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教授的学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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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教授论文《西周金文记载的庙制和礼制的若干问题研究》1

(2016-09-22 08:46:08) 下一个

西周金文记载的庙制和礼制的若干问题研究1

一.用牲问题

①牺牲

在西周祭祀活动中,选用牺牲是件大事。在《礼记·祭义》中明确提出了“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养兽之官,及岁时,齐戒沐浴而躬朝之。牺辁祭牝必于是取之,敬之至也”。所以,在《周礼·司门》中专有负责“祭祀之牛牲”的官吏。贾公彦在《周礼注疏》一书中说:

  牧人六牲,至祭前三月,则使宠人系而养之。若天地宗庙系于牢,芻之三月。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作为牺牲来使用的。其中,进行告朔活动时使用的是羊。见何休在《春秋公羊传解诂》一书中的注解:

  天子以朔听政班于诸侯,诸侯受而纳之弥庙,告朔以羊。

在《论语·八佾》中出现了对用羊告朔的记录:

  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

《说文解字》中对“献”字的解说为:

  献,宗庙犬名羹献,犬肥以献之。

看来,看守宗庙需要犬,而且还有专名“羹献”。但是,“犬肥以献之”则又说明了犬也具有作为牺牲用作祭品的功能。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多次看到用牲的记载,如:《令尊》:“明公用牲于京宫”。《令尊》:“乙酉用牲于康宫”。《令尊》:“咸既用牲于王”。《令彝》:“明公用牲于京宫”。《令彝》:“乙酉用牲于康宫”。《令彝》:“咸既用牲于王”。《小盂鼎》:“用牲”。陈梦家先生在《西周铜器断代(二)》一文中说:

《说文》:“牲,牛完全”。用牲是用全牛。《召诰》:“用牲于郊,牛二”。《春秋·文十五》:“用牲于社”。《春秋·庄廿五》:“用牲于社于门”。《春秋》用牲于社,乃由于日食。其义为衅社除灾。《召诰》记三月庚戌日庶殷攻位于洛汭,五日甲寅而位成,又三日丁巳而用牲于郊,其义为奠基。(P90)

  但是,在宗庙祭祀活动中,用牲之外还有使用鱼类进行祭祀活动的现象存在。当然,只是金文中使用牛为牺牲是最普遍的。用于祭祀活动的牺牲,祭祀之后是可以食用的。见《论语·乡党》中的记载:

  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因此,在孔子时代还存在着食用宗庙祭祀用品的现象。

②禁忌    

在宗庙祭祀活动中存在着一些禁忌。其中,祭祀中鸟兽之肉不能作为牺牲是禁忌之一。见《左传·隐公五年》中的记载:

  鸟兽之肉不登于俎。

杜预在《春秋左传注》一书中对此的解释是:

  俎,祭宗庙器。

再有就是对“天疾”的禁忌。见《春秋谷梁传·昭公二十年》:

  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庙。

看来。对生来具有疾病之人的禁忌是一种常见现象。尪,就是被用来作为祭祀求雨的具有“天疾”者之一种。这或许是受列维-布留尔在《原始思维》一书中所说的“接触律”的制约吧。

③荐鲔

在宗庙祭祀用品中使用鱼是一种特例。它不是普通的鱼,而是在特定的时间内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鱼。见《周礼·渔人》中有所谓“春献王鲔”一语。郑玄在《周礼注》一书中的解说是:

  王鲔,鲔之大者。《月令·季春》:“荐鲔于寝庙”。

贾公彦在《周礼注疏》一书中为此解释为:

季春三月,春鲔新来。言“王鲔”者,鲔之大者。云“献”者,献于庙之寝。故《郑注》以《月令》云“荐鲔于宗庙”。取鱼之法,岁有五:案《月令·孟春》云“獭祭雨”,此时得取矣。一也。《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即此所引者。二也。又案《鳖人》云:“秋献龟鱼”。三也。《王制》云:“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与《孝经纬·援神契》云“阴用事,木叶落,獭祭鱼”同时是十月取鱼。五也。是一岁三时五取鱼,唯夏不取。

以鲔为祭品,显然和它按时而至有关。即《大戴礼·夏小正》中所说的“鲔者,鱼之先至者也。而其至有时”。以此象征死亡的祖先之灵也会按时如此鱼一样,返回人间。而且,这种鱼还可以化作龙。见《淮南子》高诱《注》:“鲔,大鱼,长丈余。仲春二月,从河而上,得过龙门,便为龙”。

