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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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斯维夫特状告泰森(证劵债务)

(2007-09-22 15:32:32) 下一个

一、故事Swift v. Tyson1842

话说斯维夫特在缅因州从诺顿手里买来一张泰森于183651日签字的证劵,该证劵是六个月后可以从泰森那取$1536.30块钱。待斯维夫特拿着这张证劵到泰森那兑现时,泰森说那张证劵无效,不予兑现。斯维夫特把泰森告到联邦法庭。由于泰森是纽约州居民,纽约市是美国的金融商业中心,此案对美国商业运作和经济非常重要。

 

在法庭上,泰森说当时向诺顿买一块缅因州的地,写了这张证劵作为购地支付的一部分。谁知诺顿是一个骗子,他根本不是哪块地的所有者。按照商业原则,合同有效性必须有双方利益的交换,因为诺顿没有地,所以这张证劵也就一钱不值了。

 

联邦法庭按照纽约州的法律,说证劵转移到下家后,下家不可能得到证劵上家对证劵所拥有的更多的权利。诺顿无权凭此卷索钱,他卖给斯维夫特以后,斯维夫特也没有权利凭此证劵索钱。

 

斯维夫特在联邦法院败诉后,又把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法院的裁决,判泰森应该兑现他的证劵。

 

二、理由

斯维夫特买到这张证劵时,并无法知道后边的土地交易等事情。这种事情,实在没有什么道理可将,完全是每个地方商业习惯的问题,即斯维夫特究竟应该起诉诺顿还是起诉泰森的问题。联邦法院判案时,应用了纽约州的案例和商业规范条文,而最高法院引用了许多英国的案例来推翻联邦法院的原判。两个审判都是根据案例法,但是沿用案例不同。

 

三、讨论

此案有点像次级按揭贷款证劵一样,你拿了这债桊,兑不到钱还不知道找谁算帐。不过,我们还是讨论宪法,把商业法暂且跳过。

 

前边讲过的案例大致与三权分立有关,从此案开始,要陆陆续续讲一些联邦体制相关的案例。此案就是关于联邦与州的关系,用中国的话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宪法第四章赋予各州自治的权力,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所以,各州法律不同。美国是海洋法系的法律,沿用案例,各州商业习惯不同,有自己一套历史积累的案例,因此法律也不同。联邦法院一般不处理地方案子,除非案子双方是不同州的居民。此案就是一个缅因州,一个纽约州,一张缅因州的证劵在纽约交割。

 

问题是,联邦法院是否可以有自己一套高于地方法律的法律,如果有是否与宪法第四章冲突。这个问题宪法本事没有界定。此案奠定了最高法院可以置地方法律于不顾的所谓斯维夫特教义,其用意旨在逐渐统一美国各州的法律。结果,经过近百年的实践,不但无法使得各州的法律趋同,反而造成更多的混乱,最高法院最后放弃了这一教义(见下一案例艾利公司告汤普金)。

 

此案发生在大法官Roger Brooke Taney任内,他是总统杰克逊的热烈追随者。然而,他的法律哲学却是中庸之道,他走的是联邦主义和杰弗逊主义(地方主义或小政府主义)之间的中间路线。此案有严重的联邦主义倾向,与杰弗逊主义背道而驰。此案司法评论主笔法官Story虽然也是由杰弗逊一党任命,但他的观点每每与前任联邦主义大法官马歇尔暗合。

 

可见美国联邦体制,和中国的中央于地方关系类似,有时联邦权力大,有时州权力大。此案扩大了联邦法院的权力,百年后艾利公司状告汤普金一案后又把这个权力还给州法院。

 

商业习惯不同,商业法也不同。透过此案和下一案,我们可以知道美国各州之间的通商尚且磨合很长时间,就知道今天中国商业运作和法制建设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完善的。如今国际商业合同,要注明由哪个地方的法律为依据,要注明用什么语音为法律语音,要注明出现纠纷时由哪家法院裁决。

 

我在美国也碰到过斯维夫特类似的事情。就是我买了一辆二手车,用了多年,才发现车契上注有债务(车契角上注有lien),即原车主是将该车抵押了贷款的。还好没有债主找我索车,估计原车主还贷还有信用。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4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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