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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價值 (universal value) ZT

(2015-07-22 13:12:01) 下一个

普世價值

 
 

哲學人文科學上,普世價值英语universal value)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國家民族……只要本於“理性·良知·正义”皆为所有或幾乎所有的人認同之價值、理念。现代公民社会普遍信仰“人权·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博爱”的价值观;反对传统社会“君主·奴役·阶级压迫·集权·专政·仇恨”的学说。

 


 

普世價值的定义

人類普遍認可的共同價值。有益的事物就有價值,對人類普遍有益的事物就是普世價值。普世價值也叫普適價值。普世價值涉及到两重含义。

第一,为大家所“發現”的普世價值。以賽亞·柏林的定义是“普世價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絕大多數地方和情況下、在幾乎所有的時間里、實際上共同认可的、无论是否在他们的行為中明确表现出来的价值……”。[1]

第二,为所有人有“理由”相信的普世價值。阿馬蒂亞·森认为當莫罕達斯·甘地認為「非暴力」是普世價值时,他主張所有的人都有理由相信非暴力的价值,並非所有的人目前正在相信非暴力的价值。[2]許多不同的東西都被认為是普世價值,例如繁殖后代[3]、对快乐的追求[4]民主[5]等。

关于是否存在普世價值、如果存在的话什么是普世價值的问题,跨越了包括心理學政治學哲學在内的一些領域。

哲學的思考

哲學上对普世價值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價值論價值观上,但在倫理学美學政治哲學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倫理学的思考

归结主义英语Consequentialism)认为只有产生具普世价值结果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6] 功利主義認為,快樂痛苦是唯一具有普遍意义上內在價值的事物。

心理学的思考

施瓦茨(Shalom H. Schwartz)与一些心理学同事们对普世價值進行了實證研究,調查普世價值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话,又是哪些。施瓦茨定義的“價值”是那些“影響人們選擇行为和評價事件方式的令人向往的觀念”。[7]他假说的普遍價值將涉及到三個不同類型的人类的需要:生理需求,社會統籌的需要,以及与福利和群體生存相關的需求。包括在44個國家对不同文化的超過25000人问卷在内的一系列的研究,施瓦茨的結果是,存在着十種不同類型的56种具體的普遍價值:[8]

  • 安全:强壮的肉体以避免疾病和天敌的伤害以及更高效地获取物质、繁殖后代。清潔,家庭安全,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穩定,報恩,健康,歸屬感。
  • 享樂:拥有生存必需的物质,如食物和财富,作为快樂享受生活的保障。
  • 權力:權威,領導地位,主導地位。
  • 成就:成功,能力,雄心,影響力,智慧,自尊。
  • 刺激:大膽刺激的行为,多樣的生活,精彩的生活。
  • 自主:創造力,自由,獨立,好奇心,選擇自己的目標。
  • 普世性(道德):博大胸懷,才智,社會公正,平等,和平,美麗,與自然的融和,对環境的保護,內心的和諧。
  • 慈善:樂於助人,誠實,寬容,忠誠,責任,友誼。
  • 傳統:生活中的自我定位,謙讓,虔诚,尊重傳統,平和。
  • 社会整合:自律,服從。

施瓦茨还测试了“灵性”这个类型,也就是“生命的意义”,但发现并不具有普世性。[9]

政治学和法学的思考

政治学和法学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英语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及其衍生开的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为只有当公平、道德和公正这些更高原则获得满足后,法律才可以被执行。[10]在法律实践上,更高法律規則是通过法治法治国的概念体现出来。法治可分为狭义法治和实质法治;狭义的(英语formal)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实质的(英语substantive)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包括自由、人权和民主在内的个人實質性權利。[11]实质法治的这个扩展则在法理上承认天賦人權,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尽管在学术界狭义法治比实质法治获得更广泛的认可,但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上,宪政国家的宪法普遍包括了人权法案,因而实质法治得到事实上的广泛的确认。 憲政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理念和政治实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并成为民主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基础,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宪政。[12]自由、人权和民主正是通过憲政和法治被认为是普世價值,但是“普世價值”不能簡單的等同於“普世制度”或者“普世體制”。

争议

普世价值最基本的争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普世价值,其中以道德普遍主義道德相對主義之争具代表性。第二类争议是哪些該算作普世价值,比如,有人認爲叢林法則自然競爭也應該算作普世價值的一部分,有人認為其為普遍原則、但不是普世價值。宗教界人士則認爲神學觀點也是普世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有人則認為其為絕對真理(就信仰者而言)、但不是普世價值(相對於民主等非宗教概念而言)。

中国大陆学界在普世价值是否存在、普世价值的存在基础及普世价值的内涵这些问题上,尚有争议。

2011年1月19日,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部名譽教授徐勝Sung Suh)說,唯有超克西方普世人權和日本亞洲主義的虛偽意識,徹底清理日本對東亞民眾侵略殖民的歷史並追究其責任,才能完成東亞民眾去殖民的課題,實現東亞民眾共同的和平未來,實現有普遍意義的東亞人權[13]。2013年8月15日,徐勝說,西方所講的普世價值,向來就是雙重標準;「文明」與「野蠻」的二元對立法,正是西方帝國主義國家合理化對外侵略所提出的論調,以文明的高度否定受侵略者的人格與尊嚴,將受侵略者視為野蠻的奴隸、只能受文明人支配,以美國對待伊斯蘭世界為例,「美國一口說普世價值,另一方面卻又在這些地區蹂躪人權」;他主張:「我們必須重建一個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普世價值」[14]

2014年4月,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周新城說,普世價值是「在歷史上沒有,現在也沒有,將來更不會有」的事物,提出普世價值來論證改革必要性的人「先設定一個『普世價值』的框子,然後按照這個框子來設計改革方案」,這些人實際上是在設置一個誘導人們走資本主義道路的「陷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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