就是所谓“对公权力或体制的限制功能”,主要指当时美洲大陆的英国殖民当局。
1776年美国独立后,陪审团游戏规则也写进了美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注意,同是陪审制,其游戏规则细节与英国的陪审制全然不同。其核心是陪审裁决的“一票否决”,尤其是死刑的判决。原本相互对抗的英国殖民当局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不存在了,司法陪审制规则此时的目的性、利益性或隐藏的私利性又针对于誰?很显然,至少可针对于一个很大的少数族群,黑人。
美国独立时十三个殖民地总人口约240万,当时黑人约为30-40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沦为奴隶。可以想象黑人与白人的摩擦与冲突时有发生。但在美国特色的陪审团制度下,在法律层面少数族裔的黑人群体必然处在极为弱势的一方。那时的黑人没有正常身份,只是奴隶,陪审团往往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人,很容易被一致定罪。但如果嫌犯是白人,假定白人陪审团中的多数人都秉持公正,但只要有一个陪审员带有种族情绪或偏见,投票否决,白人嫌犯即无法定罪。事实确实如此,比如发生了因杀害黑人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白人陪审团裁决无罪的案例。因此,这种美国特色的陪审团制度实际是更多地可能伤害少数族裔的种族歧视制度。时至200多年后的今日依然如此,前些天章莹颖杀害案的陪审团判决中,12名陪审员中有两人不同意死刑判决,结果让杀人凶徒如愿以偿。逃脱了本该最正义的最严厉的也是凶徒最恐惧的死刑判决。换句话说,杀人凶徒想要的结果他得到了,他赢了。据媒体报道,法官宣判结果时,“凶犯脸上出现了短暂的笑容。”
近日看到“美国之音”采访一名美国华裔律师,后者居然称“死刑未必是比终身监禁更加严厉的处罚” 。这名华裔律师的言论令人惊讶。凶犯及其辩护律师动用了凶犯的全部亲属、凶犯的父亲、母亲,凶犯的妹妹为凶犯辩解、开脱,只求不死。孰重孰轻,难道这名华裔律师比凶犯及其亲属的感受还要真切,刻骨?比凶犯自己的感受还要精准?该怎样解释凶犯听到宣判结果脸上出现的笑容?是因为“终身监禁比死刑更严厉”?作为专业人士,如此颠倒轻重,混淆视听,人的起码诚实良知安在?
更令人讽刺的是,美式的这种陪审制或规则通常被说成“参与型民主主义,每个人都有参与权,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和理念”。真不知有多么无知或愚蠢才可以说出这样的话。请问民主的原则是什么?根据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基本原则:“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对,没错,是“多数决定”。而陪审团中1人可以否决11人的决定,是民主原则吗?反过来,如果指出这种运作是典型的“独裁”—— 一个人可以推翻另外11人的决定——- 更合适吧?是否感到很可笑?一个号称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在自己的法律游戏规则中保留了“独裁”条款,且往往是少数族裔更易从中受到伤害,是不是很讽刺,很可悲?这种戏码到底演到何时为止?再来100年?
