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走随想随记随忘

走不了万里路,读不完万卷书。只能走到哪里是哪里,读到哪页是哪页。想到的写下来。数字化的信息年代,所有一切都不过是零零一一一一零零,零一零一,一零一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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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明鏡在身邊--陪審紀實(中)

(2014-04-17 07:49:02) 下一个
續上
 
法官說完,宣佈休息15分鐘,陪審員由專人“護送”至大廳。雖然不到中午,肚子已經唱空城計了,沒時間上街,只能從售貨機買了杯咖啡和一點零食。
 
我們再次進入法庭時,原被告和他們的律師都起立注目。法官以此強調了陪審員的重要性。這是一個小小的民事案件,所以法庭上很簡單。除了法官和一個書記員,另外還有兩名助手,其中一位非裔女士是負責“伺候”陪審員的,從來不會離開我們。另外一位男士則是真正的“助理”或曰打雜,比如倒水之類。原告是一位37歲的白人女士(年齡是在案情中提到),被告是一位印度裔先生,看上去至少50歲,很有教育的樣子。(從頭至尾他未發一言,所以這都是印象。)兩位律師都是中年以上了,不是影視劇裏面那種風度翩翩的帥哥。
 
第一項就是雙方律師的“開場聲明”(opening statement)。由原告律師開始。發言大多數時間是面對著我們,只有需要庭上確認時才面對法官。這確實使我感到,是我們在“判案子”。原告律師的發言比較簡單,把整個事件陳訴一遍。原告是20091125日,感恩節前一天從她工作生活的波士頓來到新澤西與父母團聚,在一個丁字路口被闖紅燈的被告從左面相撞。三年多來,左肩和頸部的疼痛始終妨礙她正常活動。目前仍在治療之中,但是效果不顯著。有醫生檢查的詳細報告。相對來說,被告律師引起我更大注意。應該說這和他“辯護”的職責有關。他首先指出,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為事故責任已經明確了。原告提出賠償,但是法律規定,只有在事故造成“永久創傷”的情況下才可能賠償,另外這個創傷必須有客觀的證明,而不是全憑患者主訴。接著他強調指出,原告的從受傷之日至今每一次醫學成像檢查,包括CATMRI,都沒有顯示任何骨骼和組織損傷。他還提請陪審團注意,原告第一次求診的骨科醫生,是她的律師事務所推薦的。言下之意,負傷之後先找律師而不是醫生,誠信度有問題。
 
雙方律師發完言,已近1230。法庭休息一小时,我們各自上街吃午飯。吃完回到大廳,只見一些剛才被篩下的候選人,確實還在等待可能的新任務。大家有的上網,有的乾脆搬出電腦在工作,也有的似乎在打瞌睡。我們這群普通人就這樣在盡各自的公民義務。
 
我退休後幾乎每天都午睡一會,真擔心自己在法庭上會打瞌睡。還好好奇心戰勝了瞌睡蟲。下午是傳訊證人,唯一的證人就是原告本人,這位表情平淡,穿著辦公套裝而幾乎不施脂粉的女士,端坐在證人席上,小心翼翼地回答問題。先發問的是她的律師,問答的過程實際上是再次向陪審團陳訴自己的傷情,無疑是要取得同情。回憶到車禍詳情時,她失聲抽泣,倒不像是在作秀。法官示意助理給她倒杯水,可她也沒喝。原告律師的提問,幾乎沒有受到辯方的挑戰。隨後是辯方律師的質詢(Cross Examination)。他通過提問再次指出了本案的弱點,即當事人受傷後無需擔架自己上車去醫院,3年來所有醫學成像都無異常,事故之初先找律師後看醫生,後來又有將近一年沒有看醫生,等等。他的提問也沒有受到挑戰。另外,好幾位醫生的證詞都以書面報告形式,這樣顯然可以縮短庭審時間,減少許多費用。所以,到頭來在法庭上“受審”的只有原告一人,想來真有點奇怪。
 
證人問完了。接著是Closing Arguments,也就是兩位律師的“總結”發言。這回輪到辯方先說,他再次禮貌地感謝陪審團,然後把辯方的要點重申一番,并提醒大家不要以發言或證詞的長短斷是非(因為顯然是原告方講得多)。最後發言的是原告律師,針對缺少醫學鑒定一點,他特別指出,客觀證據并不局限于醫學造影報告。關於這點我心裡毫無疑問,檢查不出來的傷痛肯定存在。所以此時我心裡的天平已經偏向原告,儘管對她起初就找律師的動機也有疑問。
 
辯論結束後,法官再次向重申,請記住,剛才你們聽見的都只是雙方的意見,不是法律,證據也不一定成立,如果我本人發表過任何意見,也只作參考,不是法律。然後向我們解釋以下“任務”:你們六人將不受干擾地討論,每個人的意見都同等重要,所以一定要等所有人在場時才發表意見。你們的任務是根據剛才的證詞和辯論來判斷事實應該站在哪一方。他還特意用一台天平示意,告訴我們刑事和民事案的不同裁判標準。如果是刑事案,判斷必須“超越合理的懷疑”(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 也就是說,天平必須明顯傾向一邊,而且陪審團的意見必須是一致的。對於民事案件來說,只要求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也就是說只要多數證據有利就可以,或者說天平稍微偏向一方就可以,而且六位陪審員中五個人同意就可。爲了方便,法官把我們需要裁決的歸納為兩個問題:
 
1.      原告是否有足夠客觀證據證明她因車禍受到永久性創傷。
2.      如果1的判定是肯定的(至少5:1多數),裁定應得賠償金額。
 
我完全沒有想到,這第二個問題也需要我們來決定。
 
法官交待完了,我們被“護送”到陪審員會議室閉門討論,法官說如果有問題,可以敲門請“聯絡員”轉告。我們六個人一開始面面相覷,不知從何開始。
 
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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