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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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艾里状告史密斯(平等教义)

(2007-10-01 17:46:55) 下一个

一、故事Coyle v. Smith (1911)

话说国会于1906年接纳奥克拉荷马州加入联邦的条件之一是其州府建立在格里市,在1913年以前不能迁府。然而,奥克拉荷马州1910年迁州府到奥克拉荷马市。科艾里有地产在格里市,把州务卿史密斯告到州最高法院,说州迁府违反加入联邦的条约。州最高法院判科艾里败诉。科艾里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法院维持州最高法院原判。

 

二、理由

理由很简单,就是联邦制度下各州有平等的自治权。接纳新州的附带条件,本身就是有争议的条文。

 

三、讨论

此案的历史意义,在于奠定了联邦制内各州平等的教义。

 

然而,同样是接纳新州的附带条件,是否符合各州平等是不好解释的。如犹他州加入联邦的附带条件是废除多妻制。这是否平等?各州婚姻法是不一样的,为什么犹太州婚姻法就要被限制?而且,宪法规定宗教自由,犹他州的多妻制是摩门教习俗,限制犹太州多妻制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直接冲突。犹他州多妻制问题,至今还断断续续地争议。

 

所以,美国的民主自由,实际是基督教义下的民主自由,违反基督教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习俗就能平等。美国认为中国没有宗教自由,只不过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与美国的价值观不同而以。美国每每以人权民主压中国,实际是以基督教义价值观念衡量其它国家的制度,是亨廷顿文明冲突论表现之一。

 

脱离道德观和价值体系的“平等”和“自由”概念是难以定义的。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对“平等”和“自由”有不同的解释。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将效果平等,后来学习美国文化的机会平等,但是,最近美国竞选总统辩论中的医疗、教育等问题,每每有效果平等言论。即同样是“平等”,在不同时期含义又不同。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21&invol=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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