“细节是魔鬼”, (Devils in the details)是一句很深刻、并具震撼力的英文成语。通常在探讨美国一些非常有影响的,包括成功或失败的事件或是美国人讨论立法和政策问题时,这句成语的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情况确实如此,细节的不同,使同是陪审团的性质完全变味。或者说,经可以被歪嘴的和尚念跑调。比如,英国的司法陪审裁决是基于多数人的意见之上。假定陪审员12人,如果有8人同意,裁决即通过。日本也类似,15人的司法陪审组成,8:7即裁决通过。德国也是一样。为什么美国的司法陪审制就这样奇葩?而恰恰又违背美国自己宣扬标榜的民主原则?看来只有一个解释:源于历史的种族主义的私利作祟,并延至今日。按照此种游戏规则,得利者往往是这个国家的优势或主体族群,比如章莹颖案中的白人凶犯克里斯滕森。除此之外,其它任何的辩白都是虚伪的,站不住脚的。不难想象如果美国陪审制规则不是一票否决,而是按美国自我标榜的民主原则,即多数决定。那么,章莹颖案中的白人凶犯克里斯滕森得到的就是最正义的判决,最严厉也是最应得的惩罚,而不是什么“终身监禁”......。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美国的种族歧视不仅存在于某些种族主义者中,更潜在于法律制度中,如陪审团的“一票否决”。予以某些种族主义者以法律的机会,给他们预留了“后门”,阻碍社会正义得到伸张。
美国何时能够改变这种羞耻的、令人不齿也是违背民主原则的法律规则?从目前看情况无法令人乐观,我等只可拭目以待.......。
用一句美国流行的电视动画片The Simpsons 中的一句台词作为本文结束语:“ Getting out of jury duty is easy. The trick is to say you are prejudiced against the races. ” ( 逃脱陪审团义务很容易,只要说你是一个种族歧视主义者就行了) 。很希望这仅仅是一句动画片中搞笑的台词,而非现实。且现实中的种族主义者也未必如此诚实。而只有实施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多数决定”,才有可能最大限度限制少数种族主义者任何可能的邪念,也才可能避免未来更多的类似章莹颖及其父母所遭受的更残忍的二次伤害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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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一样,如果读不懂文章,就请把以下要点看看,然后逐一回答这些要点:
第一点明确的是,美国多数州,美国联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决。死刑是比终身监禁更为严厉的犯罪惩罚。这一点,罪犯本人比你们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既无必要往下进一步讨论。
第二,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对死刑判决),有可能被少数种族主义分子利用,而阻碍正义得到伸张。
第三,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有可能让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让自杀,也不让杀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决”背离了基本的民主原则 ----“多数决定” (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定义)。
第五,如果美国陪审团制采纳“多数决定”的裁决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少数种族主义,宗教文化凌驾于法律之上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基本的民主原则。这种假设基于以下这个事实:
无论何种种族,多数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莹颖陪审团判决的10:2即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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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读不懂文章,就请把以下要点看看,然后逐一回答这些要点:
第一点明确的是,美国多数州,美国联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决。死刑是比终身监禁更为严厉的犯罪惩罚。这一点,罪犯本人比你们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既无必要往下进一步讨论。
第二,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对死刑判决),有可能被少数种族主义分子利用,而阻碍正义得到伸张。
第三,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有可能让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让自杀,也不让杀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决”背离了基本的民主原则 ----“多数决定” (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定义)。
第五,如果美国陪审团制采纳“多数决定”的裁决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少数种族主义,宗教文化凌驾于法律之上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基本的民主原则。这种假设基于以下这个事实:
无论何种种族,多数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莹颖陪审团判决的10:2即证明了这一点。
一票否决可以被任何人利用,从逻辑上我没有看出来一票否决就可以比多数决定更多的被种族主义分子利用。实际上,在早期,非种族主义是少数的时候,一票否决对种族主义分子是不利的。
美国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票数,有简单多数,绝对多数和一票否决。这正是其灵活的表现,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可逆转的严厉惩罚而慎之又慎的原则扣上虚伪和种族主义的帽子逻辑上不严谨,正义角度看有失偏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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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话题扯远了,安理会的“一票否决”只限于五个常任理事国,他们是安理会的“大股东”,享有“一票否决的特权,你以为每个国家都有这个特权?这个特权的赋予是有历史背景的。
此外,你的“在早期,非种族主义是少数的时候,”这句我看不明白,也就无法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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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有道理。更别说还被赋予“一票否决”的独裁权力。
当然任何罪大恶极的刑事案件碰到自己一定是希望斩立决以还公道,这个心情大多数人都理解。不过就算是留有死刑的发达国家,真判的也越来越少,就算判了,往往纠结个十几年也执行不了。这还真不是美国或美国陪审制度直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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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文不是在讨论废不废除死刑的问题。文章讨论的前提是联邦法院保留死刑,目前死刑是联邦法院最严厉的判决。判决是基于“一票否决”,还是应该“多数决定”。这和你提出的废不废除死刑不是一个话题。你的这种情况哲学上称概念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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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不仅仅是我前面指出的逻辑概念混乱,而且你的阅读能力也不强。你没看到文章指明历史上“发生了因杀害黑人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白人陪审团裁决无罪的案例.....” 过去有,现在有。如果不修正“一票否决”,将来还会有。你觉得还不够充分吗?
