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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汉明团伙利用司法职务之便侵吞 扣押的巨额资产,将权利人羁押近三年的举报 

(2017-02-19 16:21:26) 下一个

关于徐汉明团伙利用司法职务之便侵吞扣押的巨额资产,将权利人羁押近三年的举报 

    摘要:湖北省检察院原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指使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杨先平等人结成团伙,欺上瞒下,非法扣押、处置,变相侵吞巨额资产,并陷害加拿大籍华人游子期,谋财害命,疯狂制造湖北“聂树斌”案。

一、事情的起因:借办案之机,扣押、处置,变相侵吞巨额资产

2003年7月10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通过关系找到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向徐汉明举报平安证券下属李亚平及湖北大信会计事务所彭仁甫、游晓林等人涉嫌经济犯罪。徐汉明利用职务之便将案件指定给其嫡系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先平。2014年,他们借机扣押了游晓林本人和公司的能找到的资产,同时他们还扣押了与游晓林一案无关的游晓林姐姐游子期、游晓林堂哥游晓均个人及公司的资产。这些资产很快被他们非法处置掉,至今没有归还,成为这件事情的起因。

二、侵吞资产,铁证如山

徐汉明团伙侵吞了数笔巨额资产。其中一笔资产4517.8万元,就是季羡林主编的《传世藏书》9.8万一套,共计461套。该书是继《四库全书》二百年来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1305447.htm)下面是杨先平具体非法处置这笔巨额资产的直接证据: 杨先平扣押这批书后,于2004年7月7日,亲自与郝家玉签订《仓库保管协议书》,将461套《传世藏书》交给第三方保管。注意协议书甲方签字人是杨先平(见下面证据截图):

2005年1月19日,杨先平的手下非法将这批书转走(见下面证据截图):

转走的第二天,即2005年1月20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崇仁路营业部李明写了收到461套《传世藏书》的收条(见下面证据截图) :

游晓林2007年初才被判有罪,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在2005年1月处置这笔资产。而2007年游晓林的判决书没有涉及这批《传世藏书》,依法就应当退还游晓林家。 2004年还扣押游晓林一台新车别克君威3.0,被非法过户到蔡甸检察院名下,供杨先平个人使用,全院人员都知道。 被徐汉明团伙非法处置变相侵吞的其他资产还包括105万股时价五百多万的琼南洋股票被60多万“卖掉”。 徐汉明团伙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处置了游晓林及其姐姐游子期、堂哥游晓均个人和他们的公司的其他几笔资产。

三、徐汉明团伙用十几年的时间欲将无罪的加拿大公民游子期追究刑事责任

徐汉明团伙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从2005年开始陷害加拿大公民游子期。 2005年,徐汉明团伙操控蔡甸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人举报的情况下,在无人报案的情况下,指控游子期侵占其弟弟游晓林百分之百控股的公司资产,通缉并边控游子期。 2014年初游子期回国探母,被蔡甸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逮捕。

四、用近三年的时间酷刑虐待逼迫游子期作伪证自认行贿

蔡甸检察院指控游子期侵占其弟弟游晓林的资产,游晓林不承认被侵占。徐汉明团伙用第二个罪名行贿罪陷害游子期。 2014年抓到游子期后,蔡甸检察院拿出2004年扣留的游晓林的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支付给一个叫谢卫东的法官创办的公司投资的付款凭证,逼游子期承认这是给那个法官的行贿款。 在那个法官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游子期代理她弟弟的长城公司出庭。游子期后来和那个法官认识时,这个案子已经判完了,已经没有为她弟弟的公司谋取利益的机会了,没有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蔡甸检察院把全部赌注押在了逼迫游子期自证有罪上,用了近三年的时间刑讯逼供、威胁恐吓游子期作行贿的伪证,虽然中间做过伪证,最终被彻底翻供。 以下是游子期揭露遭酷刑虐待、刑讯逼供被迫作伪证的恐怖经过。游子期说:我自2014.3.19被蔡甸检察院羁押审讯开始到2015.9.30侦查审讯阶段结束,近18个月的时间都是为让行贿为审讯中心,用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不断延长羁押期限,威胁、恐吓、折磨我,直到我屈服,被迫做行贿的伪证。他們大呼小叫几次用死亡威胁我,並许诺说承认行贿就放我出去等等。头一个多月我已被转了三个看守所,武汉、黃石、安陆,不断地受到各种威胁。如:全国有上百家看守所,你这就受不了,多得是关你的地方。我们可以关你10年8年。5月25日省检邹志红(音)局长提审我說“你若不配合承认是行贿,就将你改名换姓投到內蒙山西看守所关兩年。”我說“大使会有接见。”他说“我们可以说你不愿意见。”“我们会一个罪接着一个罪调查你,关你10年8年。” 我五脏俱焚,人已处于恍惚状态。回到监室沒有水喝。狱友說,上面说了不许给你打水。当时我膀胱炎已发作了几天,我半夜还要值班,我已连续值了好几天的班不准我休息,不准我说话、替班,我已几天彻夜未眠。第二天,5.26.早上提审,我已准备接受流放到內蒙山西去。但提审官员罗鹏局长一进来就凶狠地說“你不配合我們,我們就将矛头火力对准你,抓捕你弟弟,控制你母亲,她到出乱告,审查你公司员工,调查你朋友、丈夫(离异)、一审的法官、执行法官,你儿子为救母亲要终身背负几千万债务……天哪,这不是要诛灭我九族吗!此刻如五雷轰顶,我已听不見声音,过了好一会说“我愿意配合,请邹局长回來。”这时我已完全相信他们有能力和手段做到他们想做的和口中所说的一切。下午提审,我开始说以送材料为由到谢卫东的办公室请他多关照等。所有情节都是他们不断启发、提示、胁迫下编造而完成了行贿的整个伪证。5月27日再一次做了笔录。5月29日又重复做了一次。之后一直采用的都是这份伪证。他们承诺的宽大政策是,1、我是污点证人。2、不涉及其他人,更不会牵扯我弟弟。 2014.8.15,在(加拿大驻华)领事会见上,我因受良心的强烈谴责及精神身体的痛苦折磨和办案官员承诺的宽大出路不兑现,当着省检察官员办案人员的面揭露了整个被逼迫做行贿伪证的事。 2015.2.6.把我从黃冈看守所转到了黃石看守所。办案人员刘阳在前台与一位女警官在电脑上把我改名換姓叫“王伟”(证据看当时的录像)。因担心他们又要对我实施残酷的打击,一个罪接着一个罪关我10年8年,我几乎要疯掉了。只得再次承认所做的伪证,并将此伪证持续到2015.10.10。在2016.1.12.加拿大领事会见上,当着省检官员孟检等人的面反映遭逼供被改名换姓叫王伟,被迫又做行贿的伪证。

