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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2022-02-20 05:37:47) 下一个

共产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这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是最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之一。中国共产党建国后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要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是争取妇女对党和政权认同,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发展新中国百废待兴的事业的需要。

1950年《婚姻法》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确立了“完全符合新中国男女人民的一致要求”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使大批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和新中国新的社会生产力,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进程和整体性的社会变迁,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50年《婚姻法》从法律上赋予了广大妇女和男性一样拥有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各项平等权利和地位,倡导有利于建立婚姻美满、家庭和睦、男女双方身心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符合新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和妇女需求,体现了共产党对女性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和对妇女特殊权益的关心保护,体现了纸面法向实质法的转变。

1950年《婚姻法》普及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冲击了一夫多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的夫权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和不合理的性别秩序与分工,当时《人民日报》社论就认为“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婚姻法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中国妇女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1980年9月10日,走资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修改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婚姻法》被废止。尽管1950年婚姻法被废止,但它作为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丰碑,将永远矗立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向前行进的征程中。

1950年婚姻法中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新中国成立之前,封建婚姻制度与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交织融合在一起,不但使绝大多数妇女陷入痛苦的深渊,也给很多男子造成巨大痛苦,阻碍着社会的进步。 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严重束缚了中国人民的婚姻自由,断送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使妇女深受夫权压迫。为挣脱封建婚姻枷锁,许多妇女进行了殊死抗争,如1919 年 11 月长沙女青年赵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在迎亲花轿上用剪刀割喉自尽的悲剧轰动社会。因此,废除封建婚姻制度,铲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迫害童养媳等各种婚姻陋俗对妇女的压迫和禁锢,成为中国近代以来妇女解放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呼声,也成为许多仁人志士和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要主张。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更是将改革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实现男女平等、解放妇女生产力、聚集革命力量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二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明确提出反对封建礼教的目标,中共三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明确提出“结婚离婚自由”的口号,此后在革命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都提出了关于男女平等、结婚离婚自由、禁止童养媳、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主张。各个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制度做了最初探索,制定和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政策。如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统一适用于各根据地; 1934年修订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成为民主革命时期第一个正式意义上在全国苏维埃政权范围内颁布施行的法律。1939年《陕甘宁根据地婚姻条例》及随后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山东根据地颁布的婚姻条例或婚姻暂行条例,1944年《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都秉持了中共苏区时期婚姻法规追求婚姻自由平等的基本精神。

 根据地和解放区婚姻条例和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中国封建婚姻制度,为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 但婚姻条例和婚姻法在宣传执行中也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封建文化思想等诸多障碍,阻挠、曲解婚姻政策的行为广泛存在,传统婚姻制度仍制约着群众的婚姻行为,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等现象都难以短时间解决,离婚乱象也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危害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权建设和家庭和谐稳定,为了安定社会和保障人民权利,改造旧式的婚姻家庭关系,满足社会主义新型的亲属关系的实际需要,新中国亟待一部新型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在全国解放前夕,为适应形势发展确立新的妇女工作方针,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妇女工作会议,刘少奇、朱德、周恩来出席会议并作重要报告,中央妇委委员杨之华、李培之、罗琼就妇女的婚姻、干部、生产等问题作专题发言。会议期间,刘少奇提出要为新的国家政权制定新的婚姻法,并把婚姻法起草工作交给中央妇委,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等。小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1948年冬拟出草案。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废除封建落后的婚姻制度。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的权利都与男人平等。实行婚姻自主。”为制定婚姻法确定了指导方针。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政务院政法委与全国民主妇联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多次就婚姻法草案的各章各条进行研究、讨论和修改。1950 年 1 月 21 日,婚姻法草案呈送党中央毛泽东主席,并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毛泽东对制定婚姻法非常重视,两次亲自主持召开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婚姻法草案。在经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 月 30 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

1950年《婚姻法》代表着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性进步,它秉承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原则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该法共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对家庭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系统性制度安排。

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以下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些原则表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废除旧式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在婚姻自由方面,规定结婚和离婚自由。如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离婚后,双方自愿复婚时,政府不加限制,准许登记恢复婚姻关系。离婚自由中对妇女在身心健康、财产补偿、抚养子女、再婚生活等方面的保护。在一夫一妻制方面,在原则中用四个“禁止”对封建腐朽的妻妾制度、童养媳制度、买卖婚姻制度和贞节烈妇制度进行了否定。

在男女权利和义务平等方面,规定夫妻家庭中地位平等,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也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方面,涉及母性保护、子女抚养教育、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方面。如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在家庭关系方面,主要聚焦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对于领养情况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适用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规定;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他人不得破坏。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规定丈夫对于妻子抚养的与其前夫生的子女或者妻子对于丈夫抚养的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不能歧视,不能虐待;父母与子女可以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婚姻法还对结婚最低年龄、禁婚亲属范围和保护军婚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社会效应虽立竿见影,但执行并非一帆风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婚姻法。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从1950年到1952年,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都曾多次发出贯彻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政务院、内务部和司法部也先后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如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立即组织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19个部门组成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对华北等四大行政区进行历时近2个月的检查。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先后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性运动,依法惩处虐杀妇女及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严重恶果的犯罪分子。1953年1月,政务院成立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3月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确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全国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进行婚姻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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