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为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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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雷洋案和解赔偿案是中共滥用纳税款包庇罪犯、贿买当事人的妨害司法“第一案”

(2016-12-31 22:34:19) 下一个

原题:"雷洋案"第二季开篇:雷洋案"和解赔偿",合法吗?

作者;见微而知著 12/31/2016
微信号:victoriaoshiro


作者简介:


见微而知著:美籍全职“坐家”“煮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事务学院国际
传媒硕士。美国Bowdoin College 政府与法律学士。曾就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
本科。曾就职联合国发展署负责媒体开发,海归北京创办私营传媒企业,北京电
视台电视栏目主持人。无党无派,闲暇之余愚政娱乐,全日公益义务钟点工。


雷洋案以家属接受和解赔偿而告终。雷洋家属接受了多少赔偿,各种传闻层出不
穷,从600 万到 1200 万,到2000万加一套房总值4000万,总之是中国“开创性
最高赔偿第一案”(摘自微信群昵称为“陈有西”的自述)。


这样的高额和解赔款,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欢喜有人愁。到底雷洋家属接受了
多少赔款我们不得而知,因为一切都是“保密”。官方保密,当事人保密,律师
称不知情。无论多少,是喜是愁,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我们先来看看该案
和解赔偿是否具有合法性:


1. 公诉刑事案件,什么案件可以合法和解?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
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
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读者注意了,渎职罪,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案不在可和解
范围内!雷案的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是渎职罪嫌疑犯,不具备与当事人家属
和解的合法条件,违反刑法277条。非法!


如果警察嫌疑犯与雷洋家属私下和解并高额赔偿,实际上是贿买当事人,构成妨
害司法罪。


如果警察嫌疑人被检察院断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以起诉,那么警察无罪,也无需
悔过,更无需和解赔偿了。既然无罪还要和解并高额赔偿,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
两吗?!


2. 政府是合法和解主体吗?


雷案是公诉案件,公诉方是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警察是
嫌疑人,雷家属是公诉当事人。政府只有监督合法和解程序、制作和解书的职能
,但不能作为和解主体方。如果雷案政府作为和解方出面和解并高额赔偿,并以
封口为交换条件,便构成妨害司法罪。如果政府未经审查合法性允许警察嫌疑犯
与当事人非法和解,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政府纵容警察非法和解,构成徇私枉
法罪、妨害司法罪。非法!


3. 赔偿款的来源合法吗?


如果真是几千万的赔偿款,钱从哪里来?警察是低工薪阶层,直接用自己私款赔
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政府赔,钱自然来自纳税款。一种传闻说钱来自昌平
民政局的“人道援助款”。民政局既没有司法调解和赔款功能,也没有“人道援
助”这一款项。民政局有“司法救助”款项,救助对象为低收入的贫苦户需要聘
用律师、起诉的费用而自己无力支付的,上线极低,雷洋家属不在符合条件范围
之内。那么如此高额赔款的明目是什么?不解释就是无法解释、不可告人。挪用
公款进行非法和解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非法!


4. 保密协议合法吗?


合法的和解赔偿,要求双方完全在自愿的状态下签署和解协议,嫌疑人悔过自新
,当事人充分谅解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制定和监督和解协议和程序
。但雷洋家属签署保密协议是完全自愿的吗?在200天追求真相的过程中,雷家
属从未表达过谅解警察嫌疑人。而且嫌疑人所嫌疑造成的伤害不是普通“民间纠
纷”案,而是恶劣的人命案,家属完全自愿谅解嫌疑人从情理上可能性是极小的。


高额赔款的诱惑、政府的封口高压、家庭经济负担的压力、警察势力的压力、雷
案的真相不明,雷洋家属是不可能有自由意识达到完全自愿谅解状态的。强迫当
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构成妨害司法罪。保密协议违法无效。非法!


5. 雷洋家属应该退款吗?


如果和解主体违法、程序违法、赔款资金来源违法,那么收款人就成为被贿买方
,也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非法!


不义之财不敛,相信雷洋家属是懂的。退款是唯一洗涤之路。


综上所述,雷案和解赔偿,从主体、程序、到协议都具有非法性质特征。纳税人
有权了解、监督和追究政府赔偿款的来源、用途和合法性。对雷洋家属的同情心
不能代替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否则,这起和解赔偿案将会成为政府理直气壮、堂
而皇之贿买当事人、妨害司法“第一案”。


原文在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37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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