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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正解 K.O. 台独蠢问──「台湾地位」篇(三) 转自新浪博客我爱夏天

(2016-10-11 01:01:43) 下一个

(接上文)平常搜集了很多「独独们」对统独问题的谬论及歪解,于是我以证据及资料,驳斥他们可笑的、一厢情愿的想法。以下内容采问答形式来写作。

蠢问十三:「联合国家宣言」跟「大西洋宪章」有关吗?「大西洋宪章」同意台湾独立吗?

答:「联合国家共同宣言」(联合国家宣言)即194211日,中、苏、美、英等26国在华盛顿发表的宣言,又称「二十六国宣言」。宣言表示赞成「大西洋宪章」,并决心共同战败德、日、意的法西斯侵略,各国决不和敌国单独议和。194211日,26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此宣言标志着反法西斯联盟正式形成。以下是本宣言部分内容:

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对于1941814日……「大西洋宪章」内所载宗旨与原则的共同方案也已表示赞同,……兹宣告:

(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各该政府作战的三国同盟成员国the Tripartite Pact)及其附从者使用其全部资源,不论军事的或经济的。

(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个别的停战协议或协约

那么,「大西洋宪章」是啥玩意?

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经过几次会谈之后,将他们两个国家在政策上相同的原则,于814日对外宣布,是为「大西洋宪章」。宪章中第三条最常被「独独们」引为「可以独立」的依据:

「他们尊重所有民族选择他们愿意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权利;他们希望看到曾经被武力剥夺其主权及自治权的民族,重新获得主权与自治。(they respec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s to choose the for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they will live;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独独们」认为上述内容即是台湾可以合法独立的法理依据,因为中国是「联合国家宣言」的签署国之一。但他们忘了,台湾原本并非独立的「国家」,也不是中国的「殖民地」,而是被小日本武力剥夺其主权及自治权的「中国领土」。反法西斯的战争正是要让受侵略的国家及民族(例如中国)重新获得(例如中国的台湾)主权与自治。

蠢问十四:「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家宣言」有关吗?依据「联合国宪章」,台湾可以独立吗?

答:「联合国(United Nations)」这个名称第一次见诸文字是在194211日的「联合国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1945425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中,有50个国家政府参与了「联合国宪章」起草。……19451024日,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法国、中华民国、苏联、英国和美国)以及其他46个签署国送交了批准书,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这51个国家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联合国有五大机构: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议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丑)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territories which may be detached from enemy states as a result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

按据本宪章第一条所载联合国之宗旨,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丑)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议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to promote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educational advancement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trust territories, and their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towards self-government or independenc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each territory and its peoples and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peoples concerned, and as may be provided by the terms of each trusteeship agreement

「独独们」最爱引用的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及七十七条内容(如上所示)。但他们故意忽略以下事实:小日本以武力逼迫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抢走了台湾,后来,经「中日和约」第四条又废止了「马关条约」,台湾的地位自然回归成为中国的领土。台湾可不是小日本(敌国)割离的领土喔!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事实:至今没有任何国家依据「联合国宪章」的法源受托治理台湾,台湾并不是「托管领土」!

再看宪章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提到:

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议」所当规定之事项。

换言之,若「台湾」真为「托管领土」,必然会有所谓「托管协定」,但,有这种协定吗?

宪章第八十一条又提到:

凡「托管协议」均应载有管理领土之条款,并指定管理托管领土之当局。该项当局,以下简称「管理当局」,得为一个或数个国家,或为联合国本身。(假设台湾真为「托管领土」,那么「中华民国」必然是「管理当局」之一,但我们找不到相关的「托管协定」。。)

再看宪章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议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

这内容意思是「托管领土」若处于「战略防区」,则关于该领土的「托管协定」须由「安全理事会」核准。──台湾岛正是处于重要的「战略防区」,而「中华民国」政府身为「安全理事会」之常任理事国之一,竟然没有受托管理台湾的任何「托管协议」?为什么?