二、用舞人数问题

在西周金文所记载的铭文中,进行宗庙祭祀活动时常常要有“象舞”一项仪式。见《匡卣》铭文中的记载:“王才射庐乍象舞”。至少在这里我们已经得知了象舞的最初诞生地是射庐。而射庐又是周天子举行宗庙祭祀活动前行射礼之场所。具体论述也可以参见前面对宣榭宫由来的考证一节内容。

象舞命名的由来,我以为是指模仿大象动作和形象的一种舞蹈。在射庐中行象舞的记载为古籍所未见,可见周礼内容的繁琐和复杂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之外。而今本《周礼》中记录有时居然不能全部穷尽西周礼制的诸多方面。

在象舞之外,还有所谓的“干舞”,见《博古图》卷十·十一中对“孙持干”一件铜器铭文的解释:

按《周官·司干》:掌舞器,祭祀。舞者既陈,则授舞器,既舞则受之,宾飨亦如之。然则祭于庙,用于宾,设于飨,礼莫不皆有干舞焉。盖干,武舞也。有是功斯有是舞以称之,非是则君子不取。

象舞和干舞,看来是属于武舞。可能舞的本意就是为了耀武扬威和祭祀活动吧。

在古籍中,我们知道宗庙祭祀活动是要举行舞蹈的。根据《左传·隐公五年》的记载:

  九月,考仲子之宫……始用六。

“始用六”之说,历来被学者们解释为使用六六三十六人的六佾舞蹈。而《论语》中又

有“八佾舞于庭”的记载,这被孔子视为僭越行为的八佾舞蹈居然出现在诸侯的宫庭中,而它是西周天子才能使用的仪式。看来,在《左传》中,六佾舞蹈被用来宗庙祭祀,而根据《论语》的记载,八佾舞蹈则又成了西周王室日常生活的仪式,并且可以被诸侯拿来非法使用。

我们所能肯定的只是:在宗庙祭祀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西周王室要进行固定的舞蹈仪式。

三、盟约和宗庙用器:

  在两周金文中,经常可以看到诸侯之间举行盟誓时要以宗庙器物作为抵押品。这些作为抵押品的青铜器,一般可以有庙钟和乐器两大类。如下:

①庙钟

如,《左传·成公十年》中记载了郑子罕把郑国宗庙中的大钟作为礼物抵押品,以求与晋国的和解:

五月,晋立太子州蒲以为君,而会诸侯伐郑。郑子罕赂以襄钟,子然盟于修泽,子驷为质。

杜预在《春秋左传注》一书中对此的解释是:

  郑襄公之庙钟。

在郑与别国的盟誓问题上,郑国使用了庙钟和人质二者。看来,这说明了这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宗器·乐器

  又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中记载齐人以宗器赂晋之事:

  会于夷仪。伐齐,以报朝歌之役。齐人以庄公说……赂晋侯以宗器、乐器。

杜预在《春秋左传注》一书中对“宗器”的解释是:

  祭祀之器、宗庙礼乐之器。

在某种意义上,前者的庙钟之类也应该是属于宗器的内容。这其实是前者的盟约用庙钟问题的延续。

③用鼎

再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中记载了徐人以甲父之鼎赂齐之事:

   二月丙申,齐师至于蒲隧。徐人行成。徐子及郯人、莒人会齐侯。盟于蒲隧,赂以甲父之鼎。

可见当时在盟约问题上是以鼎为先的。在《襄公十九年》却出现了“贿荀偃束锦加璧乘马先吴寿梦之鼎”的现象。因为是例外,所以被记录下来。

何休在《春秋公羊传解诂》一书中还提出了下列观点:

  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赐之。

此说显然不是西周时代的产物。当时儒家的孝道观念并不是如此发达。何休之论只是后代儒家思想一统天下之后的产物。以事实来验证,记录在当时的赐鼎现象的金文中,有:〈史兽鼎》:“易豕鼎一”。《蝇鼎》:“易鼎二”。《繁卣》:“易宗彝”。等等,在当时记录的赐鼎行为并不是如此发达和多见,这和当时铸造青铜技术和铜的大量使用与来源是有直接关系的。为此,黄然伟先生在《殷周青铜器赏赐铭文研究》一书中总结说:

周代所赐之彝器,据有数字之记录,除磬之外,钟鼎爵诸器皆赐一,此盖磬为玉石,来源较易,而钟鼎爵等器类,要经铸作,成器不易,且又为宗庙祭器,数量不滥。(P196)

用鼎制度的发展,便通向了西周初期列鼎制度的形成。如,在陕西宝鸡茹家庄  国墓地就发掘出了以列鼎形式出现的青铜鼎。而在同一墓地出土的器物大致相当于西周初期昭穆时代前后。青铜鼎的大量使用,反映了当时列鼎制度的出现和稳定发展,也是西周初期宗庙祭祀活动中礼制化的真实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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