五、为制造假案公然违反法律,抢夺立案管辖权,抢夺地域管辖权

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2005年,蔡甸检察院对游子期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管辖,是公然违法。2015年3月6日,蔡甸区检察院指控游子期诈骗罪,仍然违法强行立案管辖。 蔡甸区既不是游子期“犯罪”地,也不是居住地,蔡甸检察院违反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违法管辖。 六、徐汉明利用省检察院,违背最高检禁令,恶意利用其他罪延长羁押期限,恶意利用“异地管辖”模式,变相超期羁押 根据起诉游子期的起诉书,游子期职务侵占罪被延长羁押3个月,共羁押5个月。行贿罪被延长羁押3个月,共羁押4个月15天。诈骗罪被延长羁押5个月,共羁押7个月。 麻城检察院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共延长了45天。麻城检察院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没有交代延长时间。起诉到法院,法院又延长三个月,到2016年11月。 根据游子期的揭发,湖北检察院的邹志红(音)局长提审游子期时毫不掩饰地說“我们会一个罪接着一个罪調查你,关你10年8年。” 根据游子期揭露的情况,截止到2016年4月,游子期已被羁押24个月,其中有19个月是用来逼迫游子期自认行贿上。也就是说,蔡甸检察院用别的罪延长出来的时间都用在了逼迫游子期承认行贿上。 由于一直没有达到目的,2015年10月10日,蔡甸检察院又恶意利用“异地管辖”模式,将游子期一案移交给麻城检察院,再次拖延时间逼迫游子期自证有罪。 “异地管辖”模式是为了追求公正,对被告的有利和不利必须一律考虑,否则就是恶意“异地管辖”。最高检察院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蔡甸检察院做了最高检察院严禁做的事情。 七、起诉书所列证据无一能证明游子期有罪 从起诉书自列的指控游子期行贿的全部证据看,没有一个是能证明游子期有罪的证据。 指控证据之一:最高法院1999民终字第4号判决书。 最高法院这个依然合法有效的判决,只能证明该判决是正确的,充分证明游子期无罪。 指控证据之二:华夏银行电汇凭证。 起诉书说是2004年搜查游晓林公司时发现的长城公司和海南杨浦胜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打给法官创办的公司投资款凭证。从起诉书中认定的凭证内容看,付款时间是法官下海之后。从起诉书写明的付款主体和收款主体看,可以认定是公司对公司,付款的公司的法人都不是游子期。检方这些付款凭证恰恰证明游子期个人没有任何给钱行为,证明游子期无罪。 指控证据之三:证人历建中的证言 这是一个间接证人,不能证明游子期有罪。 指控证据之四:湖北中德勤司法会计和评估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这个报告是与最高法院1999民终字第4号判决依据的审计报告相违背的,是败诉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做出的,不具法律效力。 指控证据之五:游子期的供词和辩解 刑讯逼供所作的口供没有证据效力,法律也不容许被告人自证有罪,游子期的供词和辩解不能成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而且游子期推翻了所有被逼迫所做的伪证。 再无其他证据了,徐汉明团伙就凭上述证据就敢起诉,可见其疯狂和无奈。 八、五个即成的事实,每一个都是严重犯罪 1、2004年徐汉明团伙指使蔡甸检察院扣押了游氏家族的巨额资产,该笔资产既没有随案件转给法院,也没有退还游家,而是在扣押后被非法处置,变相侵吞。 2、违法立案管辖游子期职务侵占罪。 3、罗织多个罪名,变相超期羁押游子期。 4、用近三年时间刑讯逼供,逼迫游子期自证有罪。 5、明知游子期没有罪而要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制造这一假案来掩盖其侵吞、侵占游氏家族资产的是十几年前得势的一伙人。从90年代中期,徐汉明团伙就开始经营,势力很大,独断专行。现职当中有些是和他一起获利的死党,我十几年来一直举报,都被转到湖北检察院都石沉大海。

九、我的请求

1、依法查处徐汉明团伙的犯罪行为。

2、无罪释放游子期。

3、清算、返还被徐汉明团伙侵吞的资产。

 

近九旬老妪、游子期母亲 邓青 泪血而书

2017年2月6日

手机:1532737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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