答:因为台湾根本就不是什么「托管领土」,而是「中国领土」。

蠢问十五:「中华民国」还是联合国会员吗?它不是被赶出来了吗?台湾可以加入联合国吗?

答:「中华民国」(中国)一直都是联合国会员,请看下面内容: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注:这宪章至今未改,只是中国的席位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即,中国还是联合国会员,只是国号改了。就像条文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已改为「俄罗斯联邦」,俄国的会员资格未被取消,只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没了。)

「中华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自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起,至1971年,中国的国号一直是「中华民国」,但是在197110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的决议改变了中国的代表权。当时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在表决结果揭晓前即步出会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依此取得原由「中华民国」政府拥有的联合国代表权。此决议案影响了海峡两岸政府在联合国的席次地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主张的「一个中国」依据。于是,中国的国号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个2758号决议的提案内容是: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请注意以上提案的内容:一、该决议案不是让PRC政府以一个「新的国家」名义进入联合国,而是取代蒋介石政府,成为中国的「合法代表」。二、该决议案不是驱逐「中华民国」,而是驱逐蒋介石的代表。三、该决议案并没有开除中国的会员资格。四、中国的中央政府,从此由台北改为北京。五、蒋介石政府在联合国乃「非法」占据,而PRC政府才是被「恢复」的「合法」代表。六、「中华民国」政府原先在联合国的权利(例如领土的主权),皆由PRC政府继承,台湾仍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什么?你不信「台湾仍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看看我在「联合国年鉴」(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查到的资料,见下面的图:

 智慧正解 <wbr>K.O. <wbr>台独蠢问──「台湾地位」篇(三)

1946-49年的中国,都注明「包含台湾(Formosa)」,49-50年则因中国内战而有两个政府分治,但仍是「一个中国」。有些「独独们」一直说台湾只是「托管领土」,但联合国可不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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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图有真相,台湾在联合国中,就是中国一省,台湾政府只是「地方」当局。台湾不是国家,并且属于中国。

所以,台湾还能「加入」联合国吗?当然不行,因为台湾一直在联合国里面。

只要台湾人不敢独立,不敢脱离中国,就永远不能加入联合国。只有「主权独立」的国家才有资格申请入联。

蠢问十六:「中华民国」还存在吗?它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吗?

答:兹引用李敖大师的文字(摘自《李戡戡乱记》中〈李敖导读〉,页45-46):

自欺欺人说「中华民国」是一个国家──其实「中华民国」不是一个国家,证据是蒋介石亲口说的。蒋介石在1950313日秘密讲话中,自承:「我们的中华民国到去年(1949)年终就随大陆沦陷而已经灭亡了!我们今天都已成了亡国之民。」看到了吧,连「中华民国」总统都说「中华民国」亡国了 ,还是国家吗?事实上,「中华民国」只是一具死尸,一具被共产党消灭了的死尸。但共产党盼国民党在旁边守灵,为了怕另一个孤魂野鬼借尸还魂。台独就是那孤魂野鬼。

自欺欺人说「中华民国」有国家主权──有人以为,今天台湾有二十四个国家承认,难道不是国家吗?答案是:还不是,因为没得到一百九十二个会员国的联合国承认,也没得到抱大腿的美国承认。20041025日,美国国务卿公开说:「台湾不是独立的,没有国家主权。」可见抱大腿也没用,还被踢了一脚。

(本人补充:现今对于「国家」的认定,不是台湾人自己爽就可以,也不是花点钱买些迷你小烂国的「建交」就成立。──「国家」必须有国际的承认。当你只能以非会员身分的「观察员」去参加世界卫生大会、当你想进入联合国而不可得时,「中华民国」就不存在。台湾只能以「中华台北」的虚名加入不以「主权国家」为资格的国际组织,例如WTO、国际奥委会……所以「中华民国」不是国家,台湾更不是。依照国际的规则,「中华民国」早就不存在了。)(請接著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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