当然任何罪大恶极的刑事案件碰到自己一定是希望斩立决以还公道,这个心情大多数人都理解。不过就算是留有死刑的发达国家,真判的也越来越少,就算判了,往往纠结个十几年也执行不了。这还真不是美国或美国陪审制度直接导致的。
一票否决可以被任何人利用,从逻辑上我没有看出来一票否决就可以比多数决定更多的被种族主义分子利用。实际上,在早期,非种族主义是少数的时候,一票否决对种族主义分子是不利的。
美国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票数,有简单多数,绝对多数和一票否决。这正是其灵活的表现,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可逆转的严厉惩罚而慎之又慎的原则扣上虚伪和种族主义的帽子逻辑上不严谨,正义角度看有失偏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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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些人,如果在自己家里或教会无论怎样地虔诚都无过。但如果他们带着他们的宗教信仰去执行刑事“判决”,就等于违背了美国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任何宗教或宗教机构不能代理或凌驾于政府及法律之上”。但相信人群的多数人不会如此愚昧。因此,“多数裁决”的原则就可有效地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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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逻辑概念上是混乱的。应该是,“当死刑从一个国家或世界废除之后,终身监禁在这个国家或世界是最高惩罚”。美国目前大多数州以及联邦法院都有死刑,当死刑和终生监禁在一起比较时,你觉得哪个是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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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评论!
文章如果能够纠正“凡是美国的就是正确的”这种盲目崇拜观念,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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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评论!
1)罪犯听到判决,“脸上出现短暂的笑容”,足以证明他不想“不如死了”。
2)“西裔纽约打死中国中国女孩,判45年。湾区中国人枪杀中国律师也是无期。”这正是文章呼吁要纠正的。真正把裁决交给“多数决定”,就有最大的可能纠正此类不公正判决。
3)死刑是比终身监禁更为严厉的犯罪惩罚。这一点,罪犯本人比任何他人都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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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评论。
第一,有关中国的法律信息我了解不多,欢迎多提供进一步的详细案例,可以讨论。
第二,我的文章主要指出美国陪审制的缺陷,不是你说的”西方“。如果你仔细读了文章,会发现我恰恰推崇英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陪审制”多数裁决“的法律规则,而批评美国陪审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有一个假设你说到了要点,“如果一个有出家心境的人在陪审团中,他的怜悯就可能是他阻止死刑的动力。”,这是我想进一步回应你的原因。
你的这句话换一种说法就是“客观上可能让个人信仰能够凌驾法律之上”。 但是,要记住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政教分離的國家。所谓政教分离,即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美国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宗教或宗教机构不能代理或凌驾于政府及法律之上。如果以宗教或上帝的名義凌駕于法律之上就違背了美國宪法及立國宗旨。比如所謂”上帝不讓殺人“就是以宗教为由對法律的綁架,是根本违背美国宪法及立国宗旨的。况且也不能排除某些少數種族主義分子以宗教為借口偷運夾帶自己的种族主义私貨,凌駕于法律之上。
所以,再次总结一下章莹颖案的陪审团判决案例:
第一点明确的是,美国多数州,美国联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决。死刑是比终身监禁更为严厉的犯罪惩罚。这一点,罪犯本人比你们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既无必要往下进一步讨论。
第二,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对死刑判决),有可能被少数种族主义分子利用,而阻碍正义得到伸张。
第三,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有可能让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让自杀,也不让杀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决”背离了基本的民主原则 ----“多数决定” (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定义)。
第五,如果美国陪审团制采纳“多数决定”的裁决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少数种族主义,宗教文化凌驾于法律之上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基本的民主原则。这种假设基于以下这个事实:
无论何种种族,多数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莹颖陪审团判决的10:2即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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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看到这是怎么发生的?一位读者这样评论:“您是翻墙过来的还是刚刚到美国?”,请问这个与文章有关吗?适当的回应难道不应该?你说“我不想评论美国陪审团制好不好”,看来你对正题不感兴趣,只对无关正题的事斤斤计较,难道正如你所说“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是谁让你养成这个习惯?
