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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创建工农红军靠民主军纪

(2022-09-28 06:00:08) 下一个

毛泽东创建工农红军靠民主军纪

 

古田会议,是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在1929年12月28日至29日在福建省上杭县古田村召开的第九次党的代表大会,即红军第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因会议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古田村召开,史称“古田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红四军前敌委员会,毛泽东当选为书记。为纠正党内和军队中出现的极端民主化、非组织化等错误倾向,毛泽东首次提出“使党员的思想和党内的生活都政治化,科学化”的思想,为共产党的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这次会议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建党、建军的历史性难题,对中国革命产生深远影响  ,因而在中国共产党和工农红军的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928年4月,毛泽东率领的工农革命军与朱德、陈毅率领的湘南起义部队在井冈山胜利会师,合编为工农革命军第四军,5月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简称红四军,朱德任军长,毛泽东任党代表,陈毅任政治部主任。11月,红四军前敌委员会成立,毛泽东任书记。随后,红四军在朱德、毛泽东、陈毅等领导下,打破了敌人对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四次围攻,并于1929年1月起向赣南、闽西进军,开创了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奠定了后来的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基础。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革命队伍的扩大,红四军及其党组织内加入了大量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同志,加上环境险恶,战斗频繁,生活艰苦,部队得不到及时教育和整训。因此,极端民主化、重军事轻政治、不重视建立巩固的根据地、流寇思想和军阀主义等非无产阶级思想在红四军内滋长严重。作为红四军党的前委书记的毛泽东曾力图纠正这些错误的思想倾向。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红四军党内特别是领导层内在创建根据地、在红军中实行民主集中等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和争论,特别是在是否设置军委问题,发生激烈争论。毛泽东的正确主张没有能够为红四军领导层的大多数同志所接受。红四军前委甚至以行军打仗和军情紧急为由,暂时停止军委办公,把权力集中到前委,由前委直接领导军内各级党委的整顿。

1929年12月下旬,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古田会议)在福建上杭县古田召开。大会由陈毅主持。会上,毛泽东根据中央来信的精神和红四军具体情况作政治报告,朱德作军事报告,陈毅传达中央批示信并作反对枪毙逃兵的报告。会议认真总结了红军创建以来党在同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统一了思想认识,一致通过了多种决议案,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纠正党内错误思想的决议。这些决议案系统地解决了建党建军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古田会议决议案的中心思想是要用无产阶级思想进行军队和党的建设。古田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批示,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红四军前敌委员会,毛泽东当选为书记。

古田会议上,毛泽东作政治报告,朱德作军事报告,陈毅传达中央九月来信。大会经过热烈讨论,一致通过了毛泽东代表前委起草的约3万余字的8个决议案,总称《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其中第一部分,也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会议选举毛泽东、朱德、陈毅、罗荣桓等11人为中共红四军前委委员,毛泽东重新当选为书记。

古田会议决议系统总结了自1927年以来我党创立红军的斗争经验,强调用马列主义和党的正确路线教育党和军队,划清了人民军队同旧军队的界限,确定了无产阶级的建军路线。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确立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强调了加强政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论述了党的思想建设原则,强调要用无产阶级思想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阐述了党的组织建设原则,明确指出了“历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的重要性。阐述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原则,强调要重视党支部的作用。同时还规定了健全支部生活,严格党的纪律等项措施。

古田会议之后,红军中违犯军纪的现象大大减少了,但毛泽东丝毫没有放松对红军官兵的纪律要求。1930年3月20日,红四军到达南康县唐江镇,毛泽东和朱德于次日发布红四军军部关于整顿军风军纪的训令,提出“务使各官兵一体遵照三条纪律六大注意,使红军精神及主旨深入于一般群众”,申明“凡违反军风军纪者,无论大小必于查究” 。此后,毛泽东、朱德签发了《全衔训令第七号——加强杂务人员教育的训令》,将“三条纪律”与“六大注意”相提并论,初步形成了后来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雏形。由于根据地的扩大以及红色政权的建立,红军筹款的来源逐渐不完全依靠打土豪了,毛泽东便把“三大纪律”中的“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后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后来又将“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抗战时期,毛泽东也多次就军纪问题做出过重要指示。1944年11月1日,毛泽东在出席八路军南下支队的誓师大会上,鼓励南下支队的指战员要像“王者之师”那样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真正做到纪律严明,秋毫无犯。1945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在作口头报告时再次说到军队的纪律问题:“一个军队,要有统一的纪律,要听号令:立正,稍息,向左看,向右看,开步走,瞄准放。不然敌人在前面,一个往东放,一个往西放,是要被敌人消灭的。”

1947年10月10日,在解放战争的形势发生根本变化的时候,毛泽东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其中提到:“必须提高纪律性,坚决执行命令,执行政策,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全军一致,不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与此同时,毛泽东为解放军总部起草了《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统一规定“三大纪律”为:“(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是:“(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毛泽东要求全军“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 。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对军队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要求始终没有放松。毛泽东不仅十分重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军事法的制定,也时常发表有关军规军纪的讲话和报告。1950年6月,毛泽东在审阅聂荣臻向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的军事报告中特意加上一段文字:“全军必须维持良好的纪律,改善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

