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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被罚11万:利用业务便利牟取利益

(2018-08-20 11:44:34) 下一个

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恒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综上,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浙保监罚〔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恒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407号1幢宏都商务楼A座702、703、705、706、707、708、709、710室
现任负责人:谢德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等3人为某人寿杭州钱江支公司的保险从业人员,并由该公司办理了执业登记。2017年8-9月,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在未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并且未告知该公司的情况下,与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随后,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在未给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下,为其开设了外勤工号,委托其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发放佣金。2017年8-12月,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向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分别支付佣金61729.39元、1791.5元、7190.66元,共计支付佣金70711.55元。
上述事实,有恒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的任职情况说明,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的执业登记情况及其在某人寿公司从业的相关情况说明、签署合同情况,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500, 0.05, 1.45%)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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