这样不好!
1- 陪审员的遴选资格门槛极低:公民,能说写英语,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没有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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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确是个问题,一些人连最基本的逻辑推理都搞不清,让他们去判案,根本是一头雾水。我曾经设想让有专业经验的律师来抓阄担任陪审员,全国范围内抓阄,说的是中国的情况,制定一套规则,网络上联系,5G可以用上,总比一帮路人强,后来发现天朝已经在试行。大天朝在各个方面都在超越灯塔国,今年上海,明年全国城市垃圾分拣,比日本还精细。
公平永远是相对的,正是如此,对章莹颖姑娘的公平,很可能就是对嫌凶的不公平。一旦找到尸体,法庭定会重审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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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尸体也不会重判的,已经有律师文章解释过,除非发现他还杀了其他人。
....
。至于美国的评审团制度是不是符合民主精神,您的论点有您的道理,不过英国早已废除额死刑,德法我不知道,这里一定有大侠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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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虚伪有假惺惺,罪犯提前三个月去精神病医生做记录,精心策划谋杀。
冷酷冰血,毫无悔改忏悔之意,人都杀了,连尸体地点都拒绝透露。
判决偷偷微笑,何等恶毒!
如此法律,真的应了蛇蝎罪犯的愿,能说它公平,狗屁民主???
惟有一点小的不同意: 对凶手家属,无期比死刑好,但对凶手本人,也许华人律师有一定道理,不如死了。
至于美国的陪审制,它居然审过"巫婆案"。法律的公平也就对低级刑事案件。一到死刑等大案,哪个国家法律公平过了?记得几年前,西裔纽约打死中国中国女孩,判45年。湾区中国人枪杀中国律师也是无期。
例:I am a faculty member of.....
有人觉得杀人偿命,有人觉得不应该有死刑,对判决有不一致意见的这个事实至少我们大家都同意吧。那么对判决有不一致的意见,总要有一个决定的方法。不管是全票,多数票,扔硬币,就是具体的规则。
如果这次按规则得出的结果和博主的想法一样,你还会觉得这个规则“虚伪”吗?是不是只要有可能得出和博主想法不一样的规则,就一定是“虚伪”的呢?
按理说,博主在美国生活二十多年,应该对解决不同争议的方式有不少体验。
这次是涉及华人,但以往曾涉及黑人。比如历史上“杀害黑人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白人陪审团裁决无罪的案例”。这些是有历史记录可查的。涉及哪个族群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公正以及所违反的“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
回复 'zjsw' 的评论 : 标题改动可以商榷,你有更合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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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章莹颖案看美国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
实話实说,作者洋洋洒洒一大篇,論据並不足,尤其因为这次涉及国人,就武断为这制度是种族歧视的产物.好象太牵强些了吧?
这是裁定一个人的生命啊!司法是要用在所有国民身上的,谁能100%保证一个案件的判决不是冤假错?我说的是100%,概率统计论里的概念回想一下。中国国内这样的草率和错误还少吗?唉,记得一段时间前有个叫大宗师的作者撰文请大家抹去中国文化中对生命的轻视,我还准备反驳,因为觉得海外的华人不应该以批评自己的宗祖文化为前提,华人会失去自己的凝聚力。看来他说得没错
尤其在制定这个制度的年代,在当年白人为主体民族的社会,按概率来讲陪审团组成应该是白人占绝大多数,如果按多数决,很容易判黑人死刑,重罪。而如果有一名黑人陪审员有反对意见,就可以保护黑人。
至于陪审制度,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产物,说来话长。需要有人(或者我自己)专门写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