1950年10月,在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兵朝鲜前夕,毛泽东发布命令:中国人民志愿军必须“严格地遵守军事纪律和政治纪律,这是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一个极重要的政治基础”。1952年,他起草并发出了《军委关于纠正放松军事教育和纪律废弛现象的指示》,要求全军“进行一次整顿纪律的工作,以严格执行命令指示,严格军风纪,严格遵守制度,……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和损坏武器、装备的行为,应予认真的追究责任,和给予应得的处罚” 。

不以军功折抵违犯军纪的行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早期的军事法中,尚未严格区分现代意义上的军事行政法、军事刑法以及军事刑事诉讼法,军事违纪行为与军事犯罪行为的区分也并不明显,违犯军纪的行为常常就是犯罪,要用军法的方法惩罚。毛泽东对军规军纪看得十分重要,对于违犯军规军纪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惩处。即使违犯者曾经立下军功,也要赏罚分明,功过不能相抵。

在三湾改编后不久就出现了团长陈浩等人企图煽动士兵逃跑的事件,毛泽东通过召开前委扩大会议统一意见,以特别军事法庭的名义判处陈浩等四名军官死刑。这一功过分明的态度,引起了全军的震动。

1929年的古田会议上,毛泽东提出要“编制红军法规”以严肃军纪。短短几个月内,中央军事委员会就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红军法规。

在1932年2月,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与副主席项英、张国焘一起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就苏区军事裁判所的组织系统、组成人员、组织任务、审判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是一部专门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在早期军事法制建设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1933年4月,毛泽东等又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支禁止冒穿军服事》,这是一部单行的军事刑法,主要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以私藏军火论罪、不得随意穿红军军服等内容。

1933年12月,毛泽东和项英等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处置红军中逃跑分子的命令。命令宣布:拖枪逃跑者,一经捕获就一律就地枪决;组织逃跑者,一律逮捕经公审枪决;屡次逃跑、造谣破坏红军及归队运动者,一律逮捕送法庭处以有期徒刑直到枪决;因政治觉悟不够而个人逃回者,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鼓动,使他们自愿归队,决不能采取逮捕禁闭等办法;任何逃跑分子绝对不许收容在后方机关、部队、团体中工作和服务。

这些命令和规定,既是军纪,也带有军事刑法的性质。即使在长征途中,在战斗十分频繁艰苦的岁月里,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也没有忘记中国工农红军纪律的重要性。

在毛泽东看来,军法和军纪的本质是一致的,违反军法或者军纪都是对革命的犯罪,都应当追究责任,受到惩罚和教育。因此,“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本身既可以说是军事纪律,也可以说是军事刑法,违反这些规定,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可以处以极刑。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军人,尤其不能姑息纵容其违犯军纪的行为。

1937年10月5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3期第6队队长、共产党员黄克功因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而将刘茜开枪打死,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了消除影响,严肃纪律,毛泽东下定决心决定处以黄克功极刑。毛泽东亲自写信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信中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和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这一事件再次表明,毛泽东对革命军人的纪律要求是严格的,对于严重违反军法的行为必须严惩,绝不以过去的功绩为掩饰和折抵。

毛泽东的军事法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不同于毛泽东对纯军事问题的论述,也不同于毛泽东对其他法律问题的阐述,而是关于怎样用制度、规范去指导和约束军事活动的一整套法律思想体系。

作为卓越的政治家和军事家,毛泽东的军事法思想带有强烈的政治气息和时代特征。

毛泽东军事法思想的首要特征便是实用性,用今日的通俗语言说就是十分接地气。譬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准确地把握了军队纪律的需要与红军战士的理解能力,对于保持部队的凝聚力功不可没。

毛泽东军事法思想的另一个特征就是灵活性,即根据政治军事斗争的需要不断调整军事法的内容。比如战争法则中的自卫原则,在敌强我弱的时候,毛泽东强调“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便是为了保持自己的力量,避免过早与敌决战。

但在全国革命形势发生根本变化后,毛泽东提出务将战犯追究到底,又是为了革命胜利后取得政治斗争的主动。

毛泽东军事法思想的特征还在于全局性,即对于军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军人的纪律和职责、军事犯罪及其惩罚、军事人道主义和战争法则等有关军事法的宏观和微观问题,毛泽东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提出了许多著名的论断,反映了其军事法思想的全面性、综合性特征。

毛泽东长期作为党、政、军的最高领导,他的军事法思想深刻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军事法制建设。毛泽东关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军事指挥权的相对集中等军事组织法思想,至今仍是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的根本方针。由毛泽东奠定基础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至今也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军事行政法的核心与灵魂。毛泽东所倡导的军法从严、军人从严的原则,在中国军事刑法中有全面的反映。毛泽东提出的战争中的自卫原则、宽待战俘原则和惩办战犯的思想,对国际军事法的发展更是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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